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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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10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10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10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津政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10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津政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2010年,全市各条战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努力构筑自主创新高地,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上取得了新的突破和进展,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科技工作者。

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津政发〔2005〕43号)规定,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碳纳米材料制备及其性质研究"等8项成果2010年度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授予"超/特高压电网继电保护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等7项成果2010年度天津市技术发明奖;授予"食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技术体系的建立与产品开发"等198项成果2010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拉普教授2010年度天津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要要求,全面贯彻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五个攻坚战",进一步聚集国内外科技资源,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统筹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国际前沿技术、重大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重大新产品的自主创新,抢占一批科技制高点,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津政办发[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11〕1051号),全面推进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一)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

1.研究制定放宽国际船舶登记准入条件的具体方案,报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后实施。

2.研究制定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报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后实施。

牵头单位: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天津海事局。

参加单位:市法制办、市工商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交通港口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租赁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租赁公司)、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散货公司)、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船基金)、天津东疆国际航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疆航运交易公司)等。

实施单位:天津海事局及相关企业。

(二)邮轮产业促进。

3.研究制定境外邮轮公司设立经营性机构的政策制度,于2011年完成,并组织实施。

4.研究制定鼓励境外大型邮轮公司挂靠、建设邮轮母港的政策措施,于2011年完成,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0〕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第一批文化产业振兴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0〕1号)要求,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实现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创新工作和思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大力改善文化企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文化产业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前列。

二、财政扶持政策(一)充分发挥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照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二)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享受《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的相关政策。

(三)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从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从市商务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会展项目发展;从市旅游局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旅游特色村建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津政办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精神,圆满完成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市政府机关要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确保机关办公用计算机安装使用正版软件,软件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

二、职责分工由市版权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组成天津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检查组(以下简称市检查组),负责对全市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促整改和验收。

市版权局负责市检查组的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日常监管、宣传培训和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购置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为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和整改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自查整改(2011年3月底前)。

召开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动员大会,部署专项检查工作任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计算机软件使用种类、数量、授权及需求情况进行自查摸底,填写相关统计表册后及时送至市版权局,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自查整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06•【字号】津国土房资审〔2014〕165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资审〔2014〕165号各有关单位:为避免土地整理机构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存在的财务费用差异,保证土地整理机构健康发展,现将《关于加强天津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2014年8月6日关于加强天津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为避免土地整理机构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存在的财务费用差异,保证土地整理机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会〔2008〕10号),各整理机构可采用合理的财务费用分摊办法,将发生的全部财务费用据实纳入各地块土地整理成本。

一、土地整理机构应采用分账核算方式,明确界定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费用和非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费用,并据实反映支出情况。

对于土地整理项目发生的财务费用,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报送分摊总额清单。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依据清单对财务费用分摊总额进行合规性核定,有效控制分摊总额。

二、对于以前年度形成的拟分摊财务费用(即本通知下发前,未计入已出让地块土地整理成本的财务费用),土地整理机构应按照累计偿还贷款利息扣除通过出让地块等方式收回的利息收入,计算拟分摊财务费用总额。

拟分摊财务费用数额由土地整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备案。

拟分摊的财务费用可按照各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占用额比例进行分摊,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13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33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赋予滨海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做到新区的事新区办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规定,经充分研究和审核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32项,下放职能事权事项33项。

滨海新区自2012年3月1日起承接办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能事权工作,迅速组织对滨海新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好衔接。

滨海新区要尽快做好承接办理相关事项的准备工作,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面向群众、企业和基层服务的职能事权事项统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

同时要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和公布工作,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切实方便申请人办事。

