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鄂政办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4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2号)的要求,省林业厅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意见后,对现行的《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同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64号)即行废止。
2013年7月19日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1.6 灾害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指挥机构2.2 扑火指挥2.3 专家组3 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警3.2 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 响应措施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5 后期处置5.1火灾评估5.2 工作总结5.3 奖励与责任追究6 综合保障6.1 队伍保障6.2 运输保障6.3 通信与信息保障6.4 物资保障6.5 资金保障7 附则7.1 灾害分级标准7.2 省界森林火灾处置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7.4 预案管理与更新7.5 预案解释7.6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4年春季植树造林和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4年春季植树造林和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十政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4年春季植树造林和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尽快掀起全市春季植树造林高潮,全面完成年度植树造林、生态修复任务,现就切实抓好2014年春季植树造林和生态修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迅速掀起全民造林绿化热潮植树造林和生态修复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美丽十堰、打造美丽乡村的关键举措。
市委四届七次、八次全会先后作出了建设美丽十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市的重大部署,开展“绿满十堰”行动也写进了《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造林绿化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植树就是植富、造林就是造福、抓绿化就是抓发展”的理念,抓住植树造林和生态修复两个关键,充分利用春季大好时机,广泛发动群众和社会各方力量,全面扩大义务植树的参与人数、范围和面积,迅速掀起全民造林绿化的热潮,确保全年完成造林30万亩、义务植树1000万株。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好春季造林绿化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国家生态市和开展“绿满十堰”行动的目标要求,结合“一城两带”生态景观绿化、生态修复、村庄绿化美化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任务,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推动全市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一是实施“五大绿化工程”,即以市县城区、生态滨江新区、产业园区及重点区域生态治理为重点,抓好城区造林绿化;以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两侧及武当山机场视野范围为重点,抓好重要交通廊道、重点旅游通道沿线的造林绿化;以丹江口库周、汉江及堵河两岸为绿化重点,大力推进植树造林增绿;以郧西、竹溪门户县、十大“口子乡镇”绿化工程为重点,大力开展农村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村庄庭院四旁绿化工程,加快创建绿色示范乡村。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十政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临时机构、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授权进行具体行政管理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指定相关科室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工作任务全面加强社会消防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工作任务全面加强社会消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十政办发[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工作任务全面加强社会消防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省政府关于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以下简称消防安全“五大”活动)的通知要求,深刻吸取武汉沌口经济开发区“7.12”等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社会消防工作通知如下:一、理性分析本地火灾形势,切实推进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工作今年以来,我省武汉、仙桃等地先后发生多起重大火灾事故,给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
虽然我市今年以来未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但从火灾起数、直接财产损失等数据来看,与2010年同期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社会整体的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打造消防“铁军”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全市火灾形势稳定的有效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统筹协调,确保“五大”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狠抓工作部署的跟踪问效和检查督导(一)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消防工作“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积极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抓好各个阶段的工作落实,并做好检查督导;要对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并及时督促整改,如期销案。
1、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拆除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人员逃生的违章建筑;牵头组织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和改造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使用符合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进督促整改。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十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十堰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对所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投诉、举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纠正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可依照职责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执法检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主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示证监督检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7日十堰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城建设,根据《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末,全市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8%以上;2015年县以上城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新增绿色建筑18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建设1个绿色生态示范区;推进规模化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1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5万平方米;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43万平方米;加强公共建筑能耗控制,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基本建成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大力发展绿色建材,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在编制城市新区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时,增加绿色建筑比例、产业升级、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引导性指标,为后期建设创造良好的规划空间和资源利用条件。
重点推动十堰生态滨江新区、郧阳岛生态文化旅游区、子胥湖生态新区等城市新区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带动其他城市新区的发展,实现绿色建筑的集中连片推广。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十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5月28日十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精神,为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重点,建立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精细化的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十堰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开发建设的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十政办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十政办发[201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今年以来,全省部分地区相继发生了“1·17”、“3·24”、“4·2”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三起事故共造成24人死亡,1人受伤,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认真汲取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尽快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全力遏制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高发势头,确保全市消防形势稳定,现就做好当前消防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认真研判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截至目前,全市今年发生火灾起数、死亡人数、直接财产损失均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
近期火灾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火灾发生起数、直接财产损失高于近年来同期水平;二是“三合一”、“多合一”火灾隐患突出,大量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三是农村火灾形势严峻,火灾起数同比上升幅度较大;四是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不强,自防自救能力弱。
由此可见,当前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将火灾隐患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足当前实际,切实把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目前,风干物燥,农用物资调运频繁,可能引发火灾的潜在威胁激增,加之人民群众防控和扑救火灾能力弱、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做好城市、农村消防和森林防火任务更加艰巨。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十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十政发〔201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
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
