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广安府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缩短征地拆迁还房安置过渡时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后的居住条件,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详见附表),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四章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坚持被拆迁人自愿的原则,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赤政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6〕2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19日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赤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职责为:(一)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文件;(二)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培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四)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五)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征收的项目。
第四条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和旗县区住建、规划、财政、国土、发改、人社、文物保护、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016石家庄桥西搬迁补偿方案
裕华路西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出行条件,实施城市基础交通设施建设,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裕华路西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吉恒街、西至石太高铁线、南至吉恒园小区2排、北至吉恒园小区7排(不含2排、7排,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红线图为准)二、房屋征收主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三、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四、房屋征收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1〕77号)(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8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6号)五、评估机构根据《石家庄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确定。
六、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七、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配套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评估确定。
1、被征收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12700元/㎡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11000元/㎡(三)公摊补助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确定征收范围内成套低层楼房的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
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范文(2篇)
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范文一、工作背景和目标1.1 背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市区规模逐渐扩大,人口密度逐渐增加,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需求日益迫切。
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市政府决定进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供空间和条件。
1.2 目标本方案旨在合理、有序地进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和空间。
二、工作内容和计划2.1 编制征收拆迁规划根据市区发展的需求,组织编制房屋征收拆迁规划。
规划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利益,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规划应明确征收拆迁的范围、时限、程序等重要事项,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2 征收拆迁协商和合同签订组织征收拆迁项目的相关部门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协商,并达成双方认可的协议。
协议内容应详细规定拆迁补偿方式、标准、安置政策等事项,并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 征收拆迁补偿和安置按照协议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被征收拆迁的居民支付相应的货币补偿。
对于无法安置的居民,应提供相应的过渡安置措施,确保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权益不受损害。
2.4 拆迁工作和建设规划的衔接在征收拆迁工作的同时,做好与城市建设规划的衔接。
确保被征收拆迁的土地和房屋能够顺利用于新的建设项目,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闲置。
2.5 法律法规的保障加强征收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保障。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坚决打击违规和腐败行为,保持工作的公正、公开。
2.6 社会稳定和舆情管理在征收拆迁工作过程中,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居民的合理诉求,避免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
及时对外解释工作进展和政策调整,增加透明度,防止舆情的扩散和影响。
三、工作措施和保障3.1 加强组织和领导设立专门的征收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收拆迁工作进行整体协调和指导,统筹安排工作任务。
3.2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征收拆迁工作的运行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016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6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方案与标准
2016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6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方案与标准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6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 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7【实施日期】2016.07.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6月7日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原已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的,以及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住宅,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上住宅被征收的(按照房改政策所购房屋除外),可以参照本办法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房屋补偿是指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四条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丽水市人民政府指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征地房屋补偿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97次扩大会议和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1日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征收棚户区范围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四至范围)及基本情况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为:东至新月路,南至川河路,西至河东路,北至迎宾路;征收面积约1125亩;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征收项目区域涉及月川居委会,下辖7个居民小组,原籍居民人口数4719人,原籍居民户数1950户,房屋2134栋,总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
最终数据以实际核算为准。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三亚“双城”、“双修”和国际化精品城市的建设目标;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征收、和谐征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度市区房屋征收拆迁任务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度市区房屋征收拆迁
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6]19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6
【实施日期】2016.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度市区房屋征收拆迁任务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6〕19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城乡建设重点项目任务顺利完成,经研究,现将2016年度市区房屋征收拆迁任务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2016年度市区房屋征收、拆迁计划表。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6〕45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6〕45号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6日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是指德阳市中心城区,包括旌阳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天元镇、孝感镇、东湖乡的全部区域及双东镇、和新镇的部分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为旌阳区政府。
