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翔工地预拌砂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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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怡翔建设集团有限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预拌砂浆》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就预拌砂浆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使用建筑砂浆的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左岭新镇四期还建社区D块2#地下室及2-1#~2-4#楼
2、工程地点:左岭新镇科技二路旁
3、建设单位:左岭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4、施工总承包单位:怡翔建设集团
6、监理单位:浙江耀华
7使用部位:砌筑、抹灰、地坪
第二条供应要求
2.1 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供货时间,按要求填写在下表中,并加盖甲、乙方单位合同章。
2.2货物质量执行标准:普通干混砂浆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武汉市干混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定标准有关规定》(试行)(WJG121-2012)。其中凝结时间根据气温变化及应用要求适当调整,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国家颁布了新标准或对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则应按照新标准或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2.3包装标准:散装。
2.4供应时间:大致定于2016年 11 月 30日起至2017年 10月 30 日止,乙方按照甲方供应计划备货;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增加采购量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并按照本条约定的单价执行。
2.5合同确定的型号、生产厂家、若无甲方书面变更文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
由自行更改。合同数量和总金额为暂估,实际进场数量按照甲方通知发货。实际结算数量按照双方确认的签收单据为准。
2.6合同单价为综合固定单价,不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签认均不做更改。此外该费用系甲方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订购产品的生产、供应、包装、储料罐及配件、技术培训、储料设备安拆维修、运输(含保险费)、装卸费、保险费、资料费、安装机具、税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更换、承担自身风险及满足国家规范等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数量,规格有何变化(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合同单价、付款方式等合同条件均不会有任何调整。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7合同中砂浆计量单位采用吨,乙方保证砂浆送货单与合同计量单位一致。
2.8.干混砂浆计划用量时间表:
第三条货物交接
3.1.交(提)货方式:乙方送货
3.2.交(提)货时间: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过电话向乙方提出具体的供货申请,包括数量,强度等级以及送货时间,乙方按甲方具体的供货申请发货。
3.3.运输方式:干混砂浆专用运输车辆运输
3.4.货物交接地点:左岭新镇四期怡翔工地
3.5.收货人:甲方指定签收人收货,签收人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代表甲方公司行为。
3.6甲方指定货物签收人:,信息如下:
3.7.乙方指定联系专员(签订合同时向甲方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质量标准
4.1、预拌砂浆运抵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及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并签收发货单,供应数量应按甲方签收发货单数量为准,如有异议的,可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223-2010《武汉市干混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定标准有关规定》(试行)(WJG121-2012)即时进行抽查。
4.2、经抽查实际运抵交货地点的砂浆数量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差异大于标准规定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核实,并以书面形式双方确认实际数量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4.3、乙方运抵交货地点的砂浆,甲方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外观质量检查,甲方认为质量有异议的应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双方确认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
4.4、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交货检验以抽取实物试样为依据。甲乙双方在监理旁站下在交货地点共同取样和签封,每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生产批号每400t检验不少于一次,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按合同约定。双方约定复检检测鉴定机构为武汉洪东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机构)承担。交货检验结果甲方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乙方。
4.5、甲方有权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质量进行复检;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送检样品必须经三方(供需双方和监理方)见证取样有效。样品一式二份,每份样品的重量不少于40公斤,甲方送检一份,乙方留存一份;在28天内,甲方对干混砂浆质量提出疑问需要仲裁时,双方应将乙方保存的样品送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6、判定预拌砂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交货检验项目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甲方对普通干混和特种干混砂浆砂浆质量有疑问时,按GB/T25181-2010标准9.3.2.3规定进行仲裁检验。
4.7、散装干混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当对砂浆质量的均匀性有疑问
或争议时,应按《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标准规程附录B的规定检验其均匀性。
4.8. 乙方就产品质量对甲方进行承诺:若因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JGJ/T223-2010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愿承担全部直接损失。
4.9.质保期:自竣工合格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5.1 运输由乙方负责,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已计入本合同第二条产品单价内,乙方不得以变更运输方式和路线等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
5.2 乙方自备装卸所必需的装卸人员及机械,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乙方应遵守地方政府关于运输、车辆、交通、环保等方面的法令法规,并承担运输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包括各种违章、肇事、罚款等)。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散装干混砂浆数量以乙方过磅单为准,甲方指定货物签收人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甲方可抽查磅单,抽查过磅费由甲方承担。允许磅单误差不大于1%,大于1%时,双方应查明原因,若属于乙方责任,则当月所有磅单均按甲方抽查数量与乙方磅单误差量扣减。
第七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按双方协商标准包装,协商内容:散装(乙方免费提供储罐)。第八条移动罐租赁结算方式:
立式流动罐使用办法
8.1.乙方免费提供型号干混砂浆立式流动罐储存预拌干混砂浆,数量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