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C122018《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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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撤销3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撤销3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撤销3家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批准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24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2号
关于撤销3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的公告在2021年开展的对全国自贸试验区内按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的现场核查和举报线索专项核查中,目前已查实上海冉之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862)、艾瑞泽斯(上海)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883)和中质华远认证服务(成都)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920)3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决定撤销上述3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

截至目前,上海冉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认证证书28张,其余2家认证机构未出具认证证书,上海冉之认证有限公司此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

特此公告。

认监委2022年1月24日。

CNAS-EC-045:2015 CNAS-CC01:2015等规范调整以及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的说明

CNAS-EC-045:2015 CNAS-CC01:2015等规范调整以及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的说明

CNAS-CC01:2015等规范调整以及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的说明0 背景0.1 ISO/IEC 17021-1:2015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5年6月15日发布了ISO/IEC 17021-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第1部分:要求》(Conformity assessment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providing audit and certifica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s — Part 1: Requirements)。

该标准代替了ISO/IEC 17021:2011。

0.2 IAF关于ISO/IEC 17021-1:2015过渡转换的决议和相关指导文件2014年10月IAF第28届成员大会通过了IAF 2014-12 号决议:决定ISO/IEC 17021-1:2015的实施过渡期为标准发布后的2年。

IAF 为指导各成员机构的转换工作,于2015年3月发布了信息通知类文件IAF ID11《管理体系认可由ISO/IEC 17021:2011向ISO/IEC 17021-1:2015转换的通知》(Information on the Transi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 Accreditation to ISO 17021-1:2015 from ISO/IEC 17021:2011)。

1 CNAS-CC01等认可规范文件修订调整情况为贯彻IAF决议要求,有序推进ISO/IEC 17021-1:2015换版引起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工作,CNAS系统识别修订了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相关规范文件,具体包括:1. 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1-1:2015,将代替CNAS-CC01:2011);2. CNAS-CC175:2013《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2015年第二次修订);3. CNAS-GC02:2014《管理体系认证结合审核应用指南》(2015年第二次修订);4. CNAS-GC11:20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2015年第二次修订);5. CNAS-GC12:201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2015年第二次修订);6. CNAS-GC13: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2015年第二次修订);7. CNAS-SC14:2010《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15年第三次修订);8. CNAS-SC16:2014《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15年第二次修订);9. CNAS-SC18:2012《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15年第二次修订);10. C NAS-SC175:2013《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15年第二次修订);11. CNAS-SC190:201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15年第二次修订)。

CNAS-EC-031:2011 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过渡转换安排的说明

CNAS-EC-031:2011 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过渡转换安排的说明

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过渡转换安排的说明0 背景0.1 ISO/IEC 17021:201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1年2月1日发布了ISO/IEC 17021:20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Conformity assessment –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providing audit and certifica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s)。

该标准包含了ISO/IEC 17021:2006的文本,但删除了其中对ISO 19011的相关引用,增加了对第三方认证审核和认证人员能力管理的具体要求,该标准代替了ISO/IEC 17021:2006。

0.2 IAF关于ISO/IEC 17021:2011过渡转换的决议和相关指导文件2010年10月举行的IAF第24届成员大会通过了关于ISO/IEC 17021:2011过渡期的IAF 2010-12号决议:大会决定,ISO/IEC17021:2011实施的过渡期为自其发布后的24个月。

2011年2月1日,IAF和ISO发布了关于ISO/IEC 17021:2011过渡的联合公报,公报确定ISO/IEC 17021:2011过渡期为两年,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1日。

IAF为指导其成员机构的转换工作,于2011年2月1日发布了IAF ID2:2011《IAF 关于管理体系认可由ISO/IEC 17021:2006向ISO/IEC 17021:2011过渡的参考性文件》(IAF Informative Document for Transi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 Accreditation to ISO/IEC 17021:2011 from ISO/IEC 17021:2006)0.3 CNAS采用ISO/IEC 17021:2011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1:2011,于2011年2月15日发布,2011年7月1日实施。

