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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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
(DBJ08-45-95)
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1、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与提高的需要,使本市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建设有较合理的标准,以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并在制定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结合上海市幼儿园园舍实际情况制定的。标准的制定贯彻了既要保证当前幼儿保教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教育要三个面向,办一流教育与上海一流城市相适应的原则。
3、本标准的用地和园舍面积指标是根据幼儿园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的。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设置,在园幼儿总数分别为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1993年本市编制委员会、市教育局颁发的有关规定计算。
4、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园。示范性、实验性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
5、本标准的园舍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未包括教职工住宅、民防工程、连接廊、车库等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增设的,用地用房面积可由项目审批部门研究决定另行增加。
6、幼儿园园舍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用地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1、幼儿园的用地应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第二节园舍建筑用地
1、园舍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通道、房前屋后绿地、车棚和生活杂物院用地。
2、园舍建筑用地根据建筑层数以建筑占地率控制,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占地率不宜大于35%,内环线以外地区不宜大于30%。
第三节室外活动用地
1、室外活动用地应包括分班活动用地和共用活动用地两部分。
2、分班活动用地每生不应小于2平方米,可利用房前屋后的土地在园舍建筑用地中安排。共用活动用地每生不应小于2平方米。
第四节绿化用地
1、绿化用地应包括植物园地、小动物饲养园地、花房等。
2、内环线以内地区每生绿地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内环线以外地区每生绿地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共用活动用地宜结合绿化铺设草坪。园舍屋面平台宜种植绿化。
第五节用地面积指标
1、幼儿园用地面积应根据其规模及所在地区的不同加以控制。用地面积指标不得小于以下规定:
所在地区为内环线以内,6班(180人),每生不得小于18平方米;9班(270人)和12班(360人),每生均不得小于17平方米。
所在地区为内环线以外,6班(180人),每生不得小于21平方米;9班(270人)和12班(360人),每生均不得小于20平方米。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1、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应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二节活动及辅助用房
1、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
2、卧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平方米。
3、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
4、小餐厅,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
5、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
6、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应小于120、140、160平方米。
7、专用活动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应小于120、180、240平方米。
第三节办公及辅助用房
1、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应按人均办公面积3.5平方米配置。
2、教玩具制作陈列室,全园宜设1 - 2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应小于20、30、38平方米。
3、保健隔离室,全园设一套,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18、20、22平方米。
4、晨检接送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20、2
5、30平方米。
5、资料兼会议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20、30、40平方米。
6、值班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7、总务仓库,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40、56、72平方米。
8、传达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9、教工厕所,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8平方米。
第四节生活用房
1、主副食加工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58、67、75平方米,其中备餐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平方米。无条件使用煤气或液化气作燃料的幼儿园,应增加烧火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平方米。
2、主副食仓库,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15、20、30平方米。
3、开水消毒间,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8、10、12平方米。
4、炊事员休息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10、12、15平方米。
5、淋浴、洗衣房,全园设一间,内设教职工淋浴设施,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15、20、25平方米。
第五节建筑面积指标
1、根据幼儿园不同规模,园舍建筑面积及每名幼儿占有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6班(180人),每名幼儿占有建筑面积13.43平方米。
9班(270人),每名幼儿占有建筑面积12.82平方米。
12班(360人),每名幼儿占有建筑面积12.52平方米。
注:幼儿园规模与表列不一致时,其指标可用插入法取定,规模小于6班时,按6班指标计算时适当增加。
第四章园舍建筑标准与设计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1、幼儿园设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交通和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小区宜设在方便幼儿入园的中心地段。每2万人口的居民小区,应配置相当于9班规模的幼儿园二所。其千人指标为建筑面积346平方米,用地面积在内环线以内的为459平方米,内环线以外为540平方米。
2、幼儿园应选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高爽、环境优美的地段,宜接近城市或居住小区绿化地带,不应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幼儿园园址与各种污染源的净距离,应满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新建、迁建幼儿园选址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布置,以创造向阳、安静、卫生、安全的园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