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税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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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税基本情况

摘要:

消费税作为一个政府调节生产消费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而且征收力度在逐年加大。目前消费税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一般都占10%以上,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

消费税是对过度消耗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商品(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过度消费不利于人类健康的商品(如烟、酒)以及只有少数富人才能消费得起的商品(如贵重首饰)等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作为一个政府调节生产消费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而且征收力度在逐年加大。目前消费税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一般都占10%以上,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2008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7%,占GDP的比重为0.8%。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2006年国家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将消费税的征税品目定为14个。这14个税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奢侈品类消费品,如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化妆品、高档首饰等;二是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资源的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三是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等。

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分配。目前,我国已将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5种高档奢侈品纳入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对汽车、摩托车和成品油等征收消费税,主要目的是促进环境保护。由于我国汽车保有量十几年来一直高速增长,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时,按照“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原则,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按排量大小分别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其中,排量小于1.5升(含)的,税率为3%;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同时,将摩托车原有的10%的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对排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仍维持10%税率不变。2008年,国家再次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4.0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同时,进一步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2009年,国家实施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筹集的收入全部专项用于替代养路费等支出。

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目的是引导人们保护生态环境。对这两种商品征收消费税,能引导人们节约使用木制品,间接地起到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

对烟酒征收消费税,一方面可以筹集财政的收入,另一方面又对这类产品的消费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我国烟产品消费税自1994年实施,对卷烟、雪茄和烟丝这三类烟产品征收消费税。2001年,为了完善税制,堵漏增收,借鉴国外做法,国家对烟产品消费税在适用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方法三方面作了调整,税率由单一比例税率调整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税依据由单一产品销售额调整为产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税方式也由单一从价定率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2009年5月,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国家调整了卷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从价比例税率,并且在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消费税。

2006年国家对白酒消费税进行了政策调整,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同时再按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制的主要内容

现行消费税制对14种商品征收消费税,主要内容为:

(一)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产品、钻石饰品除外)的单位和个人。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商业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类商品。对有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对有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对有的则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征收。具体如下:

1、烟

征收范围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下设卷烟、雪茄烟、烟丝3个子目。其中,对卷烟既在生产环节征收,也在批发环节征收,雪茄烟和烟丝只在生产环节征收。甲类卷烟(出厂价70元/条(含)以上)生产环节的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出厂

价70元/条以下)生产环节的税率为36%加0.003元/支;雪茄烟的税率为36%;烟丝的税率为30%。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按5%的税率予以征收。

2、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5个子目。其中,对白酒按20%比例税率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定额税率征收;黄酒按240元/吨定额税率征收;啤酒分两类,甲类啤酒按250元/吨,乙类啤酒按220元/吨定额税率征收;其他酒按10%税率征收;酒精按5%税率征收。

3、化妆品

征税范围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美容和芳香两类产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税率为30%。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其中,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为10%。

5、鞭炮、焰火

征收范围包括:喷花类、旋转类、组合烟花类等各种鞭炮、焰火,税率为15%。体育上的发令枪,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

征收范围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税率分别为:汽油类,含铅汽油为1.4元/升,无铅汽油为1.0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为0.8元/升;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为1.0元/升。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7、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内、外胎,税率为3%。但对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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