体系认证 转换机构 依据

体系认证 转换机构 依据

体系认证转换机构依据
体系认证转换机构是指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变更或转换认证机构
来获得新的体系认证。

这种转换通常是基于一些特定的依据和程序。

首先,转换机构需要符合国际标准组织(ISO)或其他相关认证机构
的要求,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资质和能力来执行认证工作。

其次,
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认证要求变更,如果一个组织的认证要求发生了变化,可能
需要转换认证机构。

这种变更可能是由于业务范围扩大、标准更新、法规变化等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可能需要找到符合新要求的
认证机构进行转换。

2. 服务质量,如果组织对原有认证机构的服务质量不满意,例
如认证机构的专业水平、响应速度、沟通方式等不符合组织期望的
标准,组织可能会考虑转换认证机构。

3. 成本考量,有时候,组织可能会考虑转换认证机构是因为新
的认证机构提供了更具竞争力的价格或更灵活的付款方式,从而节
约成本或提高效益。

4. 地域因素,随着组织业务的扩张,可能需要在新的地理区域内获得认证,这就需要考虑转换到在该地区有资质的认证机构。

5. 法规要求,某些行业或地区可能会有特定的法规要求,要求组织必须选择特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这时候转换认证机构是出于法规遵从的需要。

总之,体系认证转换机构的依据是多方面的,包括认证要求变更、服务质量、成本考量、地域因素以及法规要求等。

组织在考虑转换认证机构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已认可的认证转换控制程序 - 泰尔认证中心-首页(ISO9000

已认可的认证转换控制程序 - 泰尔认证中心-首页(ISO9000

已认可的认证转换控制程序1. 受理申请1.1 组织可向TLC业务部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转换的申请,并填写认证转换申请表,提交申请表中要求的相关资料。

1.2 受理条件a)发证机构已通过CNAS的认可并在其认可的有效期内;b)认证证书中的质量管理体系业务范围在TLC和已发认证证书认证机构认可业务范围之内;c)认证证书在认证的有效周期之内,但距有效期应在一年以上或还未实施第三次监督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本程序进行受理。

符合a 、b条件但不符合c 条要求的可按TLC管理体系初审的条件进行受理,但在确定审核人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少一定地审核人日数。

但应满足CNAS-CC12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1.3 TLC业务部收到组织上述申请资料后组织中心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资料评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组织,业务部将与其签订《认证转换协议书》。

若评审结果为不符合认证转换的条件,业务部评审人员将不具备转换条件的原因书面通知要求认证转换的组织。

2.认证转换的核查任务安排核查的方法有两种:现场核查和文件核查。

认证转换的核查工作原则上对申请认证转换的组织需进行现场核查,但对于部份申请认证转换的组织可以不安排现场核查,只进行文件核查。

2.1文件核查文件核查不去现场,核查组长按本程序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作好核查记录文件核查的条件:TLC对其管理体系的运行、生产设备、检测资源的配备,产品质量的总体情况有了较详细的了解,具有一定的可信程度。

2.2现场核查的实施核查组依据申请认证转换的组织申请转换的管理体系标准按照“认证转换现场核查内容表”规定的项目进行核查。

核查组依据审核任务的要求,按“认证转换现场核查内容表”的规定逐项进行现场核查:(1)核实组织的注册名称、经营、资质及地址与认证证书的一致性;(2)产品范围与认证证书覆盖的一致性;(3)生产设施、检测资源、生产设备、工作环境的配备情况(应满足认证产品的相关要求);(4)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基本情况(包括:文件的编制及执行,如企业标准等相关文件组织机构的运行、人员的配备);(5)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实施的有效性;(6)最近一次发证机构审核所提出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3.认证转换的评定TLC认证决定评定人员负责对认证转换资料进行全面的评定。

