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都可以因混同而消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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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二)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二)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二)(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合同终止指的是______• A.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B.合同的解除• C.合同的清偿• D.合同的撤销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合同清偿、合同撤销都不是同一概念。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______• A.无效• B.继续有效• C.效力待定• D.由当事人协商决定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以库存产品替代金钱为给付,属于______• A.单纯清偿• B.普通清偿• C.新债清偿• D.代物清偿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代物清偿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其他给付替代原定给付而为的清偿。

以库存产品替代金钱为给付,属于代物清偿。

4.当事人在清偿时就债之关系的存在、效力表示异议的,为______• A.附保留清偿• B.代物清偿• C.新债清偿• D.单纯清偿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当事人在清偿时就债之关系的存在、效力表示异议的,为附保留清偿。

当债务人对债之存在或有效表示怀疑,又恐不为清偿将承担责任时,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之存在为条件而清偿,或者一边为清偿一边否认债务之存在。

此种清偿属于附保留清偿。

5.下列类型的清偿中,可以证明清偿人在清偿时未承认债之关系的存在的是______• A.新债清偿• B.代物清偿• C.附保留清偿• D.单纯清偿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在否认清偿为法律行为的情况下,“附保留清偿”仍有积极意义,因为该行为可以证明清偿人在清偿时未承认债之关系的存在。

消灭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消灭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它反映了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的存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合同并非一成不变,有时由于主客观原因,合同可能会被消灭。

消灭合同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二、消灭合同的原因1. 合同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当事人协议解除是消灭合同最常见的原因。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自身利益或其他原因,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2. 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履行不能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违约等。

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违约行为包括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等。

4. 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法规等。

三、消灭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消灭合同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当事人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返还财产合同消灭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未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3. 赔偿损失合同消灭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或合同无效等原因遭受损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违约责任合同消灭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5. 不可抗力责任合同消灭后,如果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诉讼时效中断合同消灭后,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消灭之日起重新计算。

混同经营法律后果(3篇)

混同经营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混同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成为其子公司的行为。

在我国,混同经营作为一种常见的市场行为,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混同经营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混同经营的法律后果,以期为企业和法律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混同经营的法律特征1. 合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合并协议或其他方式,合并为一个新企业的行为。

2. 吸收:吸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吸收其他企业成为其子公司的行为。

3. 法律后果:混同经营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混同经营的法律后果1. 权利义务的混同混同经营后,原企业的权利义务将合并至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

具体表现为:(1)债权债务关系混同:原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主张债权,债务人应向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履行债务。

(2)合同关系混同:原企业的合同关系将合并至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应继续履行原合同。

(3)知识产权混同:原企业的知识产权将合并至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享有原企业的知识产权。

2. 法人资格的混同混同经营后,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将合并至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

具体表现为:(1)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取得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原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

(2)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承担原企业的法律义务。

3. 注册资本的混同混同经营后,原企业的注册资本将合并至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

具体表现为:(1)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

(2)原企业的股东成为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的股东。

4. 财产混同混同经营后,原企业的财产将合并至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

具体表现为:(1)原企业的财产归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所有。

(2)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应承担原企业的财产责任。

5. 营业执照混同混同经营后,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将合并至新企业或被吸收企业。

合同成立的三要素

合同成立的三要素

合同成立的三要素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成立的三要素第一节:合同当事人的合意1.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的第一要素是当事人的合意,即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当事人的合意是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的。

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以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明确表示其意愿的行为。

1.2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即当事人的意愿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真实意愿。

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无效。

1.3意思表示的自由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自由,即当事人应当自愿地表达其意愿,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或者影响。

第二节:合同标的的确定性2.1合同标的的概念合同成立的第二要素是合同标的的确定性,即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标的。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合同的核心内容。

2.2合同标的的合法性合同标的应当合法,即合同标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3合同标的的具体性合同标的应当具体明确,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

第三节:合同形式的要求3.1合同形式的概念合同成立的第三要素是合同形式的要求,即当事人应当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来表达其意思表示。

3.2合同形式的种类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3.3合同形式的选择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交易习惯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

对于一些重要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建议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以便于证据的保留和纠纷的解决。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当事人的权利1.1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履行合同标的的交付、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等。

混同的法律规定(3篇)

混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导致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现象。

