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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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的保护,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国家地测水环境监测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监测、评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地测:指地质测量工作,包括地貌测量、大地测量、测量地面控制点等。

防治水:指预防和治理水相关问题,包括河流治理、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

安全质量:指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会对人体、物质和环境造成危害。

标准化管理:指运用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监测工作第四条监测内容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水质、水环境监测、地下水位监测等。

第五条监测方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地测水环境监测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监测频率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监测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确保监测数据能够反映实际情况。

第七条监测报告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评估意见等,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评估工作第八条评估内容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合理利用、水环境保护和防治水工程效果评估等。

第九条评估方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评估方法应符合《国家地测水环境监测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评估报告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结果、问题分析、改进意见等,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质量目标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管理应确保相关工作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项目要求。

第十二条责任分工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管理责任应明确确定,各级责任人员要按照职责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监管机制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等。

第十四条整改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是为了有效控制水灾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份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的范文:一、总则1.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贯彻国家水利政策,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测防治水工作。

3. 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地方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二、组织体系1. 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国家水利部负责,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2. 地测防治水工作应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包括地质灾害地表水分布监测、地下水开发利用监测、水文气象监测等部门。

三、工作职责1. 国家水利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地测防治水工作。

2.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测防治水工作,制定相应的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3. 监测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地表水分布、地下水开发利用、水文气象等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

4. 监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洪工作等进行监管和评估。

5. 救援部门负责对水灾发生后的救援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四、工作流程1. 地质灾害地表水分布监测部门应定期对全国地质灾害地表水分布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编制相应的地质灾害地表水分布图。

2. 地下水开发利用监测部门应定期对全国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编制相应的地下水开发利用报告。

3. 水文气象监测部门应定期对全国水文气象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编制相应的水文气象报告。

4. 监管部门应根据监测结果和报告,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和政策。

5. 救援部门应根据地质灾害地表水分布监测部门、地下水开发利用监测部门和水文气象监测部门的预警信息及时组织救援工作。

五、责任追究1. 对于未按照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惩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管理,规范惩罚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管理法》《地质祸害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职能部门对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违法违规行为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1.未依照规定申请并取得地测防治水工作许可证,擅自从事地测防治水工作的;2.未依照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前的勘察评估和防治水预案的编制,擅自开展地测防治水工作的;3.未依照规定进行地下水开采许可的申请,擅自进行大规模地下水开采的;4.未依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公告地质祸害信息的;5.未依照规定进行地质祸害隐患的排查和防治工作的。

第四条惩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我企业职能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警告:对违法违规行为较轻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2.罚款:对违法违规行为较重的,依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罚款;3.暂时停止业务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且多次发生的,暂时停止其从事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资格;4.吊销业务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严重且情节严重的,永久吊销其从事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资格;5.移交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惩罚流程1.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立刻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相关证据固定;2.涉及惩罚的违法违规行为需经过初步审核,并向被惩罚人发出听证通知;3.组织听证会,听取被惩罚人的申辩看法,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4.依据听证会的结果和评估,确定惩罚措施,并向被惩罚人发出惩罚通知书;5.被惩罚人可在收各惩罚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企业职能部门将组织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6.依据复核报告结果,作出最终决议,并通知被惩罚人。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对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惩罚管理将考核以下内容:1.是否依照规定取得地测防治水工作许可证;2.是否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前的勘察评估和防治水预案的编制;3.是否依照规定进行地下水开采许可的申请;4.是否及时报告和公告地质祸害信息;5.是否依照规定进行地质祸害隐患的排查和防治工作。

地测防治水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地测防治水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地测防治水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水资源安全,规范部门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地测防治水部是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水资源管理的部门。

本制度适用于地测防治水部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地测防治水部的工作原则有政策性、科学性、公正性、便民性、公开性。

第四条地测防治水部的工作任务主要有地质灾害防治、水资源评估与规划、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资源调配与利用等。

第五条地测防治水部设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年度目标、政策规定等事项。

第六条地测防治水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关机构,具体职责由各机构书面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地测防治水部工作人员应遵守《政务行为规范》、《保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不得违法、违纪。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地测防治水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地测防治水部的领导小组负责部门的总体规划和决策,监督各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负责地质灾害预报、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