CNAS发布认可规范文件和认可体系运作过渡转换政策

CNAS发布认可规范文件和认可体系运作过渡转换政策

CNAS发布认可规范文件和认可体系运作过渡转换政策鄢国强
【期刊名称】《理化检验-物理分册》
【年(卷),期】2006(042)007
【摘要】介绍了CNAS的认可规范文件以及认可体系运作过渡转换政策.
【总页数】5页(P374-378)
【作者】鄢国强
【作者单位】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2004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652.6
【相关文献】
AL实验室认可准则转换过渡政策 [J], CNAL
2.DILAC认可准则转换过渡政策 [J], DILAC秘书处
AS认可规范、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等文件的区别 [J], 顾方
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规范文件》发布 [J], 粘新
AS制定两项大型活动可持续性管理体系认可规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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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指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指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指南对已获国家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19001-2008《质量体系要求》、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企业,可根据自愿转换的原则在原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向“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提出管理体系证书复评转换的申请。

为确保本机构转换的管理体系(QMS,EMS,OHSMS)认证证书的有效性,特制订本转换指南。

1)转换的前提条件a) 只有经过CNAS认可的体系证书在证书到期后才能实施转换;b) 被暂停或可能被暂停的认证证书不接受转换;c) 已停止运行或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不接受转换;d) 本机构原则上只接受证书到期后的复评转换,为确保衔接,请至少在原证书到期前三个月提出转换申请。

2)申请转换拟转换证书的组织在明确了转换意向后,应填写并递交以下资料(空白表格可从网站下载获得)a)《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表》b)《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c)《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d) 原发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e) 原认证机构出具的最近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报告,不合格项报告及纠正措施实施情况的说明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f) 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如有效版本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清单等g) 2年内国家监督抽查及供方收到的投诉及采取措施的记录的书面说明。

(对QMS)h) 组织所收到的投诉及为之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的书面说明;(对EMS/OHSMS)3)转换材料评审中心在收到组织的转换申请资料后,由相关人员负责进行评审,主要确定以下内容:a) 体系所覆盖的产品/服务是否在中心的认证业务范围内;b) 组织所持有的认证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

包括发证机构上次审核所发现的不符合的关闭情况、当前的认证状态、当前认证周期内所处的阶段等;c)判断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及运行有效性。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说明编制说明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说明编制说明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说明》编制说明一.编制原因1.认证依据变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21号公告要求:“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依据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认证审核活动”。

2.认监委认可办函[2010]173号文件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尽快完成对建筑施工专业范围认可要求的重新修订工作。

3.CNAS成立“9001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领域工作组”,将建筑施工领域作为9001下的特殊领域进行认可管理。

4.“9001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领域工作组”制定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提出了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

二.编制思路1.鉴于建筑领域的特点及风险,为了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

按认监委的要求,适度提高对于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要求。

2.为完成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转换,提出具体的转换方案。

三.重点内容(一)转换评审要求对于已经在QMS领域第28大类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转换评审包括现场评审和至少一次的见证评审。

原则上转换评审结合最近一次年度监督评审或复评完成。

CNAS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带“*”的类别有强制见证要求,通常在见证评审后予以认可。

以往历次认可评审中,认证机构在QMS领域第28大类已通过CNAS见证评审的专业范围,且具备2名符合CNAS-SC**《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要求的专业审核员。

认证机构可提供以往见证评审的相关材料及现有专业审核员名单。

经CNAS评审符合要求的,在转换评审中可不再实施相应专业的见证。

(二)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1.认证机构已获得CNAS对于QMS领域第28大类的认可。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
书转换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8
【实施日期】200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2006年5月25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关于起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资质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各界进行了公告。

本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请各单位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保证按期完成换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组织,集中办理。

国家计量认证证书更换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登记所负责的实验室,填写并核准实验室的取证名称、证书有效起止日期、实验室地址等事项,报国家认监委集中换证。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统一组织、集中办理的原则,做好所辖区域实验室的换证工
作。

