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居住建筑和日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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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1月2日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秩序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东港区政府、岚山区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建立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湘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若干规定》的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1.严格规划管控。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

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规函[2010]10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规函[2010]10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规函〔2010〕105号)各市规划局(规划建设局),自治州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管理工作,经请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结合全省各地城市规划管理实际,现就我省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处建筑气候区及日照条件、城市建设用地条件等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台或修订本市(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日照间距及相关规定。

二、各地在确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时,应以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末城市人口规模作为依据。

三、城市住宅建筑日照要求原则上按各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建筑间距进行控制,对于特定项目须编制《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明确须做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范围、《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建筑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四、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群众监督,履行好规划公示和听证制度,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结束——。

(00新规)长沙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年2月10日更新

(00新规)长沙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年2月10日更新

长沙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进一步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日照分析范围及相关计算参数的规定》(长规发[2015]1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通过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第三条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试行)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10、《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11、《日照分析范围及相关计算参数的规定》(长规发[2015]149号)12、《进一步明确日照分析范围划定方法的通知》长规信发[2016]36号12、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相关文件第四条适用范围和对象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市域范围内宁乡、浏阳及长沙县可参照执行。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
1、普通住宅建筑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

2、其他居住类建筑
根据房屋的日照标准的规定,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他居住类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可以也不能够少于连续一。

3、文教卫生建筑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的日照标准。

三、朝向和有效窗户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

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15号文 长沙日照分析报告模板(总图)

15号文 长沙日照分析报告模板(总图)

日照分析报告注:1、上表中的高度指室内/外地坪至建筑屋面的高度。

2、由于建设项目基地地坪标高存在高差,以70米为本项目参照基准标高。

3、由于该项目地处建筑间距I类地区,其自身日照满足1小时日照条件。

二、日照分析结果:1、基地外日照不满足户数情况统计表(仅供参考):注:本日照分析结果仅针对日照分析范围内的住户。

因该项目暂处于总图审批阶段,委托方尚未提供单体资料,项目内建筑日照情况仅用多点分析表示,以供参考。

具体分析结果详见附图。

三、日照分析报告标准依据及说明:1、标准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长政发[2010]15号文《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6)长规发[2010] 4号文《关于对日照分析必备材料及分析报告的规定》;7)日照分析范围图(审批处室盖章签字);8)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提供的现状地形图(测绘部门盖章);9)委托方提供的本项目的总平面图(经局经办人确认章,本单位在出窗前加盖“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日照复核业务章图纸专用”);10)世景华庭项目及万丽景园2栋、4栋建模数据调于长沙县测绘规划设计院提供的竣工图(测绘部门盖章),万丽景园5栋平立剖面图纸由湖南宏梦置业有限公司;11)利璞大厦综合楼放线定位图和平立剖面图分别调于中心定位图库和核面案卷20080139X1。

天际湘府F8、F9栋放线定位图和平立剖面图分别调于中心定位图库和核面案卷20080052X1。

大塘农民公寓建筑位置以及高度调于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提供的竣工图(测绘部门盖章);2、说明:1)本报告书壹式叁份,委托方贰份,加盖“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业务专用章”,我中心存档壹份,加盖“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业务资料管理专用章(2)”。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 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2中小城市 大寒日大城市 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冬至日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8~169~15底 层 窗 台 面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高的外墙位置。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附表 公共服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 教项目名称服 设置规定建筑面 积(m ) 积(m ) 用地面 保教小于 3 (1)略 (2)略 (3)略(4)略 (5)略(1)托儿所 岁儿童 —— ……保教学龄 儿童(2)幼儿园(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育(7)活1/2 的活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1)略6~12 (2)略(3)小学(4)中学——……童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12~18 (2)略少年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医疗卫生含社区卫生(2)略(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5)医院…………服准………(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实施日期】2001/01/01【颁布单位】长政发[2000]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

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

第五条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0~450≥1.1H≥1.1H≥1.2H>450≥0.9H≥0.9H≥1.0H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0~450≥0.7H≥0.7H≥0.8H>450≥0.6H≥0.6H≥0.7H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a≤30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0<a<6000.7H0.8H0.9Ha≥600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2、H指南侧建筑高度;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版)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版)

