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五条
合同法第15条
合同法第15条
在合同范本中,合同法第15条应当被清晰地列入违约责任条款
之中。
具体约定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违约,违约责任的形式和
数额是多少,以及如何衡量和计算损失赔偿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
考虑到违约方是否有补救的机会以及违约责任的免责情况等。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当事人的需求,结合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为客户量身定制合适的违约责任条款,
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在合同范本中注明双方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15条的理解和遵守,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合同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高
质量的合同范本,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在合
同起草过程中,我也会耐心解答客户对合同法第15条以及其他法律
条款的疑问,确保客户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满意。
劳动合同法的完整条例
劳动合同法的完整条例第一章总则劳动合同法的完整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工作任务;3. 劳动者享受的工资标准、工时、休假、福利待遇等;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责任;5.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6.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条件。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纳入社会保险。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劳动合同可以以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的方式订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保密责任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及解除劳动合同后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继续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合同争议的专门处理机构,负责对劳动合同争议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十五章
合同法第十五章合同或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乙方)合同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条款和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适用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内容:合同编号、签署日期及有效期1.1 本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合同双方合同目的3.1 本合同的目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确保双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领域的合作顺利进行。
合同标的4.1 合同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主要条款和条件5.1.1 甲方应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合同法》解释三(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通则编第十五条解读
合同通则编第十五条解读【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
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名实不符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名实不符的基本类型根据实践的总结,名实不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法律行为(合同)的名称与法律行为(合同约定的内容)之实不一致。
由于对法律行为性质的理解错误,或者出于规避管辖的动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名称与涉及的合同约定内容出现差异。
这主要涉及合同解释问题,即如何理解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至24条规定了合同的性质应当以当事人真实意思及合同内容为准,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来认定。
二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一致。
这种情形在法律属性上系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
值得说明的是,近年来,逐渐产生了多重虚假意思表示的表现形态。
当事人出于分散风险的目的,拉长交易链条,权利义务主体分散进入交易环节,制造了多个主体间的多重虚伪表示行为,可称之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交易结构不一致的情形。
显然,对于当事人以虚假意思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应适用《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
应注意的是,与“阴阳合同”不同的是,在此种名实不符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仅是一份合同文本,而非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合同文本。
因此,法官在判断是否构成虚伪意思表示时,存在较大的难度。
为此本条特别指出,应当结合缔约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标的等事实来综合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据此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及其效力。
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为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协议,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留有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报酬;•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预先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未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应当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依法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满,用人单位没有提出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存续。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就用工劳动事宜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由双方一式两份,并由甲、乙双方保管。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并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要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合同法58
合同法58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法律制度,主要用于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合同法共有581个字,以下为合同法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协议。
当事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确定合同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遵循经商信用习惯和公平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合同的文字表述和实质目的综合确定。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条在本法没有规定的合同问题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八条合同的成立通常要经过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第九条要约是指当事人之间有意愿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要约应当具备确定、明确的内容,并由要约人发出。
第十一条要约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表示。
第十二条要约可以撤销。
要约人撤销要约的,应当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在收到撤销通知前可以接受要约。
第十三条要约可以转让,但是转让要约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原要约人的承诺行为已经终止或者其责任已经转移。
第十四条承诺是指承诺人向特定对象发出的以自己作为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第十五条承诺表示应当明确表示承诺人发出自己本意的意思,并明确要约内容和接受的方式。
第十六条承诺或者行为包括的条款和方式,对接受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承诺可以是有限期限、无限期限或者不定期限的。
第十八条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人撤回承诺的,应当及时通知接受人;接受人在收到撤回通知前可以接受承诺。
第十九条承诺可以转让。
但是,转让承诺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原承诺人的要约行为已经终止或者其责任已经转移。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订立7篇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订立7篇篇1合同订立协议甲方(以下简称“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协议。
本合同是关于合同法第二章合同订立的规范,特此约定如下:第一条合同订立的基础和原则1. 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合同订立应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条合同双方的义务1. 买方义务:(1)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货物或提供服务;(3)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卖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或服务;(2)遵守合同约定交付期限;(3)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合同订立的程序1.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 合同双方应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签署后,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四条合同的内容1.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双方名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2. 合同中的条款应具体、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应明确双方违约时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3.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法律效力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释义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立法背景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第二,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
如果严格的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学者一般认为,区分两种效力不但是科学的,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对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保障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原则。
