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新规政策及配套措施汇编(2016年9月9日公布实施)

合集下载

证监会借壳上市新规

证监会借壳上市新规

证监会借壳上市新规2016年9月9日,证监会终于公布并实施了史上最严借壳新规,即《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并配发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圈子在第一时间做出了独家全文解读,那么具体规定如何呢?律伴网为您解答!证监会借壳上市新规:【第127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6年9月8日附件:《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20160624 严控规避借壳、严管配套融资—重组新规解读

20160624 严控规避借壳、严管配套融资—重组新规解读

严控规避借壳、严管配套融资—重组新规解读2016-06-24 来源:重宇合众作者:君合律师事务所聂明2016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同时,上市部也在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和《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三个规则从多角度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重组上市(即借壳)、募集配套资金及用途、业绩补偿承诺等问题进行了约束,将对市场各方参与主体产生重大影响。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一)《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完善借壳的认定标准现行《重组管理办法》认定借壳的标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2)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3)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近年来,由于IPO排队时间较长,红筹股纷纷回归,其中一些不符合IPO、借壳条件的公司想尽快登陆资本市场,个别创业板公司经营困难又想避免退市等等因素影响,实践中出现了各种规避借壳的重组案例,而现行规则中认定借壳的标准过于单一也给这些操作以可乘之机。

基于此,本次《重组管理办法》的修订重点即在于限制这类规避借壳行为,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完善购买资产规模的认定标准现行规则中购买资产的规模仅考核资产总额一项指标,而资产总额作为时点数,容易被人为操纵,《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原有的资产总额单项指标调整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发行股份等五个量化指标,只要其中任一指标达到100%以上,就认定符合交易规模要件。

这五个指标可以对标的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度量,能有效地避免因指标过于单一而导致人为调节的情形。

由于壳公司通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标的资产在收入、利润或净资产等指标上超过上市公司相应指标100%的可能性较大。

借壳上市新规2017 - 副本

借壳上市新规2017 - 副本

借壳上市新规20172017年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并规定于9月9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你知道或者是了解过借壳上市吗?你知道此次修改的内容具体是什么吗?下面将详细为您解读借壳上市新规2017。

借壳上市新规2017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旨在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

参照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累计首次原则的期限为60个月。

需说明的是,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

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

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延长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

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问责力度。

《重组办法》自6月1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依法、从严、全面”监管重组上市总体上表示支持。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17份,其中有效意见80份,主要集中在“净利润”认定指标、重组上市认定的兜底条款、相关方锁定期等三个方面:关于“净利润”认定指标,有意见提出,对于亏损、微利的上市公司过于严格,建议取消。

考虑到取消“净利润”指标,将不能有效抑制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现象,会加剧僵尸企业“僵而不死”,削弱退市制度“刚性”,《重组办法》中保留了现有认定指标。

关于兜底条款:有意见提出,此类条款缺少细化、量化标准,建议删除。

考虑到此类条款有助于应对监管实践的复杂性,类似条款在其他证券监管规章中也有使用,并且,可以通过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等相关安排,确保执行中的程序公正,因此,《重组办法》保留了认定重组上市的兜底条款并做了进一步完善。

会计实务:借壳上市新规解读

会计实务:借壳上市新规解读

借壳上市新规解读借壳上市是指一家私人公司(PrivateCompany)通过把资产注入一家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

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

直白地说,借壳上市就是将上市的公司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上市的目的。

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总体来看,基本对征求意见稿里面的核心内容没有做任何修订,相反,对于一些征求意见稿没有细化的部分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认定,以便于业界执行相关规定。

1、明确了累计首次原则,但在正式稿中强调了不适用于创业板公司和金融创投行业,即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

2、坚持兜底条款,以应对更加复杂的规避借壳的交易方案出现。

圈子理解认为兜底条款意义重大,对于之前征求见稿发布时圈内小伙伴内提出的收购非实控人关联方资产,即所谓第三方资产,从而规避借壳的行为没有限定,其实类似情况在兜底条款中就可以参照执行了。

实际上,类似借壳案例在过去一两个月时间内,已经观察到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了。

