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城区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
医院门诊预约挂号管理办法
![医院门诊预约挂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1f53fd07375a417876f8fc4.png)
医院门诊预约挂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预约挂号管理,规范预约挂号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就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门诊的初诊、复诊、出院随诊和社区转诊的预约挂号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专家”系指有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定的具备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四条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各科要推动层级就诊模式,对疑难病例由接诊医师建议上级医师会诊,挂号室优先满足通过层级就诊方式预约的复诊患者。
第五条各临床科室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行专家上下午错峰出诊制度,有效分流就诊患者。
第六条挂号室负责预约挂号工作,预约挂号可通过人工、电话(114北京市预约挂号统一服务平台)、网络(北京市预约挂号统一平台)、社区转诊等多种方式实现。
挂号室必须指定专人及地点负责办理人工预约和电话预约挂号服务,以及北京市预约挂号统一服务平台信息的录入及传送。
第七条预约挂号采取实名制。
患者预约和就诊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信息和证件。
挂号室应在预约挂号时核实患者实名身份信息。
第八条复诊预约挂号由出门诊医师(病房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决定是否需要复诊,如需复诊,医生应在患者就医(出院)当日开具复诊预约单,确定复诊时间,并嘱患者到门诊挂号室预约挂号窗口登记备案。
第九条预约挂号采取分时段预约的方式,合理安排预约患者数量,减少患者候诊时间。
第十条门诊窗口挂号的号源均可提供预约挂号服务,具体投放的预约号源比例由各科室结合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双向转诊标准建立医院社区转诊预约机制,为患者提供转诊预约挂号服务。
第十二条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转诊预约挂号工作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填写转诊预约挂号单,传到医院门诊挂号室,预约挂号员登记备案后,将预约挂号结果反馈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知患者。
第十三条出专家门诊医生停诊,应按规定审批,尽可能安排同一专业同一级职称的专家接诊,并及时与患者沟通,确保专家门诊质量。
《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43550b0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0d.png)
《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工作安排,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17:00。
电子邮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甲2号,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邮编:100830国家医疗保障局2024年9月5日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要求,现就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强化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筑牢基金监管群众基础,推动社会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员队伍更加稳定,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逐步构建全方位基金监管新格局。
二、重点工作(一)严格社会监督员选任条件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定点医药机构代表、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保群众及其他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相关人士中选任。
社会监督员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关心、支持医疗保障事业,熟悉医疗保障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坚守为民情怀,善于联系群众,能够履行监督员职责。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d5867c9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be.png)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6c4585e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ab.png)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前言:随着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进步,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在医疗机构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患者就医体验,保障公平合理的医疗资源分配,北京市制定了本《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
一、总则1.本规范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患者就医体验,保障医疗安全。
二、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范围1.适用于北京市的各级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专科医院等。
三、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要求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患者能够顺利预约诊疗。
3.医疗机构应当为门诊预约诊疗服务专门设立相关部门或岗位,并明确人员职责,提供专业的服务。
4.医疗机构应制定预约挂号时间安排,确保患者能够在合适的时间段内预约到医生号源。
5.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预约患者的信息管理,确保患者的隐私安全。
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流程2.医疗机构应及时确认患者预约信息,并向患者发送预约成功通知。
3.患者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医生按照预约顺序进行诊疗。
4.如果患者无法按照预约时间就诊,应当及时取消或修改预约,以免浪费医疗资源。
五、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预约诊疗服务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预约患者的就诊率、等待时间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预约诊疗服务相关的指标和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获取患者对预约诊疗服务的评价和意见。
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协同机制,共享医疗资源,提高服务质量。
5.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六、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保障措施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相关流程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2.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关指导和帮助,确保患者能够正确、便捷地进行预约挂号。
3.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差异化的就诊安排。
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124bb516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d4.png)
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电子邮箱:*************.cn二、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邮编:100044。
