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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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学习心得
在中学时代,我们学习中国近代史,都知道中英签订的《南京条约》是我国的第一个不平的条约,此后,列强又与中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不无彰显着中国近代的屈辱历史!只要学过历史的人,就会知道中国在近代史上被迫签订了这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正因为这些不平等条约,使中国长期处于落后挨打的境地。因此,在我们的心中似乎早已埋下了怨恨列强的种子!但是,中学时代,我们的老师有跟我们讲过什么才是不平等条约么?它有什么样的标准?中国政府为什么会签订这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都是因为列强的逼迫才签订的这一系列出卖国家主权的条约么?这些问题也许我们的老师没有给我们讲过,而且,我们似乎也不曾思考过!今天的我在近代史老师的指导下,十分有幸的读到了学者侯中军的《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标准与数目》这篇文章,里边的内容从新的视角对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进行了详细论述,我从中学到了不少新的东西,以下就是我关于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的一些心得体会。
在以前学习历史的过程当中,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关于中国近代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大约有一千多个。由于中国教育体制等原因,作为学生的我们很少思考这些不平等条约究竟是是依据什么标准而被划分为不平等条约。看过《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标准与数目》这篇文章后,我对于什么才算是条约,什么才是不平等条约有了一个大体上的认识。按照国际法,条约应该包含三个要素:(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即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且当事者至少必须两个;(2)条约的客体是依据国际法创设缔约国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3)条约应该是书面协议。
按照上述条约的三要素,我们近代很多所谓的“条约”就不算是条约,众所周知,中国近代史上有很多地方割据势力和地方傀儡政权,这些地方割据势力和地方傀儡与列强也签订了一些“条约”,“条约”中也规定了列强享有一系列特权,且这些特权都是有效的。但是,这些地方割据势力和地方傀儡既不是主权国家也不属于国际组织,既然两者都不属于,那么
这些“条约”就不能算是真正的条约,既然不是条约,那它们就更不能算是不平等条约了!
根据这一原则,符合近代不平等条约的数目就有所减少了,下面再来讨论一下什么才算是不平等条约。在判定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条约时,有两个原则可以遵循:一是缔结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二是条约是否对等,内容是否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所谓形式与缔结程序是否平等,强调缔结过程中是否有强迫行为的发生,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这种威胁既可以体现在武力方面,也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但主要是武力方面,若是则为不平等条约。而约文是否对等,条约的内容是否侵害了中国的主权,是条约形式和实质上平等与否的主要根据。
据此,根据我的学习心得,我对“不平等”的理解是,它必须是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的,是列强主动要求清政府给予他们一系列特权。但是,事实果真如此么?据我所知,并不是怎样的!大家都知道,在中英《南京条约》,英国从中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在我们一般常理看来,这些权利肯定是英国当局主动要求清政府给予的,但事实却不是这样!清政府一直以“天朝上国”自称,认为天朝上国地大物博,物产富饶,无奇不有,给列强“片面最惠国待遇”就相当于给列强施加一点恩惠,不足为奇,因此随便就给了英国。至于“领事裁判权”,由于清政府长期闭关锁国,对于外国的法律条文也不清楚,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难免会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对于这一现象,列强又要求按照他们国家的法律惩处这些人,可是清朝官员又不懂外国的法律条文,长期也是腐败不堪,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也就懒得管这帮外国人了,干脆就给列强当局政府去管了。结果,领事裁判权就这样拱手让给了列强!试想,这些特权能够说是列强强迫清政府给予的么,它又可以算是不平等条约么?当然,因为《南京条约》还有其他权力,所以它还是属于不平等条约的范畴。我在此举例说这两项权利的给予,就想说明,其实很多条约并不能算是不平等条约,因为很多权力根本不是列强强迫清政府给的,而且很多也不是列强想要与之签订的,而是清政府自身愚昧无知,主动给予
或签定的。从此角度来看,很多条约也都不算是不平等条约。
根据以上我们对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定义,我们的学者也将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由原来的一千多个缩减为343个,当然这也不是最终确切的数据,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让我们对中国近代历史有一个更深的了解。
以上就是我对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的一些学习心得,这是我之前不曾了解的知识,十分感谢老师,让我学会思考,学会从多种角度来思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