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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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2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2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地3.1.1托儿所、幼儿园应选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噪声小、安全无污染的地点。

3.1.2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和景观条件,有足够的阳光、空气和绿化面积。

3.1.3基地应满足规定的面积和容积率要求,具备良好的交通、消防、供电、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条件。

3.2总平面3.2.1托儿所、幼儿园总平面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便于管理和服务。

3.2.2总平面应满足安全、卫生、通风、采光、隔音等要求,建筑形式应符合美学和文化传统要求。

3.2.3总平面应根据规模和功能需求,合理设置幼儿生活用房、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服务用房、活动用房等功能区。

4建筑设计4.1建筑形式和风格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形式和风格应符合当地文化传统和城市风貌,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

4.1.2建筑形式应简洁明了,富有童趣,符合幼儿审美特点,建筑立面应具有较强的视觉吸引力。

4.2功能分区4.2.1幼儿生活用房应设置在建筑平面布局的中心位置,便于管理和服务。

4.2.2教学用房应设置在幼儿生活用房周围,便于教学活动的开展。

4.2.3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幼儿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附近,便于管理和服务。

4.2.4服务用房应设置在幼儿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附近,便于提供餐饮、保洁、维修等服务。

4.2.5活动用房应设置在幼儿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周围,便于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各种活动。

4.3建筑布局4.3.1幼儿生活用房应布局合理,便于婴幼儿活动和照管,设置相应的卫生间、洗手间、换衣间等设施。

4.3.2教学用房应布局合理,便于教学活动的开展,设置相应的教具、玩具、图书等设施。

4.3.3行政办公用房应布局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设置相应的办公桌、文件柜、电脑等设施。

4.3.4服务用房应布局合理,便于提供餐饮、保洁、维修等服务,设置相应的厨房、餐厅、保洁室、维修室等设施。

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 JGJ39-2021修订条文〔2021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平安、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根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平安,并具备防灾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根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unit of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此条删除〕喂奶室nursing room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建设在X充分、交通方便、场地平坦、枯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根底设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园地、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园地相毗邻;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修订条文(2019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5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unit of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2.0.12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2024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4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4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1.本规范为了保障儿童安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针对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设计提出规范要求。

2.设计应充分考虑儿童的特点和需求,注重安全、健康、舒适、启发性和环保性。

3.建筑面积、座位数、儿童比例等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致。

第二章:用地规划1.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尽量选择低噪音、低污染的用地,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

2.建筑群布局要合理,保证通风良好、光照充足,避免遮挡。

3.用地内应设置适宜儿童活动的室外场地和园林景观。

第三章:建筑设计1.建筑内外墙面应保护儿童免受尖锐或硬质构件的伤害,采用倒棱、圆弧等设计。

2.建筑材料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避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3.室内空间应合理分区,满足不同年龄段儿童的需求。

房间间隔、门窗高度、设备摆放等要符合儿童身高、体型和活动特点。

4.楼梯、走廊、门窗等地方要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儿童摔倒、夹伤等意外。

5.室内装修要注重环保和美观,尽量采用无毒、无害的材料。

第四章:功能布局1.室内功能布局应包括教室、活动室、卫生间、休息室、用餐区等。

教室和活动室要满足展示教育、集体活动和多元化教学的要求。

2.卫生间要分设成人和儿童用,设备配置要便利儿童使用。

3.休息室要安静、温暖,为儿童提供舒适的休息环境。

4.用餐区要考虑饮食安全和食品卫生要求,设备配置要方便儿童、安全卫生。

5.室外功能布局要包括安全、适宜的儿童游乐区、绿化区和运动场地。

第五章:设备设施1.室内设备设施要合理配置,满足不同年龄段儿童的需求。

包括桌椅、黑板、玩具、书架、儿童床等。

2.设备设施要符合儿童安全要求,防止尖锐、硬质物品伤害儿童。

3.室外设备设施要遵循儿童游乐设施安全标准,设备结构要牢固、稳定,避免儿童发生跌落、碰撞等伤害。

第六章:安全防护1.建筑内外应设置适当的栏杆、护栏、防盗网等安全措施,防止儿童发生意外。

2.建筑内应配备适量灭火器材、防火门等消防设施。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城设字第466 号(1987 年9 月3 日)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造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造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造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小型: 5 个班以下。

1 .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 .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造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造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造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造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四、能为建造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造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第一节普通规定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造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造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2022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2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2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22修订条文(2022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1.0.1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规模托儿所(班)幼儿园(班)小型1~31~4中型4~75~98大型8~10109~12表1.0.3-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名称班别人数(人)托儿所乳儿班(6~12月)10人以下~15托儿班托小、中班(12~24月)15人以下~20托大班(24~36月)21~2520人以下幼儿园小班(3~4岁)20~25中班(4~5岁)26~30大班(5~6岁)31~351.0.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5幼儿生活用房livingroom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幼儿生活单元unitofliving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room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乳儿室ucklingroom(此条删除)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喂奶室nuringroom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副标题***)(年月日)()城设字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个班至个班。

