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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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20P 50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 3103—2018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规程Evaluation code of land conserv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文稿版次选择2018-04-16发布2018-05-16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 3103—2018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合肥润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瑞、王秉义、刘王兵、张福明、石金权、陈巧银、李艳、蔡华杨、刘海林。
IDB34/T 3103—2018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工作准备、项目调查、节地分析与评价、用地规模测算、成果编制、成果论证与存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231 土地基本术语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18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3 术语和定义GB/T 19231、GB/T 21010 和 TD/T 1018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Evaluation of land conserv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通过调查、分析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状况,评价项目预期节地效果,测算项目优化用地规模的过程。
4 总则4.1 评价对象因国家和安徽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家和地方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时,依据本规程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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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二〇二〇年十月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一、编制要求1、选址论证报告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3、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
4、相关规划资料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资料。
二、提供资料清单1、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及省重点项目列表;2、项目四至红线图(cad版);3、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图(电子版—);4、需要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文本、图册);5、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6、项目相关政府部门文件: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环保局项目选址意见、水务局项目选址意见、交通局项目选址意见、规划局项目选址意见、文物局项目选址意见等;7、工程项目初可研成果资料及附件;8、平面布置图。
三、项目选址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合理性原则项目选址要综合考虑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建设条件及同类项目的建设情况,从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综合论证,做到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相适应。
3、安全性原则应充分考虑项目自身基本情况及选址要求,综合考量其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可能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功能布局、景观环境、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确保不超出当地环境的容量,不存在安全隐患,满足环境保护、安全等要求。
四、报告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关于切实做好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重大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9]339号);3、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试行)(建规〔2012〕125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6、《城市总体规划》;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沿线地市、县有关单位的协议;8、国家、省、市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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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编制导则
导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内容
1.项目优势分析:主要包括经济优势、社会优势、生态优势等分析。
2.区域影响分析:主要包括静态影响(划定影响区域)、动态影响(环境效益分析)分析。
3.项目选址策略分析:主要包括选址的策略思路、可行性分析、选址要求分析和选址方案的设计等内容。
4.综合评价与实施意见:主要包括综合评价(定量评价)和实施意见(可行性)。
三、编制步骤
1.收集建设项目背景信息,包括项目的类型、性质、周边环境、所需地点的功能要求等。
2.对影响项目选址的因素和限制条件进行评价,确定筛选方案,获取最佳的项目选址方案。
3.对获取到的项目选址方案进行详细检查,并与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检查结果合理时,即可确定适宜的选址点。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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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前言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
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
目录1 总则 (4)2 开发区选址 (5)3 总体规划 (6)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3)5 修建性详细规划 (23)6 专业规划 (26)7 附则 (27)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 (28)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 (29)1 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
2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1。
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1。
3开发区分类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
1。
3。
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1.3。
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9a2cdc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11.png)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皖国土资函〔2017〕398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实地踏勘论证的范围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能源、矿山、水利、环保工程等块状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不包括水库类项目)应当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二、明确实地踏勘论证的权限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能源、矿山、水利、环保等块状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能源、矿山、水利、环保等块状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且超过35公顷的或需报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项目用地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但不足35公顷的或报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由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三、实地踏勘论证的程序(一)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预审材料时,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4〕940号)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并向项目涉及的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踏勘论证的申请。
规划选址报告编制导则
![规划选址报告编制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07136083f8c75fbfc77db279.png)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一、总则1.1 为规范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的编制,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的编制,其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可参照执行。
1.3 建设项目选址,应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要求、资源环境及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并遵循如下原则。
⑴ 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原则。
⑵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⑶有利于产业发展、城乡功能完善和城乡空间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的原则。
