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证明(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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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

第二章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第五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2018级研究生入学报到须知

2018级研究生入学报到须知

2018级研究生入学报到须知亲爱的同学:您好!热诚欢迎您就读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现将我校新生入学报到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迎新网站和迎新使者的说明今年,我校新生入学报到与迎新接待工作依托学校“迎新工作系统”网站、迎新移动平台APP、迎新使者等,实现“新生信息采集工作前移、新生报到工作前移、新生教育工作前移”的数字化迎新工作目标。

各位新生于8月20日-9月1日须登录我校迎新工作网站核实并提交相关信息,同时获取住宿信息、迎新使者信息等,为顺利入学报到做好充分准备。

请您在入学报到前主动联系自己的迎新使者,迎新使者将竭诚为您提供迎新接待、入学报到等相关指引和服务。

学校官方迎新网站网址为:。

登录账号为本人准考证号,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

由于学校使用了统一认证系统,该账号密码涉及个人利益,请及时修改并妥善保存。

二、新生报到报到当天,迎新使者将按照与您提前约定的时间、地点(指定在学生宿舍区内)迎接您,同时通过迎新APP软件扫码识别《录取通知书》内的二维码,校验核实相关身份信息后,为您办理移动报到手续。

请您妥善保管《录取通知书》,切勿损坏《录取通知书》内的二维码。

报到时间和地点:2018年9月8日8:00~20:00分别到各校区报到。

管理学院、应用数学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政法学院研究生到龙洞校区报到;艺术与设计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研究生到东风路校区报到;其他学院研究生到大学城校区报到。

请研究生不要提前到校,因暑期宿舍维修改造,学校无法安排提前到校学生的住宿。

报到时须交验:①录取通知书;②身份证;③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④英语六级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⑤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入学计划生育证明(2018级)(含应届毕业生)。

新生报到期间,我校在广州火车站和广州火车东站、天河客运站、广州南站设接待点,接待时间为:8:00~18:00时。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但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2018年准生证承诺书范本-范文word版 (10页)

2018年准生证承诺书范本-范文word版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准生证承诺书范本篇一:准生证承诺书篇一: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承诺书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承诺书本人申请办理,谨此承诺:本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文化程度: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结婚日期:生育情况:其他需说明情况:本人郑重承诺,以上陈述内容全部属实,且无婚育情况遗漏,无违法生育情况。

如本人陈述内容与实际不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和后果,本人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字按指印):联系电话:年月日注:1.其他需说明情况指承诺人经历几次婚姻或生育子女后子女死亡,但仍符合登记条件等特殊情况;无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请在空白处划斜线。

2.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乡(镇、街办)、当事人各存一份。

篇二:申请《一孩生育证》承诺书申办《一孩生育证》承诺书乡(镇、街道)计生办:我们二人系合法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没有法律规定禁止生育的情形,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

我们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取得的《一孩生育证》自发证之日起即无效。

如果本次生育是因本人欺骗导致的违法生育,愿意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最高倍率缴纳社会抚养费。

特此承诺。

男方姓名(手模):女方姓名(手模):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年月日篇三:计生承诺书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打击“两非”工作要求,迎接台州市9月20日专项检查,请各单位在9月18日前签订所有对象的承诺书。

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管理机构,一份留签订单位或个人。

承诺书样张附后,供各单位参考。

联系人:朱临萍承诺书(个体诊所等)我单位郑重承诺: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格按执业范围执业。

2、不开展药物流产、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说明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说明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说明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说明
兹有,性别,身份证号,是本单位在职教工。

该同志于年月生育一孩,属初婚初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该同志于年月休完产假会单位上班。

自此至今一直都正常上班,未出现过请假超过一月的`情况,其怀孕生育情况受本单位有效监督,在可控范围中。

该同志按相关规定,定期到正规机构检查怀孕情况并及时汇报情况,至今未发现有违反计生政策情况。

特此证明!
单位年月日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说明 [篇2]
姓名王硕浩,男(女),出生年月: 1984.7 ,
工作单位:祁县西六支中学。