在我国,混同是债消灭的五种情形之一,与抵销、免除、混同、债务更新和提存并列。

本文将深入探讨混同的法律规定,包括混同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

一、混同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使得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现象。

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成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成为债权人,从而使得债权债务关系自然消灭。

2. 特征(1)债权债务的同一性:混同的前提是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二为一。

(2)债的关系的消灭:混同导致债的关系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债务。

(3)混同的不可逆性:一旦发生混同,债的关系将永久消灭,无法恢复。

(4)混同的法定性:混同是一种法定情形,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

二、混同的构成要件1. 债权债务的同一性混同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债权债务的同一性,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二为一。

具体表现为:(1)同一人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2)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合并为一个主体;(3)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存在继承、转让等法律关系,导致债权债务关系合并。

2. 债权债务的存在混同的构成要件之二是债权债务的存在。

具体表现为:(1)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混同的前提;(2)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3)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可执行性。

3.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的构成要件之三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具体表现为:(1)债权人成为债务人;(2)债务人成为债权人;(3)债权债务关系合并为一个主体。

三、混同的法律效力1. 债的关系消灭混同导致债的关系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债务。

具体表现为:(1)债权人丧失债权请求权;(2)债务人免除债务承担义务。

2. 权利义务转移混同导致权利义务转移,即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债务人,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债权人。

具体表现为:(1)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债务人;(2)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债权人。

所有权的消灭--混同

所有权的消灭--混同

混同。

这是指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无并存的必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
押权消灭。

另外,物权的混同还指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与以该他物权为标的物之权利归属
为丙设定了抵押权,后来丙因某种原因取得了甲的土地使用权,这时土地使用权与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的抵押权归属于一人,抵押权消灭。

物权因混同而消灭,是为原则。

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物权虽混同也不消灭。

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如果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他物权就不因混同而消灭。

例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先抵押给乙,然后又抵押给丙,乙为第一次序的抵押权人,丙为第二次序的抵押权人,以后如果甲取得乙的抵押权或乙取得甲的所有权时,依混同消灭的原则,使乙的抵押权消灭,则甲就可能因丙升为第一次序的抵押权人受到损害,所以从甲的利益出发,乙的抵押权就不因混同而消灭。

再如,甲对乙的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丙,后来甲又取得了该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混同,如果使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则势必引起丙的抵押权消灭,所以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以免损及丙的利益。

国开合同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

国开合同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

国开合同法形考任务1试题及答案一、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试题 1下列合同中属于格式合同的有()。

正确答案是:铁路运输合同, 保险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试题 2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有()。

正确答案是: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试题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的有()。

正确答案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签订的收养合同试题 4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

关于这一行为,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正确答案是: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试题 5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

正确答案是:保证, 抵押和质押, 留置, 定金试题 6下列合同债权中,不能转让的有()。

正确答案是:抚养请求权, 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试题 7以下各选项中对合同变更的效力描述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是:合同的变更具有确定性, 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对将来发生效力, 合同变更仅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部分发生效力, 合同变更对当事人未变更的部分仍维持其原先的效力试题 8下列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有()。

正确答案是:基于扶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劳动报酬请求权, 人寿保险请求权试题 9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承诺的情况有()。

正确答案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 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试题 10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设定的方法有()。

国际商法习题集解答

国际商法习题集解答

第三章代理法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1.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B.法定代理C.指定代理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B.默示的授权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追认3.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C.间接代理D.复代理4.公民甲为某保险公司合法保险代理人,甲在授权内的行为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B )。

A.代理人甲B.保险公司C.投保人D.甲和保险公司5.根据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有偿代理中,本人不应承担的义务是( B )。

A.支付佣金B.偿还代理人因正常业务支出而产生的费用C.偿还代理人因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的费用D.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的帐册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 D )。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7.在代理制度中,行为人的行为对本人具有拘束力的情况为( A )。

A. 行为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B.行为人可以不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C.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一切行为D.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8.在大陆法中,委任表明了( B )。

A.本人与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B.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C. 本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D.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9.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认为是具有 ( B )。

A.明示代理权 B.默示代理权C.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追认代理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1.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产生的原因有(ABCD)。

合同混同的法律后果(3篇)

合同混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混同,是指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混同的现象。