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附件: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2021年11月26日附件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互认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947d1e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f2.png)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和12345服务热线诉求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0日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制定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目标,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接诉即办”市民反映的医疗服务突出问题,以患者需求为中心、以服务提升为目标,以“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梳理医疗服务流程,着力推进优化服务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就医体验。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门急诊服务,提升就医体验1.优化预约挂号服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6a9acb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55.png)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8•【文号】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印发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方便了群众看病就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对医院实施预约诊疗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预约诊疗服务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订本省(区、市)医院实施预约诊疗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细化和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各级各类医院特别是三级医院要把开展预约诊疗服务作为加强医院管理和推进改革的重点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改进服务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方便和引导群众预约就诊(一)规范预约诊疗服务平台。
省级或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辖区医院共享平台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结合病人管理和随访建立预约平台,通过电话、短信、网络、门诊窗口、自助挂号机、医护工作站、基层转诊等多种形式提供预约。
不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还是医院自行开展预约,都要尽量整合资源,优化服务流程,不同平台间或不同预约方式间争取作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预约。
(二)扩大开放门诊挂号预约号源。
三级医院要逐步增加用于预约的门诊号源,达到绝大部分号源开放给患者预约。
到2011年12月底,所有普通门诊号源要开放预约,不低于85%的专家门诊号源要开放预约。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6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b143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f8.pn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6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预约挂号工作是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诊秩序,减少候诊时间,方便群众就医的有效措施。
开展预约挂号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升医院医疗服务内涵,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满意度的重要工作,是体现医疗卫生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效果的重要内容,应加以强化和推广。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预约挂号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要积极开展预约挂号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预约挂号工作。
要切实加强门诊预约挂号管理,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预约挂号运行方式。
并通过多种形式(网站、显示屏、公示栏、短信等)及时、准确地公示各种门诊挂号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预约挂号工作顺利开展。
二、预约挂号服务应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从2009年第四季度起,全市三级医院都要开展预约挂号服务,并逐步推广到二级医院。
三、各医院要进一步完善与对口支援社区服务机构的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优先为社区转诊的病人提供方便、有效的门诊预约就诊服务。
同时,鼓励大医院结合医改方案,建立覆盖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
四、预约挂号采取实名制。
复诊预约挂号比例不低于40%,口腔科、产科复诊预约比例应达到100%,出院病人门诊复查预约率要达到60%以上。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1d1b91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58.png)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门诊工作实际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一要开展全员培训。
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工作,将《规定》纳入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确保培训全覆盖,奠定好《规定》执行工作基础。
二要完善制度机制。
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门诊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积极推动机构内多部门、多学科协同工作,结合《规定》要求建立符合本机构实际的管理组织架构、工作制度和机制,充分利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做好机构内门诊质量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三要加强专业支撑。
北京市门诊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和各区门诊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要加强督促指导。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有关医疗机构落实《规定》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有关医疗机构《规定》落实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24日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医院门诊预约服务公告范文
![医院门诊预约服务公告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86e99090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6e.png)
医院门诊预约服务公告范文尊敬的患者:感谢您对本医院门诊预约服务的支持与信任!为了更好地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我们诚挚地向您发布以下门诊预约服务公告:一、预约方式:1. 在线预约:您可以通过本医院官方网站、手机APP等平台进行在线预约。
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考相应平台的指引。
2. 电话预约:您可以拨打本医院指定的预约热线进行电话预约。
请保持电话畅通,以便我们能够为您提供及时的预约服务。
二、预约时间:1. 普通门诊预约时间:本医院普通门诊预约服务时间为每天早上8:00至晚上20:00。
2. 特需门诊预约时间:特需门诊预约服务时间以医生的具体出诊时间为准。
请提前关注医生的出诊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特需门诊预约。
三、预约须知:1. 请提前安排好您的就诊时间,并确保届时能够按时前来就诊。
2. 如需取消预约,请提前24小时致电预约热线进行取消,以便为其他患者让出预约名额。
3. 预约时请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以便我们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温馨提示:1. 如遇突发疾病或紧急情况,请及时前往本医院急诊科就诊。
急诊科不接受预约就诊。
2. 在线预约服务量有限,如遇预约名额已满,请您选择其他预约方式或通过挂号窗口进行现场挂号。
3. 本医院门诊预约服务仅适用于普通门诊和特需门诊,不包括住院、手术等其他医疗服务。
五、服务改进与投诉建议:我们一直致力于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如果您在预约服务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建议,欢迎您拨打本医院客服电话进行反馈。
我们将认真倾听您的意见,并努力改进,为您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六、免责声明:本医院门诊预约服务提供的预约名额有限,预约成功并不代表就诊成功。
医生的就诊时间和资源有限,具体的就诊情况还需要根据医生的诊断评估确定。