3、关于新老大小股东股份锁定期,进一步细化老股转让行为,并加以限售。

正式稿进一步确认了原实控人等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行为并需要加以限售,即“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实际上,也就是业内通常观察到的不少上市公司进行借壳上市之前,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部分流动股的行为,也就是常说的“老股转让”,该部分其实是借壳上市方案的重要构成部分,敏感的壳费就潜藏其中。

那么,按照正式稿的规定,该部分股份也同样需要限售,这个规定的出台影响较为重大,会直接影响交易对价的博弈谈判和壳费支付的时间进程。

2016年重组新规下借壳上市研究

2016年重组新规下借壳上市研究

2016年重组新规下借壳上市研究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迫切希望通过上市来获取资本市场为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巨大的融资以及资产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种便利,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采用直接发行股票的方式(IPO)上市。

有很多的非上市公司为了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选择了借壳上市的方式。

这种方式也成为当前证券市场公司上市的重要途径之一。

它不仅打通了资本市场的筹资通道,优化了我国资本市场资源的配置,也有利于加速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国金融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市场上的借壳乱象,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2016年9月,证监会修订并颁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措施。

该办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借壳新规”,从量化指标、定性指标、监管层特殊裁量指标多个维度对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完善。

这对想要通过借壳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详细介绍了长城电子借壳中电广通(600764)上市案例的背景、过程及结果,点明2016年重组新规后拟上市公司采用借壳的方式登陆资本市场需要符合的要求及需要注意的风险,并通过分析本次借壳上市的前置准备、审核过程、借壳的成本与绩效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揭示了本案例对我国拟借壳公司进行重组上市的启示。

一文看懂借壳、重组新规(2016)

一文看懂借壳、重组新规(2016)

一文看懂借壳、重组新规(2016)曾有友人向笔者戏称,每周五应该像追美剧一样追证监会的最新政策和新闻发布,上周五(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了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与此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和《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两个问答。

《重组办法》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后两个问答则立即生效,除问答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并购重组项目,不适用该问答外,其余均适用。

纵观前述政策,估计部分上市公司或相关人士不啻看了一部惊悚剧,新政策针对炒壳、借壳等行为下了几剂猛药。

一、新政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新旧政策对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的政策变化较多,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计算方法,证监会曾多次出台问答,本次问答出台前的最近一次问答为2015年11月11日的《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主要差别点对比如下:(二)关于业绩变更新旧政策的对比(三)关于《重组办法》新旧内容的对比二、借壳标准的变化与细化(一)原借壳标准及其规避手法本次新规修订之前,借壳的标准一般为以下三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组成:(1)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2)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变更的同时或之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这一条线购买资产;(3)第(2)项收购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期末资产总额的100%以上。

原借壳标准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并原则(本次也没有改变),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有的地方过松,有的地方有过紧(当然整体上看是松的地方多)的弊端。

针对原借壳标准,实践中规避借壳的手段也主要围绕前述三个条件进行:(1)论证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化:这一类手法包括提高原控制人持股比例或者降低新潜在“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尤其是前者,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往往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形式来提高持股比例从而避免构成借壳;(2)论证上市公司收购的资产不是(或不全是)新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这一条线上的资产,较为典型的是博盈投资(000760)2011年非公开及其后续的一系列案例;(3)论证收购的资产总额比例不到100%,西藏旅游(600749)重组收购拉卡拉精准控制在93.79%,太考验数学水平了。

2016年上市规则

2016年上市规则

2016年上市规则引言:2016年,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一年,证券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上市规则,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本文将介绍2016年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一、注册制的推行2016年,我国资本市场正式启动了注册制改革。

注册制是一种市场化的、依法自律的上市审核方式,相较于之前的核准制,更加注重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有效降低了上市门槛,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注册制的推行使得更多的优质企业能够进入资本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6年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内容,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信息、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遵循的信息披露原则和披露方式,如公告、年报、半年报等。

这些规定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标准和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上市公司治理的加强2016年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了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

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责任等。

此外,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进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和股东大会等制度,增强了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投资者保护的措施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6年上市规则增加了一系列投资者保护的措施。