二、本次换证可不更换证书附表,原证书附表可继续使用至更换证书的有效期止,但应做相应的说明,如证书编号的变更等事项。

实验室属于复查换证的,连同证书附表一并更换。

新证书附表式样见附件。

各实验室在换证时,需将旧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17)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3)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通用要求 (6)4.1 公正性 (6)4.2 保密性 (7)5 结构要求 (7)6 资源要求 (8)6.1 总则 (8)6.2 人员 (8)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9)6.4 设备 (9)6.5 计量溯源性 (11)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11)7 过程要求 (12)7.1 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12)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13)7.3 抽样 (15)7.4 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 (16)7.5 技术记录 (16)7.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16)7.7 确保结果有效性 (17)7.8 报告结果 (18)7.9 投诉 (21)7.10 不符合工作 (22)7.11 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22)8 管理体系要求 (23)8.1 方式 (23)8.2 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24)8.3 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方式A) (24)8.4 记录控制(方式A) (25)8.5 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方式A) (25)8.6 改进(方式A) (25)8.7 纠正措施(方式A) (26)8.8 内部审核 (方式 A) (26)8.9 管理评审(方式 A) (27)附录A(资料性附录)计量溯源性 (29)A.1 总则 (29)A.2 建立计量溯源性 (29)A.3 证明计量溯源性 (29)附录 B(资料性附录)管理体系方式 (31)参考文献 (33)前言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CNAS-CC1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1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1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IAF GD 2:2005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Operating Assessment and Certification/registrationof Quality System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认可降低了业界及其顾客的风险,向他们保证被认可的机构有能力实施其承担的工作。

国际认可论坛要求作为其成员的认可机构以最高标准运作,这些认可机构又要求他们认可的认证机构遵循适当的国际标准和IAF对这些标准的应用指南。

以认可制度等效性为基础,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的认可机构成员所批准的认可,允许组织持有在世界的某一地区已被认可的合格评定证书能在世界的任何地区被承认。

因此,被IAF多边承认协议成员所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和其它类似的合格评定领域所颁发的证书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信任。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目录IAF指南引言 (51.总则 (61.1 范围 (6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1.3 术语和定义 (6CNAS-CC12对CNAS-CC11的1.3的指南(G.1.3.1~G.1.3.3.................................. .. (72.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82.1 认证机构 (82.1.1 基本规定 (8CNAS-CC12对CNAS-CC11的2.1.1的指南(G.2.1.1~G.2.1.9 (82.1.2 组织 (9CNAS-CC12对CNAS-CC11的2.1.2的指南(G.2.1.10~G.2.1.36 (102.1.3 分包 (14CNAS-CC12对CNAS-CC11的2.1.3的指南(G.2.1.37~G.2.1.39 (152.1.4 质量管理体系 (15CNAS-CC12对CNAS-CC11的2.1.4的指南(G.2.1.40~G.2.1.41 (162.1.5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 (17CNAS-CC12对CNAS-CC11的2.1.5的指南(G.2.1.42~G.2.1.45 (172.1.6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18CNAS-CC12对CNAS-CC11的2.1.6的指南(G.2.1.46~G.2.1.47............................. . (182.1.7 文件 (18CNAS-CC12对CNAS-CC11的2.1.7的指南(G.2.1.48..................................... . (192.1.8 记录 (192.1.9 保密 (19CNAS-CC12对CNAS-CC11的2.1.9的指南(G.2.1.49~G.2.1.50......................... .(202.2 认证机构人员 (202.2.1 基本规定 (20CNAS-CC12对CNAS-CC11的2.2.1的指南(G.2.2. 1~G.2.2.8 (202.2.2 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准则 (21CNAS-CC12对CNAS-CC11的2.2.2的指南(G.2.2. 9 (212.2.3 选择程序 (22CNAS-CC12对CNAS-CC11的2.2.3的指南(G.2.2.10~G.2.2.12 (22 CNAS-CC12对CNAS-CC11的2.2.3.2的指南(G.2.2.13~G.2.2.16 (23 2.2.4 审核人员的聘用 (232.2.5 审核人员的记录 (242.2.6 审核组程序 (242.3 认证要求的变更 (242.4 申诉、投诉和争议 (24CNAS-CC12对CNAS-CC11的2.4的指南(G.2.4.1~G.2.4.3 (243认证要求......................................................................................... (25 3.1 认证申请 (253.1.1 程序信息 (25CNAS-CC12对CNAS-CC11的3.1.1的指南(G.3.1.1 (263.1.2 申请 (263.2 审核准备 (26CNAS-CC12对CNAS-CC11的3.2的指南(G.3.2.1~G.3.2.2 (273.3 审核 (27CNAS-CC12对CNAS-CC11的3.3的指南(G.3.3.1~G.3.3.3 (273.4 审核报告 (28CNAS-CC12对CNAS-CC11的3.4的指南(G.3.4.1~G.3.4.7 (293.5 认证决定 (30CNAS-CC12对CNAS-CC11的3.5的指南(G.3.5.1~ G.3.5.12 (303.6 监督和复评程序 (32CNAS-CC12对CNAS-CC11的3.6.1的指南(G.3.6.1~ G.3.6.2 (32 CNAS-CC12对CNAS-CC11的3.6.2的指南(G.3.6.3~ G.3.6.14 (323.7 证书和徽标的使用 (34CNAS-CC12对CNAS-CC11的3. 7的指南(G.3.7.1~ G.3.7.5 (343.8 对供方投诉记录的调阅 (35CNAS-CC12对CNAS-CC11的3.8的指南(G.3.8.1~ G.3.8.5 (35附件1 认可范围 (37附件2 审核员时间 (39附件3 多场所认证 (441.定义 (442.组织的资格准则 (453.认证机构的资格准则 (464.抽样准则 (47附件4 已认可认证的转换...................................................................... . (500. 引言 (501.定义 (502.最低要求 (50附件5 高级监督和复评程序................................................................... . (520. 引言 (521.最低要求 (52IAF指南引言ISO/IEC导则62:1996是一份国际导则,它为实施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的认证机构设立准则。