配偶姓名马香草,男(女)出生年月: 1986.11 ,工作单位:祁县王村中学。

该夫妇于 2017 年 11 月日结婚,于年月日生育(收养)一男(女)孩:,独生子女证号:。

于年月日生育(收养)第二个男(女)孩:,再生育服务证号(准生育号):。

夫妻二人有离婚、再婚、丧偶现象的,请在下方详细说明婚姻变更及生育情况:
其它需要说明的生育情况:
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
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最新2018】卫生部医学诊断证明word版本 (14页)

【最新2018】卫生部医学诊断证明word版本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卫生部医学诊断证明篇一:急诊证明和诊断证明书样本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

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

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篇二:诊断证明规定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门诊部201X年3月20日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2018-二胎 独生子女证明-精选word文档 (5页)

2018-二胎 独生子女证明-精选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二胎独生子女证明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二胎独生子女证明∙第二篇:单独二胎父母独生子女证明∙第三篇:独生子女生育二胎的公共政策的解析。

∙第四篇:独生子女证明∙第五篇:独生子女证明∙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二胎独生子女证明二胎独生子女证明再婚生二胎办理独生子女证明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榷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榷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8【实施日期】2018.11.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证明模板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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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兹有省市村民,身份证号:性别: 年月日出生,属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镇级/乡级计生部门村(居)委会经办人:经办人:20 年月日 20 年月日[样式二]未婚有生育计划生育证明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未婚,于年月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女)孩(有生育二孩的,以此类推),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何时处理。

特此证明镇级/乡级计生部门村(居)委会经办人:经办人:20 年月日 20 年月日[样式三]初婚未育计划生育证明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镇级/乡级计生部门村(居)委会经办人:经办人:20 年月日 20 年月日[样式四]已婚生育一孩计划生育证明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是,写时间/否,则不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镇级/乡级计生部门村(居)委会经办人:经办人:20 年月日 20 年月日[样式五]已婚生育二个或以上孩子计划生育证明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初婚,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镇级/乡级计生部门村(居)委会经办人:经办人:20 年月日 20 年月日[样式六]再婚计划生育证明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无则写“婚后无生育小孩”,有则以此类推),于年月日离婚/丧偶,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再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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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3号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3号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9日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办理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二)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三)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依法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部门予以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已依法接受处理且接受处理已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年限的。

第四条《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主要包括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子女信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及接受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符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1.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3.因婚姻变动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体现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4.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西省【发布时间】2018-05-31【生效时间】2018-05-31【关键词】劳工,综合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六章保障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六章保障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018出生证明新规定(2018)

2018出生证明新规定(2018)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8出生证明新规定(2018)在如今开放二孩政策的2018年,新生儿上户口是需要出具医院开的出生证明的。

出生证明就是孩子的身份象征,记录着新生儿的相关信息。

那么2018出生证明新规定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新版出生证明与旧版相比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阳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

什么是出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出生证明的新版使用中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

旧版停止签发,但仍可使用。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5版),旧版出生证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未使用的旧版证件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回收处理。

[1]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新旧版出生证明的区别新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版式有所不同。

旧版《出生医学证明》为特殊的狭长版面,带有绿色证件外壳,新版则为A4纸大小,内容分为三部分,除了新生儿家属自行保留的出生医学证明,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和存根,分别交由公安机关和产科医院保存。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8]1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8]1号

条 例 》 《 国 家 功 勋 荣誉 表 彰 条 例 》 《 军 队 功 勋 荣誉 表 彰 条 例 》 等 系 列 文件 要 求 , 大 力 弘扬 “ 敬 佑 生
命 、 救死 扶伤 、 甘 于奉 献 、 大 爱无 疆 ” 的 崇髙 精神 , 不 断增 强 卫生 计生 事业 凝 聚力 , 深 化 医 药卫 生 体 制 改革 , 全面 推动 健 康 中 国 战 略 , 现就 加强 卫生 计生 系 统 功勋 荣誉表 彰 工作 提 出 如下 意见 。
通 国 卫
号 〔 2 0 1 8 〕 2
现发 布 《 学龄 儿童 青少 年超 重与 肥胖 筛査 》 等 两项 推荐 性卫 生行 业标 准 , 编号 和名 称如 下 :
W S/T5 8



