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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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长政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13年10月16日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6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22号)、《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白山政发〔2013〕8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7号),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危房,是指县域内经排查鉴定为承载能力和外观质量存在多处危险点、整体承载不满足正常使用、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体危房的D 级城市危房和农村危房。

各类棚户区是指改造难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县城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垦区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示范镇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示范镇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示范镇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长政办函〔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政办函〔2022〕32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示范镇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长政办函〔2022〕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县开展示范镇建设。

为统筹推进示范镇建设工作,落细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县政府决定成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示范镇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付永亮县委常委、副县长副组长:李文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成员:咸锡锋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书记(兼)张玉友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李泉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潘辉县财政局局长南明淑县民政局局长齐国栋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包玉清县水利局局长徐增君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朱家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陈罡县林业局局长金景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林县卫生健康局局长王奎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关爽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黄继胜县乡村振兴局局长路青海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局长陈宗江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张忠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潘继平县教育局副局长刘文利县商务局副局长尹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经理张玉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经理司尊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长白分公司经理杨凌凯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配电运检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示范镇建设日常工作,协调各工作职能部门,建立议事协调机制。

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忠德兼任。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发[2007]9号【发布部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7.04.09【实施日期】2007.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7﹞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县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房屋拆迁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施的补偿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房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为主、以货币补偿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产权调换安置:(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原面积(指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

其中:选择多层楼房一层或顶层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原面积部分结算楼层差价款。

其他楼层与一层或顶层的差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150元。

扩大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每平方米860元;超出8平方米(不含8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拆迁砖混结构的住宅楼房回迁同等楼层的,原面积有证照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回迁其他楼层的,需交纳楼层差价款。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长政办字〔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政办字〔2020〕24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字〔2020〕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方案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吉建联发〔2020〕22号)要求,为切实提高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质量,巩固提升住房安全保障成果,有效防止贫困户因房致贫返贫。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不愁三保障”中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工作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稳定脱贫后续政策,确保我县贫困户住房安全实现长期稳定有保障。

二、目标任务确保新发现的贫困户危房能及时得到维修或新建,确保贫困户实现“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

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不断增强贫困户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工作机制(一)建立日常管护机制。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拥有谁维护的原则,各乡镇对于已参加过危房改造的住房,要督促住房使用者加强使用过程的管理,并对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要制定农房巡检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配备农房质量巡检员,对于存在非主体结构安全的住房问题,由各乡镇、村民委员会督促农户自行修缮。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长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通知(长政发﹝2008﹞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为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现就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制定如下优惠政策: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见附件)。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

三、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给予支持。

四、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

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县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及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对在建工程项目资金投入30%以上的,允许进行抵押贷款。

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的住房消费。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长政办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公共企事业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为规范我县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白山政办发〔2008〕9号),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部门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各乡镇、各部门工作机构一般设在党(政)办公室,也可根据各自实际设在相应的科室,但必须安排专人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确定本行政机关所属公开范围,并将范围内的公开内容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方式。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19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19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镇管理,进一步改善城镇面貌,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绿化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规划办法》、《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在我县行政建制镇规划区内,对城镇规划、城镇建设、镇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长白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注意保持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民俗风格。

第七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3•【字号】长政办函〔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函〔2022〕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我县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整体工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七个制度、一个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3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的科室应按照本制度开展本机关的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

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运用自由裁量基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重大执法决定是否经过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泥草房改造情况监察报告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泥草房改造情况监察报告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泥草房改造情况监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长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泥草房改造情况监察报告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21号)长白镇人民政府:县监察局制定的《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泥草房改造情况的监察报告》(长监字〔2012〕3号)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报告》查找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5日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泥草房改造情况的监察报告(县监察局二0一二年八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7〕32号)精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加快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依据《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县监察局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组成监察组,对全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进行了监察,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这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2007年以来全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包括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的立项、申报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2007年至2010年,泥草房改造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和县发改部门拨付50732229元(含新农村建设资金5710229元),由县民政部门从慈善资金中拨付564000元,村级投入2622845元,共计53919074元(不含村民自筹资金)。

二、资金使用情况2007年至2010年,拨付给长白镇599608元。

其中,县民政部门拨付42000元,村级投入62208元。

拨付给马鹿沟镇11212866元。

其中,县民政拨付89000元,村级投入2560637元;拨付给金华乡3829600元,其中县民政拨付17000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长政办字〔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字〔2022〕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3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办明电〔2022〕18号)要求,结合我县地质灾害现状实,制定本方案。

一、长白县地质灾害现状根据1:5万地质灾害区划调查结果,我县现已查明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总数为531个(其中:滑坡81处、崩塌197个、泥石流14个、不稳定斜坡237个、地面塌陷2个),现已通过工程治理8个。