说明:1.绿色字体是新增加或者修改的内容;2.蓝色字体为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内容;3.紫色字体是原技术规定但拟删除的内容;4.将长沙市划为旧城区和其它区两个区域,拟取消原Ⅲ类区,以减少执行难度和疏散旧城区的建设;5.拟取消低层建筑的规定,将其纳入多层建筑类。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控制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第九章市政工程第十章建筑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十一章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十二章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第十三章建筑名词解释第十四章附则附件:附录一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它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2.1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 2011),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续表3.3.2续表3.3.2续表3.3.22.2 对于用地标准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1.按建筑部的规定,东西朝向的楼间距不少于楼高的0.5倍;南北朝向的楼间距不少于楼高的0.7倍。

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一小时,旧区改建的新项目也不应该低于大寒照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

2.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按照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3.规定住宅楼最小日照间距是1、5h。

即南面楼的北墙到北面楼的南墙的直线距离,称为日照间距。

这是基本原则,各地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有一点差别。

还有一条,冬至日上午八点,太阳要照到一楼窗台以上。

长沙市建设项目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讲解与案例演示--20140704

长沙市建设项目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讲解与案例演示--20140704

一、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六)、《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 小于2h。
(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试行)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 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 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建筑类型
分类
日照标准
有效时间 分析方 带 式
I类区(新建)
大寒日1小时
8点至16 点 8点至16 点 9点至15 点 9点至15 点 9点至15 点 9点至15 点 9点至15 点 窗中点
大寒日2小时/ 一般 I类区(已建) 不得低于原日 居住 照时间 住宅建筑 Ⅱ、Ⅲ类区 残疾人住宅 老年人居住用房 托儿所、 幼儿园 中、小学 医院、疗 养院 — — — 大寒日2小时 冬至日2小时 冬至日2小时 冬至日3小时 冬至日2小时 冬至日2小时
PART2:日照市技术管理规定
一、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小时的标准。
三、术语介绍
(五)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为计算建筑物获得的日照时间所规定的直接获得日照的建筑位置。日照时间的计算起 点应为有日照要求建筑的首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含保温层 和装修层)。 (六)计算基准面 指在日照分析时,所要分析的日照竖向面。 (七)居住空间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八)主体建筑与客体建筑 主体建筑是指对其他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客体建筑是指受主体建筑影响的,需 要日照分析的建筑。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是指为了保障居住环境的采光质量和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对建筑物的日照情况进行规定的标准。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以下是一般性的参考标准:
1. 日照时间:室内主要居住空间应保证在每天可获得一定的日照时间,一般以每天2小时及以上为合理要求。

2. 日照面积比例:居住室内面积与能够获得直射日照的窗户面积之比,一般要求达到一定比例,如30%以上。

3. 各房间日照要求:不同功能的房间对日照的要求有所不同。

正常居住房间(如卧室、客厅等)需要具备良好的日照条件,而服务性房间(如洗手间、储藏室等)则可以相对较低。

4. 阳台或露台:阳台或露台的设计可以提供额外的日照,增加室内的自然光线。

5. 遮挡物:建筑物周边的遮挡物(如其他建筑、树木等)应该避免对主要居住空间造成过多的阻挡,确保室内充足的日照。

这些日照标准有助于确保居住建筑的室内环境明亮、舒适,对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品质都起到积极的影响。

具体的日照标准可能因地区、建筑类型和当地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具体项目中参考当地相关规定。

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

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

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一、下列建筑应当进行日照计算:(括号内为北京地区的日照时间标准)1.居住建筑:住宅(含公寓、别墅)每套至少1个居室,4居室套型至少1个居室(宜2个居室):(大寒日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大寒日2小时)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主要起居室和卧室:(冬至日2小时)2.公共服务项目的主要活动用房、居室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卧室、音体室):(冬至日3小时)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合班教室、实验教室等:(冬至日2小时)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2小时)旅馆、招待所的客房:(大寒日2小时,可请示规委经办人员定)二、以上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对于每套住宅是否满足日照要求的判断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5.1.1及5.1.2条的规定。

四、应采用当地规划部门认定的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北京地区采用清华软件)五、日照计算的具体规定:A.鉴于北京地区对于日照计算的有关参数尚无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均应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信息中心审核时依据的参数:扫掠角15°,最少连续日照时间0.5小时进行计算。

B.既要测算基地周边已建成建筑及已取得规证或已取得方案审定复函的规划建筑对本基地建筑的日照影响,也要测算本地块建筑对周边建成建筑及已取得规证或已取得方案审定复函的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