最后,感谢您对本医院的支持与关注!我们将持续改进服务,致力于为您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祝您身体健康!日期:YYYY年MM月DD日 XXX医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西城区第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西城区第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aa2cd93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c7.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西城区第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京人社医发[2009]187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西城区第三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09〕18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德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77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34期调度会审核同意,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09年11月25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西城区第三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西城区第三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1.北京市西城区德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北京市西城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灵境社区卫生服务站9.西城区月坛街道复外24号楼社区卫生服务站10.西城区月坛街道南沙沟社区卫生服务站11.西城区月坛街道汽南社区卫生服务站12.西城区月坛街道三里河二区社区卫生服务站13.西城区月坛街道三里河一区社区卫生服务站14.西城区什刹海街道爱民街社区卫生服务站15.西城区什刹海街道白米社区卫生服务站16.西城区什刹海街道德内社区卫生服务站17.西城区什刹海街道西四北社区卫生服务站18.西城区新街口街道玉桃园社区卫生服务站19.西城区德胜街道大街南社区卫生服务站20.西城区德胜街道裕中东里社区卫生服务站21.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街道民康社区卫生服务站22.西城区金融街街道文化社区卫生服务站23.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街道宏汇园社区卫生服务站2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街道砖塔社区卫生服务站25.西城区月坛街道社会路社区卫生服务站26.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半壁街社区卫生服务站27.西城区新街口街道西三条社区卫生服务站28.西城区新街口街道西四北六条社区卫生服务站29.西城区展览路街道百万庄社区卫生服务站30.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洪茂沟社区卫生服务站31.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朝阳庵社区卫生服务站32.西城区展览路街道三塔社区卫生服务站33.西城区金融街街道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34.西城区德胜街道德新社区卫生服务站35.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互助社区卫生服务站36.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翠花社区卫生服务站37.西城区展览路街道南礼士路社区卫生服务站38.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百南社区卫生服务站39.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官园社区卫生服务站40.西城区月坛街道木樨地社区卫生服务站41.西城区月坛街道复北社区卫生服务站42.西城区德胜街道黄寺社区卫生服务站43.西城区德胜街道双秀社区卫生服务站44.西城区月坛街道京安社区卫生服务站45.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复兴门铁路社区卫生服务站46.新街口街道西里社区卫生服务站47.西城区什刹海街道柳荫街社区卫生服务站48.西城区德胜街道裕中西里社区卫生服务站49.西城区展览路街道新华里社区卫生服务站5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医院51.北京核工业医院52.北京北广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53.北京市康健科技有限公司门诊部54.北京广安中医门诊部55.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门诊部56.北京万方实业总公司西城西四门诊部57.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卫生所58.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门诊部5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门诊部60.中国科学院机关门诊部6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礼士路门诊部6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旃坛寺门诊部6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卫生所64.中央音乐学院医务室65.外交学院医务室66.国家电网公司医务室67.北京电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医务室68.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卫生所69.中国外文局服务中心医务室70.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医务室71.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72.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73.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门诊部74.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西城门诊部75.北京金华骨专科医院76.北京复兴博爱眼科中心77.北京圣康华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圣康华眼科医院。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43bed8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99.png)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京卫医字[2011]232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232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为深入推动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开展,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局和海淀区公共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出诊管理改善预约挂号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98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全市统一预约挂号平台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16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225号)要求,推动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结合全市预约挂号新举措和统一平台的实施,重点做好二级医院相关的门诊服务流程优化、医师出诊管理和医院信息系统改造等实施工作,推动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
二、各三级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持续强化完善院内医务人员培训与门诊服务流程改造。
结合全市预约挂号统一平台的实施,继续着重做好实名制预约挂号、全号段全号源预约、多种形式挂号服务、取消首诊点名和知名专家层级诊疗、实现三个月预约期等五项预约挂号服务新举措,进一步推进包括分时段预约、取消预约取号、医生工作站复诊预约、相关专业医师间互约、完善社区转诊预约等体现预约方便、快捷、优先措施的有效执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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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2001年2月28日)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控制诊疗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通过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进行管理。
确定《诊疗项目目录》应根据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结合本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三条诊疗项目是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的,应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并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本市《诊疗项目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五条本市成立《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中医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市《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诊疗项目目录》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对《诊疗项目目录》增补和删除的诊疗项目进行审定;负责《诊疗项目目录》审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本市《诊疗项目目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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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市中医局,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三级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我市将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国际医疗服务发展。
