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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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HAN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总局会同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于2005年8月印发了《关于推广应用HNA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01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黑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等来文来电反映HAN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遇到的问题。比较普遍的问题有:如何确认HAN阻隔防爆技术施工单位的资质,实施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后加油站储罐的安全距离核定、工程验收,阻隔防爆材料质量与规格要求等。此外,黑龙江省、广东省安全监管局还反映消防部门不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这个问题与如何核定安全距离有关。经研究,现对上述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距离核定和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建设部于2005年12月30日公布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以下简称《规范》)局部修订条文的公告。修订后的《规范》对阻隔防爆技术的应用提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0.4、4.0.4A条提出了安全距离的要求,第12.1.1、12.1.2条规定了实施单位资质,第6.1.2A条明确了应用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的要求。

二、阻隔防爆材料质量与规格

《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已明确了对阻隔防爆材料材质、规格选用等方面的要求,应严格按照该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加油(气)站阻隔防爆技术改造验收

《通知》第五条中提到的对实施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储存容器组织验收部门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总局发布的两项阻隔防爆技术标准,组织对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储存容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阻隔防爆技术储罐标记;承担施工的单位应当为验收工作提供有关检测数据,配合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验收办法,总局不再统一制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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