第十一条水资源评估与规划工作机构负责水资源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水资源规划,开展水资源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机构负责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制定水资源管理标准和监测标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监督。

第十三条水资源调配与利用工作机构负责水资源调配和利用的组织和协调,制定水资源利用政策和方案。

第十四条各工作机构应按照工作任务和职责,合理组织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定期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五条工作机构内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地测防治水部根据不同工作任务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期限。

第十七条工作流程包括任务接收、任务分派、任务执行、任务报告等环节,每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都应明确。

第十八条任务接收环节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来自上级部门或其他机构的工作任务进行接收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是指一套规范地质勘察防治水工程的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范本:1. 目的和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地质勘察防治水工程的有效管理和执行,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适用于所有地质勘察防治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测等各个环节。

2. 职责和权限2.1 管理人员应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文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并监督工程的执行情况。

2.2 工程设计人员应制定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设计方案,并确保设计可行性和合理性。

2.3 施工人员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4 监测人员应根据设计方案,对施工工程进行巡视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2.5 各级管理部门应对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3. 文件管理3.1 该制度的相关文件应及时发布,并明确文件编号、生效日期、修订日期等信息。

3.2 文件应包括:管理章程、规范和标准、工程管理指南、工程设计手册等。

3.3 文件应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发展。

4. 设计与施工管理4.1 设计阶段,应按照规范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设计方案,并进行必要的勘察工作。

4.2 施工阶段,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4.3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 监测与质量控制5.1 施工工程应进行监测和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2 监测包括现场巡视、测量、实验室检测等,应按照规定时间和频率进行。

5.3 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和记录。

6. 监督检查和整改6.1 各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地质勘察防治水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2 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7. 安全管理和意外处置7.1 进行地质勘察和防治水工程时,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7.2 对于发生的意外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024年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一、对以下违规行为,将实施相应罚款:1. 涉及金额____元,并对分管副队长、技术队长、主管队长及书记各处以____元罚款。

2. 井下钻孔孔口管埋设质量不达标,出现跑浆或跑水现象的,对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____元,跟班队长罚款____元。

3. 井下钻孔未按既定措施进行试压,或试压不合格仍继续钻进的,对责任区队现场负责人罚款____元,同时对队长、技术副队长各罚款____元。

4. 在试压完成后正常钻进时,未安装高压闸阀及防喷装置的,或在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球阀的,将按重大安全隐患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 钻机顶柱松动,每次罚款____元;钻机油箱油位必须保持在2/3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罚款____元;记录填写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____元。

6. 钻机钻进时,若钻杆摩擦孔口闸阀或孔口管,对当班司钻人员、班组长、包面队长各罚款____元。

7. 卸钻杆时,严禁钻机代卸,应由人工操作。

违者,对现场操作人员各罚款____元。

严禁使用牙钳配合钻机反卸钻杆,一经发现,责任人需停工学习。

8. 底板改造工作面未按措施要求准备抢险物资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____元。

9. 钻场施工完毕后,法兰盘应及时卸掉,孔口管露出底板不得超过60mm,否则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

____元,并责令重新封孔。

钻机移走后,____天内需做到场清料净,每发现物料或垃圾遗留,罚款____元。

10. 未按规定悬挂钻孔标示牌的,每孔罚款____元。

钻场施工结束后,在工作面验收时未悬挂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的,每个罚款____元。

11. 工作面顺槽钻场内悬挂的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在探防队撤出后,由所在区队负责管理。

12. 钻场岩粉清理按钻孔每钻进____米____袋岩粉的标准考核,每少清理一袋,罚款____元。

____袋后,由所在工作面采掘区队负责外运。

岩粉存放数量超过规定且未及时外运的,对相关采掘区队罚款____元。

煤矿地测防治水制度新标准化范文(3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制度新标准化范文(3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制度新标准化范文一、引言本标准旨在规范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确保煤矿地下水安全和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地下水测量、监测、分析与防治水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2.1 煤矿地下水:指煤矿井下或采煤工作面等地点存在的水体。

2.2 地测防治水:指对煤矿地下水进行测量、监测、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地下水对矿井和工作面的影响。