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保护的宣传。

此外,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市场监管的加强为了加强对市场的监管,2016年上市规则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规定了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追究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效遏制了市场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经营分析会议上的讲话(2)

经营分析会议上的讲话(2)

经营分析会议上的讲话(2)经营分析会议上的讲话篇3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分析三季度经营情况,部署落实四季度工作。

刚才建忠副总裁已经对前三季度公司业务经营情况作了详细分析,下面我主要就三季度工作成效做一些简要评价,对四季度工作部署做一些重点强调。

一、公司前三季度经营状况总体平稳,经营业绩稳中有进,基本符合预期,各项工作均取得有效进展今年以来,公司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呈现出很多新亮点、新成效。

(一)规模利润稳步增长,整体发展情况符合预期。

9月末,集团表内外资产合计5830亿元,同比增长37%,其中:表内资产3662亿元,表外资产2168亿元;所有者权益491亿元,同比增长7%。

1-9月,集团共实现考核利润95.3亿元,完成全年目标的66%,同比增长35.1%。

集团年化ROA和ROE分别为3.26%和19.8%,处于同业先进水平。

其中:办事处板块实现考核利润58亿元,完成年度目标的69%,同比增长41%。

从完成进度看,长沙、大连、杭州等3家单位已超额完成全年任务,北京、武汉等2办事处超过90%。

从金额看,长沙、杭州办事处分别实现利润5.8亿元和5.2亿元,北京、上海办事处利润超过3亿元,广州、大连、海口、南宁、深圳、济南、南京、哈尔滨、乌鲁木齐、合肥等10家单位超过2亿元,但也有上海自贸区、太原、呼和浩特等3家单位考核利润为负。

平台公司板块考核利润增长较快,共实现利润24亿元,完成全年目标的85%,同比增长62%,利润贡献创历史同期最好水平。

从金额看,长城租赁和长城投资分别实现利润6.9亿元和6.8亿元,长城置业4.3亿元,德阳银行2.8亿元,长城证券和长城国际均超过1亿元。

从增长情况看,长城信托同比增长646%,长城置业和长城投资分别增长392%和317%,长城置业(北京)和长城国际同比分别增长296%和156%。

总部事业部共实现自营条线考核利润62亿元,完成全年目标的57%,其中:投资投行事业部实现自营利润9.4亿元,完成全年目标的33%;资金营运事业部实现自营利润4.5亿元,完成全年目标的90%;资产经营部和城镇化金融业务部分别引领条线实现利润28亿元和17亿元,完成全年目标的77%和73%。

我国借壳上市法规分析

我国借壳上市法规分析

国内借壳上市相关法规要点及分析国内借壳上市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要点如下:1-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特殊处理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交易所有权对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 *ST”字样,对股票价格的口涨跌幅限制为5%o在此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1)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2)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3)公司本次购买进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值为正值;(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上市公司被ST后,如首个会计年度盈利,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ST;如首个会计年度仍继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

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如首个会计年度再继续亏损,将被终止上市。

2.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规定2.1权益披露要求投资者(包括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收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比例在5%~30%之间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2.2收购过渡期对董事会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l/3o2.3要约收购及豁免条件收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比例超过30%的,须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1)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2)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2016年中国A股借壳上市分析研究报告

