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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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

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

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2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26号)有关规定,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条件下,作出了一些政策上的调整。

一是提高教龄补贴。

将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经费提高到100元/月,继续补发20元/年直至15年。

调整后,30年教龄的民办教师月人均教龄补助不低于180元,比原来增长1.6倍。

二是调整离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

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300元/月,年满70岁不满8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400元/月,年满8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600元/月。

三是落实民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

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享受当地政府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同时,民办教师在享受公办教师同等报酬时,不同学段的报酬要逐渐增长,缩小同学段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的报酬差距。

2019年起,幼师最新政策和幼薪资标准是多少

2019年起,幼师最新政策和幼薪资标准是多少

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幼师无疑是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幼师的工资待遇问题也是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那么,国家对于幼师都有哪些政策呢?目前幼儿园老师的工资待遇又是怎样的?去年,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吕玉刚司长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解读。

其中,对幼儿教师的待遇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严格按配备标准,补足配齐教职工数量。

一支数量充分的教职工队伍是办好一个幼儿园必不可少的条件。

保障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按要求配备好教职工,这是遵循教育规律、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基础。

所以《意见》在强调这个问题时要求: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民办园要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二、《意见》明确要求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要足额发放,同工同酬。

由于长有存在的编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公办园教师有编制内、编制外两种情况。

编制内的老师待遇基本上有保障,存在的问题是整个教师队伍存在的共性问题。

但是编制外的老师和编制内的老师相比较,待遇差距在有些地方比较大,还没有做到同工同酬。

《意见》中的“统筹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其中一方面的含义就是同样的老师、同样层次的老师的收入待遇、基本政策应该是一样的。

三、为了落实教师待遇,提出“统筹经费渠道”。

这就要求地方政对于公办园的教职工,无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要对经费进行统筹管理。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教师身份不同,使得一些教师工资发放的经费来源得不到保障。

这就对地方政府提出了要求,必须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必须认真地去落实这个目标。

“统筹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统筹经费渠道”,这两个统筹的提出实质上就是在工资标准上要统筹,要执行相应统一的工资收入政策。

四、报考教师资格证要求:1、学历:大专学历可以报考幼儿,小学教师资格证。

本科学历可以报考幼儿,小学,中学教师资格证。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实际上,被退代课教师有的地方给了,却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给。

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教人[2011]8号文,第一条4款“将辞退代课教师依法纳入社保。

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据不同情况,将辞退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国办[1997]32号文《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

可现实是大部分省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

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

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1.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统称各区县政府)2.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

筹设、设立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县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筹设、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已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增设高中,由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在原登记机关按规定登记。

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职学校、民办幼儿园、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同)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由新校区所在地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拆分,根据办学层次重新审批办学许可并登记。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2019年民办教师新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中央对2019原民办教师新政策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民办教师中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人:1、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2、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3、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1、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2、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3、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

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

那么今年全国两会有哪些热点提案呢,一起来了解最近几年全国两会关于民办教师提案最新消息解读,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全国两会关于民办教师提案最新消息解读民办教育是历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

今年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更是直言,300万民办学校教师对未来没有稳定预期。

闻听此言,笔者颇有同感。

如果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待遇问题再不及时解决,久拖下去将对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更大负面影响。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是民办学校的一大优势。

大量聘请兼职教师,是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较低并能够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另一方面,高薪选用少量优秀专职教师,使之成为骨干,专兼结合使民办学校不仅教师队伍相对稳定,而且教育质量也在不断提升。

但是,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措施很多仍停留在文字层面,反而实施了一些不符合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的政策。

比如,有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标准当然包括教职工队伍条件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4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4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经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特制定《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相关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2019年3月27日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2019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开局之年,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深入推进之年。

民办教育发展已进入改革创新攻坚期、健康规范发展期和质量内涵提升期。

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坚持和加强党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的各项工作,提高风险防控和化解能力,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依法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教育强国建设。

一、健全制度,完善配套政策1.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印发、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

指导各地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地方政策体系,因地制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部等相关部门)2.完善各项扶持政策。

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坚持分类施策,释放改革红利,落实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支持等方面的政策。

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3.制定独立学院规范改革方案。

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新政策

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新政策

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新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教育事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教育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和制度,以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提升教师素质。

其中,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新政策成为了广大教师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新政策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以期更好地为广大教师服务。

一、政策概述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新政策是指在原有的教龄补贴政策基础上,对原民办教师实行教龄补助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民办学校,适用于在民办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

具体来说,按照不同的教龄和不同的学历层次,原民办教师可以获得不同的补助标准。

在教龄方面,补助标准从1年开始,逐年递增,最高可达到10年。

在学历方面,补助标准则根据教师的最高学历层次来确定。

二、政策意义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新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民办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教育教学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政策能够激励民办学校教师投入更多的心血和精力来从事教育工作。