其中,市区内旌阳区辖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旌阳区政府负责实施,德阳经开区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旌阳区政府委托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旌阳区政府委托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时,应当就委托的范围、事项、事权、责任等予以明确。
市住建局、旌阳区住建局和德阳经开区住建局分别为市政府、旌阳区政府和德阳经开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武政规[2016]28号全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
武汉武政规[2016]28号全⽂市⼈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征地⼯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 各区⼈民政府,市⼈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征地管理,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多元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经研究,现就进⼀步规范征地⼯作提出以下意见: ⼀、明确规范征地⼯作的总体要求 进⼀步规范征地⼯作,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项重要任务。
各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执⾏国家、省、市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征地程序,规范征地⼯作;要积极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盾纠纷,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确保征地拆迁公正、公平、公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征地管理⼯作责任 各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区管委会,下同)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作,包括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等,并确定专门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和保存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资料。
国⼟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征地⼿续,组织落实⽤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及登记等程序。
发展改⾰、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在审查政府投资项⽬的⼯程总投资使,对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社会保险补偿资⾦落实情况进⾏审核。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保险。
农业(经管)部门负责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位。
⽤地单位负责筹集征地拆迁补偿资⾦,配合区⼈民政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地现状进⾏调查,对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进⾏初审,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的使⽤进⾏监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征地项⽬⼟地现状调查⼯作,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定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加强对拟征⼟地的管控,对“抢栽、抢种、抢建”等⾏为予以制⽌,并将“抢栽、抢种、抢建”的具体数据信息及时书⾯报告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9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
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2)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告》发布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细则(最新2016年8月)
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以解危排险、适当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朝阳区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并按照项目进展情况整体推进、分期实施。
第三条征收范围项目位于酒仙桥地区,征收范围为:(一)一期征收范围包括四街坊、电子球场及酒仙桥一中、十一街坊、立新村三个地块。
1、四街坊、电子球场及酒仙桥一中地块,东至酒仙桥一中东侧围墙,电子球场东南侧围墙,四街坊17号楼北侧甬路,酒仙桥四街坊4号楼、11号楼,东电实业退休办(2层楼房);南至酒仙桥路;西至酒仙桥一中西侧围墙外甬路,酒仙桥四街坊1号楼、8号楼、15号楼北侧现状道路;北至酒仙桥一中北侧围墙。
2、十一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南路;南至酒仙桥十一街坊3号楼、4号楼、8号楼、9号楼南侧甬路;西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
3、立新村地块,东至立新村东侧围墙;南至立新村南侧围墙;西至酒仙桥三街坊10号楼、11号楼东侧围墙;北至将台乡驼房营大队平房。
(二)二期征收范围包括六街坊、七街坊两个地块。
1、六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西侧现状道路;南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北侧现状道路。
2、七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红霞中路。
(三)三期征收范围包括二街坊、三街坊、十街坊三个地块。
1、二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南路酒仙桥三小东侧围墙;西至酒仙桥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华信医院南侧甬路。
2、三街坊地块,东至三街坊5号楼、7号楼东侧;西至三街坊2号楼西侧;南至三街坊3号楼南侧;北至酒仙桥南路。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结合《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关于建筑面积超过235平方米的房屋拆迁补助问题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35㎡的部分,与原房屋同时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仍按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给予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给予补助。
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非法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养殖场的拆迁补偿问题(一)补偿条件能够提供建设养殖场时当地政府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证明,当地政府文件批准发展养殖业的证明,或土地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可给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1.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养殖场,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和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9日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搬迁管理,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整部门职能明确市辖区政府在征地搬迁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真正把征地搬迁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实现权责统一。
将市国土资源局原承担房屋用地权属认定职能和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补偿资料审核职能统一下放到市辖区政府负责。
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签订完善各种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补偿资料,经市辖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备案。
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实行评估补偿机制(一)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搬迁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结合本规定第四点确定补偿。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6〕3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8日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的重要意义本意见所称的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通过控制安置房建设,以商品房市场房源解决居住问题或实施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市场化安置,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增加群众居住选择权,满足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可以有效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性安置费用,破解征收拆迁难题。
市场化安置,既有利于解决政府直接投资建房和集中安置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消化库存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一举多得的作用。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市场化安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积极加以推进。
