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未使用的初步证据之证明标准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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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未使用的初步证据之证明标准
——第4001365号花儿朵朵撤销三年不使用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第4001365号(41类)“花儿朵朵”商标在“1:VCD发行;2:组织表演(演出);3:娱乐;4:安排和组织会议;5: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6:磁带发行;7: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国家商标局于2011年10月25日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其在2008年10月25日至2011年10月24日期间在上述指定服务上使用“花儿朵朵”商标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商标局审查认为其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于2012年4月做出决定:撤销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第4001365号(第41类)“花儿朵朵”商标在“1:VCD发行;2:组织表演(演出);3:娱乐;4:安排和组织会议;5: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6:磁带发行;7: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原第400136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申请撤销商标档案复印件;2.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申请人“花儿朵朵”官方网站复印件。4.被申请撤销商标的网络搜索资料复印件(经公证);5.被申请撤销商标未使用的市场调查资料原件(经公证)。
【法律问题】
商标未使用的初步证据之证明标准是什么?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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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行政案件中,国家商标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撤销商标过去三年未使用的初步证据材料。这要求证据材料能够初步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在过去三年没有使用过。“初步”对证据有质和量的要求。在质上要求证据确实,具有真实性。在量上,要求能够初步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在过去的三年没有使用过。初步的程度是指,证据材料所展现出来的案件事实应当足以使普通公众有理由相信被申请撤销商标过去三年连续未使用。换言之,初步的程度就是使公众对案件事实的表象有理由相信,它不要求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绝对的真实性或高度的盖然性,只需要有其表象即可。
在撤销三年撤销不使用商标案件里,撤销的法定事由有两种:一是,期满不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并没有正当理由;二是,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商标局作为国家机关,其做出的决定应当具有公信力,因此其做出决定的根据也应当足以说服公众,使公众相信其做出撤销决定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故在被申请撤销商标权利人期满不提供使用被申请撤销商标的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无效的情况下,商标局做出撤销商标之决定的行为也应使得公众相信其做出的撤销行为是基于被撤销的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正当原因,而不是因为被撤销的商标权利人放弃了其程序法上的权利,或行使程序法上的权利不当或不能而造成的。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被申请撤销商标未使用的证据材料有:1. 被申请销商标的网络搜索资料复印件(经公证);2.被申请撤销商标未使用的市场调查资料原件(经公证)。经公证的网络搜索资料足以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过去无网上宣传、报道记录等;被申请撤销商标未使用的市场调查资料足以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过去三年未曾在市场上出现过。这两组证据足以使普通公众有理由相信被申请撤销商标在过去的三年确实未曾使用;再加上被申请人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据此公众足以相信商标局做出撤销第4001365号“花儿朵朵”商标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