2.3 超标:指地下水中特定污染物的浓度超过相关标准的情况。

2.4 防治水措施:指为防止地下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超标现象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三、地下水测量与监测3.1 水位测量3.1.1 煤矿地下水水位应定期测量,频率不低于每日一次。

3.1.2 水位测量结果应及时记录,包括测量时间、水位高度等信息。

3.1.3 水位测量应使用精密水位计或其他准确可靠的测量仪器。

3.2 地下水流速测量3.2.1 煤矿地下水的流速应定期测量,频率不低于每周一次。

3.2.2 流速测量结果应及时记录,包括测量时间、流速大小等信息。

3.2.3 流速测量应采用流速计等专业设备,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3 水质监测3.3.1 煤矿地下水的水质应定期监测,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

3.3.2 水质监测结果应记录,并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分析。

3.3.3 水质监测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质监测方法和设备。

四、地下水分析与评估4.1 水文地质分析4.1.1 对煤矿地下水的水文地质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地下水产生机制、运动规律等。

4.1.2 水文地质分析结果应包括地下水水位、水流速度、地下水层厚度等信息。

4.2 水质分析与评估4.2.1 对煤矿地下水的水质进行分析与评估,包括水质指标、超标情况等。

4.2.2 水质分析与评估结果应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评估地下水的安全性。

四、防治水措施的制定与执行5.1 预防性措施5.1.1 根据地下水水位和流速等数据,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5.1.2 防治水措施的制定应考虑保障矿井和工作面的安全,并减少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维护水资源的生态与环境安全,保障公民和法人企业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加强地质勘探、工程测量、防治水工程等领域中处罚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地质勘探、工程测量、防治水工程等领域中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在该领域中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内容及方式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地质勘探、工程测量、防治水工程等活动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等法规予以处罚。

2.违反防治水工程管理规定,造成水土流失、水体污染、内涝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3.未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岸线和堤防,造成堤防或水库出现滑坡、决堤等安全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4.在地质勘探、工程测量、防治水工程等领域中,存在虚报施工经验,提供不实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规予以处罚。

四、处罚程序1.处罚决定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向当事人告知处罚内容和有效期限等。

2.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等影响,应当进行清理和修复,并承担责任民事赔偿。

五、处罚的公示与监督1.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方式对处罚决定进行公示,公开处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2.同时,依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媒体等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于地质勘探、工程测量、防治水工程等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工作。

六、违法行为处罚前的教育与预防1.对于从事地质勘探、工程测量、防治水工程等领域相关人员,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环保意识,规范施工行为。

2.针对常见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七、处罚规定的实施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如遇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罚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地矿、勘测、测绘等单位在地测防治水作业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时的处罚管理:1.未取得必要的执照许可证或许可手续;2.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工艺或方法;3.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环境保护措施,造成水污染;4.未及时上报或隐瞒地质灾害,严重威胁附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处罚的种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据其违法情形,将依次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暂停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四条处罚的标准1.对未取得必要的执照许可证或许可手续的单位,最高可罚款10万;2.对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工艺或方法的单位,最高可罚款5万;3.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环保措施,造成水污染的单位,罚款最高可达50万;4.对未及时上报或隐瞒地质灾害,严重威胁附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的单位,最高可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五条处罚执行1.处罚的执行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2.受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处罚决定,可逐级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处罚决定。

第六条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1.对地测防治水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并予以处理;2.对于主动揭发地测防治水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环保主管部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处罚措施的实施各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配套的管理措施,并加强对地测防治水作业的监督和检查,保障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结束语本规定是为了保护大家生存、生活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各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打击地测防治水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测绘防治水工作的监管,规范地质测绘防治水过程中的行为,并确保地质测绘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测绘防治水工作的单位、个人,以及与地质测绘防治水事务有关的部门、机构。

第三条地质测绘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注重综合治理,加强防灾减灾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地质测绘防治水工作应当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主动做好防治水工作,及时处置因水灾造成的灾害。

第五条地质测绘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并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资质。

第六条地质测绘防治水工作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证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地质测绘防治水工作应当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八条地质测绘防治水组织机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定期向上级组织和相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地质测绘防治水组织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

