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决策程序规定__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__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__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合集下载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一、引言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决策启动:决策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3. 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6.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作出决定。

7. 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执行和调整,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四、决策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2023年人社局工作计划模板锦集七篇

2023年人社局工作计划模板锦集七篇

2023年人社局工作计划模板锦集七篇人社局工作计划篇1一、创建学习型组织,提升全局职工综合素质配合局党支部大力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利用“学习日”,集中组织职工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人社工作政策法规,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各种学习方式,深化理论学习效果,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业务素质。

二、加强民主管理,大力开展创建活动1、扎实开展征集合理化建议活动。

为进一步凝聚全局职工才智,激发全局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决策科学化,齐心合力推进人事人才、保障民生等各项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3月份,局工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一次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并制定整改意见,抓好意见落实,解决实际问题。

2、深入开展创建活动。

认真组织局属单位开展“巾帼文明号”和“工人先锋号”等创建活动,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抓好窗口单位优质服务建设,树立窗口服务人员良好形象。

充分发挥工会联系党群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积极协同局党支部、妇委会等组织开展活动。

三、关注职工身心健康,组织开展慰问活动继续开展离退休、在职人员体检活动,对在职人员以及家属生病住院、困难职工进行慰问;适时组织人员外出考察;让职工时时刻刻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配合局办公室搞好“职工之家”建设。

四、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适时举办迎春联欢会、开展做工间操、乒乓球、扑克等文体活动,宣传健康知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五、强化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整体服务水平1、加强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补选工会委员,做到分工到位,职责明确。

2、建立工会工作经费保障。

落实工会经费,为工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保障。

规范工会财务制度,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新的《工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勤俭持“家”,做到来往账目清楚,财务手续规范。

3、加强工会干部自身建设。

加强工会业务学习,全体工会干部要熟悉工会工作的职能、基本任务、工作制度、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业务知识,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更好的为全体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前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涉及重要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利益,贯标系统、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经过国家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利益相关人意见进行充分了解和征求,考虑各种因素集体讨论并做出的决策。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重大行政决策是涉及国家、人民,对长远发展有着重要决定作用的。

因此,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如何制定规定程序,确保公开和透明,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依法性,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重要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对于政府和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政府而言,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可以确保相关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依法,防止了因为决策不当而导致的社会稳定性下降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发生。

这样能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公信力,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对于公民而言,规定程序的实施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公民提供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

此外,公民参与决策过程还能提升其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和政治满意度,从而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规定程序的内容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时,应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决策主体应当明确决策主体,例如,是国务院、地方政府还是独立部门。

并且,应当设定具体的程序和流程,明确责任人的职责、权限。

审查程序在决策程序中,审查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将相关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加以充分考量,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在审查环节中也需要涉及审议机构和审议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公众参与程序是程序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信息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征集公告以及公开听取意见等环节都需要具体规定。

决策公示程序这一环节包括决策的全面公示和意见公示环节。

应当规定决策公示的方式、时间和频率,以及全面公示内容应涉及的领域和方面。

审议程序在最后的审议程序环节中,规定程序可涉及审议机构和审议程序。

此外也可包括其它相关环节的规定。

实施要求通过以上对制定规定程序的要点的分析,要实施好规定程序,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准确制定的规定程序要准确明确,把相关责任人和决策主体、审查程序和流程以及公众参与和公示等环节说明得详细清晰。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包括:(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三)涉及到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四)其他关系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工作要求。

涉及多个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五条有关执行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 1 —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六条局纪检组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检查、督办、考核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为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重大行政措施和政策、涉及本局的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聘请专家的基本要求根据决策需要,聘请宏观经济管理、劳动保障研究、法律工作者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

每次聘请专家不得少于5人。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中,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就像是一张精密的蓝图,为政府的决策行为划定了清晰的路径和规范,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并非是日常琐碎的行政事务,而是那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比如城市的大规模规划建设、重大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重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等。

那么,为什么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定呢?一方面,这是保障决策科学性的需要。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涉及复杂的情况和众多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程序来规范,很容易出现决策失误。

通过规定严格的调研、论证、评估等程序,可以充分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从而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

另一方面,这也是保障民主性的必然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影响广泛,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等程序,让社会各界有机会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期望,使决策能够更好地反映民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再者,这是保障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行政决策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遵循法定程序是确保决策合法有效的前提。

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可以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决策启动是第一步。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公众提议、人大政协建议等,确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在这个环节,要对决策事项进行初步的研究和筛选,确保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接下来是公众参与。

这是保障民主决策的关键环节。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座谈会、听证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还应当专门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公众参与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给予反馈。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咸政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政府的法定权限内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三)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四)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五)产业发展重大战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确定和调整;(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保障性住房、公共交通、旧城改造、“菜篮子工程”等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重大事项;(七)国有企业改革、市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八)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九)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等重大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十)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十一)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政府行政的力量日益强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需要制定规定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公众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决策的形成、决策的审批、公开与解释等环节。

三、程序要求1. 立项在行政决策之前,必须制定决策立项报告,明确决策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由决策的发起者或相关部门提出并报送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审批。

2. 可行性研究决策立项获批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决策的类型和性质,进行相关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当包括决策方案的制定、影响评估、财务预算、风险评估等,确保决策方案能够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产生正面效应。