在民办学校中,教师的待遇和工作环境相对较差,很难获得和公办学校教师相同的待遇和保障。

此时,教龄补助政策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差距,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干劲。

其次,该政策能够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在民办学校中,由于各种原因,教师队伍的建设相对较弱,存在着一些教育教学水平不高、教学经验不足的问题。

此时,教龄补助政策的实施,能够吸引更多有经验、有能力的教师加入民办学校教育事业,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政策实施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新政策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和民办学校共同努力,确保政策顺利实施,为广大教师提供更好的服务。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民办学校教师了解到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提高教师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及时回应教师的疑问和需求,解决教师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其次,民办学校应该积极落实政策要求,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06•【文号】教人[1992]41号•【施行日期】199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1992年8月6日)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

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

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补充合格师资的同时,“八五”期间要继续着重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和提高。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0.20•【文号】教人厅[1997]25号•【施行日期】1997.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1997年10月20日教人厅〔1997〕25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教师节前下发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师工作重要决策的意义,将各方面的认识统一到国办《通知》的精神上来。

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保证在本世纪末妥善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

二、要根据国办《通知》精神,从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制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各项具体政策,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

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工作中,要加强对民办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教育教学水平的考核,并注重本人对农村教育事业的实际贡献。

三、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管理。

按农村教育费附加40%计算,其经费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当首先做到民办教师同工同酬;其他地区要努力加快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步伐。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9.12•【文号】财教〔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9年9月12日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关于民办教师待遇的中央文件一

关于民办教师待遇的中央文件一

关于民办教师待遇的中央文件一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发展,为满足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民办教师在教育体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民办教师待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民办教师待遇的文件,旨在保障和提高民办教师的待遇,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央文件一针对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和政策支持。

本文将分析这一中央文件,探讨其中的内容和影响,并对之后的发展提出一些思考。

一、中央文件一的背景和目的中央文件一是中央政府对于民办教师待遇问题的回应。

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民办教师虽然起到了补充和扩大教育资源的作用,但长期以来受到的待遇不够公平、合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政府决定出台中央文件一,旨在明确规定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升迁以及培训等方面的权益。

中央文件一的目的是通过设立统一的标准和政策,消除教育体制内存在的二元待遇现象,确保民办教师享有与公办教师相当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这一文件的出台,对于民办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央文件一的具体内容1. 工资待遇:中央文件一明确规定,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公办教师同等岗位的工资水平。

这一举措意味着民办教师将享受到与公办教师同样的待遇,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2. 福利待遇:除了工资外,中央文件一还强调民办教师应享有与公办教师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年假等。

这些福利的提供将进一步改善民办教师的生活质量。

3. 职称评定和晋升:中央文件一指出,民办教师应参照公办教师的职称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和晋升。

这一规定公平公正地保障了民办教师的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培训和发展机会:中央文件一明确提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师的培训和发展支持,提供更多的专业学习机会和进修机会,帮助他们不断提升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三、中央文件一的影响与问题中央文件一的出台对于提升民办教师待遇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教育部为教师减负

教育部为教师减负

教育部为教师减负老师们,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又有一系列大动作!12月16日上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近日出台的多个和老师息息相关的政策。

其中包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以及中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就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出台的有关政策。

这些都是为了落实去年年初中央下发的4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而打出的一套“组合拳”。

发布会第一时间对这些政策一一进行解读,一起到现场看看↓↓↓《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两个文件有关情况如何?一起听教育部教师司司长任友群的解读↓↓↓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2019年是中央确定的“基层减负年”。

就教育系统来看,教师负担过重一直是舆论较为关注的问题。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中小学教师减负这个制度性文件,正是贯彻中央为基层减负精神、回应基层教师负担过重呼声的重要举措。

文件从提高认识、协调规范监督检查评议考核事项、社会事务进校园、精简相关报表填报、中小学教师转岗借调、加强组织领导等6个方面提出了20条切实可行的措施。

系统回答了为什么减负、如何减负、减负的重点是什么、谁来减负四个问题。

一为什么要减负教师的主业是教书育人。

给教师减负,实际上就是让教师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教书育人的主业上去,放到立德树人的使命上去。

这既是遵循教育规律的内在要求,更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怎么来减负教师不合理负担是多年积累造成的,有一定的复杂性。

文件从老师们反映比较强烈的不合理负担入手,提出了减负的路径。

首先,分类治理,从源头上查找教师负担,大幅精简文件和会议。

其次,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区域、城乡、学段等不同特点,避免“一刀切”。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一、【《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给河北省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1)5号】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算起。

他们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一条】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三、【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现就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提出如下办法:(一)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范围是:小学、中学、农(职)业中学中,凡经过整顿,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了任用证书,或正式批准确认,并已按国家规定领取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直接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

