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题库里整理的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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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建时代关于婚姻的“七去三不去”规定,内容是什么?P60

“七出”指七条法定休妻理由,包括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7分);“三不去”是三条例外情形,包括一经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3分)。

2、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2分)。(2)法、术、势三者结合(2分)。(3)重刑主义(2分)。(4)重农抑商(2分)。

3、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3分)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分)。

(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2分)。

4、简述春秋时期各国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以及围绕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P78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郑国和晋国的影响最大。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开中国历史上公布成文法之先河;公元前

5l3年,晋国的赵鞅又“铸刑鼎”,公布了范宣子所编纂的刑书。继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以后,其他各诸侯国也纷纷仿效,法律的秘密状态被打破。(5分)公布成文法招致守旧势力反对:一是公布成文法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二是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然而,公布成文法是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分)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2分)

(1)郑国(1分)铸刑书于鼎(1分),郑子产与叔向(1分)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分);(2)晋国(1分)范宣子(1分)铸刑鼎(1分),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2分)。

5、简述《法经》的主要结构、内容以及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影响。P81

(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5分)

6、汉代有哪些主要法律形式?分别指什么类型的法律规范?P151

(1)律:基本法典;(2分)(2)令:皇帝的命令;(2分)(3)科:单行的刑事法规;(2分)(4)比:判例法;(2分)

律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2分)

7、简述汉初刑罚改革及其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P156

(1)改革的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写缇萦上书亦可)。(2分)(2)改革的内容:汉文帝时规定,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5分。或答“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亦可。)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3分)(3)影响: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4分),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4分),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5分)。

8、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分);

(2)儒家思想主要体现为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4分);

(3)汉代刑法儒家化表现在(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等,每项2分。

(4)刑法儒家化的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

9、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的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

(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3)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等。只少列出五项每项2分。

10、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及立法用意。P200

(1)《晋律》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的处罚原则。(2分)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分)(3)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6分)

用意:把儒家“亲亲尊尊”、“爱有差等”的礼制原则引入到刑事法律之中,以法律的方式维护了“三纲五常”。

11、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3分)、法典分为十二篇(3分)以及律注合篇的传统。(3分)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4分)、准五服以制罪;(4分);重罪十条;(4分)规范的流刑,等等

12、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P224

(1)法律形式:律:刑法典;(2分)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规。(2分)格:经过整理后的皇帝敕令。(2分)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2分)

(2)相互关系: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2分)。

唐代法律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4分),其中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2分),以律为主,律是封建国家的大法(2分),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2)。

13、《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P233

唐律继承与发展了汉朝以来对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刑罚的特权性规定,并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1分)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1)八议。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同时对议的范围有了明确规定。譬如:“议亲"的范围是“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议贵"的范围是“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对于应议之人犯罪,必先奏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3分)

(2)请。请也叫上请,这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a唐律规定“请"的对象有三种: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这三种人犯死罪,应上请皇帝裁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2分)

(3)减。适用“减"的对象有二种: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该类人流刑以下的罪可享受减罪一等的优遇。(1分)

(4)赎。凡属应议、请、减范围的人,八品、九品官员及官员得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1分)

(5)官当。官当,指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1分)

(6)免官。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折抵徒刑。(1分)

唐代统治者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特权保障体系,以此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不过应当指出,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君主专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限,如若犯有“十恶’’之罪的,不得享有上述特权。

(1)八议。即“八议”之人犯死罪,报皇帝交朝庭公议;犯流刑以下罪,减等处罚。(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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