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篇一:采购合同执行管理规定。
]。
目的:。
为了进一步严格合同执行力,加强供应商管理,控制采购成本,特制定采购合同执行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内部定适用于公司采购流程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外部适用于供应商管理。
定义:无。
权责:。
采购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的核准。
相关部门依本规定严格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依规定处理。
内容:。
规范合同条款,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执行情况依合同条款处理。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采购数量、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税率、提货方式、出厂。
检验报告等必要项目。
采购数量规定。
原则上采购数量严格按照合同数量执行。
小包装辅料方面,具体执行依采购量大小,允许有少量正负偏差的情况,。
偏差数直接写在合同条款里,结算时按实际入库数量结算。
对于以过磅结算的直接生产辅料,以我司过磅数量为货款结算标准。
财务— 1/2 —— 1/2 —部需提供地磅过磅单给采购部,到货入库时,对于整包或整桶的生产辅料,储运部仓库部门需将入库包数或桶数以及入库吨数一起提供给采购部,包数或桶数作为采购数量控制依据,吨数作为与供应商结算时的依据。
采购到货日期规定。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到货日期执行,不按规定执行的依合同条款给予惩。
罚由于实际执行变更等原因,以不影响工厂运转为前提合理安排。
因下述不可抗力造成到货延期等情况除外:并在合同结算时注明。
天气原因(雨/台风/等)。
— 2/2 —。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颁布单位:总装备部颁布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国家和军队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竞争性装备采购,是指军队装备采购部门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评审确认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装备承制单位和采购价格,获取装备预先研究、研制、购置和维修等产品、技术与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确定、信息发布、方案审批、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装备采购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竞争性采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故意限制和规避竞争,不得妨碍公平竞争。
对于单一来源装备采购项目,其分系统或配套产品具备开展竞争性采购条件时,应当开展竞争性采购。
对于技术风险可控、研制周期不长、装备技术状态和采购数量明确、规划计划和经费落实、具备竞争条件的装备采购项目,应当区分情况优先开展预先研究与研制一体化,研制与购置一体化,购置与维修一体化,或者科研、购置、维修一体化竞争性采购。
第六条装备采购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竞争失利方积极参与后续竞争。
第三章竞争性采购项目的确定第十二条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分系统或配套产品竞争性采购的项目。
对于不开展竞争性采购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信息发布与候选装备承制单位的确定第十四条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竞争性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对象(单位):(一)已经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或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能力,并具备相应级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军选民用产品的装备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对象,应包括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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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签订日期:(具体日期)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位于(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为(姓名),乙方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位于(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为(姓名)。
二、协议或者合同的目的和背景为了规范双方在装备采购方面的合作,特制定本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三、具体的条款和条件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采购装备,并支付相应的款项。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规格生产装备,并按时交付给甲方。
3. 双方应保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及时沟通,并解决可能浮现的问题。
4.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私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保密事项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商业机密或者敏感信息,双方应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商议解决方案。
六、协议终止的条件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商议一致解除合同时,合同终止。
七、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商议解决,若商议无果,则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八、其他附加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确定。
以上为《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双方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
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节选)颁布单位:总装备部颁布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确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装备采购方式是指实施装备采购时,根据不同情况应当采用的法定形式。
装备采购方式是年度装备采购计划的基本要素之一。
装备采购程序是指采用确定的装备采购方式实施装备采购时,应当遵守的操作规程。
第三条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的确定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适度公开、竞争择优、注重效益、操作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装备采购方式根据装备类型、保密要求、采购金额和装备采购市场等情况确定。
装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经总装备部认可的其他方式采购方式。
第五条总装备部负责全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的管理工作。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方式的管理工作。
装备采购计划部门会同装备采购业务部门承办装备采购方式的确定工作;装备采购业务部门会同装备采购计划部门、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等承办装备采购方式确定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参与投标、谈判的装备承制候选单位应当在《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取,特殊情况报总装备部批准。
第七条在确定装备采购方式和组织实施装备采购程序过程中,从事装备采购工作的人员与承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公开招标采购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承制单位投标,依据确定的标准和方法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承制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装备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通用性强、不需要保密的装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成立招标小组。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和军兵种装备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相应机构成立招标小组。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颁布单位:总装备部颁布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落实装备采购计划,保证装备采购质量,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是指对国内装备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监督等一系列有组织的活动。
国外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竞争择优、注重效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总装备部负责全军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装备采购业务部门会同装备采购计划部门、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等承办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条件第九条装备采购合同必须依据总装备部下达的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订立。
第十条装备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第十一条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前,应当完成装备设计定型或者通过鉴定。
第十二条装备采购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价格(标底)报批手续。
不得签订无价格合同。
第十三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需要订立装备采购合同的项目,必须经总装备部批准。