CNAS-EC-054_2018《关于ISO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的转换说明》附件-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CNAS-EC-054_2018《关于ISO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的转换说明》附件-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附表
ISO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一)申请认可转换的基本信息与转换工作承诺:
申请信息
申请方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认可转换的
认证制度:
食品管理体系(FSMS)ISO 22000:2018
认可转换评审方式:
□ 申请结合例行认可保持评审实施转换
请注明结合实施例行评审的年度/时间:
□ 申请专项评审
转换工作承诺
本机构已经针对ISO22000:2018标准换版组织实施了相应的转换工作。按照转换工作安排,可以保证:
◆依据ISO22000:2018开展认证活动时,审核员等相关认证职能人员在承担相应职责前通过了培训评价并满足能力要求;
◆能够在转换期内完成对客户的认证转换,并就相关安排与客户进行沟通;
◆ 在转换过程中认可标识的使用能够满足认可机构要求。
本机构提供的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内容属实,根据具体评审需求同意配合提供补充信息。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二)转换申请资料: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说明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相关材料索引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条款号)
评审意见
□考虑了审核员注册等合规性要求的安排(如适用)
□其他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满足;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2.8
其他
□其他安排,如:对计划或转换工作的调整或补充等(如有请注明)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满足;

HACCPGMP认证机构相关认可转换的说明

HACCPGMP认证机构相关认可转换的说明

CNAS-CC18:2014等规范调整以及FSMS、HACCP、GMP认证机构相关认可转换的说明(征求意见稿2014-5-5)0 背景0.1 ISO/TS 22003:201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3年12月15日发布了ISO/TS 22003:201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Requirements for bodies providing audit and certification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该标准对依据ISO22000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审核及认证的人员能力进行了修订并提出了新的要求。

该标准代替了ISO/TS 22003:2007。

0.2 IAF关于ISO/TS 22003:2013过渡转换的决议和相关指导文件2013年10月IAF第27届成员大会通过了IAF 2013-14 号决议:决定ISO/TS 22003:2013的实施过渡期为标准发布后的3年。

IAF 为指导各成员机构的转换工作,拟发布《IAF 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由ISO/TS 22003:2007 向ISO/TS 22003:2013转换的信息类文件》。