合同混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一种违约行为,其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混同的定义、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混同的定义及原因(一)合同混同的定义合同混同,是指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混同的现象。

具体表现为:1. 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 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 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二)合同混同的原因1. 当事人过错: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内容不明确、履行方式不当等,从而引发合同混同。

2. 不可抗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引发合同混同。

3. 第三方原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第三方违约、第三方侵权等。

三、合同混同的法律后果(一)合同解除1.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合同混同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在合同混同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二)违约责任1.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混同发生后,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非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在合同混同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1. 重新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混同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

2. 法院判决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在合同混同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定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有什么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有什么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有什么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有什么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

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

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合同混同的含义及成立

合同混同的含义及成立

合同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债权人于债务人系处于对立状态,法律乃在于规范此类对立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合同混同的含义及成立为:1、合同混同的含义(1)一般定义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2)广义的混同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②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③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它们虽有共性,但又各具特殊性,应分别考察。

本文仅讨论第二种类型。

2、合同混同的成立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2)特定承受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106条)。

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

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

综上我们可知,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这三种情形。

而且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有效合同具备的三个条件

有效合同具备的三个条件

有效合同具备的三个条件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的有效性1.1合同的定义1.2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表示出来并得到对方的接受。

1.3合同的生效合同在当事人签订后,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具备一定的条件时生效。

1.4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包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章:当事人的资格2.1当事人的定义当事人是指参与合同订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当事人的资格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与合同内容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履行合同;(2)依法请求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3)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2)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接受对方的履行,不得无故拒绝。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3.1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等。

3.3数量和质量合同应当明确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数量应当具体、确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当事人的约定。

3.4价款或报酬合同应当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3.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应当明确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3.6违约责任合同应当明确当事人违约时的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7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应当明确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履行的定义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4.2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适当履行合同义务;(3)协作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二)成立条件: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2、该数宗债务种类相同; 3、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三)抵充的确定方法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 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 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 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害之间 作出选择。理由是解除合同足以使合同 关系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这使不履行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失去了基础。
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并存, 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 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基于债务不履 行的损害赔偿,理由是因不履行发生的 损害在合同解除前已存在,不因解除合 同而失去。
第六节 混同
一、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人的意志无关。 三、效力: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下列情况,债因混同而消灭的( )。 A.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 B.甲法人(债权人)与乙法人(债务人) 合并 C.丙(非法人组织)被丁(非法人组织) 吸收合并 D.戊(非法人组织)与乙(非法人组织) 新设合并
3、方法:
通知抵消,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4、效力
(1)双方的债权债务在抵消数额内消灭; (2)溯及于得为抵消时: ①支付利息的债务消灭; ②迟延责任不再发生; ③债务人发生的违约责任免除。 (3)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无效。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 场欠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 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根 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一些学者认为这里的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要求实际履行,但 另一些学者对此表示否定。
习题1: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 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 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 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22页]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22页]

四、清偿抵充
(一)清偿抵充的意义
所谓清偿抵充,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债务, 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应抵充何宗 债务的方法。
(二)清偿抵充的要件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 3.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额
(三)清偿抵充的方法
1.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人身的不确定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当事人与标的物
1.提存的当事人
提存既然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寄存合同关系, 那么当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与债权人。
2.提存的给付物
提存物应限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当提存标的物与合同标 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二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 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的, 则不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公证规则》第13条第2款)。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意义
1.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含义
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有两种含义:一是根据某种原因, 合同之本体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二是仅指合同权利或义务 的消灭。此种意义多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即一方的权利或 义务,因某种原因不复存在。
2.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原因
《合同法》第91条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情形进行了列 举规定,即(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的混同;(7)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之权利义务消灭的一般效力
1.从属权利消灭 2.后合同义务的产生 3.债权证书的返还和涂销
第二节 清 偿
一、清偿的独立价值

2020年电大《合同法第》第三次考核

2020年电大《合同法第》第三次考核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题目1正确获得3.00分中的3.00分标记题目题干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

