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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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保证股东会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股东会会议可以由下列机构或人员召集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的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自然人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2、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3、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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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2、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会议形式

第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主要采取会议方式。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第六条股东会的定期会议:

1、股东会的年会,每年财务决算终了后三个月内,必须召开一次,听取上一年经济效益情况报告,决定收益分配,安排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

2、股东会的半年会,每个年度的7月15日召开,检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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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决策机构和业务执行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的工作情况,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

公司在经营中遇到突发的重大事件或问题,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可以随时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条件是: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3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五章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如果届时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对于《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一)、(十二)款事项的表决,需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人的通过。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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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特殊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人的通过。

第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其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的记录是股东行使权力、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务的法律性文件,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未逾法律规定期限,不得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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