第二节合同内容第十四条装备采购合同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分为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要合同是指总装备部规定的重要装备采购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要合同以外的装备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装备采购合同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与确定的装备承制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
装备承制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规定的采购方式,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装备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二)合同订立的依据;(三)合同标的和数量;(四)交付技术状态;(五)价格、经费支付方式和条件、开户银行和账号;(六)履行期限;(七)包装、储存、运输及交付要求;(八)质量保证要求;(九)质量监督、检验验收内容和要求;(十)服务保障要求;(十一)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处理,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保密要求;(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2024年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2024年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24年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装备采购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具有采购资质的单位,在进行装备采购合同管理时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装备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就装备的购买、销售、租赁等交易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采购计划和采购程序第五条采购计划是采购活动的基础,采购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的名称、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合同金额等内容。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依法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活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采购程序包括采购文件的编制、公告、投标、评审、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九条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条采购公告应当明确项目的名称、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合同金额、投标截止日期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投标人的资格和信誉,保障公平竞争。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签订合同、备案、支付款项等环节。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当明确合同的金额、履约期限、质量标准、技术要求、验收标准等内容,并签署印章或者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和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装备的按时交付和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履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终止第十六条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设备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的规定
设备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的规定一、合同的签订1.采购合同应由双方签署,合同必须包含采购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等必要条款。
2.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依照合同履行,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为了保证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双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货款及时到账。
4.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前,采购方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其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资金实力,以确保供应商可以按时按量交货。
二、采购合同履行1.设备采购方应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检验所采购的设备。
2.检验应在设备交付后及时进行,如发现问题或瑕疵,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协商解决。
3.货款支付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如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相关责任。
4.采购方应当确保设备取得生产和销售许可证等必要的许可证件,且不得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改变设备的基本结构和性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双方在履行采购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合法合规。
三、采购合同管理1.采购合同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合同备案、设备交付记录、验收记录、支付记录、技术资料、设备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
2.采购合同管理应当有专人或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相应的制度和流程进行,确保管理合法合规。
3.采购合同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
四、采购合同的违约处理1.如出现违约情况,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并按照约定,对方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纠纷,采购方有权向授权机构提出投诉或仲裁,确保合同的正常执行。
五、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是企业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制度,确保采购合同的规范执行。
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与违约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规范运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竞争性装备采购的管理规定
关于竞争性装备采购的管理规定1. 总则为了规范竞争性装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的装备采购活动。
2. 采购计划与预算2.1 采购人在开展竞争性装备采购活动前,应编制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
2.2 采购预算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合理预测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
3. 采购方式与程序3.1 竞争性装备采购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3.2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
3.3 采购人应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供应商管理4.1 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
4.2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4.3 采购人应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供应商进行处罚。
5. 评审与中标5.1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2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5.3 采购人应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6. 合同履行与验收6.1 采购人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2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6.3 采购人应组织专家对采购的装备进行验收,确保装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7. 投诉与处理7.1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投诉。
7.2 采购人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供应商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7.3 投诉处理结果应书面通知投诉人。
8. 法律责任8.1 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成员、供应商等违反本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在装备采购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和执行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公司的利益。
二、合同签订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采购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确定采购装备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并编制采购计划。
2. 寻找供应商:采购部门根据需求,通过市场调研、询价、招标等方式寻找合适的供应商。
3. 投标/报价评审:采购部门对收到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4. 合同谈判: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价格、交货期等内容。