目前,我县无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

二、2022年天气趋势预测(一)汛期气候趋势预测。

2022年6—8月:全县降水略多,气温略高。

全县平均总降水量为410.0mm,比历年同期380.4mm多29.6mm;全县平均气温为18.1℃,比历年同期17.6℃高0.5℃。

(二)汛期气象灾害预测及应对。

1.汛期的强降水将诱发山洪、中小河流洪水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和局部洪涝、城市内涝。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长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5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对拟征收房屋项目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属性进行论证,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分别对各项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长政办函〔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政办函〔2022〕16号关于建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函〔2022〕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234”总体目标和“1771”发展战略,聚焦“破难题、促开工、督进度、稳投资”,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推进力度,全力促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速提质提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县政府决定建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加快我县重点项目建设的措施;(二)调度分析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在审批、规划、用地、资金等前期手续办理和推进中出现的难点、堵点问题;(三)围绕国家产业政策、投向,分析研究谋划、储备项目,提出包装和向上争取措施建议;(四)督促责任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及固定资产投资运行分析,推进重点项目统计入库;(五)协调需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的其它重大问题。

二、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由项目责任单位的分管县领导召集,项目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参加,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县重点项目促进中心列席。

(二)联席会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1次,每次可就项目推进或谋划集中分析、研究、解决问题,也可以“一事一议”,单独研究某项工作。

不定期会议每月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会议次数,根据项目推进过程存在的难点堵点、重大问题、特殊紧急事项可适时召开。

(三)对需要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由项目责任单位或行管部门向分管县领导提请,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并确定会议召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谋划工作要点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谋划工作要点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谋划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长政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谋划工作要点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谋划工作要点》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2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谋划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县委“234”总体目标和“1771”发展战略,抓住后疫情时期国家必然大幅扩大投资的有利契机,解决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不足、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积极发挥县级领导带头谋划的模范作用,逐步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群策群力、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统筹推进全县“十四五”以及未来一个时期的项目谋划工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按照规划先行、政府主导、有序推进的总体工作思路,建立项目谋划储备长效机制,完善项目谋划储备库,形成储备一批、争取一批、推进一批的动态滚动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谋划项目质量和转化率。

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资金、债券资金,以及通过其他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原则上要在谋划储备库中选取。

凡是未纳入谋划项目库的项目,除抢险和应急,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立即实施的项目外,原则上不予安排项目前期经费。

二、工作要点(一)建立本乡镇、本行业谋划项目清单,并对项目的土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进行初步论证,每月向各谋划组组长汇报1次项目谋划工作进展情况。

(二)可向上争取资金的部门应综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支状况,负责做好各乡镇、各领域政策指导,做好向上争取资金相关工作。

(三)及时对收集的拟入库项目进行初审,各审批部门提出具体入库意见,推动项目尽快满足入库标准。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长政办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长政办发〔2020〕4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7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19〕34号)精神,立足“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奋力开创长白绿色转型全面振兴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工作任务,推进我县“中国绿色有机谷·长白山森林食药城”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打造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稳定、逐步向好。

但是,由于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高度分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特别是基层监管力量比较薄弱,问题隐患依然存在,形势不容乐观。

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从基层抓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二次土地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二次土地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发[2008]4号【发布部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8.02.22【实施日期】2008.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08﹞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上级政府要求,县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现将已经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吉土调查办发﹝2008﹞41号)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附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名单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区域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鸭绿江上游,地处东经127°17′~128°29′,北纬41°37′~42°05′之间,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隔江相望,边境线长260.5公里。

西与临江市毗邻,北与抚松县接壤。

辖7镇1乡、77个行政村、1个省级开发区和1个世界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497.6平方公里。

二、目的和意义目的:全面查清全县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意义:开展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4•【字号】长政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05〕2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常住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均可依照本细则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二)动态管理的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农村低保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的各项制度;3.做好农村低保的审批、管理及保障标准的调整等工作;4.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档案,并实施网络化管理;5.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农村低保等优惠政策。

(三)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初审上报工作。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发[2007]7号【发布部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7.04.09【实施日期】2007.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07]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城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为重点,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长白为目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断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努力把我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工作目标利用2年时间(2007--2008)拆迁,3年基本完成县城2处棚户区,即县城中心棚户区和绿江棚户区改造。

自2007年起至2009年,集中改造8个组团,总占地面积37.11万平方米,拆除建筑面积6.7万平方米,拆迁居民1002户,人口3507人,拟新建房屋45.5万平方米,总投资5.2亿元。

(一)2007年是省委、省政府对县(市)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起始之年,年内确保完成棚户区改造面积5万平方米。

(二)2008年以改造绿江棚户区为主,年内争取完成1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任务,到2009年末基本完成绿江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建设标准(一)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达到勘察设计标准。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长政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1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抗灾重建能力。