2016年中国A股借壳上市分析研究报告

目 录发行人创始人、董事长兼CEO 倪正东版面设计美术编辑 薛文定研究联系86-10-84535220 转 6666**********************.cn 清科集团客户服务热线400-600-9460*********************.cn 2016年中国A 股借壳上市分析研究报告1引言11.1 我国A 股借壳上市概念及背景分析1 1.1.1 借壳上市概述5 1.1.2 近期资本市场政策背景71.1.3 A 股壳资源形成的原因91.2 我国A 股借壳上市交易现状及价值分析9 1.2.1 IPO 现状分析11 1.2.2 借壳上市交易现状分析12 1.2.3 借壳交易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141.2.4 借壳上市价值分析151.3 我国A 股借壳上市壳公司特征分析15 1.3.1 行业分析16 1.3.2 市值分析17 1.3.3 运营能力分析18 1.3.4 股权结构分析20 1.3.5 资产负债率分析201.3.6 企业属性分析211.4 VC/PE 机构参与借壳上市案例分析21 1.4.1 拉卡拉借壳西藏旅游25 1.4.2 绿地集团借壳金丰投资271.4.3 中天能源借壳长百集团311.5 我国A 股借壳上市面临的风险、机遇及未来发展趋势31 1.5.1 借壳上市存在的问题及风险32 1.5.2 借壳上市的发展机遇分析331.5.3 借壳上市的未来发展趋势图1.1.1.3.1 借壳上市基本操作思路4图1.2.1.1.1 2007-2015年A股市场IPO环比统计9图1.2.1.2.1 全球主要资本市场退市率比较11图1.2.2.1 2009-2015年A股借壳上市成功案例统计12图1.2.3.1 上市公司被借壳复牌后30个交易日内累计超额收益13图1.3.1.1 壳公司前十大行业分布16图1.3.2.1 全部A股上市公司与壳公司市值对比17图1.3.3.1 全部A股上市公司与壳公司经营业绩对比18图1.3.4.1 全部A股上市公司与壳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对比19图1.3.4.2 全部A股上市公司与壳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对比19图1.3.5.1 全部A股上市公司与壳公司资产负债率对比20图1.3.6.1 全部A股上市公司与壳公司民企占比对比21表1.1.1.2.1 A 股IPO 与借壳上市详细对比2表1.2.1.3.1 借壳上市操作流程5表1.2.3.1 七喜控股和世纪游轮被借壳前后股价对比14表1.4.1.1.1 拉卡拉借壳西藏旅游简介22表1.4.1.2.1 西藏旅游被借壳前后主要股权结构变动23表1.4.1.3.1 拉卡拉借壳前的主要股东24表1.4.2.1.1 绿地集团借壳金丰投资简介25表1.4.2.2.1 金丰投资被借壳前后股权结构变动26表1.4.2.3.1 绿地集团借壳前的股权结构27表1.4.3.1.1 中天能源借壳长百集团简介28表1.4.3.2.1 长百集团被借壳前的前十大股东情况29表1.4.3.3.1 中天能源借壳前的股权结构30表 目 录2016年中国A股借壳上市分析研究报告引言A股壳资源是在我国证券市场特定的制度背景和发展阶段下的产物。

资产置换和借壳上市的定义

资产置换和借壳上市的定义

资产置换和借壳上市的定义借壳上市是什么?资产置换是什么意思?这些专业词汇你知道吗?近年来,我国证监会对借壳上市的定义、标准、审核要点做了进一步明确,那么具体是怎样的,律伴网在下文为您讲解,欢迎阅读浏览!一、借壳上市的概念《重组办法》第12条对借壳上市的定义做了说明:“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凡满足该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构成借壳上市。

上述收购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划拨等途径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

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进行借壳上市,经证监会核准并已实施后,再次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无需按借壳上市处理。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包括向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购买的资产。

二、资产置换的定义: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情况,包括整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等形式。

资产置换后,公司的产业结构会得以调整,资产状况将得以改善。

相关知识:(一)借壳上市应满足的一般条件《重组办法》第12条对借壳上市应满足的条件做了规定:“除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借壳新规定

借壳新规定

借壳新规定借壳新规定的引入对于借壳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借壳上市是一种相对容易的方式,被一些企业利用来规避繁琐的上市审核程序,甚至存在一些不良借壳行为。

为了加强对借壳上市公司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相关监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借壳新规定。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借壳上市的条件。

借壳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例如,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增长,盈利能力良好,财务状况健康,且存在长期持续经营能力。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借壳上市公司的实力和可持续性,减少上市公司的风险。

其次,新规定确立了借壳上市的审核程序和标准。

在借壳上市之前,公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上市公司管理层、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股权结构等方面的核查。

同时,还需要对借壳目标公司的绩效、风险等进行评估。

这些审核程序和标准的设立有助于规范借壳上市行为,降低市场风险。

另外,新规定还对借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

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并做到真实、详尽、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传递有关信息。