⑷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的原则。
⑸保证城乡公共安全和项目建设安全的原则。
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互协调的原则。
1.4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的重点:⑴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⑵与城乡规划关系研究;⑶选址方案场地条件与外部条件研究;⑷选址方案的比较及结论。
二、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的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2.1 项目概况⑴项目建设的依据与必要性;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用热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噪声情况;技术装备先进性情况;职工人数、配套生活设施情况;⑶选址要求,包括区位、用地条件、外部条件及项目的特殊情况。
2.2 项目建设区域概况项目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同类项目的有关情况。
2.3 城乡规划要求项目拟建地区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情况。
2.4 项目选址研究的依据与原则项目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原则。
2.5 项目选址方案项目选址过程、选址方案及各方案的基本情况。
2.6 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⑴对城乡功能、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宏观影响分析;⑵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用地布局安排;⑶场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分析;⑷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⑸是否符合生态和环境、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及景观要求;⑹对城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人利益影响分析;⑺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分析;⑻定量和定性经济分析;2.7 结论与建议⑴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通过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⑵提出按推荐方案进行前期工作和建设的条件和建议。
【精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
![【精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aa316c0a360cba1aa911da1a.png)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关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相关要求姚敏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目前仍按《关于改进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105号)执行,同时增补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
一、报批材料目录目前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报件材料是12项。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是对该项目申报用地的审查依据,由于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中,有大量基础材料现由市局留存,市局出具的审查报告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应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审查报告应当是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正式文件,有正式文号,应使用厅统一印发的文本格式,需逐一填写,不得缺项。
对实际申报中不涉及的内容,应做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报告第七条包括三方面审查情况,一是土地复垦,二是压矿审批,三是地质灾害评估。
目前上报材料中经常有遗漏土地复垦审查情况的。
今后上报项目,要按照09年增补的《关于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增加土地复垦内容的函》(皖国土资函[2009]985号)执行。
如有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涉及破坏土地的,在审查报告中要说明:项目是否通过哪级国土部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土地复垦资金从何处列支,平均每亩土地复垦资金额,涉及复垦面积,复垦率等审查内容。
如对项目征地范围以外的土地不压占、不破坏,应说明相关情况,明确不需要再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一书四方案”中所填报的各项同一数字及同一信息前后需保持一致,要求填写的所有内容不得缺项。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各功能分区的划分与面积应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一并上报的建设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吻合一致。
3、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需要注意的是用地申请表与“一书四方案”中所填报的同一内容必须前后一致。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20a33a0f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a8.png)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皖自然资公告〔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研究起草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20年12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黄山路619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邮编23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1.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关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20年11月24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625b97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6d.png)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皖自然资耕〔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各市及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20〕2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我厅研究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不断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及考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全面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管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项目选址进行多方案比选,尽量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6a3c7878762caaedd33d428.png)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原总体规划未划定的,应补充划定,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总体规划的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行署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工作。
行署、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规划部门的专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的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规划管理办法;(二)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三)管理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勘测、档案和城市规划监察等工作;(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未设镇的工矿区及其居民点的总体规划,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专项规划的种类和内容,各地可根据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
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0572d160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20.png)
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第一篇: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以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
1、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2、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3编制要求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应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
相关规划资料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资料。
2.项目选址原则 2.1合法性原则。
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2合理性原则。
项目选址要综合考虑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建设条件及同类项目的建设情况,从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综合论证,做到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相适应。
2.3安全性原则。