5. 合同签订: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的装备采购合同。
三、合同内容要求1. 合同基本信息: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有效期等。
2. 合同双方信息: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3. 采购内容:装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4. 价格条款:采购总金额、付款方式、发票要求等。
5. 交货期:供应商需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交付装备。
6. 合同履行保证:供应商需提供相应的履行保证,如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
7.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
8. 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
9.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
10. 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添加其他必要的条款。
四、合同执行和管理1. 合同履行监督:采购部门需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合同变更管理:如需变更合同,需经过合同变更申请、审批程序,并及时通知供应商。
3. 合同履约评价: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估体系。
4. 合同归档管理:将已履行的合同归档存档,确保合同文件的安全和完整性。
5. 合同风险管理:采购部门需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
五、合同审批流程1. 采购部门填写合同审批申请表,包括合同基本信息、采购内容、价格条款等。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落实装备采购计划,保证装备采购质量,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是指对国内装备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监督等一系列有组织的活动。
国外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竞争择优、注重效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总装备部负责全军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装备采购业务部门会同装备采购计划部门、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等承办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条件第九条装备采购合同必须依据总装备部下达的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订立。
第十条装备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第十一条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前,应当完成装备设计定型或者通过鉴定。
第十二条装备采购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价格(标底)报批手续。
不得签订无价格合同。
第十三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需要订立装备采购合同的项目,必须经总装备部批准。
第二节合同内容第十四条装备采购合同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分为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要合同是指总装备部规定的重要装备采购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要合同以外的装备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装备采购合同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与确定的装备承制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
装备承制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规定的采购方式,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装备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二)合同订立的依据;(三)合同标的和数量;(四)交付技术状态;(五)价格、经费支付方式和条件、开户银行和账号;(六)履行期限;(七)包装、储存、运输及交付要求;(八)质量保证要求;(九)质量监督、检验验收内容和要求;(十)服务保障要求;(十一)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处理,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保密要求;(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装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装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零部件、工具等。
第三条装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由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采购计划与审批第五条采购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生产计划、设备更新改造计划以及库存情况,编制年度装备采购计划。
第六条年度装备采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2. 采购预算;3. 采购时间;4. 采购方式;5. 供应商选择标准。
第七条采购部门将年度装备采购计划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对于单项采购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章供应商选择与管理第九条供应商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3. 具有与采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4. 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计划,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3. 业绩证明、资质证书等。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档案,记录供应商的基本信息、业绩、信誉等。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供应商名录。
第四章采购合同签订与管理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计划、供应商报价、市场价格等因素,与供应商协商确定采购合同条款。
第十五条采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2. 采购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3.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4. 质量标准、检验方法;5. 争议解决方式;6.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备采购合同管理,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业和机构在进行装备采购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装备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达成的关于装备采购的合同协议。
第四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合同双方的权益平等。
第五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鼓励采用可持续发展的装备。
第六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七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合同履约,减少纠纷和损失。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九条合同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签署双方应为具有法定代表资格的人员,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合同签订应包含以下要点:(一)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合同的有效期限;(三)装备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五)价格和支付方式;(六)验收标准和时间;(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明确列明各类附件和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和要求达成一致。
第十三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应相互尊重,建立互信和合作的氛围。
第十四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依法履行合同签订的手续和程序,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和供应商有责任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和附件,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合同执行第十六条合同执行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实现合同的目标和效果。
第十七条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和数量进行装备的供应。
第十八条采购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供应商在装备交付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装备的检验和验收。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颁布单位:总装备部颁布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落实装备采购计划,保证装备采购质量,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是指对国内装备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监督等一系列有组织的活动。
国外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竞争择优、注重效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总装备部负责全军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装备采购业务部门会同装备采购计划部门、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等承办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条件第九条装备采购合同必须依据总装备部下达的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订立。