3. 公示和听证行政机关在决策前应当经过一定的公示和听证程序,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内容、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

听证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进行,听证会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可行性研究和影响评估结果进行问题分析和决策修改。

4. 决策审批行政机关在决策形成后,应当进行审批程序,决策审批应当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和时间限制。

审批程序的具体要求包括审批级别、审批程序、审批限制等多个方面。

决策审批结果的通知应当注明审批文号和有效期限。

5. 公布执行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决策主体签字后,决策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含决策的依据、目的、结果和执行时间等,同时公布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决策结果应当由行政机关及时执行,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效力。

四、责任追究对于行政决策程序中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其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遵照决策程序进行履职,如有失职、渎职、违法或违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五、总体要求本规定的实施,旨在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公众利益,加强行政机关自身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一)涉及到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股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职能股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承办职能股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八条承办职能股室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承办职能股室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征求意见后,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以及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最新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最新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ffort is an attitude to life, and has nothing to do with ag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最新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行为,适用本规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以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政府行政首长依法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政府分管负责人依法协助政府行政首长决策。

第五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请示报告党委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决策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二)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四) 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五)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中府[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3〕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参照本规定,就本镇区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决策程序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四条市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决策执行落实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

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了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国家设立了相关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该规定是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书,规范了行政决策的程序和流程,体现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本文就该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该规定确立了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即遵循法律、公正公开、科学决策、严格执行、追究责任。

其中,遵循法律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所有的行政决策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公正公开原则体现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科学决策原则要求行政决策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原则则保证了决策的执行力和权威性,追究责任原则则强化了行政决策的责任制度。

二、行政决策程序该规定明确了行政决策的程序流程,包括着手决策、决策审议、决策公告、决策执行、决策评估等环节。

其中,着手决策环节包括确定决策主体、确定决策目标、收集决策信息等环节。

决策审议环节则是对决策进行审议和讨论。

决策公告环节则是行政主体将决策结果发布给社会公众。

决策执行环节是行政决策的重要环节,其实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决策文书的规定。

决策评估环节则是对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

三、行政决策的公示公示是行政决策程序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该规定将行政决策公示分为核心部分和附属部分。

核心部分包括决策原因、程序、结果、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附属部分包括决策内容、解释说明等内容。

公示时间必须不少于7天,公示形式可以是报纸、电视、短信等方式。

四、行政决策的复议申请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若公民或组织认为行政决策违法或不当,可以向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主体对于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且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进行答复。

如果行政主体依然拒绝作出合法的决策,公民或组织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五、行政决策的监督该规定明确了行政决策的监督方式,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包括行政主体自身的纪律检查和督促执行,外部监督则包括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河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行政决策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四条各职能科室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范围及程序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 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安排计划;(三) 审定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四) 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五) 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办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六) 审定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八) 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过下列程序:(一)调查研究。

决策前,由相关的职能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 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以及依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的和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以下事项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四)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决策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城管部门、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武汉市城管委(城管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016年4月25日武汉市城管委(城管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范围和目录管理第三章决策草案拟订第四章征求意见第五章审查、决定与公布第六章实施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委)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城管委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城管执法等职责过程中,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和决策失误责任终身追究、责任倒查的责任机制。

第五条市城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会议安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决策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处(室)或委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起草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包括:(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三)涉及到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四)其他关系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乡性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工作要求。

涉及多个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五条有关执行科室,乡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 1 —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六条乡纪检组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检查、督办、考核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为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重大行政措施和政策、涉及本乡的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聘请专家的基本要求根据决策需要,聘请宏观经济管理、劳动保障研究、法律工作者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

每次聘请专家不得少于5人。

聘请专家要兼顾地域性、行业代表性,科研院所和企业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专家为必须聘请人员。

受聘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聘请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一)机关各科室、乡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具体组织实施聘请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二)重大决策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说明和相关参考资料;(三)咨询论证工作采用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

召开咨询论证会,由分管乡领导或指定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四)承办科室、乡属事业单位负责整理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乡党组会议、乡务会议研究时,要提交汇总后的专家意见,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征求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三)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四)其他关系劳动保障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乡性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 3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二)依据、理由和说明;(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布方法一般与公示相同。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科室未将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决策机关反映,导致决策失误,影响机关形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 5 —集体决策事项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行乡长负责制。

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乡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乡机关各科室及乡属各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一)贯彻落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安排的计划和措施;(二)全乡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五)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六)乡机关和乡属事业单位重要人事任免;(七)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八)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九)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乡党组会议或乡长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咨询论证。

有关科室在对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乡长决定是否上会;(二)会前通报。

乡长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三)提前通知。

乡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四)充分讨论。

会议由乡长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五)事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六)作出决策。

由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乡长作出决定;(七)形成纪要。

乡党组会议或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乡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第七条乡党组会议和乡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乡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八条乡各科室和乡属事业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7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由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乡纪检组是本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科室会同乡纪检组具体负责决策的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工作要以有利于检验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第七条评价的准备:(一)确定评价对象;(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三)制定评价方案。

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评价的实施:(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对评价做出总结:(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

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

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 9 —做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一条评价报告应报乡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乡领导对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