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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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现行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与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的有权发放个人贷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用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原则,具体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各级各类房产市场购买居住用房的贷款;所购房产应具有个人产权。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各级各类房产市场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所购房产应具有个人产权。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个人贷款,不含工程类用车、机械类车辆贷款。
个人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对正在国内接受非义务制教育的学生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个人贷款。根据贷款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
个人留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出国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的,用于支付出国留学人员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须费用的个人贷款。
个人其他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除房产、汽车、教育之外的其他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个人贷款。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是指包括房产、汽车、留学、
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五条借款人、保证人、提供消费品及服务项目的企业,以及提供贷款中介服务的相关人或机构,应处于贷款银行可控制的区域内。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申请我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以签证时间为准);
二、至贷款到期日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一般不超过65岁);
三、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四、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对于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汽车类贷款,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支付首付款;
六、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七、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的特殊规定
一、个人留学贷款
留学贷款的对象为拟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并另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在出国留学前应具有贷款人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
2、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应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3、借款人应持有拟留学人员的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并在贷款提用前须取得拟留学国家的入境签证。
二、个人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的对象应为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并另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2、符合银行要求的学习、品德表现证明,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行为。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拟购买消费品或服务项目总价,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不同担保方式,确定其最高贷款金额:
一、以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另从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实际贷款额、利息及可能产生的其它费用不得超过经测算的质押品在贷款期内的实际变现价值;
二、以房产、其他不动产或车辆提供抵押的,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另从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取得贷款的,不得超过经调查核实的保证人实际担保能力。保证人担保能力具体评定标准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用评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另从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第九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额度应从以下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二、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三、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十条用于购置个人住房的贷款,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20%的首付款,借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用于购置个人商业用房的贷款,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40%的首付款,借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第十一条借款人在获得银行授予的个人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后,可与银行约定一次性全额支用该额度或分次、循环使用该额度。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起贷金额统一设为5000元。
第十二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期限将根据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分别予以规定:
一、个人购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二、个人其他消费
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对于用于个人住房装修的消费贷款,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
三、个人汽车贷款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
四、个人留学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