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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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经依法改判 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满,执行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 放证明。
三、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管制的,应当及时 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由公 安机关执行。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也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罪犯政治权利主 要是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事 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等权利。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 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三、刑事执行的主体
包括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 关。
(1)交付执行机关------人民法院 法院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根
四、缓刑判决的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交付执 行需判决生效,如果判决生效前被宣告缓刑人在押的,人民法 院应当先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 机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 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
五、罚金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 独立适用都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包括交付执行和变 更执行两个方面.
一、刑事诉讼执行的内容
-------交付执行是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 效力的裁判交付执行机关的活动或者自 己实施生效裁判的内容的一系列活动。 --------变更执行,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 法定情况,由人民法院将原裁判变更的 活动。
二、刑事执行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 律效力后执行”。 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 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羁 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 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 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 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 知执行机关纠正。
第二节 各种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 (一)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死刑的法院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 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一审 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 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三)执行死刑的指挥和监督。 (四)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同近亲属见面。 (五)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六)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机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执行
关 看守所: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和交付执行
前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

拘役判决由拘役所执行;未成年犯在未成 年犯管教所执行
(3)执行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 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以及罪 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情况,人民检察院依法 实行监督;
二、 死缓执行的变更
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2年期满后有两 种变更方式:减刑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1、减刑。罪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死缓执行期满,由其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减刑建议,报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部门审 核后,提交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死缓的减刑,一般减为无期徒刑;对于既没有故意犯 罪又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 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应减为3年 以上10年以下。
第十六章
执行程序
Fra Baidu bibliotek 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执行概述 各种生效刑事裁判的执行 变更执行程序
第一节 概述
刑事执行是刑事诉讼 的最后一个阶段,其 地位和意义都十分重 要。通过执行才能使 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 实现,使刑事诉讼的 根本任务有圆满的结 果。
刑事诉讼法中的执 行,是指刑事执行 机关为了实现生效 裁判所确定的刑罚 内容而进行的活动。
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时,为防止和排除各种 干扰,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六、宣告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 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 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三节 变更执行程序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发 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 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 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 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无论是停止执行还是暂停执行,一经作出决定,就应 当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并由该院院长签发 停止执行死刑命令,由原审或者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 核实后,逐级上报。经核实原判决并无错误,或罪犯 并无重大立功表现,应当报请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 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执行死刑。如果经查证有 前述法律规定情形,应当变更执行。
2、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罪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
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罪犯因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而不宜 在监内执行时,暂时改变其执行场所和方式的变更程 序。
据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和刑罚执行方式不 同,交由不同的执行机关执行。
一般由第一审法院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无罪 判决、免除刑罚判决、罚金判决和没收财 产判决的执行
( 监狱: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
2 执行判决的执行机关
) 执 行
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 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等判决、裁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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