第十条地质测绘防治水工作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相关智力资源的合作,共同推动防治水工作的发展。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地质测绘防治水工作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的流程进行。

第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制定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地质测绘防治水工作应当进行严密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水患隐患和灾害风险。

第十四条地质测绘防治水工作应当根据监测和预警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地质测绘防治水工作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查和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违反地质测绘防治水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地质测绘防治水规定的,情节轻微的,可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地质测绘防治水规定,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损失的,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暂扣执照等处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模版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模版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管理,规范处罚行为,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1. 地测防治水处罚工作由国家水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水务部门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

2. 监管机构应依法对地测防治水行为进行监测、监察和处罚,确保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处罚的种类及依据1. 对于未取得地测防治水许可证的行为,依据《水法》第十五条对其处以罚款,并要求其限期取得相应许可证。

2. 对于地测防治水工作违规行为,依据《水法》第二十条和相关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对于地测防治水行为中造成严重水污染或损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据《水法》第四十三条和相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处罚的力度及标准1. 对于未取得地测防治水许可证的行为,罚款金额按照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的3倍。

2. 对于地测防治水工作违规行为,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据《水法》第二十一条和相关法规,对其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3. 对于地测防治水行为中造成严重水污染或损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据《水法》第四十四条和相关法规,对其处以罚款、责令停工、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处罚程序及要求1. 地测防治水处罚的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地测防治水处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听取其申辩意见,并充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3. 地测防治水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金额、处罚措施、违法行为等相关内容,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公平。

六、督导和考核1.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地测防治水处罚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确保相关工作的有效推进。

2. 对于监管机构在地测防治水处罚工作中存在的不当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定由国家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维护国家水资源安全,保护水环境,依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的目的是规范地测防治水行为,加强监管,保护水资源,防止水环境污染和破坏。

第三条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适用于国内所有地质勘探、测绘、工程勘察及相关行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地测防治水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勘测、测绘活动中的水资源调查和水文测量;(二)工程勘察活动中的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井;(三)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四)科研、技术开发中的水资源研究和应用;(五)其他与地测防治水相关的行为。

第五条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第六条地测防治水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行政处罚款;(四)暂扣或收缴违法所得;(五)吊销有关资质、许可证照;(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第七条地测防治水处罚应有明确的依据,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一)相关法律法规;(二)行业管理规定;(三)地方地测防治水管理规定;(四)相关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应在依据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处罚。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第九条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程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立案:由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及时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三)听证: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举行听证会,由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并记录听证过程。

(四)处罚决定: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听证会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申诉和裁决: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提高地质勘查防治水的效益,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质勘查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地质勘查防治水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减轻水灾和水土流失的影响,提高土地的水资源利用率。

第四条地质勘查防治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生态优先、维护水权。

第二章地质勘查防治水工作的要求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在进行勘查工作前,应当详细了解所在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及水环境现状,并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工程措施,保证勘查工作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在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对勘查区域的水资源进行监测,确保勘查工作不会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产生长期影响。

第八条各级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防治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效果。

第三章地质勘查防治水的处罚措施第九条对于违反地质勘查防治水工作的规定,造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在勘查工作中有以下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同时吊销相关人员的职务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防治水方案的;(二)未采取科学、合理工程措施,造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损害的;(三)未进行水资源监测,造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长期影响的。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地质勘查防治水工作的规定,造成轻微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单位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地质勘查资质。

第十三条各级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3篇)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3篇)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维护等管理活动中的处罚事项。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指为了预防、控制、减轻和消除地质灾害,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防汛、防洪、排水工程等。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工程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灾害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洪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工程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工程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二章处罚第九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工程资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防洪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是指由地质测量部门制定的一套管理措施和罚则,旨在规范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中的处罚行为,确保防治水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具体内容如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处罚行为。

适用于地质测量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防治水工作单位和人员。

2. 处罚内容: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对违反防治水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执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等。

3. 处罚程序: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规定了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

涉及工作人员或单位的处罚,应经过充分调查、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等程序。

4. 处罚形式: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规定了处罚的形式,包括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两种。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停工整改、责令停产停业等;纪律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5. 处罚标准: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标准,具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而定。