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建立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物资和精神奖励。
(二)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严格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179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日十堰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考核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县市区的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中城区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城关、重点镇必须考核,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不足3个的全部抽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宣传、工会、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十政办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8日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吸取近期省内外几起火灾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遏制我市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集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在建工程工地和消防车通道等四类场所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实现“三个确保不发生”目标: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确保不在重要场所、重要节点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确保不发生因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亡人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龙良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王桂华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勇军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张应元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一)人员密集场所整治。
由公安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卫生、工商、旅游、人防及民宗等部门配合,重点整治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人防地下工程、旅游景点及宗教活动场所等。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基层应急救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基层应急救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7•【字号】十政办发[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基层应急救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基层应急救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十堰市基层应急救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基层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实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施的紧急救援处置行动。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分类处置,规范应对、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托119通信指挥系统或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具备信息接报、调度指挥、辅助决策、资源共享等功能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第二章应急救援准备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特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训练和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执勤人员按照辖区人口的万分之一配置,且不少于45人。
执勤人员不足的,应采用事业编制人员或招聘公益性岗位、合同制人员予以补充,采用招聘合同制人员的,应当将合同制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十政办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2011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十政办发〔2006〕64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市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发生的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
(4)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切实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实行军民参与、依法治火,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森林防火条例实施细则.doc
森林防火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的政府行政领导负责一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的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倒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十政办发[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堰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十堰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公安部于今年8月份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切实推进我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打开路、综合施策,掀起对“四黑四害”活动的凌厉攻势,力争取缔一批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关闭一批制售假冒伪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捣毁一批收赃销赃的“黑市场”,端掉一批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摧毁一批“四黑四害”违法犯罪团伙、网络,打击一批“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铲除一批盘踞“四黑四害”之中的黑恶势力,查处一批“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的幕后“保护伞”,整治一批“四黑四害”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建立完善防范“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切实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糜克洪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师永学、副市长张桂华任副组长,市公安、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商务、卫生、农业、安监、文体、城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承担全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22•【字号】十政发[1996]44号•【施行日期】199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199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堰市范围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林地按权属分为国有林地、集体林地、个人承包使用的林地。
第四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森林法》和省、市林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审核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有关事宜,负责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四)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协调林地权属争议;(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负责组织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十政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十政发〔20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十堰市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消防工作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和《湖北省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一)工作成效“十一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消防安全责任机制不断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安全环境更加优化,持续保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高压态势,38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近万余处各类一般消防安全隐患全部得到有效整改;消防宣传教育机制更加健全,宣传方法、手段、产品不断更新,接受宣传教育群众达20余万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更加完善,新增市政消火栓652个,新增各类消防车辆9台,升级改造城市消防站3个,消防员按标准全面普及11种基本防护和32种特种防护装备,消防装备结构不断优化;各类消防力量更加壮大,建立消防特勤队、政府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治安联防和保安联防消防队200余支,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迅速,战斗力大幅提升;社会应急救援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探索建立“一个平台、三种模式、五大体系”,组建完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十政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的通知(十政规[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已经2010年3月3日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堰市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用地简称为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本辖区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
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以及经十堰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城区山地保护范围的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市政园林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各级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
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规定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森林火灾,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提高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能力,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十堰市范围内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是科学预防、快速反应、多方配合、全方位救援、安全优先和资源整合。
第二章预警和监测体系第四条十堰市建立完善的森林火灾监测体系,包括气象、林业等相关部门,确保早期发现森林火灾迹象。
第五条森林火灾监测体系应包括气象监测、火险等级评估、森林防火巡查等内容。
第六条当发现森林火灾迹象时,相关监测部门应立即启动森林火灾预警系统,迅速通知相关救援部门和单位。