同时,公司还需要定期公布业绩情况、重大事项、财务状况等,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

这些信息披露规定的引入将有效提高借壳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保护效果。

而此外,新规定还加强了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借壳上市行为的立案查处力度,对于违反规定的借壳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加强了对借壳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规范,减少投资风险。

总体而言,借壳新规定的引入对于借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是一项进步的举措。

通过规范借壳上市的条件、审核程序、信息披露和监管力度,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市场的整体风险控制水平。

对于投资者来说,能够更加了解借壳上市公司的情况,减少投资风险。

同时,新规定还促进了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有助于提升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

杨红伟:借壳上市(重组上市)新规扫描

杨红伟:借壳上市(重组上市)新规扫描

杨红伟:借壳上市(重组上市)新规扫描文/杨红伟金融投行法务网首席律师作者:杨红伟,法学硕士,金融投行法务网首席律师,专注于金融投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业务。

微信号:yanghw08一、起源与背景非上市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市场俗称“借壳”上市(以下规范统称重组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交易类型,市场影响大,投资者关注度高。

为强化对重组上市的监管,2011 年8 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 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首次明确了从严监管重组上市的政策,要求与IPO 趋同。

2013 年11 月,我会进一步规定了“与IPO 标准等同”的监管要求。

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理解为,判断是否构成借壳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二是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总额占比超过 100%”。

实践证明,证监会出台上述规定,市场总体反应良好,普遍认为严格监管有助于规范市场、遏制内幕交易等伴生的违法行为。

但随着并购市场的发展,新的交易模式不断出现,规避监管套利的现象也有所增加,需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优化对重组上市的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鉴此,证监会经充分研究、评估,并参考境外成熟市场监管经验,对《重组办法》进行了修改。

证监会对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后,监管当局对上市公司的重组审核愈发严格,仅三季度以来就有近10家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被否,50余家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了重组方案。

二、新规修改要点1、完善借壳认定标准借壳认定在“控制权变更+置入资产100%”这个标准构成上,均有变化。

(1)控制权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变更”的判断标准,遏制规避套利,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参照成熟市场经验,主要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完善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

修改后的《重组办法》规定,除应遵循《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外,增加了:“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资料]并购重组新政及案例解析上市公监管部

[资料]并购重组新政及案例解析上市公监管部

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审核情况统计
类别 否决 有条件 无条件 合计 数量(单) 22 123 193 338 占比 6.51% 36.39% 57.10% 100%
否决单数22单,比去年多13单 否决率6.51%,高于去年的4.64%
9
并购重组审核概况
提高审核效率,公开审核进度,实现阳光审核、高效审核
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核 分类审核,借壳上市趋严
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并购重组概况——市场整体情况
并购重组绩效显著
提高行业 集中度 改善产业结构和培 育新兴产业 实现资源再配置
5
并购重组概况——市场整体情况 • 并购浪潮正在形成
产业发展水平 提高
一些企业发展 面临成长性问 题,企业对并 上市公司 购的理解也不 断深入
并购浪潮
国家产业政策 支持,很多限制 条件被鼓励政 策替代
研究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创新,引入优先股和定向可转债等;完善市场化
流程简化、分道审批,审核效率提 升
对于涉及多项许可的并购重组申请,
2
定价机制,增加定价的弹性;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财务顾问提供并购融资, 支持并购基金发展,改善并购融资环境
3 5
实行“一站式”审批,即对外一次受 理、内部协作分工、归口一次上会、 核准一个批文 分道制实行,优质并购重组申请豁免, 直接上并购重组审核会,进一步减少 审核周期 依照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 时限为3个月,我会已将平均时间压缩 至20个工作日左右(稽查暂停的除 外)。
3
并购重组概况——市场整体情况