滨海新区应统一整合区内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能事权,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做好先行先试工作,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目录(32项)2.向滨海新区下放的职能事权事项目录(33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目录(32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性质下放权限备注市发展改革委1不需中央政府投资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2行业性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级协会下放给滨海新区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初审权市建设交通委4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滨海新区负责滨海新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独立支线安全保护区内作业许可市科委5高新企业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拟将滨海新区范围内审批权下放须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市市容园林委(市爱卫办)6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许可(市爱卫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滨海新区许可的单位,其服务范围只限于滨海新区市工商局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凡企业名称直接使用“天津市滨海新区”或“天津滨海新区”的,一律由滨海新区工商局核准;其余分别由市工商局和工商总局核准市安全监管局8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滨海新区(限于无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市质监局9压力容器(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委托方式全部下放滨海新区10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行政许可事项以委托方式全部下放滨海新区1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市公安局1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1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市公安局1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15技防系统设计审核验收和技防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开工审核、竣工审验行政许可事项权限下放给滨海新区;安全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许可不下放1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7.24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施行日期】1997.07.2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
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

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规范化管理,保证《天津市加油(气)站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的顺利实施,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行规划(一)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加油(气)站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二)加油站布点位置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同时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加油站布局设置标准相关要求。

区县成品油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加油站布点调整位置意见,报送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规划局研究确定。

(三)市商务委根据《天津市加油(气)站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制定全市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各区县执行。

对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建设的加油站项目,须符合加油站空间布局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取得市商务委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立项建设。

(四)坚持加油站总量控制,鼓励支持加油站迁建、改建,兼并重组,实现资源整合,优化布局结构,提高规模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津政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现就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行动,深刻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建设强大国防、促进军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权益的现实需要。

要本着体现优待、保障权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兼顾平衡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要求。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超前谋划,克服困难,创造有利条件,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建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全市应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积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2011年11月1日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人员退出现役时,可以继续选择老政策也可以选择新政策;2011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全部按照新政策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22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施行日期】2002.01.2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津市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31
•【字号】津政发〔2017〕28号
•【施行日期】2017.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
正文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津政发〔2017〕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同时原《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津政发〔2011〕3号)废止。

附件:津市市城镇基准地价一览表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附件
津市市城镇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地价内涵
表2 津市市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表3 津市市城区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二、级别范围
表4 津市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三、城区基准地价
表5 津市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表6 津市市商服用地路线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四、各镇基准地价
表7 津市市各镇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表8 津市市各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表9 津市市各镇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表10 津市市各镇土地级别范围
表11 津市市各镇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津政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精神,坚持以质取胜,建设质量强市,大力提高我市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总体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我市质量发展的基础与环境质量发展是兴国之道、强市之本。

质量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实力,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直接关系到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国务院颁布《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后,我市制定了天津市质量振兴纲要,提出了我市质量振兴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全民质量意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覆盖三次产业及社会事业领域的标准体系初步形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初步构建起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优势支柱产业为支撑的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体系。

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8.41,位居全国第三。

建成一大批优质精品工程。

服务业发展提速,金融、商贸、旅游、物流、会展、创意、楼宇经济等现代服务业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但是,我市质量发展的基础还很薄弱,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仍滞后于经济规模的增长,企业提升质量的内在动力不足,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能力不强,原创性产品和技术不多,工程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制约质量创新和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津政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8日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制定目的规范应对突发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相互关联,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津政办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的意见为进一步调动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全面提高兵员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征兵任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就适龄青年在我市应征入伍有关优待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完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一)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2012年,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万元。

从2013年起,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递增。

(二)实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奖励制度。

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

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100%增发,荣立一等功的按50%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3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10%增发。

二、改进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一)建立优秀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制度。

每年本市组织公务员招考时,按照当年符合公务员招考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10%左右的比例安排岗位,实行定向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当年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10%左右的比例安排岗位,实行定向招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8.26
•【字号】津政发〔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对40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23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附件:
1. 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015年8月26日附件1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11]361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11]361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11〕361号)局系统各单位:为不断提高国土房管系统持证岗位人员的业务素质,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对象依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实行持证上岗岗位的在岗人员。

(一)行政管理类岗位: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物业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国土房地产法制监察(行政执法)、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登记管理、土地利用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含地质管理、地热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

(二)房产经营管理类岗位:管理站长、房产资料员、房管员及其他内业管理人员、房屋置换人员、房地产置业担保人员、公用公房经营管理人员。

(三)房屋修缮类岗位:生产站长、修缮工长、修缮施工(技术)管理人员、修缮预算员、公用公房修缮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业技术类: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检测。