为保障此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满足对外开放和建设国际交往中心需要,满足国内外患者多层次医疗需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向患者提供部分特需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比例范围内设置和发展国际医疗部。
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不受影响,不能因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影响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
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b36b20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8a.png)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诊所的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诊所,是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诊所改革试点地区基本标准(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备案设置的诊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开展诊所发展试点管理的本市各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连锁诊所,是指由同一设置方举办,具备相同法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和50%以上的诊疗科目相同,医疗机构名称中包含相同的识别名称,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地址开展执业活动的诊所。
第五条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诊所的备案管理试点工作。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诊所(含连锁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和执业第六条诊所经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可开展执业活动。
各试点区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
第七条举办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当具有临床或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具备信息系统,可记录并上传诊疗信息;(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出诊管理改善预约挂号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出诊管理改善预约挂号服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661f566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de.pn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出诊管理改善预约挂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京卫医字[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出诊管理改善预约挂号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98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要求,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门诊服务效率、扩展门诊服务内涵、改善门诊就诊秩序,缓解优质诊疗资源供需矛盾,引导患者有序就医,现就加强医师出诊管理、改善预约挂号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医师出诊管理(一)做好门诊分类管理各医院要依据按需供给、有序引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和组织普通门诊、专科专台门诊、专家门诊、特需门诊的诊疗力量。
结合各科室门诊开诊情况,动态调整和分配好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从事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的比例。
(二)严格医师出诊管理1.各医院要统筹门诊和住院服务诊疗力量,在原有基础上使医师整体出诊时间提高50%。
要组织好具备门诊出诊资格的住院医师的出诊管理,对于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保障疑难病例诊治、病房查房、手术和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主任医师出诊次数平均每周不少于三个半天,副主任医师出诊次数平均每周不少于五个半天。
2.严格对专家出诊的管理,专家平均每月停诊不得超过一次,并严格专家停诊审批,执行停诊后补诊制度。
(三)强化错峰出诊制度合理编排专家门诊上下午开诊班次,进一步提高专家门诊下午开诊比例,医院每周专家门诊的上下午开诊比例应达到1:1。
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在下午16点后或晚间开设知名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
二、完善预约挂号服务(一)提高预约比例,推行分时预约1.扩大预约号源放号比例,普通门诊和专科专台门诊放开预约号源。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约转诊工作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约转诊工作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7b2cfc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79.png)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约转诊工作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约转诊工作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三级医疗机构,市社管中心:为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有序就医模式,现就畅通预约转诊渠道、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约转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畅通转诊预约通道依托我市基层卫生预约转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转诊平台”,网址:),建立全市统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预约通道。
赋予家庭医生等基层医务人员充足可调配的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二、三级医疗机构号源优先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通过畅通家庭医生预约转诊,使签约患者享受到更便捷的诊疗服务,提高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
二、优先保障基层转诊号源供应综合医联体内的核心医院和其他三级医院,在医院常规放号周期前,应至少提前2周向区域内所有医联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30%以上号源(其中专家号源应不低于50%),重点保证群众需求量大的重点科室和特色科室预约号源供应,并对确需转诊的签约居民在医联体内的就诊需求予以满足。
市级专科医联体核心医院要为合作医疗机构预留不低于10%的专家号源,并在其常规放号时间2周前向合作医疗机构开放预约挂号。
预留专家号源要向昌平区、大兴区、顺义区、通州区、延庆区、密云区、怀柔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平谷区等郊区的合作医疗机构(以区域医疗中心为主)倾斜。
按照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转诊平台上专科医联体号源第一阶段主要保障向郊区区域医疗中心预留投放,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扩大至其他合作医疗机构。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2023年版)(2023年版)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2023年版)(2023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fc6a2003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13.png)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本规范于2023年1月12日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秩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实行非急诊全面预约挂号。