处罚标准应公正、合理、严格执行,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给予严厉的惩罚。

6. 申诉和复议: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对处罚决定的申诉和复议程序,当事人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加强地质测量部门和防治水工作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模版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模版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测防治水处罚工作,加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管理,维护地测防治水秩序,保护地球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适用对象包括违反地测防治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机构为各级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

第四条地测防治水处罚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有效。

第五条地测防治水处罚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强化风险防范,促进社会各界对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参与。

第六条对于具体的罚款金额和处罚措施,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并公示于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

第七条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测防治水处罚信息管理平台,记录处罚对象的基本信息、处罚情况等,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测防治水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综合能力,规范地测防治水行为。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九条地测防治水处罚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十条地测防治水处罚分为以下程序:(一)立案: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接到违法违规举报或发现涉及地测防治水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二)听证:对于可能需要处罚的案件,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可以通知相关证人提供证言。

(三)裁定: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和听证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定,包括罚款金额和处罚措施等。

(四)公告: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将裁定结果予以公告,并公示于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告内容应包括处罚对象的基本信息、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在进行处罚程序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可以询问当事人有关事实和证据。

(二)调取、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证据。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惩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地质测量工程项目中的防治水工作的管理,确保项目的安全稳定进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资产安全,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地质测量工程项目中的防治水工作的管理与惩罚。

第三条定义1.防治水工程:指地质测量工程项目中针对不同地质环境蓄水、排水等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2.惩罚:指对违反防治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度化的管理与惩罚。

第四条原则本规定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确保项目安全开展。

2.防治水工作与地质测量工程相结合。

3.管理与惩罚相结合,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防治水工作管理第五条防治水设计与规划1.防治水设计应依据项目特点和紧要性进行,确保设计合理、科学。

2.防治水规划应提前订立,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沟通畅通。

3.防治水计划应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及责任人,保证工作进度。

第六条防治水工作机构设置1.本企业应设立防治水工作机构,负责项目中的防治水工作管理。

2.防治水工作机构应配备合适的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第七条防治水工作责任1.防治水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的职责与权限。

2.防治水工作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能够独立做出合理决策。

第八条防治水工作监督1.防治水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治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2.防治水工作监督应由防治水工作机构负责,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防治水应急预案1.防治水工作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2.防治水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条防治水技术与料子1.防治水工作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技术与料子。

2.防治水技术与料子的选择应经过合理的评估,并记录评估结果。

第三章惩罚管理第十一条违规行为的认定1.对防治水规定中明确禁止的行为,一经发现,即认定为违规行为。

2.对防治水规定中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应由相关责任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推断。

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范本(2篇)

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范本(2篇)

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地测防治水工作,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科学、依法、规范、高效原则,强调预防为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调度,实施综合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管,保证规章制度的执行;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发布,做到公众参与。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车间等从事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地测防治水工作应当按照水平衡、量衡相宜、综合利用、分类管理、科学调度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应当重视防灾减灾,加强灾害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地测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生态优先的原则,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保护好生态环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地测防治水工作由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立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决策部署、推动工作。

第八条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防洪、抗旱、水文、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代表。

第九条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工作进展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工作进行规划。

第十条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对地测防治水工作的重要事项和决策进行审议和批准,并监督落实。

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十一条地测防治水工作需要制定专门的规划,包括防洪规划、抗旱规划、水利工程规划等,确保科学、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地测防治水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目标和指标。

第十三条地测防治水规划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地测防治水规划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适应新形势和需求。

第四章防洪工作第十五条防洪工作是地测防治水的重要内容,包括防洪堤防建设、河道清淤、排水系统建设等。

第十六条防洪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堤防的安全可靠。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范文(3篇)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范文(3篇)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和相关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第三条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灾和水资源的过度开发。

第四条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五条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应当加强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提高工作科学性、准确性和效益,推动防治水工作的创新发展。

第六条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接受舆论监督。

第七条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效能。

第二章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监督第八条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和地表沉降等方面的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设备的精密度和敏感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采集、传输和分析的系统,加强对数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加强监测能力的提升。