中型:个班至个班。

小型: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人,托儿大班~人。

.幼儿园:小班~人,中班~人,大班~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国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火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l~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问.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22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2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2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22修订条文(2022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1.0.1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规模托儿所(班)幼儿园(班)小型1~31~4中型4~75~98大型8~10109~12表1.0.3-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名称班别人数(人)托儿所乳儿班(6~12月)10人以下~15托儿班托小、中班(12~24月)15人以下~20托大班(24~36月)21~2520人以下幼儿园小班(3~4岁)20~25中班(4~5岁)26~30大班(5~6岁)31~351.0.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5幼儿生活用房livingroom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幼儿生活单元unitofliving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room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乳儿室ucklingroom(此条删除)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喂奶室nuringroom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重要的场所,为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建筑设计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以下将从空间布局、建筑材料、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空间布局1.活动空间: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足够的室内和室外活动空间,室内空间需要考虑儿童在室内活动时的安全和舒适性,室外空间需保证儿童可以安全地活动。

2.朝向和采光:建筑设计要保证建筑朝向合理,软硬装设计需充分考虑采光和通风的问题,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和温度宜人。

3.通道和门宽:通道和门宽需要考虑轮椅、婴儿车和儿童活动的需要,通道应保证足够的空间,门宽应不少于1.2米。

4.厨房和休息区:建筑设计要考虑厨房和休息区的大小和布局,厨房设备应符合安全标准,休息区应设计在安静的地方,避免儿童受到噪音的干扰。

二、建筑材料1.材料选择:建筑材料应符合健康环保标准,合格的环保材料能够保证儿童在室内空气质量健康。

2.涂料和地板:涂料和地板应符合环保标准,涂料要求甲醛、苯等有害物质含量低,地板要求不易滑倒,防护措施完备。

3.卫生间:卫生间内地板要求不易起翘、不易磨损腐蚀,墙面要求平整、光滑,同时安装通风设施和隔断设施。

三、安全设施1.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是建筑设计中重要的一环,应符合国家标准,安装灭火器、消火栓等设施,并确保通道畅通,方便疏散。

2.电气设施:电气设施应符合GM8973-1996《幼儿园电气安全标准》,应采用防水、防污染、防电击等特殊设计。

3.防盗设施:建筑设计应考虑防盗需求,安装窗户、门、门锁、报警器等设备,确保儿童的安全。

总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需要充分考虑空间布局、建筑材料、安全设施等方面,以创造更舒适、健康、安全的学习环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 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 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021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1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1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__ 修订条文(20__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 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规模托儿所(班)幼儿园(班)小型 1~3 1~4 中型 4~7 5~9 8 大型8~10 10 9~12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名称班别人数(人)托儿所乳儿班(6~12月)10人以下~15 托儿班托小、中班(12~24月) 15人以下~20 托大班(24~36月) 21~2520人以下幼儿园小班(3~4岁)20~25 中班(4~5岁) 26~30 大班(5~6岁) 31~35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此条删除)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23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划设计规范》

2023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划设计规范》

2023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划
设计规范》
简介
本文档是2023修订版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划设计规范》,旨在规范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建筑规划设计,确保儿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儿童教育关注度的提高,托儿所和幼
儿园的数量不断增加。

因此,为了提供合适的建筑设计,满足儿童
的需求,本规范经过修订,旨在指导托儿所和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工作。

规范内容
本规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空间规划:规定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的布局、面积、高度等。

2. 安全设施:明确安全出口、防火设施、安全通道等需求。

3. 卫生环境:规定洗手间、卫生间、垃圾处理等设施的设计标准。

4. 照明与通风:规范托儿所和幼儿园的自然采光、通风系统等设计要求。

5. 儿童活动空间:确定儿童活动室、操场等场所的设计规范。

6. 设备设施:规定托儿所和幼儿园必备的教具、玩具、家具等设备标准。

实施和监督
本规范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实施和监督。

托儿所和幼儿园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与施工,并接受监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年9月3日)(87)城设字第4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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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3 建筑电气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9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 (建标
[2009]88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
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 。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 不应大于 1:12 。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 2m 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 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4.1.14 的规定。 表 4.1.14 走廊最小净宽 (m)
1 、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 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 规定。
1.0.3-2 的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9-2016
目录
前言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2 总平面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4 服务管理用房 4.5 供应用房
5、室内环境
5.1 采 光 5.2 隔声、噪声控制 5.3 空气质量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
0.50m 以上。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 0.3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05m 。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
4.1.17 的规定。
表 4.1.17 室内最小净高 (m)
3.2.9 夏热冬冷、 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 当不可避免时, 应采取遮阳措施。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 用的相对独立性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 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 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3h。
应超过 0.30m ;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
.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 1/ 2 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 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0 %,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 外出入口。
..
.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定。
GB 50016 的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 周岁以下幼儿。
2 周岁~ 3 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 2
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2 、术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 3 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 3 周岁~ 6 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 60m2 ,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2 ;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 30m 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
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地址:哈尔滨
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1 号,邮政编码: 150008) 。 本规范主编单位 :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 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 仓库、储罐、 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哺乳的空间。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00m ~500m 。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 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 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0.60m ;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 0.13m ,宽度宜为 0.26m ;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
JGJ 39-87 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4.建筑设计; 5.室内环
境; 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 “术语 ”、“室内环境 ”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 2.增加
了“安全保障 ”、“环保 ”、“节能 ”方面的相关规定; 3.取消了 “防火与疏散 ”、“建筑构造 ”等章节,将其内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 (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两个班及以下时, 可与居住建筑合建,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高度 1.30m 以下, 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 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 墙
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 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 ;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 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 不应低于 0.90m ;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 1.80m 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门净宽不应小于 1.2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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