第四条本市实行便利老年人就医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措施。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划分专病或专业门诊,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制度;(二)完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系统,简化网上服务流程,完善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三)在门诊大厅设置预约咨询服务台和规范、清晰、易懂的服务标识,配备方便患者预约的公用设备;(四)为老年人提供挂号绿色通道,设置挂号、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指导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根据核准的诊疗科目,公示各专业不同级别出诊医师的数量与出诊时间。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依照门诊患者病种分类和特点,合理安排各专业不同年资医师出诊;并针对地域、季节特点,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严格对专家出诊的管理,合理编排专家门诊上下午出诊单元数量,进一步提高专家门诊下午出诊比例。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晚间、周末、节假日开设知名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
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提供号源:(一)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特殊就医人群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将除前项以外的其余号源用于各种渠道的预约;(三)预约号源应分时段,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精准至30分钟以内。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https://img.taocdn.com/s3/m/f42eb19969dc5022aaea00f8.png)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城市急救【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7]7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12【实施日期】2017.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2017]70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正式施行之际,为满足患者就医需求,保证急救质量和安全,做好院前急救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衔接,我委将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便民服务”栏目向社会公布140家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70家,二级医疗机构70家,5家医疗机构急诊双地址)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
现将《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暂行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结合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对辖区内各级各类设置急诊医学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优化布局,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于医疗机构在急诊开展特色专科专病和特殊诊疗技术加强指导,并将向社会公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处。
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急诊科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2009年发布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其他设有急诊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要结合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功能定位,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做好院内急诊急救工作。
三、2017年4月15日起,首批未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信息,或者公布信息发生变化的,可。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124508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a0.png)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21【摘要】京卫医字[2011]225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已于2011年8月3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规范转发至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总页数】4页(P49-5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012【相关文献】1.北京市卫生局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2.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3.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 [J],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5.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4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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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城区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秩序,缓解看病难,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西城区全民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便民服务试点工作统一安排,西城区卫计委开发了区级分级诊疗平台。
为配合分级诊疗平台顺利上线,区卫生计生委研究并牵头制定了《西城区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20日12:00前将书面意见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西城区卫生计生委信息规划科。
公示期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2号605室,邮政编码100053)传真:83365454,邮箱xcwjw-xxghk@附件:《西城区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12月13日附件西城区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秩序,缓解看病难,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以及《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京卫医〔2011〕225号)、《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8-2020年度重点任务》(京卫医〔2017〕267号)、《北京市卫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医〔2018〕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预约诊疗服务是指西城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过西城区分级诊疗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区分级诊疗平台”)开展的预约诊疗和预约转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提前为患者安排就医计划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西城区分级诊疗信息平台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西城区倡导就诊者通过网络预约、现场预约、诊间预约、社区转诊等方式提前向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组织建立区分级诊疗平台,提供统一的预约诊疗服务渠道。
第六条区卫生计生委通过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建立统一标准的可预约医疗资源管理库,形成区分级诊疗平台,并具备以下功能:(一)提供全区预约诊疗服务的统一入口;(二)提供预约诊疗实名制身份认证等基础服务;(三)提供预约诊疗信息的采集分析、社会公示、信用名单管理等监管服务;(四)执行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第七条区卫生计生委委托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委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区分级诊疗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并监督区分级诊疗平台的服务,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划分专病或专业门诊,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合理安排不同职称医师出诊。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除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外,也提供影像、检验、超声、体检、住院、日间手术等多种资源预约服务,逐步将所开展的各类门诊及适合的服务项目纳入预约诊疗服务范围,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管理预约诊疗服务工作;(二)建立健全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制度,明确预约服务相关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等内容;(三)完善预约诊疗服务系统,提供多种方式的预约诊疗服务;(四)在门诊大厅设置预约咨询服务台和规范、清晰、易懂的服务标识,配备方便患者预约的公用设备;(五)在分诊台设置连接本单位预约和挂号系统的工作站,配备分诊人员;(六)接收社区转诊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在挂号处设立专门窗口并悬挂“西城区预约转诊取号专用窗口”或类似标识,或者配备院内自助服务设备自助取号。