第十二条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和预警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处罚第十三条对于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机构有权依法查处,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监测的;(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三)未取得必要的许可或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或其他活动的;(四)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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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54472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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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地测防治水
1.未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拆毁水文监测设施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未按设计参数施工(方位角允许误差±2°,倾角允许误差±1°),对责任区队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主管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200元。

3.钻孔未施工到设计深度,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或虚报、瞒报提前终孔的,罚款5000元,并对分管副队长、技术队长和主管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

4.井下钻孔孔口管埋设质量不合格,出现跑浆或
者跑水的对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5.井下钻孔未按措施规定进行试压或试压不合格继续钻进的,对责任区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队长、技术副队长各罚款500元。

6.试压完毕正常钻进时未安装高压闸阀和防喷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球阀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钻机顶柱松动,罚款100元/次;钻机油箱油位必须保持在2/3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记录填写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钻机钻进时钻杆摩擦孔口闸阀或孔口管的,对当班司钻人员、班组长、包面队长各罚款200元。

9.卸钻杆时当钻机卸动钻杆之后,应由人工操作,严禁钻机代卸,否则发现一次罚现场操作人员各
100元。

严禁使用牙钳配合钻机反卸钻杆,一经发现,责任人停工学习。

10.底板改造工作面未按措施要求准备抢险物资的,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11.钻场施工完毕后,法兰盘要及时卸掉,孔口管露出底板不超过60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钻孔出现残留水的,罚责任人100元,并重新封孔。

钻机移走后,3天内要做到场清料净,每发现有物料或垃圾的罚款50元。

12.未按规定悬挂钻孔标示牌的,罚款20元/孔。

钻场施工结束后在工作面验收时未悬挂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的,罚款50元/个。

13.工作面顺槽钻场内悬挂的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探防队撤出后由所在区队负责管理,超前支护至钻场后所在区队负责将牌板拆除后交回探防队,由探
防队建立牌板回收台账,牌板损坏由责任区队负责全额赔偿。

14.钻场岩粉清理按钻孔每钻进6米1袋岩粉考核,每少清理1袋,罚款50元,同时由探防队负责装袋码放;每个钻场码放岩粉超过40袋后由所在工作面采掘区队负责外运,岩粉存放数量超过规定未及时外运的对相关采掘区队罚款200元。

15.沉淀池、排水泵窝应及时进行清淤,防止岩粉堵塞管路或造成泵坑淤积。

清理不及时或相关单位反映有积淤现象的,罚款200元/次。

16.底板改造过程中必须保持注浆连续性,对造成注浆中断的,罚款1000元、责任人200元。

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0元。

17.地面注浆站搅拌池内剩余的灰浆放置不能超
过4小时,对超过4小时的灰浆再用于地面注浆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8.地面注浆站当班人员必须保证浆液浓度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对注浆人员、注浆站负责人、技术副队长、队长各罚款200元。

19.机电科应在探防队设备进场前做好打钻地点的排水系统设计,并监督相关区队落实。

若因排水系统未形成或不完善影响打钻工作正常开展的,对机电科分管排水人员罚款200元/天。

20.工作面打钻注浆前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验收,对排水系统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若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彻底的,对机电科分管人员及验收人员各罚款200元。

21.调度室应做好井下水文观测孔的日常维护工
作,发现系统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凡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数据的,对调度室分管人员罚款200元/次。

22.钻场、沉淀池、横向水沟必须随掘进主体工程一并施工,当月施工段钻场未施工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200元/处。

有特殊要求的钻场形成时间应按生产科下发施工通知单要求为准,滞后形成的罚责任区队队长200元/天。

23.打钻地点采掘区队必须全力配合探防队施工,无故阻挠、影响探防队打钻的,罚款50元/1小时。

24.岩巷永久水沟滞后耙矸机不得超过20m,煤巷水沟距离迎头不得超过30m。

水沟滞后距离
100m以内罚款200元,滞后距离超过100m罚款
500元。

25.岩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30m,煤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50m,超过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

26.排水系统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制定的排水设计施工,私自更改或者拆除工作面排水设施的,罚责任人2000元,罚队长500元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Organization / Organizatio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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