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若干规定
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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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关于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若干规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以下简称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根据规定,同时约定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
总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工程中标时的费用报价;分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应附详细的措施费用范围清单。
(可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附件填写,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合同中应明确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根据合同工期进度安排划分支付时段与额度。
支付时段与额度须能满足下一施工阶段措施费用需求。
措施费用的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二、资料记录。
施工现场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记录应作为安全管理资料装订成册。
记录内容应包括合同,措施费用清单,使用、支付计划(使用计划应与支付计划相对应),支付、使用、审核、审批、检查记录,财务报表等。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部门均应有各自相应的记录。
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
三、支付程序。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使用申请,以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
审核审批应对已落实的费用及即将发生的费用同时进行审查核实。
总包单位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员;监理单位审批人员应包括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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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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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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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07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2005]89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现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就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表(简称“费用表”,见附件)(一)所有新开工程均应按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要求填报费用表,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费用表具体项目内容,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予以增加和调整。
(二)投标人的费用表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相一致。
(三)未列入费用表范围的施工措施项目,仍按照原规定计价。
费用表内容涉及直接费、间接费的,其相关的定额项目消耗量和间接费率应作相应的调整。
(四)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各类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使用电子招投标软件的项目,投标人可直接输出规定格式的费用表。
二、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率(一)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各类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确定费率。
(二)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三、加强监督管理(一)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将费用表留存工地备查,并建立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费用表总计金额,按规定节点支付给施工单位,并明确支付用途。
(三)监理单位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应对照费用表核查施工单位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费用支付、使用、核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落实相应责任。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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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一、背景近年来,上海市的建筑工程发展迅速,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都有了大幅提升。
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推进,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推进,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管理,并明确相应的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此,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了在建设工程中,必须执行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了管理,旨在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
二、规定内容1.安全防护措施在本规定中,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以下内容:•安全通道:在建筑工地中,必须设置安全通道。
安全通道必须宽度不小于1.2米,长度不得少于100米。
安全通道的费用标准为每米不超过100元。
•安全防护网:在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网。
安全防护网的费用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
•安全帽: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安全帽的费用标准为每个不超过50元。
•安全绳索:在建筑工地中,必须设置安全绳索。
安全绳索的费用标准为每米不超过30元。
2.文明施工措施在本规定中,文明施工措施包括以下内容:•记录建筑工程现场的噪声、震动、扬尘等污染状况,评价工地环境;评级结果需公布在工程项目外侧的醒目位置,评价费用标准为每次评价不超过200元。
•建设工地周边要做好清洁管理,包括控制垃圾、积雪及其他渣滓,清洁费用标准为每天不超过300元。
•在施工期间,用电、水、气等设施要严格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施工安全,费用标准按实际使用量计算。
三、费用管理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收取合理的费用,是规范建筑施工、推动建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明确相关费用管理办法,本规定提出以下要求:•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收取并支付;建设单位可以与承包方或分包方约定由其承担,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总额。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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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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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 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沪建交〔2006〕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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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评标人应当对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相应的费用报价进行评审,报价不应低于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比例。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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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一、费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本规定明确了费用管理的原则,包括合理性、公平性、透明性和责任性。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费用,并确保费用的使用透明公开,能够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追溯。
同时,施工单位也应当对费用的使用负有相应的责任。
二、费用的使用范围本规定规定了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的购买、维护和更换费用、安全培训费用、现场巡查费用、文明施工宣传费用等。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费用使用范围,并在费用报销时提供相关明细和凭证。
三、费用管理的程序本规定明确了费用管理的程序,包括费用计划、费用报销和费用监督等环节。
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制定费用计划,并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计划进行费用支出。
施工单位在费用报销时应当提供相关的凭证,如购买发票、培训报名表等。
另外,施工单位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费用的监督和检查。
四、费用的管理责任本规定明确了费用管理的责任,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部门。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费用管理的监督责任,并负责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报和解释。
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配合施工单位进行费用管理,并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五、违规处罚本规定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对于违反费用管理规定的情况,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公示。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的监督。
六、附则本规定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效力和解释权等问题。
同时,本规定还强调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重要性,对施工单位提出了要求,如建立安全防护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等。
总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费用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大对费用管理的监管力度,确保规定的实施效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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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施工环境,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费用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费用范围主要包括施工围挡、安全网、告示牌、标志标识、施工通道、消防设施等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期间保洁、噪音防护、扬尘治理、环境绿化等文明施工措施。
二、费用的管理:费用管理应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制定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算,明确费用管理责任和费用使用范围,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费用预算及使用情况,并对费用的使用进行备案和记录。
三、费用的收取:费用的收取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收取方式应公开透明。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申请施工许可,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和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向施工单位发放费用支付凭证。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建设单位缴纳费用。
四、费用的使用:费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和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得私自挪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使用费用时应做到公正、合理、高效,确保费用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效果,同时应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备案和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费用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规范管理和良好实践进行表彰和激励,提高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水平。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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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沪计[2022]445号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例公告各有关单位:现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成本管理暂行规定》,已市建委主任办公会通过,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二2年7月5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项目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标准,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所需的费用,施工现场环境与健康及相关规定。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的,可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另行立项,包含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在施工技术方案中,应单独列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并参照附件2规定控制措施项目的总报价率;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中未列入《街道基坑围护和安全防护设施》等特殊措施的要求,应当单独标示。
上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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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与市容市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境内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个别或集中布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合理布置和设置,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责任。
第四条进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不得转嫁给业主及其他单位。
第五条对于施工单位的费用管理,应实行明细核算,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法。
第二章费用核算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把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成本核算,并建立相关的费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实际需要,结合施工过程中的特点和风险情况,进行费用的科学核算,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就费用的使用制定详细的预算和计划,并提前报备相关部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费用预算和计划后进行审查,并依法监督施工单位按照预算和计划使用资金。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备费用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票据和支出凭证进行备案。