0.3 CNAS-CC18等认可规范文件调整及相关领域认可转换根据IAF决议,CNAS修订了CNAS-CC18:201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形成了CNAS-CC18:2014(等同采用ISO/TS 22003:2013),并参照CNAS-CC18:2014要求配合调整了CNAS-GC18:201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CNAS-SC16《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SC17《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等认可规范文件。

CNAS-SC132-201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20 第一次修订版)

CNAS-SC132-201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20 第一次修订版)

CNAS-SC13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bodies providing upgrade version ofQMS certific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规范的构成 (4)R 部分 (4)R.1 认可总体要求 (4)R.2 认可申请 (5)R.3 认可评审 (5)R.4 认可决定与认可范围授予 (6)R.5 认可保持 (6)R.6 认可范围扩大 (7)R.7 信息通报 (7)R.8 其他 (7)C 部分 (7)C.1 基本要求 (8)C.2 认证文件 (8)C.3 资源和能力 (8)C.4 过程要求 (8)G 部分 (9)G.1 认证人员能力提升指南 (9)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是CNAS 针对认证机构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简称“升级版”)认证活动开展认可所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本文件内容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 对这类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用术语“宜”表示建议。

本文件2018 年首次发布。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1 范围1.1 为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简称“升级版”)认证的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一致性,指导申请和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理解并满足相关认可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包括对“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规范的补充和指南,适用于CNAS 对“升级版”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R 部分和C 部分分别是对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补充,本文件G 部分是对相关认可准则的应用指南。

1.3 对“升级版”认证活动中从事“突出行业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行业特色”)及“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分级认证”(简称“行业特色加分级”)的,本文件中作为分项认可制度提出补充要求或指南以便开展认可活动。

CNAS-EC-054_2018《关于ISO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的转换说明》

CNAS-EC-054_2018《关于ISO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的转换说明》

关于ISO 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说明1 背景1.1 ISO 22000:2018的发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8年6月发布了ISO 22000:2018,并确定标准的发布日期为2018年6月18日。

1.2 认证标准转换相关的要求和指南建议1)《国家认监委关于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安排的公告》(2015年第30号)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第30号公告,公告中明确了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中,在国际标准发布后新版国家标准发布前的时期内依据国际标准开展认证及相关工作的安排。

2)IAF2017-16号决议的转换要求针对ISO 22000换版,IAF通过2017-16号决议,规定了ISO22000的转换期过渡期为新标准发布后的三年,即在2021年6月18日前完成ISO22000:2018代替旧版认证标准的转换工作。

CNAS根据国家认监委公告及IAF决议要求,组织实施认证标准换版(即ISO22000:2018代替GB/T22000-2006/ISO22000:2005)引起的认可转换工作。

注1:IAF决议可在IAF网站查阅。

注2:本文中新版认证标准指ISO 22000:2018,旧版认证标准指GB/T 22000-2006/ISO 22000:2005。

2 转换说明的目的和范围转换说明旨在根据CNCA公告及IAF决议等转换要求,指导FSMS认证机构有序完成ISO 22000:2018认证标准换版引起的认可转换。

本次认可转换工作覆盖了《CNAS认可制度体系表》(CNAS-ASC01)中FSMS 分项认证机构认可制度。

3 转换依据转换工作安排根据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30号公告及IAF 2017-16号决议的要求制定。

4 转换期CNAS在FSMS领域实施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过渡期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结束。

5 认可转换准备5.1 CNAS完成认可转换的准备在认可转换开始前,CNAS已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可以接受FSMS认证机构的转换申请,组织开展认可转换相关工作。

cnas实验室管理体系换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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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启动。

实验室管理层发布换版决定,并组建换版工作小组。

CNAS发布新版认可标识及证书使用转换过渡政策

CNAS发布新版认可标识及证书使用转换过渡政策

CNAS发布新版认可标识及证书使用转换过渡政策
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新版认可标识及证书使用转换过渡的通知》,新版认可证书的办法和旧版认可证书的过渡是这样的:
对认证机构来说,从9月1日起,对于初次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CNAS将按基本认可制度颁发新版认可证书及附件。