民营公司成为主力军。1564家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1628 单,占比61.0%,但每单金额较小。民营、地方国有、央企 上市公司平均每单交易金额分别为5.5亿元、9.7亿元、19.0 亿元。 创业板公司并购重组活跃。492家创业板公司共发生并购重 组535单,占比20%;每家公司平均发生1.09次,高于主板 0.9次,低于中小板1.1次的水平。但金额较小,主板、中小 板、创业板平均每单交易金额分别为11.98亿元、4.87亿元、 4.20亿元。 信息服务业、影视传媒、游戏行业出现并购热潮。从交易 次数看,制造业、房地产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并购 重组分别为1655单、196单、189单,合计单数占比 76.43%。从活跃程度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影视传 媒行业、游戏行业较为突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四是拟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向 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
此外,本次修改将一并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规则适用方面,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按照修改后发布施行的《重组办法》变更相关事项,如构成对 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申请等程序。
政策全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 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 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 称重大资产重组)。
2019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发布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10月23日
修订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2016修订)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4月16日公布根据2016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16]17号)
第一条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全体董事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及停复牌工作。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决议当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将该预案或者报告
书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承诺,保。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汕府〔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16〕10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业经第十三届8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1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上市公司是推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引领者、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者,也是带动行业持续成长的龙头企业。

为充分发挥我市上市公司在增强地方经济实力、优化产业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强化行业领军地位的作用,推动我市实体经济的发展壮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措施。

第一条本文件中所称的上市公司包括在我市注册,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在我市注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优化上市公司协调服务机制。

市领导“一对一”挂钩联系上市公司,及时协调解决上市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全市相关管理部门围绕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规划建设、环保消防、贷款融资、政策信息等进行重点支持,建立绿色通道,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兑现落实政策,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条优先满足上市公司用地需要。

支持上市公司进入园区投资拓展发展空间,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用地在“招拍挂”过程中,在不违反土地出让政策的前提下,从出让方案中设置产业类型、技术水平、产品品质、产业标准、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给予用地指标安排。

优先保障上市公司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的需要,支持上市公司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商业模式创新,发展众创空间,以“先存量、后增量”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借壳上市新规政策及配套措施汇编(2016年9月9日公布实施)2016年9月9日,证监会终于公布并实施了史上最严借壳新规,并配发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现就最新签发的【第127号】主席令和三个配套措施公告(即证监会公告[2016]16号、17号和18号),及相关说明等一并汇编整理如下,供上市公司、券商投行和各投资机构小伙伴们进一步理解相关监管政策,并留待以后工作中备用。

总体来看,基本对征求意见稿里面的核心内容没有做任何修订,相反,对于一些征求意见稿没有细化的部分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认定,以便于业界执行相关规定。

1、明确了累计首次原则,但在正式稿中强调了不适用于创业板公司和金融创投行业,即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

2、坚持兜底条款,以应对更加复杂的规避借壳的交易方案出现。

圈子理解认为兜底条款意义重大,对于之前征求见稿发布时圈内小伙伴内提出的收购非实控人关联方资产,即所谓第三方资产,从而规避借壳的行为没有限定,其实类似情况在兜底条款中就可以参照执行了。

实际上,类似借壳案例在过去一两个月时间内,已经观察到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了,例如三变科技等。

3、关于新老大小股东股份锁定期,进一步细化老股转让行为,并加以限售。

正式稿进一步确认了原实控人等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行为并需要加以限售,即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实际上,也就是业内通常观察到的不少上市公司进行借壳上市之前,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部分流动股的行为,也就是常说的老股转让,该部分其实是借壳上市方案的重要构成部分,敏感的壳费就潜藏其中。

那么,按照正式稿的规定,该部分股份也同样需要限售,这个规定的出台影响较为重大,会直接影响交易对价的博弈谈判和壳费支付的时间进程。

4、关于新旧规定过渡期的安排,按照证监会统计口径一共是8家公司已经通过股东大会批准,根据圈子观察小伙伴们比较关心的鼎泰新材(顺丰快递借壳标的)等项目已经通过股东大会批准,且已经报会,该类公司应该是按照原来规定执行,不受正式稿出台影响。

其实,借壳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券商投行在做方案时已经充分考虑新规的影响,比如韵达借壳新海股份已经主动放弃配套融资方案等。