二、培训及考试内容各岗位培训考试内容以网上公布内容为准(见附件),考试习题册适时发放至应考人员或单位,每人一册。

三、培训形式与考试方法(一)房产经营管理和房屋修缮管理类岗位,采取统一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期培训班集中培训3天(半脱产,两个工作日、一个休息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津政办发[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才优先、服务发展的原则,紧密围绕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项目为载体,以柔性引进为主要方式,以促进优势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学科发展为目标,创新机制,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加快引进一批院士、专家,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二、特聘专家范围特聘专家主要从两院院士中产生。

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级学术团体中的著名专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的人员,进入全国宣传文化名家工程的人员以及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被同行公认的海内外顶尖人才,也可受聘担任特聘专家。

三、特聘专家职责(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对我市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

(三)对我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四)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举办专题讲座。

(五)对我市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

(六)利用自身影响力积极宣传推介天津,促进学术交流和项目合作,介绍或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高层次人才来津考察调研或创新创业,帮助我市引进技术、项目和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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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内容分类】用地管理【颁布日期】2011-1-10
【实施日期】2011-2-1
【失效日期】2016-1-31
【文号】津政发〔2011〕3号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从实施征收、收购到供应前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章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
第四条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绿化和看管费用,财务和管理费用等构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评估、现状调查、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

有关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征收集体土地支付的土地征收、转用费用,收购国有土地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满足土地出让所发生的有关工程费用。

(一)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费用,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住宅、非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支付的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有关工程费用,是指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依据规划实施的管线切改及修建临时道路等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照工程合同结算。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绿化和看管费用,是指土地储备期内临时绿化和看管等所发生的费用。

(一)临时绿化、砌建围墙(围挡)费用。

毗邻城市道路,储备期不满一年的土地,砌建围挡;储备期超过一年的,实施临时绿化或砌建围墙。

储备期超过一年,地块面积1公顷(含)以下的,实施临时绿化;1公顷以上的,沿城市道路实施局部绿化,其余部分砌建围墙。

其中,1公顷以上、3公顷(含)以下的,绿化宽度不超过10米;3公顷以上的,绿化宽度不超过30米。

临时绿化费参照国家及我市工程造价有关定额标准执行,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

砌建围墙(围挡)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元/米。

(二)土地看管费用。

土地看管费用按月计算。

地块面积50亩(含)以下的,按50亩计费,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6元/平方米;50亩以上、100亩(含)以下的,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4元/平方米;100亩以上、500亩(含)以下的,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2元/平方米;500亩以上的, 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0元/平方米。

看管期不足30天的,按实际看管天数计算。

(三)洒水降尘费用。

洒水降尘费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财务和管理费用:
(一)本办法所称财务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融资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按照土地收购整理规定的期限和实际利率计算,贷款利率应不高于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通过银团贷款融资的,可以将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贷款安排费、承诺费等相关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二)本办法所称管理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国有、集体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8‰提取的管理费用。

第九条其他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法律咨询、诉讼、策划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参照行业标准,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的审核
第十条土地整理储备项目成本实行预算、决算审核制度。

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审
核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市级土地整理储备项目成本的预算、决算审核。

审核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对发生错审、漏审或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区县可按照上述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核。

第十一条土地整理储备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成本预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成本预算应当说明土地整理范围、补偿单价标准、工程量、整理周期以及期间费用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投入产出分析、整理周期等。

第十二条经审核部门审核通过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下达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审核未通过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土地整理储备项目成本预算一经审核确定,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并作为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前,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据实编制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决算报告,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安排出让。

因征地拆迁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成本决算超预算10%(含)以内的,须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批准;成本决算超预算10%以上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的,超预算部分不得计入土地整理储备成本,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政策性成本和政府净收益。

第十六条政策性成本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市容环境管理维护费、平衡费、铁路建设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出让经营性用地,应当将政策性成本纳入土地出让底价。

第十七条公开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确认的土地价格。

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5%。

第十八条公开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土地出让底价的25%加上政策性成本。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收购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以原确定的预算为依据,成本决算超预算部分按本办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31日废止。

市财政局、原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2006年6月9日《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净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06〕1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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