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

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B. 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C. 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D. 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反馈你的回答正确The correct answers are: 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 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题目2正确获得3.00分中的3.00分标记题目题干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提存B. 抵销C. 免除或混同D. 清偿反馈你的回答正确The correct answers are: 清偿, 提存, 抵销, 免除或混同题目3正确获得3.00分中的3.00分标记题目题干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人的主要义务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容忍义务B. 工程保修义务C. 如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程的义务D. 隐蔽工程隐蔽前的通知义务反馈你的回答正确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容忍义务, 隐蔽工程隐蔽前的通知义务, 工程保修义务, 如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程的义务题目4正确获得3.00分中的3.00分标记题目题干仓储合同可以终止的事由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提存仓储物B. 仓储物灭失C. 返还仓储物D. 承受仓储物反馈你的回答正确The correct answers are: 返还仓储物, 提存仓储物, 承受仓储物, 仓储物灭失题目5正确获得3.00分中的3.00分标记题目题干债权人不是有效的受领清偿人的情形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出质B. 债权人被宣告破产后C.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出质D. 债权人的债权已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反馈你的回答正确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出质, 债权人的债权已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 债权人被宣告破产后题目6正确获得3.00分中的3.00分标记题目题干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有()。

第六单元测试 10069-合同法答案 广东开放大学

第六单元测试  10069-合同法答案  广东开放大学

第六单元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练习题一、判断题1.债务人履行之后,即无须承担任何合同义务。

2.提存以后,提存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5万货款,乙商场须付给甲2万元装修款,现在甲欠费已经到期,乙欠费已过诉讼时效。

甲可以抵销。

4.甲欠乙10万元货款,已经到期,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提出将自己新进的一批货物折抵贷款给乙,乙表示同意并受领了该货物。

此时,乙的债权已经消灭。

5.合同解除之后,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6.根据买卖合同,甲须交付一颗珍贵珠宝给乙,但是乙由于兴奋过度,精神混乱,丧失行为能力,甲无奈只得提存该珠宝。

提存机关保管不善,一场大火烧毁了该珠宝。

此时,乙的法定代理人终于确定,甲可以向他要求支付价款。

7.甲欠乙1万元,随后,甲乙关系越来越好,乙遂决定把这1万元送给甲,于是乙对甲说,“这一万元不用还了。

”甲十分高兴。

第二天,乙发现甲殴打乙的小孩造成其重伤,遂决定撤销赠与,要求甲还款。

甲拒绝,认为此时债权已经消灭。

8.合同解除以后,既然合同已经解除了,即不能再主张违约责任,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9.混同以后,债权债务绝对消灭。

10.任何违约行为均会导致合同解除权产生。

11.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消灭,那么,以此债权存续为前提的从权利也相应消灭。

12.解除权是形成权,单方行使权利即可使得合同关系发生消灭的效果。

13.根据解除权的发生原因,可以将解除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14.解除权作为债务人违反义务的结果之一,在履行债务仍有可能时,债权人在行使解除权之前,应给予债务人再次履行的机会。

15.解除权因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抛弃而消灭,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抛弃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

16.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得终止履行。

17.代物清偿不须有当事人的合意。

18.债务清偿时,债务人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

19.法定抵销不以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为条件。

20.提存后,债务人不需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即为有效。

合同混同和抵销的区别

合同混同和抵销的区别

合同混同和抵销的区别合同的纠纷是多样的,因为合同⼀经签订就会给双⽅带来协议上确定的权利义务,同时对于合同多了就会容易造成混同,那么合同混同和抵销的区别是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您的阅读。

合同混同和抵销的区别(⼀)抵销,是指两⼈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冲抵所负债之清偿,⽽使双⽅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为。

例⼦:甲⽋⼄50元,⼄同样⽋甲50元,两个的债权债务刚好可以抵消。

(⼆)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从⽽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例⼦:甲(⽗)和⼄是⽗⼦关系,且⼄已经成年,甲⽋⼄100元,当甲去世后,⼄继承了甲的财产后,债权债务就同归⼀个⼈,这个时候就是财产的混同。

法定抵销的条件法定抵消就是由法律规定⾏使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的抵消意思表⽰就可以发⽣法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可以将⾃⼰的债务与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

通知⾃到达对⽅时⽣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因此,法定抵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双⽅互负债务。

债务抵销是以当事⼈双⽅互负债务为基础的。

如果只有债权或者债务,都不能发⽣抵销的效果。

(2)双⽅债务均已到期。

债务抵销的效果是清偿债务,因此只有履⾏到期债务的时候才能⾏使债务抵销,否则就是强制对⽅履⾏债务。

(3)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互负的债务性质和特点要⼀致,⽐如都是⽀付⾦钱或者其他物品。

