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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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进一步
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7]02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0
【实施日期】2007.04.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津政发[2007]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是资源性缺水城市,地下水是我市城市供水的重要水源。
多年来,我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1983年引滦入津工程建成通水后,我市市区及周边地区以引滦水替代了地下水,同时对地下水实行控采限采,地下水超采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由于我市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差异以及开采布局等原因,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仍然突出,中南部地区深层地下水超采严重,武清区河北
屯,宝坻区新开口、口东、八门城一线以南地区,形成了面积约9000平方公里的超采区。地下水的长期超采加速了地面沉降,并造成咸水底板下移等环境地质问题。因此,控制和治理地下水超采区,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遏制超采区扩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划定我市平原区深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区域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区域范围和控制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