应充分考虑项目自身基本情况及选址要求,综合考量其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可能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功能布局、景观环境、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确保不超出当地环境的容量,不存在安全隐患,满足环境保护、安全等要求。
规划项目选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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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选址的目的 (3)1.1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证工业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3)1.2 为土地的行政管理服务,建立科学快捷的用地审批体系 (3)1.3 为土地的高效持续利用服务,获取土地利用的最大综合效益 (3)二、怀远经济开发区的区位情况 (3)2.1. 安徽省在长三角的区位 (3)2.2 蚌埠在安徽省的区位 (4)2.3 怀远在蚌埠的区位 (4)三、县域基本概况 (5)3.1 自然地理位置 (5)3.2 资源特色 (5)3.3 自然环境 (5)3.4 2009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5)3.5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6)四、怀远经济开发区发展概况 (6)4.1. 自然地理位置 (6)4.2 用地范围 (6)4.3 规划结构 (7)4.3.1 "三区" (7)4.3.2 "两带" (7)4.4 怀远经济开发区性质 (7)4.5 发展情况概况 (7)4.5.1 经济运行情况 (7)4.5.2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8)4.5.3 企业发展情况 (8)4.5.4 重点产业培育情况 (8)4.5.5 土地利用情况 (9)五、怀远经济开发区扩区的必要性 (9)5.1 扩区是响应政府相关精神和落实相关规划的的重要措施 (9)5.1.1东向发展,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分工 (9)5.1.2 安徽省自主创新政策 (10)5.1.3 安徽的“开发沿淮、促进全省”的战略目标 (10)5.1.4 安徽省对皖北的扶持政策扩容升级 (11)5.1.5 怀远县坚持工业强县战略 (11)5.2 加快两地的共同发展 (11)5. 3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应 (12)5. 4 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综合事业的发展 (12)5.5 怀远经济开发区一期不能满足工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怀远经济开发区现状不能满足工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12)5.6 小结 (12)六、址评估框架 (13)6.1论证依据 (13)6.1.1 法律、法规及政策 (13)6.1.2 相关规划、研究报告 (13)6.2 论证框架 (13)6.3 论证评估的技术路线 (13)6.3.1 评估原则 (14)6.3.2 评估技术框架 (14)七、研究的步骤和内容 (15)7.1选址原则 (15)7.1.1 所选地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15)7.1.2 充分考虑现有设施的建设状态及拆迁难度,满足环保要求 (15)7.1.3 要提高产业配套以及配套设施 (15)7.2 确定可建设用地的范围 (15)7.2.1 自然因素 (16)7.2.2 市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因素 (17)7.3 初选方案 (18)7.4 选址方法的确定 (18)7.4.1 定量分析 (18)7.4.2 定性分析 (28)7.5 结果分析 (30)八、选定方案协调分析 (30)8.1 经济开发区扩区与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 (30)8.2 经济开发区扩区与怀远县总体规划的协调 (32)8.2.1 与怀远县结构规划的协调 (32)8.2.2 与怀远县布局规划的协调 (32)8.2.3 与怀远县综合交通规划的协调 (33)8.2.4 与怀远县绿地系统规划的协调 (34)8.2.5 与怀远县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规划的协调 (35)8.2.6 与怀远县防灾系统工程规划的协调 (35)8.2.7 与怀远县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 (37)8.2.8 与怀远县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协调 (37)8.2.9 与怀远县配套生活设施规划的协调 (38)8.3 经济开发区扩区与原经济开发区一期工业区总体规划的协调 (39)九、评估结论与主要建议 (40)9.1 评估结论 (40)9.2 主要建议 (40)9.2.1 根据怀远经济开发区一期协调扩区的管理体制机制 (40)9.2.2 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提升经济开发区水平 (41)9.2.3 完善经济开发区配套功能 (42)9.2.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开发效益 (42)9.2.5 开展考核评价,引导经济开发区扩区又好又快发展 (43)9.2.6 在建设施工中因地制宜,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43)一、选址的目的1.1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证工业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用地选址是工业建设的第一步,直接影响到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投资、经济效益的发挥乃至影响到其城市、区域的发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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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项目选址报告【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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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选址的目的 (3)1.1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证工业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3)1.2 为土地的行政管理服务,建立科学快捷的用地审批体系 (3)1.3 为土地的高效持续利用服务,获取土地利用的最大综合效益 (3)二、怀远经济开发区的区位情况 (3)2.1。
安徽省在长三角的区位 (3)2。
2 蚌埠在安徽省的区位 (4)2。
3 怀远在蚌埠的区位 (4)三、县域基本概况 (5)3.1 自然地理位置 (5)3.2 资源特色 (5)3.3 自然环境 (5)3。
4 2009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5)3.5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6)四、怀远经济开发区发展概况 (6)4。
1。
自然地理位置 (6)4.2 用地范围 (6)4.3 规划结构 (7)4。
3.1 "三区” (7)4。
3.2 "两带" (7)4。
4 怀远经济开发区性质 (7)4。
5 发展情况概况 (7)4。
5。
1 经济运行情况 (7)4.5.2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8)4.5.3 企业发展情况 (8)4.5。
4 重点产业培育情况 (8)4.5.5 土地利用情况 (9)五、怀远经济开发区扩区的必要性 (9)5。
1 扩区是响应政府相关精神和落实相关规划的的重要措施 (9)5。
1.1东向发展,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分工 (9)5。
1。
2 安徽省自主创新政策 (10)5.1。
3 安徽的“开发沿淮、促进全省"的战略目标 (10)5.1。
4 安徽省对皖北的扶持政策扩容升级 (11)5.1。
5 怀远县坚持工业强县战略 (11)5.2 加快两地的共同发展 (11)5. 3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应 (12)5。
4 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综合事业的发展 (12)5。
5 怀远经济开发区一期不能满足工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怀远经济开发区现状不能满足工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12)5。
6 小结 (12)六、址评估框架 (13)6.1论证依据 (13)6.1.1 法律、法规及政策 (13)6。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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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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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皖国土资〔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现就报省级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效率(一)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
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工作。
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
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二)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
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
但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督促落实。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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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1.24
•【字号】建规函〔2014〕1799号
•【施行日期】2014.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
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规函〔2014〕1799号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14〕193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开发区规划水平,科学引领开发区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导则》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厅城市规划处,《导则》可在我厅网站/front_ahjst下载。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江莹
电话:*************,*************(传真)
