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发【20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96]77号)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带来一系列问题。
少数城市将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擅自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破坏了城市规划管理的集中统一,造成城市规划建设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给依法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有的开发区从局部利益出发,在开发建设中急功近利,自我封闭,影响了城市用地的合理布局;有的开发区道路和工程管线与城市路网、管线衔接不够,造成诸多矛盾;有的开发区盲目追求“小而全”,浪费了宝贵的建设用地和资金。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城市规划整体性、协调性、长远性综合调控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阻碍了开发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理顺体制,加强开发区的集中统一规划管理各类开发区是城市整体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建设的热点地区,其规划建设水平与城市未来的发展密切相关,其用地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能否与整个城市保持协调统一,对城市的健康、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只有对开发区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才能发挥城市规划全局性、长远性的作用,保证开发区和整个城市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3号)都明确规定,城市规划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
鲁建标字 [2011]12号
首页>> 通知通告鲁建标字[2011]12号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则》)于2011年4月1日,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鲁建发[2011]3号文件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了做好《清单计价规则》的贯彻执行工作,进一步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和管理,提高我省工程造价计价的整体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把贯彻执行《清单计价规则》当做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清单计价规则》是我省开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是依法进行招投标工程全过程工程计价的准则。
《清单计价规则》是对国家2008清单计价规范的补充、完善、深化,对于规范和约束工程建设全过程计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应用。
二、精心组织,搞好《清单计价规则》的宣贯培训今年8月底前,要对全省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持有《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要全部参加。
不按省、市规定参加《清单计价规则》宣贯培训的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各市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选择经过培训、业务精熟、理解精确的师资讲解;要使用省统一的宣贯辅导教材;要因地制宜,合理安排,有序开展,注重实效,尽可能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和负担。
三、认真履责,做好《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市要发挥工程造价管理职能,结合当地情况,根据《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研究确定工作思路,科学计划,针对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的监管等重点工作,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或程序,及时提供工程计价相关信息,完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确保《清单计价规则》的顺利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鲁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增加政府投入。
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不留资金缺口。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号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了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项目选址规划依据不足、审核程序不当、申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当由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遵循依法管理、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等原则,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项目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并符合公共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三、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在报我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初审意见及附图应一式3份。
根据项目情况,选址初审意见应包括:1、拟选地点的具体位置、走向和范围,用地现状情况;2、选址的规划依据及其拟用地范围(规模)的测算依据;3、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的关系;4、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协调情况;5、是否满足环境、生态、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安全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要求;6、项目选址后续的规划要求;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应包括:(1)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势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现势地形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盖章;(2)视项目选址实际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详细规划图纸。
选址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26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我省城乡发展和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先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其初审后,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鲁政发[2011]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鲁政发〔2011〕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全省重点项目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突出科学发展主题,把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发展的带动作用。
二、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结转项目要科学组织施工,加快建设进度,尽早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新列入项目要积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加快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项目开工建设,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违规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实行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
落实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四、强化协调服务和检查调度。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要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和资金需求,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的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
加强现场调研,完善调度分析制度,准确把握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进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号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了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项目选址规划依据不足、审核程序不当、申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当由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遵循依法管理、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等原则,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项目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并符合公共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三、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在报我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初审意见及附图应一式3份。
根据项目情况,选址初审意见应包括:1、拟选地点的具体位置、走向和范围,用地现状情况;2、选址的规划依据及其拟用地范围(规模)的测算依据;3、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的关系;4、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协调情况;5、是否满足环境、生态、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安全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要求;6、项目选址后续的规划要求;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应包括:(1)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势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现势地形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盖章;(2)视项目选址实际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详细规划图纸。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1-08-23【生效日期】1991-08-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8月23日)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页脚内容1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页脚内容2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拟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第五条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
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17•【文号】建规字第533号•【施行日期】1992.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8月17日建设部建规字第533号发布)浙江省城乡建设厅:你厅浙建规(1992)129号文《关于要求明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国家计委的意见,函复如下:一、由地区行署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除地方法规规定由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应当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由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先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二、省、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级其他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由省、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先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除地方法规规定需要由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外;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1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质量、工期、效益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我省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骨干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骨干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项目;(五)对利用外资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三资企业项目;(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集中资金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从国家计划部门和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建设项目中平衡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
首先由市地计划、建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省计划、建设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鲁建发【2011】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鲁建发【2011】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各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一)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法律依据制定及修改时间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修订)《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158号,1994年10月施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山东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1月省政府令第132号,2004年8月修改)《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建设部令1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修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正)《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主席令第2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注册建造师条例》(1995年9月国务院令第184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0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建设部令第80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建设部令第81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建设部令第8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5月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0月建设部令第107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2月建设部令第110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建设部令第111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建设部令11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建设部令第12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建设部令第1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建设部令第14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6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建设部令第163号)《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9月建设部令第1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6号)《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7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建设部令第2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9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90号)《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水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4月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2001年9月修正)《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通过).《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1年6月通过)《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通过)《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主席令第87号通过,2008年2月修正)《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法2006)7号)《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07]195号)《莒南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莒南政协办发[2006]64号)《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年8月大建[1994]482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2008年6月建城[2008]106号)《临沂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购置安装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建设部第4号令)《临沂市中心城区景观照明总体规划2012-2020》(2012年4月)《关于加强市区楼宇亮化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意见》(临政办发[2012]42号)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工人考核条例》(国函[1990]5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154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临沂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临政[2006]33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30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通过住建部令第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397号)《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6月鲁建管发[2011]16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2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建设部令第141号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6年11月鲁建发[2006]26号)《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鲁建管发〔2011〕5号)、《建筑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11月建设部令第109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2月建设部令第126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建设部令第124号)《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8月建设部令第112号)《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国务院令3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2010年12月鲁建发[2010]24号)《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8 年5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鲁建发【2011】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鲁建发【2011】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1】2号)各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一)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1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1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鲁建标字[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1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10]2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1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征集201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制订、修订的标准项目应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围绕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工程质量安全等,突出以人为本、保障公共利益、服务人民群众,以及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发展和技术水平提高。
以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为目标,鼓励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科研、施工等单位积极申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尚未制订的标准项目。
二、申报制订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应按本通知要求向省标准定额站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意见实施编制工作。
三、2011年上半年省标准定额站将组织有关专家对2006年底之前发布实施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
各标准主编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并做好修订申报工作,以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对未按规定申报或者经复审不合格的标准,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废止,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四、申报制订、修订的项目应填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可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下载),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2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站。
请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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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鲁建发【2011】2号)
各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一)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报的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意见,准确表述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和用地范围。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填写审查意见,说明建设项目拟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选址。
2.有关城乡规划材料
法定城乡规划的相关图纸、文本及批准文件。
标明拟选址位置、用地边界(坐标)的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5000, 线性基础设施图纸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3.有关支持性文件
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
4.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5.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关于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请示文件,并在相关图纸上加盖公章。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
材料份数:
1.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5份。
2.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4份。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3份。
4.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2份。
(三)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审核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规划选址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选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3.是否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4.是否对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建设项目拟选址不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不得做出规划许可。
(四)法定城乡规划没有涵盖的建设项目(如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因公共利益确需进行建设的项目等),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五)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六)对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评审。
评审通过的,方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对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方案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时限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二)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
原核发机关应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未
申请延期或者延期后在有效期间仍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废。
附件:山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