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如何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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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履行财务会计责任

广元市财政局

翟昌福

当前,一些单位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出现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会计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一些领导者的法制观念淡薄,任意伪造、变造会计票据和会计凭证;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做假账,设置账外账或者“两本账”;不按照准则、制度设置会计科目,组织会计核算;编制虚假会计报表,或者对不同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的会计报表;账实不符,虚盈实亏,或者虚亏实赢,会计秩序混乱,会计

信息失真等问题仍然较为严重,特别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上市公司出具欺诈性或者内容不实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会计丑闻,就其原因,与单位负责人不依法履行职责,是有很大关系的。

常言道,仅有制度是不够的。制度必须要有流程来保障和支撑,而流程又必须要有人来保障,人出了问题再好的制度和流程都无济于事。

根据安排,我就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如何履行责任与大家进行探讨和交流,纯属个人理解,有不当之处,敬请杨总和在座的

各位指正和批评。

这份讲义主要依据《会计法》进行探讨,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负责人概念及内涵;2、涉及的主要法律;3、单位负责人的主要职责;4、不依法履行职责存在的风险;5、单位负责人如何履行财务会计责任、防范法律责任

一、单位负责人概念及内涵

《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民法通则》规定为:“依照法

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由此可见,单位负责人是一个确

定的法律概念,主要包括:

1、单位的法定代表即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企业厂长(经理),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等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3、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根据授权的负责人可作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股份制(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

二、涉及的主要法律

会计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财务通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等。

如《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

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在《会计法》第28、42、43、44、45、46条等条款里,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41号令)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三、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体,应当明确自己在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职责和不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财务会计

管理方面的职责,根据《会计法》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1.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一旦出现问题,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法律责任。

2.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

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只是“被动地”在会计报表上签名或盖章,认为“我签字盖章,一旦财务帐目出了问题会计人员会负责”,这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

正,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法提供一切物力、人力、财力方面的支持,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更是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重要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的机制,能有效控制

和防范会计违法行为和会计舞弊行

为的发生。

4.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

行使职权的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规定表明: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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