(二)核算分配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一律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国家给补助费的中小学、农(职)业中学的民办教师人数为准;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五十元,一个季度每人平均增加十二元五角,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具体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是:按人算钱、按钱包干、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

(三)为了切实解决好中、小学民办教师生活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可将这次增加补助费连同国家原规定的补助费一并计算,从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专门用以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必须按照中发(1980)84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本人。

全国两会关于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提案

全国两会关于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提案

全国两会关于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提案两会为教师发声!待遇提升、量化工作量、减负、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都将被采纳?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为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面向教育现代化的新要求,如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发教师队伍活力,让教师找到从教的幸福感、满足感、荣誉感?1、三年内全部解决落实教师工资待遇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持续抓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

在谈到这一话题时,陈宝生强调,这是《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老师工资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去年国务院已经作了很大的努力,各地也配套了都已经出台了政策,我们要在三年内全部解决。

”2018年11月,教育部释放消息,将定期开展督查,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将约谈保障不力的地方政府,指导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切实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代表认为:有好待遇就会有好老师,有好老师就会有好教育,有好教育就会有祖国民族的好未来。

相信接下来各方会重新研制教师绩效工资的管理办法,因为教师绩效工资还是存在一些制约教师队伍积极性发展的问题,很期待新方案的修订尽快启动。

2、量化教师工作量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算加班身为广大教师群体的一员,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重庆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经过走访、调研,她注意到目前教师群体有很重的负担:隐性教学时间多,工作时间长;各级各类任务摊派,非教学任务过重等。

“我调查的很多区县一级的部门,一年要收接近2000份文件。

比如现在很多‘进校园’活动,不少教育行政部门就转给学校,一个文件下来后,老师就可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包括发动家长、学生一起完成,身心疲惫,但是为了完成考核也没办法。

”刘希娅说,“不过,也看到了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建立教师减负申诉渠道,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学校有权拒绝。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8.22•【文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2019年8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请予审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习近平总书记就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推动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要民生工程。

2018年5月,李克强总理听取了教育部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汇报,指出要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进一步强调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幼儿园,只要符合安全标准、收费合理、家长放心,政府都要支持。

王沪宁同志、孙春兰副总理多次专题研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并作出相关部署。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总体情况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公益普惠办园方向,积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提高保教质量,努力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是学前教育规模快速扩大。

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大了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工作力度。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幼儿园26.7万所,在园幼儿4656万人,教职工453万人,与2010年相比,幼儿园数量增加了77.3%,在园规模增加了56.4%,教职工数量增加了145%。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2019年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doc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2019年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doc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2019年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更新:2018-09-13 08:20:23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

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民办老师回流方案

民办老师回流方案

民办老师回流方案背景自2019年起,我国民办教育行业经历了寒冬期。

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民办学校或培训机构倒闭或艰难维持。

在此过程中,大量的民办教育从业者失去了工作,部分从业者选择回归公立学校或其他行业,但更多的从业者仍然希望留在教育行业,继续服务于学生。

本文将探讨如何制定有效的“民办老师回流方案”。

分析影响因素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影响从业者回归公立学校或者其他行业的因素:薪资待遇相对于公立学校的教师,民办教育从业者的薪资待遇较低,在民办机构倒闭后,部分从业者会考虑回归公立学校,以改善薪资待遇。

工作环境民办教育机构的工作环境相对公立学校不稳定,部分从代聘,合同到期后无法续约,这也是其中一部分民办教育从业者选择回归公立学校的原因。

就业稳定性民办学校或机构倒闭或经营不善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意味着从业者的工作不稳定。

与公立学校或其他行业相比,民办教育的从业者就业稳定性要差一些。

需要考虑的因素针对以上影响因素,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点:提高薪资水平通过增加薪资待遇,有助于留住民办教育从业者,并鼓励更多的老师留在民办教育领域。

稳定工作环境同时,增加从业者的工作稳定性,提高民办学校或机构的发展能力,从而为从业者提供更稳定的工作环境。

培训培养为了提高教师的职业水平和竞争力,我们可以通过培训机构,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素养,同时培养其多元化的教育理念和综合能力。

方案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提高薪资待遇提高民办学校或机构的发展能力,以提高员工的工资待遇。

例如通过政府扶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推动教育行业的发展等方式。

稳定工作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制定合理的续约政策、提高续约率等,提高民办学校或机构的稳定性。

同时,对于不可避免的招聘问题,也可以重新调整招聘周期,尽量减少员工续约问题。

培训培养为员工提供全方位的培训课程,如教育教学、校园管理、职业素质等方面的课程,通过线上和线下等多样化的培训模式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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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
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中央对2019原民办教师新政策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教师和代课教师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代课教师补助对象确定:(一)本人申请。

(二)乡级初审。

(三)县级审核。

(四)市州核准。

这是对于中央对2019原民办教师新政策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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