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认可证书转换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前原颁发的旧版认可证书继续有效。

在认可证书转换过渡期内,CNAS将结合最近一次的评审,统一每个基本认可制度内的认可范围,按照基本
认可制度,以复评形式为认证机构换发新版认可证书及其附件;CNAS 将以某一分项认可制度(认证领域)的最长截止时间作为新版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以此统一原颁发的各分项认可制度(认证领域)的认可证书有效期。

对实验室、检验机构及相关机构来说,从2015年9月1日起,CNAS向初次获得认可资格或复评的机构签发新版的认可证书(含附件)。

其他已获得认可资格的机构,CNAS将通过定期评审换发新证书或可自愿申请换发认可证书,证书附件依据情况可暂不换发,依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从2017年1月1日起,旧版认可证书将废止。

围绕CNAS徽标和认可标识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以及将对获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带来哪些影响,“中国认可”微信号将在下周继续解读,请各位读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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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C12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The transfer of accredited certifica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次
前言 (2)
0 引言 (3)
1 定义 (3)
2 最低要求 (3)
2.1 待转换的认证的资格 (3)
2.2 转换前的评审 (4)
2.3 认证转换 (4)
2.4 颁证机构和接受机构间的协作 (5)
前言
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成员,等同采用IAF发布的强制性文件IAF MD2:2017《强制性文件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旨在确保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GB/T 27021.1/ISO/IEC 17021-1)实施的一致性,并和CNAS-CC01共同作为CNAS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的CNAS-CC12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CNAS-CC01的要求。

术语“宜”表示CNAS-CC12相应的条款提供了满足CNAS-CC01相应要求的公认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CC12等效的方式来满足CNAS-CC01的要求,需要向CNAS证实该方式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为便于理解和操作CNAS对第2.1.1条补充了注释。

本文件代替了CNAS-CC12:2008。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本文件是强制性的,旨在确保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条款9.1.3执行的一致性。

本文件没有取代CNAS-CC01:2015的任何要求,CNAS-CC01:2015的所有条款均适用。

0 引言
本文件对已获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在认证机构间的转换规定了规范性准则。

该准则也可适用于认证机构获得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其他区域性多边承认协议(MLA)签约成员认可的情况。

本文件的目的是,在由一个认证机构颁发的已获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被转换到另一个认证机构时,确保该认证的诚信性得到保持。

本文件规定了已获认可认证转换的最低要求。

认证机构可以采用比本文件要求更严格的程序或措施,但不能对客户组织选择认证机构的自由作出不正当或不公平的限制。

1 定义
1.1 认证的转换
认证转换被定义为一个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下文称“接受机构”)为了颁发自己的认证,而承认另一个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下文称“颁证机构”)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

上述定义不适用于多重认证(即同一管理体系同时被一个以上的认证机构所认证)的情况。

IAF及CNAS不鼓励多重认证。

2 最低要求
2.1 待转换的认证的资格
2.1.1 只有IAF或区域性MLA签约机构在互认结构第3层(适用时,包括互认结构第4层和第5层)所认可的认证才有资格进行转换。

如果组织所获的认证未经上述认可,应作为新客户予以对待。

CNAS注1:IAF MLA互认结构层级划分参见IAF PR4(可在http://www.iaf.nu/下载),CNAS签署MLA的最新情况可向CNAS咨询。

CNAS注2:对未处于IAF或区域组织MLA范围内的管理体系认证,如果该认证对应的颁证机构和接受机构同时处于CNAS认可范围内,可参照本文件进行转换。

2.1.2 只有有效的已获认可的认证有资格被转换。

已知被暂停的认证不应接受对其转换。

2.1.3 当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中止认证业务或其认可资格到期、认可资格被暂停或被撤销时,在以上情况下转换应在六个月内或认证到期前这两者中较早的时间内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转换前接受机构应通知认可机构(计划转换后颁发的认证在其认可范围内)。