第十条装备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第十一条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前,应当完成装备设计定型或者通过鉴定。
第十二条装备采购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价格(标底)报批手续。
不得签订无价格合同。
第十三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需要订立装备采购合同的项目,必须经总装备部批准。
第二节合同内容第十四条装备采购合同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分为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要合同是指总装备部规定的重要装备采购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要合同以外的装备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装备采购合同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与确定的装备承制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
装备承制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规定的采购方式,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装备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二)合同订立的依据;(三)合同标的和数量;(四)交付技术状态;(五)价格、经费支付方式和条件、开户银行和账号;(六)履行期限;(七)包装、储存、运输及交付要求;(八)质量保证要求;(九)质量监督、检验验收内容和要求;(十)服务保障要求;(十一)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处理,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保密要求;(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三篇)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质量,确保公平竞争,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以竞争性方式进行的装备采购活动。
第三条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注重信息化建设和风险管理,并依法保护参与竞争性装备采购的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竞争性装备采购活动包括需求确定、招标文件编制、采购评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环节。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竞争性装备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评估和管理,建立健全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保证供应商的质量和信誉。
第二章需求确定第七条需求确定是竞争性装备采购活动的第一步,是采购活动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第八条在需求确定阶段,本单位应当明确采购的装备的类型、规格、数量、性能要求等技术参数,并制定详细的需求清单。
第九条本单位在需求确定阶段,应当充分调研市场,了解装备的最新发展趋势和供应商的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
第十条需求确定阶段,本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公告,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是竞争性装备采购活动的基础,是供应商参与投标的依据。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的装备的类型、规格、数量、性能要求等技术参数,明确采购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技术门槛或经济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或排斥性条款。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并注明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依法依规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四章采购评标第十六条采购评标是竞争性装备采购活动的核心环节,是选定供应商的依据。
第十七条采购评标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按照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
设备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的规定
设备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备采购合同的监督执行与管理,严格监督设备购进、安装及使用情况,积极做好设备后期维修保养工作,防止和避免集团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采购部、财务部、技术设备部等对设备采购合同的监督执行与管理工作。
二、采购部职责1、负责集中管理和传递设备采购合同,按类〈或按工程〉建立合同台帐。
2、负责办理并严格审查设备采购合同货款的承付及申请借款事项。
3、负责设备合同的执行变更及纠纷的处理工作,负责将修改变更后的设备采购合同反映到合同台帐上。
4、设备采购合同生效后,采购负责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要定期清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清理内容包括:预付款支付后供应商进行生产准备情况,支付进度款后,设备加工制造完成情况,出厂前的检验、到货、验收付款情况等。
5、负责设备验收入库相关问题的处理,负责设备安装调试中出现的质量异议的处理。
凡设备厂家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验收未通过的设备、零部件、技术服务等,采购负责人应当向设备厂家说明后,及时通知公司财务管理部拒绝付款。
只有验收合格时,方可申请继续付款,同时,对于任何设备质量问题或设备厂家技术服务响应不及时等,采购负责人应做到发现后,立即尽最大努力与设备厂家沟通,以确保设备厂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6、负责每年年底对供应方的合同金额、供货情况、信誉度等相关信息做累计评比,作为下次评审合格供应方的依据.7、参与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负责设备采购合同的正式文本、附件、往来电报、书信等有关材料的收集保管,合同履行完毕要统一存档备查。
三、财务部职责1、负责根据财务部的信息需求,分类建立设备合同付款台帐。
2、负责审查设备采购合同的付款条件,按照付款条件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3、负责及时与采购部进行对接,确定设备到厂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付款。
四、设备技术部职责1、负责设备进厂后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填写到货单;2、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认真执行设备使用与维护规定。
政府装备采购条例-节选
政府装备采购条例-节选装备采购条例(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工作,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保证装备采购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装备采购的基本依据。
本条例所称的装备采购,是指军队装备机关、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采购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等装备的活动。
第五条装备采购范围包括经中央军委或者总装备部批准的下列项目:(一)战斗装备体制项目;(二)保障装备体制项目:(三)应急装备项目;(五)其他装备项目。
第六条负责装备采购工作的机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从事装备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七条总装备部主管全军装备采购工作。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主管本系统装备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计划第十六条。
当年装备采购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下达的装备采购草案计划的基础上,结合上一年度装备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部队装备需求变化情况编制;第二年装备采购草案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下达的装备采购预告计划的基础上编制;第三年装备采购预告计划,只列入生产周期在18个月以上的装备采购项目。
三年滚动的装备采购计划应当同时编制下达,依次递进,逐年滚动。
第十七条年度装备采购计划应当包括编制依据、指导思想、保障重点,采购装备的名称、数量、单价及经费安排,装备采购方式和装备承制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总装备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下达编制年度装备采购计划的通知。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根据总装备部通知的要求,拟制本系统年度装备采购计划,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报总装备部审批。
总装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于当年6月30日前下达全军年度装备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总装备部上报年度装备采购计划预计完成情况,并视情提出当年装备采购计划调整建议。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包括国内和国际采购合同。
第三条装备采购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采购装备的合同。
装备采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工艺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四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依法合规、合理合理、安全可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及变更第五条装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有偿和公开透明原则。
第六条签订装备采购合同前,采购方应当了解供应方的实力和信誉状况,并对采购需求进行详细分析和确定。
第七条装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合同金额、供应方和采购方的基本信息、装备的规格和数量、交付和验收标准、合同履约期限等。