附件:《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2014年11月24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4]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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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4〕94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为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精神,现就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地踏勘论证的范围(一)线性工程。
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基本农田在20公顷(含20公顷,下同)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属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基本农田在20公顷以下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下、50公顷以上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论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查核实;属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耕地50公顷以下,或者属省辖市或省直管县有关部门立项的,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二)面(块)状工程。
能源、矿山、水利、环保工程等面(块)状建设项目,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基本农田在4公顷(含4公顷)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的项目以上、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属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基本农田在4公顷以下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下、35公顷以上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查核实;属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下,或者属省辖市或省直管县政府有关部门立项的,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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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环法[2010]193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环法〔2010〕193号)各市环保局:根据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现制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建设项目在规划、开发期间及开发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因子进行分析确认,评估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概率和程度,对不同的地理区域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开发策略,做好危害预防及计划准备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风险。
第三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建设项目带来的环境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人群和社会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防范、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推荐风险消减对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从源头上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坚持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安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建规[201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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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建规〔2012〕100号)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必须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二、以下项目可以依据经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上述项目选址的程序及要求。
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独立选址项目,位置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经同意后,才能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独立选址项目位置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征求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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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以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
1、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2、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3编制要求
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应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
相关规划资料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资料。
2.项目选址原则
2.1合法性原则。
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2合理性原则。
项目选址要综合考虑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建设条件及同类项目的建设情况,从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综合论证,做到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相适应。
2.3安全性原则。
应充分考虑项目自身基本情况及选址要求,综合考量其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可能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功能布局、景观环境、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确保不超出当地环境的容量,不存在安全隐患,满足环境保护、安全等要求。
3.选址论证的主要内容
3.1选址论证的缘由
提出建设项目进行选址论证的缘由。
需要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明确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独立选址的原因,提出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独立选址范畴的意见。
3.2方案比选
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和条件,在合理范围内,一般情况下选择两个以上的拟选位置,进行多方案综合比选,择优选出项目选址的推荐方案。
方案比选应从工程建设适宜性、交通市政设施配套、环境影响、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应进行社会影响、景观影响、历史文化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论证。
3.3建设用地需求分析
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定额指标,合理论证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规模,分析拟选地块面积是否满足建设用地需求。
3.4相关规划要求及建议
通过研究分析,明确项目建设的规划要求,说明项目建设、运行必须满足的前置条件,提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建议。
4.成果要求
4.1成果形式
选址论证报告成果分为报告文本、图纸及附件。
选址论证报告必须加盖编制单位资质专用章或技术专用章。
报告编制单位对成果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可行性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选址论证报告经专家评审后,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就专家意见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专家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纳入报告附件中。
4.2成果内容
报告文本是选址论证报告成果的核心内容,表述上应前后逻辑一致,分析论证客观真实。
论证报告文本应具备6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建设项目条件分析,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立项依据、选址研究原则、区域概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选址要求等内容。
(2)分析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划对项目选址的要求。
(3)建设项目开展选址论证的缘由分析。
(4)项目自身建设要求和外部条件分析,明确比选方案,并在多方案综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
(5)建设用地需求分析,必要时应提出项目规划总平面初步方案的优化意见。
(6)明确项目建设的规划要求及相关建议。
图纸是选址论证报告成果的必要内容。
论证报告应根据实际需要出具相应图纸,主要包括:
(1)城市、镇总体规划上标注的选址位置图。
(2)现状地形图。
图纸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用地范围、地形条件及与周边建设用地相互关系等内容。
(3)相关的交通、市政、环保等专项规划分析图,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分析意图。
必要时还应附具项目规划总平面初步方案图。
选址论证报告的附件包括相关部门意见、支撑性文件和基础资料和专家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等内容。
5.附则
本导则经批准后生效。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