第三章费用使用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费用预算和计划按规定使用资金,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过程中,不得挪用、私分或滥用资金。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承包商、分包商和其他需要参与费用管理的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及时购买和更新相关设备设施,并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费用滥用、挪用等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
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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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07-05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上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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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作者:日期: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泄》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oo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左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建。
第二条本暂行规沱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左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左,用于购宜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仁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描施项目淸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il•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左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女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讣单位在编制工程槪、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龙所确左的费率, 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淸单内容,合理确左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7?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淸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淸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囤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淸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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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市建设交通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应当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和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相符,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应符合《暂行规定》中“具体要求”的规定,其费用范围参照本文附件。
对于基坑围护、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要求的安全措施项目,通用项目中的其他措施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应列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
二、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招标项目,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范围应当按本文附件要求,其费率参照《暂行规定》。
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招标项目,其大临设施费及涉及本文附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项目的报价(可将直接费为基数),参照《暂定规定》的费率。
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项目、非招标发包的项目也应当按本文要求,确保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
三、对于需编制标底的项目,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在编制标底时,应结合项目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本文要求,编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
四、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建设地点以及招标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本文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的具体项目,参照《暂定规定》的费率,确定招标项目的最低费率。
(施工方案)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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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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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关于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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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若干规定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以下简称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根据规定,同时约定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
总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工程中标时的费用报价;分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应附详细的措施费用范围清单。
(可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附件填写,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合同中应明确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根据合同工期进度安排划分支付时段与额度。
支付时段与额度须能满足下一施工阶段措施费用需求。
措施费用的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二、资料记录。
施工现场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记录应作为安全管理资料装订成册。
记录内容应包括合同,措施费用清单,使用、支付计划(使用计划应与支付计划相对应),支付、使用、审核、审批、检查记录,财务报表等。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部门均应有各自相应的记录。
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
三、支付程序。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使用申请,以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
审核审批应对已落实的费用及即将发生的费用同时进行审查核实。
总包单位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员;监理单位审批人员应包括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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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与费用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施工安全防护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
第四条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工程安全设施费、施工文明费和人身防护用品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由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制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职的安全员,并依法依规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施工安全设施费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施工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方案,并提供有效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第七条施工安全设施费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确认,并按照工程进度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运营,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施工安全设施费用在工程结算中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核、经确认的费用进行支付,并提供相关凭证和资料。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设施费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设施的使用和费用的正确合理。
第三章施工文明费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噪音、扬尘、污水等污染物的防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施工文明费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核算确认,并按照工程进度支付。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施工文明费用的凭证和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支付。
第四章人身防护用品费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上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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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前言为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范费用使用,保障施工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
总则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内建设工程单位、施工企业及其管理部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
本规定的实施,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倡导文明”的原则。
费用标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该按照以下标准:1.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建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和人员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
费用使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用于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治理、文明施工等,保障施工现场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用于购买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材料、器具等,确保施工现场设施设备使用符合要求。
3.用于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等,提高员工安全防护意识。
4.合理的使用费用,必须在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质量、进度的基础上,符合施工规范标准,未达标品质不得使用。
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单位、施工企业及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理使用和效果,避免浪费。
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如下:1.每季度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
建设工程单位、施工企业及其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统计表格和制度文件,记录相关费用信息。
2.审核费用单据及使用记录,确保费用来源的合法性和费用使用安排的合理性,建立健全费用审核、监督和查看制度。
3.加强费用使用效果与目标的核对,强化考核与评估制度,有效规范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单位管理。
4.不得乱收费、乱用费、乱发票等行为。
处罚规定违反《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财务部门对有疑义的单据及时止付,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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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若干规定
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以下简称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根据规定,同时约定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
总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工程中标时的费用报价;分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应附详细的措施费用范围清单。
(可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附件填写,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
合同中应明确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根据合同工期进度安排划分支付时段与额度。
支付时段与额度须能满足下一施工阶段措施费用需求。
措施费用的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二、资料记录。
施工现场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记录应作为安全管理资料装订成册。
记录内容应包括合同,措施费用清单,使用、支付计划(使用计划应与支付计划相对应),支付、使用、审核、审批、检查记录,财务报表等。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部门均应有各自相应的记录。
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
三、支付程序。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使用申请,以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
审核审批应对已落实的费用及即将发生的费用同时进行审查核实。
总包单位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员;监理单位审批人员应包括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四、使用管理。
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在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编制、交底、检查、验收等各个管理环节落实相应措施。
工程总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将费用的支付、落实情况记录,经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后,报送监督部门备案。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中相关措施与措施费用的相符性,并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审查现场安全设施、文明措施的落实情况。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措施费用,不得无故拖延,不得跨越总包,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措施费用。
施工企业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产、财务、预决算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地现场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规定包含措施费用的相关内容;
2、施工现场是否有效落实措施费用,相关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3、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签证认可;
4、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拔付措施费用。
六、违规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因未及时落实措施费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因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措施费用,导致现场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停工日期不得计入合同工期。
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动态考核业绩。
现场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