第八条若双方对装备采购合同的内容等需要进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九条任何一方在签订装备采购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前,应当详细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和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装备采购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应当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约定。
第三章合同履约管理第十一条在装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保证装备的及时供货和交付,并保证装备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二条装备的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采购方应当配合供应方的交付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如果装备在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或无法正常使用,采购方有权向供应方提出索赔或要求退货。
第十四条供应方应当保证所供装备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并提供相关的质量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装备采购合同的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应当保密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
管理规定:竞争性的装备采购
管理规定:竞争性的装备采购1. 总则为了规范我国竞争性装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装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的装备采购项目。
3. 采购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
(3)科学决策,效率原则。
4. 采购程序4.1 采购准备(1)采购人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制竞争性装备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内容、数量、预算等。
(2)采购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采购需求说明书等。
(3)采购人应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
4.2 采购实施(1)采购人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公开征集供应商。
(2)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
(3)采购人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响应文件完整性、技术方案合理性、价格合理性等。
(4)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磋商或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
4.3 采购合同签订(1)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采购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
(2)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3)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装备,并保证装备质量。
4.4 采购验收与评价(1)采购人应组织专家对交付的装备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质量、技术性能等。
(2)采购人应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采购活动的参考。
5. 监督管理(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竞争性装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2)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供应商等,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3)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6.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篇一:采购合同管理制度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总则1. 为规范公司对采购合同的管理事宜,做好采购合同的编制、签订、执行、修改等工作,使其符合采购管理的要求及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对采购合同管理的相关事宜。
采购合同的编写1. 公司采购部是采购合同的对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采购合同的编制、签订、执行、控制等管理事项。
2. 公司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高于购(成都市外)必须签订合同。
3. 采购合同的编写程序。
1) 选择供应商。
必须是公司认可合格供应商。
2) 进行谈判。
采购部应与合适的供应商展开谈判,谈判内容包括采购物料的价格、数量、质量、供货方式、货款支付等方面的谈判,并根据谈判所形成的方案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供应商。
3) 拟定草案并评审。
采购部应根据谈判所形成的方案拟定采购合同草案,报送法律顾问审核及总经理\分管副总进行审批。
4) 拟写正式的采购合同。
采购部应根据各相关部门、法律顾问及总经理\分管副总的意见对采购合同草案进行修订,并据此形成正式的采购合同。
4. 正式的采购合同必须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 合同签订双方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 采购物品的单价、总价。
3) 采购物品的数量与规格型号。
4) 采购物品的品质和技术要求。
5) 采购物品的履约方式、期限、到货地点。
6) 采购物品的验收标准和方式。
7) 付款方式和期限。
8) 售后服务和其他优惠条件。
9)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5. 采购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齐备、明确、具体,表达必须严谨。
采购合同的签订1. 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如果委托别人代签,采购部应审验其委托证明。
2. 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3. 对于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进行签订,即公司将合同拟订好后传送给供应商,供应商进行盖章签字后回传,公司盖章签字后发给供应商回执,视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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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颁布单位:总装备部颁布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落实装备采购计划,保证装备采购质量,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是指对国内装备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监督等一系列有组织的活动。
国外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竞争择优、注重效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总装备部负责全军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装备采购业务部门会同装备采购计划部门、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等承办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条件第九条装备采购合同必须依据总装备部下达的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订立。
第十条装备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第十一条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前,应当完成装备设计定型或者通过鉴定。
第十二条装备采购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价格(标底)报批手续。
不得签订无价格合同。
第十三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需要订立装备采购合同的项目,必须经总装备部批准。
第二节合同内容第十四条装备采购合同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分为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要合同是指总装备部规定的重要装备采购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要合同以外的装备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装备采购合同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与确定的装备承制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
装备承制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规定的采购方式,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装备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二)合同订立的依据;(三)合同标的和数量;(四)交付技术状态;(五)价格、经费支付方式和条件、开户银行和账号;(六)履行期限;(七)包装、储存、运输及交付要求;(八)质量保证要求;(九)质量监督、检验验收内容和要求;(十)服务保障要求;(十一)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处理,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保密要求;(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装备采购合同应当按照《装备采购合同基准文本》的格式制定。
第三节合同谈判与起草第十七条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应当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成立合同草案文本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方案,与装备承制单位进行谈判,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谈判应当严格执行装备采购计划和军队有关规定。
谈判进展情况应当及时上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
第十八条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应当根据谈判结果起草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