2.2 转换前的评审
2.2.1 接受机构应有过程获得充分的信息用于作出认证决定,并且将该过程通知转换认证的客户。

这些信息应至少包括有关认证周期的安排。

2.2.2 接受机构应实施对转换客户所获认证的评审。

该评审应采用的方式为文件评审以及经评审识别所需的评审方式,例如发现未解决的严重不符合,应包括对转换客户的转换前现场访问以确认认证的有效性。

注:转换前现场访问并不是一次审核。

2.2.3 接受机构应为参与转换前评审的人员制定能力准则。

该评审可由一人或多人实施。

实施转换前现场访问的人员或小组应具备与被评审认证范围适用的审核组相同的能力。

2.2.4 转换前评审应至少覆盖下述方面,并且应完整记录评审及评审发现:
(i) 确认客户的认证处在颁证机构和接受机构的获认可范围之内;
(ii) 确认颁证机构的获认可范围处于其认可机构的MLA范围内;
(iii) 要求转换的原因;
(iv) 拟转换认证的场所(或多个场所)保持着有效的已获认可的认证;
(v) 初次认证或最近的再认证审核报告及最近的监督审核报告,所有在这些审核中发现的但尚未关闭的不符合、以及任何可获得的与认证过程有关的其他文
件。

如果不能获得这些审核报告,或者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并没有按照颁
证机构的审核程序完成,则应将该组织作为新客户对待;
(vi) 收到的投诉及采取的措施;
(vii) 有关制定审核计划和审核方案的考虑。

可获得时,宜对颁证机构制定的审核方案进行评审,见本文件条款2.3.4;并且
(viii) 目前认证转换客户向监管部门约定或承诺的任何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合规性内容。

2.3 认证转换
2.3.1 根据CNAS-CC01:2015的9.5.2条,接受机构不应向转换客户颁发认证,除非:
(i) 其已经验证了针对所有尚未关闭的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ii) 其已经接受了转换客户针对所有尚未关闭的轻微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计划。

2.3.2 当转换前评审(文件评审和/或转换前现场访问)识别出问题妨碍转换完成时,接受机构应将转换客户作为新客户对待。

接受机构应向转换客户解释采取这一措施的理由并形成文件,并将该记录予以保持。

2.3.3 应满足CNAS-CC01:2015第9.5条对正常认证决定产生过程的要求,包括产生认证决定的人员不能为实施转换前评审的人员。

2.3.4 如果在转换前评审中没有识别出问题则认证周期应基于原有认证周期,并且接受机构应针对残余的认证周期建立审核方案。

注:同时注明组织于某日期前获得的认证由其他认证机构颁发时,接受机构可以在认证文件中引用组织初始认证时间。

根据转换前评审的结论,当接受机构必须将转换客户作为新客户对待时,认证周期应始于认证决定的时间。

2.3.5 接受机构应在任何监督或再认证审核开始前对认证作出决定。

2.4 颁证机构和接受机构间的协作
2.4.1 颁证机构和接受机构间的协作对转换过程的有效性和认证的诚信性是非常必要的。

接到要求时,颁证机构应向接受机构提供本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和信息。

当不可能与颁证机构取得联系时,接受机构应记录原因并尽所有努力从其他来源获得必要的信息。

2.4.2 转换客户应授权颁证机构向接受机构提供其寻求的信息。

如果客户持续满足认证要求,颁证机构不应由于组织告知其认证将转换至接受机构而暂停或撤销组织的认证。

2.4.3 当颁证机构发生下述情况时,接受机构和/或转换客户应与颁证机构的认可机构取得联系,
(i) 不向接受机构提供需要的信息;或
(ii) 无理由暂停或撤销转换客户的认证。

2.4.4 发生颁证机构不与接受机构配合、或无理由暂停或撤销转换客户认证的情况时,认可机构应有过程与以应对,包括暂停或撤销其认可。

2.4.5 接受机构一旦颁发了认证,即应通知颁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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