二、实施市场化安置的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城镇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及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吴春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吴春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三府〔2016〕313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吴春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吴春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20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1日三亚市吴春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规范和实施三亚市吴春园片区棚户区(原吴春园旧城改造项目,现已经市政府批准纳入2014-2017年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该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该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要求,结合吴春园片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2010年12月22日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三亚市吴春园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标题和内容予以修订,形成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及基本情况(一)拆迁范围东至河西路(春园段),南至市人民医院及妇幼保健医院围墙,西至原市港务局中学、明珠广场等用地边界,北至吉祥街(东段)。
用地面积约68亩,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实际用地面积以测量为准)。
(二)拆迁主体拆迁人:海南海天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监管单位: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拆迁人:项目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范文(三篇)
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范文一、使用原则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包括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和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
按照《___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镇___发〔___〕___号)的规定,征收拆迁工作经费按户计算,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低于原工作经费(项目补偿安置总费用的___%)的,差额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主体奖励给辖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
三、使用范围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一)征收拆迁事务性支出项目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制定、现场公示、信息登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评估机构选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安置、信访稳定等事务支出的办公、差旅、通讯、交通、宣传、用餐、公证、登报、医药、慰问、保安、法律服务等费用,以及其它与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二)人员费用支出1.补贴。
包括通讯、交通、误餐等符合财经纪律的补贴。
2.完成任务考核奖励。
(三)单位日常开支专门从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可以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
(四)信访遗留问题处置对项目工作经费的结余(不含上述第(三)项单位的结余)上划区级财政,专项用于征收拆迁___和遗留问题的处置。
四、经费拨付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___%;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率达___%时,支付___%;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___%;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按户计算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由属地区政府研究确定,承担征收拆迁职能的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___%;其余工作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参与征收拆迁具体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多少进行分配。
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由区政府进行合理分配。
征收拆迁委托协议签订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___土地上拆迁人按照序时进度拨入区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账户,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分配后,分别划入相关部门账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泸市府地布[2016]41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泸市府地布[2016]41号泸州市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6〕743号)批准,该批次涉及征收江阳区况场镇园墙村3、5社,鱼项村6社;华阳街道江湾村1、2、3、4、5、10、11社及村委会;蓝田街道杨桥村垇上、水竹林社,梨子园村十字路社;黄舣镇界牌村1社;龙马潭区安宁街道齐家社区5、12、28社,柏杨村9、16社的集体土地34.1995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泸州市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园墙村3、5社,鱼项村6社;华阳街道江湾村1、2、3、4、5、10、11社及村委会;蓝田街道杨桥村垇上、水竹林社,梨子园村十字路社;黄舣镇界牌村1社;龙马潭区安宁街道齐家社区5、12、28社,柏杨村7、9、16社。
三、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社织及面积(见附表1-1)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办法(见附表1-2)(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4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过渡费用发放标准的批复》(泸市府函〔2013〕27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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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
一、使用原则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包括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和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6〕110号)的规定,征收拆迁工作经费按户计算,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低于原工作经费(项目补偿安置总费用的6%)的,差额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主体奖励给辖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
三、使用范围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
(一)征收拆迁事务性支出
项目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制定、现场公示、信息登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评估机构选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安置、信访稳定等事务支出的办公、差旅、通讯、交通、宣传、用餐、公证、登报、医药、慰问、保安、法律服务等费用,以及其它与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二)人员费用支出
1.补贴。
包括通讯、交通、误餐等符合财经纪律的补贴。
2.完成任务考核奖励。
(三)单位日常开支
专门从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可以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
(四)信访遗留问题处置
对项目工作经费的结余(不含上述第(三)项单位的结余)上划区级财政,专项用于征收拆迁信访维稳和遗留问题的处置。
四、经费拨付
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30%;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率达50%时,支付30%;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30%;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按户计算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由属地区政府研究确定,承担征收拆迁职能的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余工作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参与征收拆迁具体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多少进行分配。
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由区政府进行合理分配。
征收拆迁委托协议签订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集体土地上拆迁人按照序时进度拨入区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账户,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分配后,分别划入相关部门账户。
五、审批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为区政府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或按区级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批,审批人对项目的开支负总责,实际领款人须签字,不得代签、代领。
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
六、配套措施
各属地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经费使用标准和制度,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七、监督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其他专项资金。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独立建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对审计中发现的不规范使用工作经费或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