第四节合同审定与签约第十九条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应当将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将重要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报总装备部审定。
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承制单位资格、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进度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条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应当将审定结果通知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由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与装备承制单位签订装备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应当将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和军兵种装备部的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应当按照《装备采购合同编号规定》对合同进行编号。
合同编号由部门标识、合同订立年度、合同总序号、装备分类别标识和合同分序号等构成。
第二十三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总装备部备案,并分发有关单位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装备采购合同生效后,在此之前形成的有关协议、纪要、文件等,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应当以合同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五)合同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
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造成对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作为第三方,参与装备承制单位与装备分承制单位的合同订立工作,明确质量、进度、检验验收等有关事宜,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一节质量监督第二十六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和积极预防、防检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依据装备采购合同要求,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装备质量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监督装备承制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装备采购合同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装备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促进装备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
第二十八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通过现场检查、阶段质量评审等方式,对产品生产过程实施质量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
监督主要内容有:(一)产品质量保证大纲的执行情况;(二)外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和器材质量;(三)关键工序、特种工艺的质量控制;(四)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测器具的质量管理;(五)技术状态管理;(六)不合格品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驻分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或者指定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装备采购合同要求,负责原材料、配套设备和器材的质量监督与检验验收。
对于原材料、配套设备和器材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驻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驻分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或者指定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监督分承制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和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对因质量不稳定或者产品的关键、重要特性不合格而不能提供合格产品的装备承制单位,应当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在规定的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终止装备采购合同的履行,要求装备承制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监督装备承制单位合理安排资源,按计划确保产品生产进度。
第二节检验验收第三十二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依据装备采购合同、产品技术条件和检验验收细则,对承制单位提交的产品进行检验验收。
第三十三条检验验收的范围包括:(一)交付部队使用的成套装备;(二)装备配套的主要成品件;(三)单独采购的主要备件。
第三十四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在装备承制单位检验合格后独立进行产品检验验收。
对不宜独立进行检验验收的项目,如试航、试飞、导弹飞行试验等大型综合性试验项目,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可以会同承制单位进行联合检验,但必须独立做出检验验收结论。
对检验验收合格的产品,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出具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对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拒收,并将拒收理由及时通知承制单位。
当出现不合格品时,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督促承制单位从管理和技术方面查明原因,查清责任,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三节交接发运第三十六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接到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报送的装备出厂申请后,应当按照装备分配计划适时发出接装通知书,通知接装单位做好接装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接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对拟接收装备的技术状态、数量及技术资料等进行交接检查。
检查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对交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与装备承制单位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向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按照装备采购合同约定和运输要求,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协助接装单位做好装备的发运工作。
对装备发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会同接装单位与装备承制单位协商解决,必要时向上级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报告。
第四节经费支付第三十九条装备采购经费通过总装备部装备财务结算机构办理支付手续,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遵循质量、进度、经费同步管理的原则,根据装备采购合同和产品检验验收情况,对装备承制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向本系统装备采购主管部门(机关)提出付款意见。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付款意见进行审核后,按照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批准的装备采购经费用款计划,通过总装备部装备财务结算机构向装备承制单位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第四十一条对于实行预付款的装备采购合同,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监督预付款的使用情况,保证经费用于合同约定的范围。
第五节服务保障第四十二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按照装备采购合同要求,督促装备承制单位制定装备服务保障计划,健全服务保障机制,为部队及时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装备采购合同要求,督促装备承制单位制定装备技术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对接装部队进行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和使用维护方面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装备采购合同要求,协调、督促装备承制单位为部队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协助解决装备在运输、贮存、使用和维修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在装备采购合同约定的装备服役期限内,由于设计、生产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监督装备承制单位及时解决。
装备采购合同对装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条款处理。
对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
第五章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四十六条装备采购合同订立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
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向总装备部提出交更、中止或者解除装备采购合同的建议;经批准后办理变更、中止或者解除事宜,并将办理情况报总装备部备案:(一)装备采购计划被修改或者被取消的;(二)装备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的;(三)装备采购合同履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主要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当履行。
协商不成的,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