01

学龄 儿童 青少 年超 重与 肥胖 筛査
W S/T5 8 7 2 — 01 8 学校 卫生 标准 编 写 和 研 制 总 则
标 年 起施 准 上述
自 20 1 8
8月 1 日
行 。
特此 通告 。
国 家 卫生计 生委
年 2 0 1 8
2 月 2 3 日
国 家卫生 计生 委 关于 加 强 卫生 计生 系统功 勋 荣 誉表彰工作 的 意见
人 发 国 卫
号 〔 2 〇 1 8 〕 2
各省、
下 :
W S/T5 9 5 2 — 01 8 献血 相 关 血管 迷走 神经 反应 预 防 和 处置指 南
该标 准 年 起施 行 自 2 0 1 8
7月 1 日

特此 通告 。
国 家卫 生计 生委
年 2 0 1 8
2 月 5 日

计划生育证明样本

计划生育证明样本

计划生育证明样本
计划生育证明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区,符合一胎化政策的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后,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该证明是夫妇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所必须提供的一种证明材料。

下面是一份计划生育证明的样本,供大家参考。

计划生育证明。

尊敬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核实,我单位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夫妇二人已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一胎化政策的要求。

特此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证明其已生育一个孩子。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

以上是一份计划生育证明的样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中国大陆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妇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生育子女,否
则将面临一定的处罚。

而计划生育证明则是夫妇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所必须提供的一种证明材料。

计划生育证明的样本如上所示,其内容简洁明了,包括了出具
单位的信息、员工的基本信息、生育子女的情况以及出具日期等内容。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夫妇需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
申请表格,然后由相关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有了计划生育证明,夫妇才能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如子女入学、户口迁移等。

因此,对于符合一胎化政策的夫妇来说,计划生育证
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

总之,计划生育证明是夫妇在符合一胎化政策的情况下所必须
提供的一种证明材料,其样本如上所示。

希望大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能够按照规定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并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样本)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样本)
生育(抱养)子女情况
落实节育措施、超生处理情况记录外
年月日落实(上环□、药具□
女结扎□、男结扎□)。)
超生子女个;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元;
年月日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年月日已征收社会抚养费元;
(是□/否□)征收完结。
男方户籍地证明意见
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单位)意见
户籍地乡镇(街道)卫健部门
经办人签名:XXX
2018年10月 12日
(盖章)
经办人签名:XXX
2018年10月 13日
(盖章)
注:1、此证明原则上由女方卫生健康管理地出具;
2、办理证明时,请带上男女双方及小孩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乡(镇、街)计生行政部门签注意见,必须明确是否违生及处理到位情况;
3、此表一式四份,
意见
户籍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意见
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XXX
2018年10月 12日
(盖章)
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XXX
2018年10月 12日
(盖章)
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XXX
2018年10月 13日
(盖章)
女方户籍地证明意见
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XXX
2018年10月 12日
(盖章)
情况属实。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证 明
姓名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结婚年月
身份证号码
(男方)XXX
1991.10
初婚
2018.9
441502199110XXXXXX
(女方)XXX
1992.2
初婚
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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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2018年)
说明:
1、本证明为选择材料,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申请对象须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发现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生育(抱养)子女情况:请如实填写所有子女的情况,包括生育和抱养的所有子女,证明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申请对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加20分。

3、户籍地证明意见:需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镇(街道)、县(区)两级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

注意必须填写办公室座机号,不能写手机号,除了某些村(居)委会没有座机,可以填写妇女主任的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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