合同法(第十五章)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二)按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三)及时检验的义务及不得随意更换的义务 (四)及时通知的义务 (五)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 (六)接受监督的义务 (七)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八)承揽人的留置权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一)加工合同
(二)定作合同
(三)修理合同 (四)复制合同
(五)测试合同
(六)检验合同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三、承揽合同的内容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 的、数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 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 法等条款。
合合第二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二按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三及时检验的义务及不得随意更换的义务四及时通知的义务五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六接受监督的义务七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八承揽人的留置权参考案例151合合第二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合第二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九妥善保管的义务十保密的义务十一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合合第二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参考案例152合合第二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二因变更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三验收工作成果四支付报酬五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五章 练习题
分析要点提示 : 根据《合同法》第 263 条的规定,销售公司应当在 提货的时候支付报酬。服装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原材料 制作工作服,在交付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留置 是留置他人的财产,不能留置自己的财产。因此,服装 公司行使的不是留置权,而是《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概述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三、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违约责任请求权正文: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是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涉及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以及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违约责任请求权。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概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行使和期限有明确规定。
当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根据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主要涉及以下几点:1.解除权的发生:当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三、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违约责任请求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解释,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章和第二章
合同法概论合同与在座的每一位伙伴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当今社会生活已经离不开合同。
举例:各位同学到超市购物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以后毕业贷款买房的话会与银行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到停车场停车会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等等.无论你是否在意,合同就在你的周围,你每天的生活都是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各种合同关系中进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平等主体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行为是否属于合同呢?✧答案:县政府与酒厂的地位不平等,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该行为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二、合同的种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判别依据: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买卖、租赁属于双务合同,赠与属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判别依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而无偿合同多为单务合同)✧3。
其他分类(有名与无名;要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与不要式;主合同与从合同等)✧第二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法条第3条)✧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
✧第二,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第三,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邀请的规定。
要约邀请,⼜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向⾃⼰发出订⽴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
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发出的。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个⼀经就成⽴合同的意思表⽰,⽽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向⾃⼰发出要约,⾃⼰如果才成⽴合同。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
有的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只是事实⾏为。
但要约邀请也并不是单纯地建议他⼈与⾃已进⾏有关合同的讨论,⽽是明确提出订⽴合同的建议,只不过仅指明合同的类型,并没有提出合同的具体内容。
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区别,但事实上往往很难区分。
当事⼈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个要约邀请。
当事⼈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会被判定为是⼀个要约。
因此,以法律对何为要约、何为要约邀请进⾏规定是⼀个好的办法。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54条第2款规定:“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
但价⽬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
”但是,法律只能对⼀些特殊的少量的⾏为作出规定,⽽⼤量的缔约⾏为不可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许多⾏为是作为要约还是作为要约邀请肯定还将争论下去。
下⾯对本条所规定的要约邀请作必要的说明。
1.寄送的价⽬表。
寄送的价⽬表,⽆论在⼤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认为是要约邀请。
根据对要约构成要件的分析,价⽬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合同,⾃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发送的商品价⽬表,是商品⽣产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种⽅式。
这种⽅式当然表达⾏为⼈希望订⽴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表⽰就⽴即达成⼀个合同。
合同法15条
合同法15条甲方,(委托方/雇主/出租方/其他)。
乙方,(受托方/雇员/承租方/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与乙方就(合同目的)事项达成合作协议,旨在(合作目的)。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起始日期)起生效,至(终止日期)止,合同期限为(合同期限)。
第三条合同内容。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列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列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合同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五条合同解除。
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被解除:(列明可解除合同的情况)。
2. 解除程序:(列明解除合同的程序)。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为:(列明甲方违约时的责任)。
2. 乙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为:(列明乙方违约时的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机构/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
(列明其他事项,如通知方式、附则等)。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以上为《合同法15条范本》,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协商,敬请随时与本公司联系。
合同法 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统一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在民事自由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第三条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确定的标的和内容。
第五条合同签订的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不得订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风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第七条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负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九条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买方的要约和卖方的承诺。
第十条租赁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承租人的要约和出租人的承诺。
第十一条工程承包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建设单位的要约和承包人的承诺。
第十二条委托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委托人的要约和受托人的承诺。
第十三条运输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托运人的要约和承运人的承诺。
第十四条制作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委托订货人的要约和制作人的承诺。
第十五条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所有物权人的要约和质权人的承诺。
第十六条保证合同成立的要件是:被保证人的债权和保证人的承诺。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七条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第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十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合同订立、履行所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决。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转让,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变更、转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