偿还债务的物品质量、规格、等级有差别的,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是如果⼀⽅主动以⾃⾝品质较好的与对⽅品质较差的抵销,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通过⼩编的整理可以知道,合同混同和抵销的区别主要是,混同是债权债务归于同⼀⼈,从⽽使债的关系消灭。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总结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店铺进⾏在线的法律咨询,这⾥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合同消灭的名词解释

合同消灭的名词解释

合同消灭的名词解释合同消灭,这可是合同法领域中相当关键的一个概念呢。

从本质上讲,合同消灭意味着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啦。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发生的哦。

首先,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清偿。

什么是清偿呢?就好比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按照合同的约定把货款付给了甲,甲也把货物完整地交给了乙,这时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得到了履行,合同的目的已经达成,那这个合同自然就消灭了呀。

这就像是一场接力赛,每一棒都顺利交接完成,比赛也就结束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的解除。

这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呢,就是双方在合同中事先就约定好了解除合同的条件。

比如说,甲乙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他们在合同里写明,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无法居住超过一个月,那么合同就可以解除。

结果真的发生了地震,房屋损坏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约定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法定解除则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来解除合同。

比如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另一方就有权利解除合同。

就像甲和乙签订了购买特定型号手机的合同,结果乙却给甲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同型号的手机,这就是严重违约,甲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抵销也是导致合同消灭的一种情形哦。

假如甲欠乙1000元,乙也欠甲1000元,双方债务的种类和品质都相同,那么这两个债务就可以相互抵销,抵销之后,他们之间关于这1000元债务的合同关系就消灭了。

这就像是两个人互相欠对方东西,直接相互抵掉就好了,简单又高效。

提存也会让合同消灭。

比如说,甲要向乙交付一批货物,但是乙却一直拒绝接收,甲没办法就把货物交给了提存机关。

一旦甲完成提存的手续,甲对乙的交货义务就算履行完毕了,这个货物买卖合同也就消灭了。

这是为了保护甲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乙的无理拒绝就让甲一直处于履行义务的不确定状态呀。

混同同样会使合同消灭。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的时候,合同关系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例如,甲公司吸收合并了乙公司,而乙公司之前欠甲公司一笔钱,现在因为甲和乙成为了一家公司,这笔债务也就不存在了,相应的合同关系自然就消灭了。

合同消灭名词解释

合同消灭名词解释

合同消灭名词解释合同消灭,这可是合同法领域中相当重要的一个概念呢。

简单来说,合同消灭就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啦。

合同就像一座桥梁,连接着双方或者多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合同消灭的时候,就意味着这座桥梁被拆除了,双方之间基于这个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就终止了。

比如说,你和一家装修公司签了合同,让他们给你的房子装修。

当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把房子装修得漂漂亮亮,你也按照合同付了款,这个时候呢,这个装修合同就消灭了。

合同消灭有很多种原因哦。

首先就是清偿啦。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像前面说的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履行了装修的义务,你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双方的债务都得到了清偿,合同自然就消灭了。

这就好比两个人互相还钱,钱还完了,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就不存在了。

还有解除合同也会导致合同消灭呢。

解除合同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就是双方在合同里事先约定好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比如说,在一份租赁合同里,双方约定如果房屋被政府征收,那么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法定解除呢,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比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像突然发生地震把要出租的房子震垮了,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抵销也是合同消灭的一个原因。

比如说,甲欠乙1000元,乙也欠甲800元,双方的债务种类相同,都到了履行期,那么就可以互相抵销,抵销之后,他们之间这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

这就像是两个人互相拿着对方的东西,一交换,就两清了。

提存也会造成合同消灭。

什么是提存呢?就是当债务人要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就可以把标的物提存。

比如说,你要给一个远方的朋友送一批货物,结果你怎么也联系不上他,你就可以把货物交给提存机关,一旦提存完成,你对朋友的债务就视为履行了,这个合同也就消灭了。

混同同样会使合同消灭。

混同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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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都可以因混同而消灭吗
合同并不都会因为混同消灭,这是有条件的,只有满足条件才会消灭。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

例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当然消灭。

混同的原因有:继承(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企业合并;债务人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

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

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

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

比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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