第三章应急响应机制第七条十堰市建立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机制,设立专门的指挥部和救援队伍,以便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第八条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至Ⅳ级,根据火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
第九条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应包括立即启动救援队伍、组织隔离带、疏散人员和物资等内容。
第四章救援队伍建设第十条十堰市应建立专业的森林火灾救援队伍,包括森林消防队、林业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等。
第十一条森林火灾救援队伍应按级别分为Ⅰ级至Ⅳ级,根据救援能力和装备情况进行划分。
第十二条每个救援队伍都应有专门的训练和装备,确保能够在发生火灾时迅速响应。
第五章物资储备和调配第十三条十堰市应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包括水源、装备工具、防护用品等,以备森林火灾发生时使用。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应急物资储备应根据不同级别的火灾响应确定储备量和种类。
第十五条确保各物资储备点的位置合理,保障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调配到灾区。
第六章应急处置第十六条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队伍前往现场扑救。
第十七条救援队伍应按照预案确定的任务分工,有序展开灭火、救援、疏散等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保障救援队伍的通信和后勤支持。
第七章信息发布与宣传教育第十九条十堰市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发布森林火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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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十政发[1996]32号发布日期:1996-6-8执行日期:1996-6-8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及其职责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四章森林火灾扑救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十堰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一九九六年六月八日十堰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凡在十堰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的、、规章,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及其职责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有条件的可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国营林场、森林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业基地、集体成片林区,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做好本职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城市市区以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谁管辖,谁负责”。
市区以外的森林防火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
市区以外的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及其周围30米内的森林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第八条市、县(市)要分别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
区及乡(镇)、街办,村居委会,林区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半专业或义务森林消防队,并做到经费、机具、训练三落实。
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森林消防队由同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调动指挥。
第九条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或由联防成员单位商定牵头单位,划定联防区域,召开联防会议,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
第十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一)巡山护林,(二)监督管理林区野外安全用火,(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就地迅速组织补救,(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森林防火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各有林的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措施,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年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
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前或者推迟森林防火期。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不准烧荒开垦,不准烧灰积肥,不准烧田埂地边的杂草,不准烧牧场,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它引火物品,不准烧火取暖及野炊,不准打火把,不准放鞭炮、上坟、烧纸、点蜡,不准烧山驱兽和使用枪械狩猎,不准实施爆破和实弹射击。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过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领取林区生产用火许可证。
野外用火许可证由市统一印制,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街办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核发。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期前应对本辖区的森林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基层有林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前要制定森林防火规章制度,落实护林防火人员,巡山护林。
第十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监测和火险等级的预测预报工作。
电讯、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确保林区通讯畅通。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有计划的筹措资金,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1、设置火情燎望台;2、对林区等重点防火部位、火灾易发部位开设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3、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扑火灭火器械和通讯器材;4、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运仓库;5、设置宣传设施。
森林防火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企业自筹解决,专款专用。
第四章森林火灾扑救第十七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制定扑救森林火灾的预案,落实扑火措施。
努力提高扑火能力。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本着就近、打早、打小、打灭的原则,报告火灾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扑灭,并同时向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扑灭森林火灾确有困难,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护林防火组织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护林防火组织报告请求增援。
第十九条按属地实行分级负责扑灭森林火灾制度,着火3小时内由所在乡(镇)、街办组织扑灭,着火3小时以上,或者乡(镇)、街办扑灭明火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县(市)、区组织扑灭。
需请求上一级支援扑灭森林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应提前到达火灾现场。
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的山场失火或重要林区失火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立即报告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并迅速组织扑救。
第二十条下列森林火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报请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灭。
(一)县(市)的火灾火场面积1000亩以上,或者着火8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二)十堰市城区的火灾火场面积500亩以上,或者着火6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的;(四)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五)省,地(市),县(市)、区行政区域毗邻地区的;(六)需要友邻单位支援救灾的。
第二十一条国营林场、大型集体林场、东风汽车公司各专业厂、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其附近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气象部门要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交通部门要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保障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要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要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驻军武警和各类消防队要积极参与扑救工作。
第二十三条森林火灾的明火扑灭后,必须对火场进行全面检查,并派入监守、防止暗火复燃。
第二十四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入、受害森林面积、林木损失、人员伤亡、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及其它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记入档案。
下列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记入档案:(一)受害森林面积县(市)在1000亩以上,十堰市城区500亩以上的;(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三)烧入居民区或烧毁重要设施的;(四)火场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五)造成其它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补救森林火灾所消耗的物资费用,以及因扑救森林火灾而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医疗、抚恤按《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林区和有林的各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一)预防火灾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防火责任区内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二)发生森林火灾,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扑救,避免了重大损失,或者英勇抢救人员、财产,事迹特别突出的;(三)森林火灾案件查结率在95%以上,或者在查处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四)发现并制止、举报纵火行为,避免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五)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15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的;(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三)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林区使用机动车辆和机电设备的;(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消除的;(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拒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有上列第(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起一个月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森林火灾经济损失,根据烧毁林木的数量,立木蓄积以每立方米100元折算;幼林以市城区每亩500元,农村每亩200元折算。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