第九条医疗机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根据准入的诊疗科目,公示各专业不同级别出诊医师的数量与出诊时间,但不得公示医师姓名。
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供号源:(一)至少将全部号源的80%用于各种方式的预约;(二)各医疗机构通过区分级诊疗平台为居民提供两类号源,一类为直接面向签约居民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号源,另一类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约转诊服务号源;(三)将除预约以外的其余号源投放到本单位挂号窗口;(四)大力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三级医院分时段预约诊疗精确到30分钟,二级综合医院分时段预约诊疗精确到1小时,其他机构根据医院自身条件逐步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
第十一条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北京市分级诊疗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家庭医生转诊签约居民的预约就诊需求,原则上各医疗机构根据预约号源总量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一定比例的优先预留号源,并按照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各医疗机构对社区预约转诊患者实行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引导基层首诊、双向转诊。
第十二条各医疗机构需在区分级诊疗平台完成可预约医疗资源的注册。
注册信息应包括:(一)医疗机构注册: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等级、联系电话、网站链接、医院简介、医疗机构类型、到院方式、医疗机构简称。
(二)科室信息注册:医疗机构下具体科室的名称、简介、集成科室大类、基础科室名称、科室编码、基础科室与实际科室对应关系维护。
(三)医生信息注册:医生姓名、工号、医师资格证号、手机号、特长、所属医院、所属科室、专业职称、医生简介。
(四)医技资源名称、检查检验套餐名、检查检验套餐编码、检查检验明细、费用、适应症。
(五)日间手术名称、专家团队维护、费用、手术简介、手术符合条件、注意事项。
(六)住院资源标识、住院资源名称、住院资源数量。
(七)其他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需维护的信息。
第十三条委信息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保障区分级诊疗平台服务的公益性质和非营利性质,统筹管理各医疗机构提供的可预约资源,建立并完善区分级诊疗平台与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机制。
委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区分级诊疗平台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素质培养,确保号源管理和预约服务的规范、公平和高效。
定期开展服务情况分析与评估,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并会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不诚信预约制约机制。
第三章预约挂号第十四条本区实行门诊首诊按专业科室、按医师职称的挂号制度。
第十五条本区实行实名制挂号和就诊。
就诊者应当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挂号和就诊。
第十六条预约诊疗服务时,预约人应提供以下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预约就诊者的姓名;(二)预约就诊者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有效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号码;(三)预约就诊者的联系方式;(四)社区预约转诊时,还要通过区分级诊疗平台提供就诊者相关疾病信息以及健康档案基本信息。
非就诊者本人预约的,还应当提供预约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区分级诊疗平台原则上提供两周以内的预约诊疗和预约转诊服务。
预约截止日期为就诊前一日15时,剩余资源应立即返回各医疗机构,供现场挂号使用。
就诊者通过区分级诊疗平台预约诊疗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就诊日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2次,且在同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只能预约1次;(二)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科室连续七日内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3次。
第十八条预约成功的,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单位应当通过短信、预约转诊单等形式告知预约人就诊时段、就诊科室、医师的职称、取消预约的方式以及对不取消预约且未按时就诊者的制约机制。
第十九条委信息中心应当确保区分级诊疗平台及时将就诊者成功预约信息及时准确地反馈给相应的医疗机构和预约就诊者。
第二十条就诊者通过社区转诊方式进行转诊预约的,享受优先预约及原则上不超过3日内安排就诊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开展社区转诊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以下转诊预约工作:(一)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进行预约转诊;(二)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首诊后,对确需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的患者,由家庭医生在区分级诊疗平台上选择合适的机构和服务项目进行预约转诊;(三) 预约转诊时应以患者病情为依据,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四类慢性疾病是预约转诊工作的重点,具体的转诊标准按照《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 年度重点任务》所附转诊标准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转诊预约工作。
第二十二条通过区分级诊疗平台开展社区预约转诊服务的就诊者,应与西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家庭医生服务签约,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开展社区转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排社区预约转诊服务,解决预约转诊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接诊医师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为就诊者提供诊间预约服务:(一)对需要复诊的,为其预约下次就诊号源;(二)对需要本科室上级医师诊治、需到相关专业科室就诊或者需要会诊的,为其预约相应就诊号源。
第二十五条预约就诊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准时、有序、文明就诊。
预约就诊者因故不能按约就诊的,应在预约就诊时间前一天取消预约。
第四章就诊第二十六条预约成功的就诊者应当凭预约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在预约就诊时段到约定的医疗机构挂号窗口或自助服务设备取号就诊。
第二十七条开展预约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师的出诊管理,原则上不得以医师停诊为由取消已预约的诊疗服务。
出诊安排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周时间内不作变动。
(一)开展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发生医师门诊停诊或排班改变,相关医疗机构应至少提前2天更新停诊信息,并以短信或电话通知预约就诊者更改预约或安排同一专业的同级或更高级别的医师替诊。
如同一专业没有其他同级别医师的,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与预约者协商调整预约时间。
(二)超出规定时间的特殊停诊由相关医疗机构直接通知预约就诊者。
第二十八条预约转诊接收机构接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患者,经相应诊疗后,对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要维持、康复医疗的病例应通过区分级诊疗平台转回到相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管理,并将病例相关诊疗信息、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通过区分级诊疗平台转到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区卫生计生委应加强对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综合评价、绩效考核等范围。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加强预约诊疗服务过程中居民健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扰乱正常预约诊疗秩序,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