并且均应满足相应的日照标准要求。

建筑基地周边与上述日照计算有关的现有建筑及规划建筑均应有准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建议甲方负责提供)以收集日照计算建模所需的相关数据。

C.对被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包括建筑物南向日照方位角8时至16时之间110°之间的范围。

应纳入测算范围的遮挡建筑的水平距离取值参照日影长度与遮挡建筑的高度之比值。

D.日照计算建模时,遮挡建筑的所有可能产生遮挡的突出物均应包括在内,特别是其东、西、北三面的突出物:阳台、楼梯、电梯间、水箱间、装饰构架、水平百页、坡屋顶的装饰尖塔、老虎窗等突出屋面、突出墙面的建构筑物及装饰构件。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二○○九年八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覆盖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3.3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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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六条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
第七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按第五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五条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10%。
第八条 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建筑间距I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在建筑间距II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2、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第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南向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主、客体分析范围(以下简称日照分析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见图1):
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的空间范围原则上定为:建筑间距I类区南北向为1.5倍间距值(此间距值是指新建高层建筑所在区域按《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建筑南北向布置时的控制间距值,以下简称间距值),东西向范围当建筑方位角大于45度时为间距值的1.0倍,建筑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间距值的0.6倍;建筑间距II、III类区南北向为1.8倍间距值,东西向范围当建筑方位角大于45度时为1.2倍间距值,建筑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0.8倍间距值,当建筑为非规则形体时,客体建筑的具体分析范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建项目周边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要求划定。
第三章 日照控制
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二)旧城区(长沙市旧城区范围为建筑间距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三)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八条规定的限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方 距 类区

I类地区
II类地区
III类地区
a≤30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0<a<600
0.7S
0.8S
0.9S
a≥600
0.6S
0.7S
0.8S
2、在上述范围内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拟建或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为客体建筑。
3、与日照分析范围分界线相交的客体建筑须以户为单位参与日照计算。
4、对用地红线外北向尚未建设的居住用地,一般以对用地红线对等退让的原则进行日照影响模拟分析。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见图1):
(三)违法建设但无法采取改正施又不能拆除,经行政处罚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不考虑其作为客体时的日照影响。
(四)拟拆迁建筑不纳入主体、客体建筑范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报规划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设计)和报建图审查时,须同时提供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报告交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复核。
0.7H
0.8H
0.9H
a≥600
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2、H指南侧建筑高度;
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方 距 类区

I类地区
II类地区
III类地区
低 层
≥5米
≥6米
≥8米
多 层
≥6米
≥7米
≥9米
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非山墙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大于45度)的规定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控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三条 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四条 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
2、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建筑之间距, 原则上在按50-100米高度控制间距的基础上增加,具体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五条 主体建筑是指对其他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客体建筑是指受主体建筑日照影响的,需要日照分析的建筑。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方 距 类区

I类地区
II类地区
III类地区
a≤30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0<a<600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方 距 类区

I类地区
II类地区
III类地区
0~450
≥0.7H
≥0.7H
≥0.8H
>450
≥0.6H
≥0.6H
≥0.7H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转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销售合同签订及产权办理时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建设项目导致周边住宅建筑未达到本规定日照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与受影响的住宅产权人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或置换房屋,也可参照下表规定的标准按被遮挡时间和住户产权证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基本方法是以上年度政府发布的全市住宅均价乘下表系数(单位:元/平方米):
1、以拟建建筑为对象,以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反向范围来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凡是在此范围内对客体建筑产生阴影遮挡的现状高层建筑、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拟建或在建的高层建筑均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多层、低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2、与日照分析范围分界线相交的主体建筑仅分析范围内的建筑部分参与日照计算。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3、屋面以上的女儿墙、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小于41度的坡屋顶、镂空透光的栏杆等构筑物产生的日照影响可忽略不计。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做日照分析:
(一)新建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不考虑其作为主体时的日照影响;
(二)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不考虑其作为客体时的日照影响;
第九条 在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应符合以下间距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方 位
间 间距
方 距 类区

I类地区
II类地区
III类地区
小于30分钟
30-60分钟
61-90分钟
91-120分钟
I类区
8%
10%
12%
14%
II类区
6%
8%
10%
12%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日照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沙市区的其他城市规划区范围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低层建筑是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其高度大于10米,小于28米);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上(不含九层,其高度大于或等28米,小于100米);超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I、II、III类地区和I类区中心地段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所规定地区分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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