5、关于配套融资的安排,进一步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正式稿增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圈子之前也反复强调了,对于借壳标的实力较强的标的,资产证券化更重要,配套融资次之,等顺利上了市,还怕不能融资吗?这次正式稿里面强调了除借壳上市之外的情况是可以同时配套融资的,这就是对于非借壳上市配套融资,也就是产业并购的配套融资安排不受影响,大家不要混淆了。

6、正式稿配套措施中,修订了冷淡期的规定,略超预期,即缩短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

也就是,通常看到的,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时都会公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承诺自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圈子理解,从这个小细节来看,监管层是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同时,鼓励更加市场化的交易博弈行为,如因交易估值等原因出现终止的,无需再等待3个月时间才能停牌,现在配套措施缩短为1个月即可重新进入新的重组周期。

这个规定对于今年已经明确终止重大重组,但具有强烈重组意向的公司属于重大利好。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理念,进一步规范重组上市行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于9月9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旨在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

参照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累计首次原则的期限为60个月。

需说明的是,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

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

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延长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

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问责力度。

《重组办法》自6月1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依法、从严、全面监管重组上市总体上表示支持。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17份,其中有效意见80份,主要集中在净利润认定指标、重组上市认定的兜底条款、相关方锁定期等三个方面:关于净利润认定指标,有意见提出,对于亏损、微利的上市公司过于严格,建议取消。

考虑到取消净利润指标,将不能有效抑制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现象,会加剧僵尸企业僵而不死,削弱退市制度刚性,《重组办法》中保留了现有认定指标。

关于兜底条款,有意见提出,此类条款缺少细化、量化标准,建议删除。

考虑到此类条款有助于应对监管实践的复杂性,类似条款在其他证券监管规章中也有使用,并且,可以通过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等相关安排,确保执行中的程序公正,因此,《重组办法》保留了认定重组上市的兜底条款并做了进一步完善。

关于重组上市相关方的股份锁定期,有意见认为,要求新进大股东锁定36个月,时限偏短;也有意见提出,对新进小股东锁定24个月,期限过长。

经研究,鉴于延长相关股东锁定期是本次加强重组上市监管、遏制短期炒作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前已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多次论证,故不再改动。

另有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交易过程中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的锁定期未作明确,易导致监管漏洞。

经研究,为防止上述主体通过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规避限售义务,《重组办法》进一步明确: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也应当公开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

此外,有意见提出,需对重组上市前相关主体涉及被调查或处罚、擅自实施重组上市的监管措施等条款完善表述。

经研究,对该等意见予以采纳。

按照新规,上市公司及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侦查的,上市公司不能进行重组上市,但有例外情形,即违法行为终止已满3年、本次重组能够消除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行为人追责的除外;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例如存在因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刑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等情形)的,上市公司12个月内不得进行重组上市。

还有意见提出,应保留重组上市的配套募集资金安排、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期限,综合考虑本次改革方向,对此类意见未予采纳。

另外有些意见与本次修订非直接相关,今后将结合实践进一步分类研究处理。

关于《重组办法》的过渡期安排,6月17日发布的新闻稿中已经明确。

据初步统计,从征求意见以来,有8家公司的重组上市方案已提交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这些方案的审核将适用现有规定。

考虑到《重组办法》对重组上市的监管要求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为保证新旧制度有效衔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组办法》发布生效后,重组上市方案尚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本次方案是否符合新规的各项条件,出具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回应投资者质询。

为配合《重组办法》顺利实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同时公布。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也在配套修订,将陆续公布实施。

各项新规施行后,我会将继续完善全流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重组上市行为,遏制虚假重组、忽悠式重组,促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更好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规则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停牌时间为解决重组事项导致的长期停牌问题,前期,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停复牌业务指引。

近日,我会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进行了相应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缩短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3个月内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应当在再次启动的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重点披露前次重组终止的原因,短期内再次启动重组程序的原因。

二是明确交易标的相关报批事项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无法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有关批复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有关报批事项的取得进展情况,并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会在并购重组审核以及其他无需我会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监管中,对标的资产是否依规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进行关注,督促相关方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管标准和要求未发生变化。

下一步,我会将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加强并购重组监管,严厉查处信息披露不真实、忽悠式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关政策浏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