县政府决定继续开展和普及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一)保险主体和对象。

保险主体为全县范围内具有我县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

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造成的损失。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

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三)保费标准。

每户每年收费40元。

其中,由县政府补助60%、24元;乡镇自筹补助20%、8元;农户自身承担20%、8元。

(四)赔付标准。

根据全县农户住房现状,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原则,每户农村住房保险金额为4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4万元。

(五)运作方式。

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支公司经营。

业务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10%确定,每年年终向县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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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长政办字〔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字〔2022〕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0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精神,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抗震计划的通知》(吉建村〔2022〕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022年,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县6个(乡)镇,保障农村低保户住房安全30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4户。

具体任务分解如下:马鹿沟镇保障农村低保户14户住房安全,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2户住房安全。

金华乡保障农村低保户3户住房安全,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1户住房安全。

十四道沟镇保障农村低保户2户住房安全,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1户住房安全。

八道沟镇保障农村低保户4户住房安全。

宝泉山镇保障农村低保户4户住房安全。

新房子镇保障农村低保户3户住房安全。

二、资金筹集和使用(一)资金筹集。

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县四部分组成,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并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资金使用。

各乡镇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社指〔2022〕43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106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补助对象、审批程序与补助标准(一)补助对象。

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危险房屋的易返贫致贫户(由乡村振兴局认定)、农村低保户(由县民政部门认定)、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县民政部门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农村低保边缘户(由县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在危险房屋内居住,且该房为唯一住房的低收入人群(以下简称“六类人群”)。

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白山市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白山建发〔2020〕62号)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C级、D级的房屋。

各乡镇要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就地就近、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先改造边境村的“六类人群”,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

(二)严格审批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实施改造,坚决杜绝先建后审、不按程序批准的事件发生。

操作程序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程序,落实村、乡(镇)、县三级公示制度。

县级审批是由县危房改造办公室接收乡镇初审报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危房改造办公室联合审批。

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在初审和审批过程中,要见人见房,对纳入改造计划的农户要下达书面通知单,D级新建房屋在建设前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验收合格后填写《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备案书》,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改造办公室备案。

(三)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补助标准,结合我县实际,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D级、C级补助标准为:1.农村D级危房通过新建或置换闲置安全住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60000元/户,不足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

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室内可根据改造户意愿设置卫生间或进行其它局部变更。

2.农村C级危房修缮加固补助标准不超过12000元/户,不足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

具体改造方式由各乡镇根据房屋实际情况,以排除危险点为核心。

四、基本要求(一)改造方式。

一是C级危房全部维修加固,D级危房拆除重建或置换闲置安全住房来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二是鼓励通过修缮加固闲置住房,盘活农村集体的房屋资产,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三是鼓励入住幸福大院、养老院安置鳏寡孤独、缺乏自理能力的老人,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四是“无房户”解决宅基地后新建房屋或者置换闲置安全住房,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对年龄较大、生活自理能力差,与子女等直系亲属共同生活的“六类人群”,现住房要有住房安全鉴定报告。

对其原有危房有改造意愿的,纳入改造计划。

边境村的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

通过置换闲置安全住房、异地新建的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在新房入住1个月内,要引导和鼓励农户自行拆除原危房。

不能拆除的,各乡镇要依法组织力量拆除,确保农户不回流原危房居住。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

根据吉林省“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新建房屋的面积: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原则上3人(含)以下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严禁超标准建房。

2.房屋结构。

新建房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以砖混结构为主,鼓励支持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禁止使用彩钢材料,禁止新建彩钢房和使用彩钢瓦,对使用彩钢材料、彩钢瓦的房屋一律不予验收。

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

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室内卫生间可根据群众意愿进行建设。

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修订2021)》确定的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三)技术服务。

农村危房改造的工匠或者单位必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培训,签订施工质量保证书,培训合格通过的施工队伍方可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监管。

各乡镇要配备农房建设专业管理员,协调村级组织,监督承揽农村危房改造的施工队伍与农户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

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委托监理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各乡镇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四)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在农宅建设中的应用。

为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房建设中的应用步伐,根据《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规定,结合国家《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和《吉林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三五”发展规划》所确立的目标,在美丽乡村建设、绿色农房建造、特色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中要优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配合国家和省环保督察工作,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在农宅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步伐,促进我县农房建设的绿色发展。

五、规范项目管理(一)质量安全管理。

各乡镇要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

一是各乡镇必须成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监督小组,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二是各乡镇必须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

三是加强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是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是对于新建房屋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修订2021)》。

六是通过对危房修缮加固实施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主要结构安全隐患进行鉴定,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和风貌管理。

1.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

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

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

对传统民居进行加固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2.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

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

要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

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

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三)完善档案管理。

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村〔2012〕22号)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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