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9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原市贸易局负责对煤炭经营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原市贸易局商贸流通企业安全保卫管理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原市贸易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3.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规范市场秩序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4.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组织企业反补贴、反倾销和产业损害的调查工作、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5.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承办市茧丝绸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6.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报废车回收处理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7.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成品油保障监管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租房制度的探讨3-2
苏州工业园区公租房制度的探讨前言公租房制度是国家在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建立的,其促进了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了城镇住房建设、改变了住房消费观念,这无不显示出公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核心地位以及支撑作用。
但公租房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住房保障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公共政策福利性、居住保障性和生活救助性,对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维护及其稳定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目前我国的公租房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特别是在房价上涨过快,背离商品价值规律的情况下,已不能满足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一、园区公租房制度实施的由来(一)现实需求公租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
经过半年多的调研、公示,《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终于出台,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1年4月7日,经由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将苏州工业园区优租房管理中心更名为“苏州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制定和实施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优租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规划,承担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管理工作。
作为国际合作的典范,国内发展速度最快、最具竞争力的开发区之一,园区这几年每年都引进几万的人才和劳动力,对此,苏州工业园区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优租房”、以优惠的租金帮人才解决后顾之忧的办法。
建设公租房是苏州工业园区借鉴新加坡“居者有其屋”经验,结合园区自身实际落实中央廉租房政策要求创新性地提出的一种新型住房保障制度,也是园区为优秀人才提供优质的住房服务和保障以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为建设与管理公租房的主体----苏州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中心于2007年11月成立后,坚决贯彻落实园区工委、管委会“人才强区”战略,近年来,园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积极探索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创新建立以优租房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逐步解决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基本形成了满足住有所居、具有园区特色的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苏州市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使用流程图
《苏州市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使用流程图一、机构、编制、职数变动机构、编制和职数变动文件↓将文件送交编办综合部门在“管理系统”中作信息调整↓编办综合部门电邮《机构与编制变动列表》主送单位↓收到邮件后五个工作日内至编办综合部门申领或调整《手册》内容,领取有关文件二、编内人员变动调入或减少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干部任免文件↓┌──────────→单位→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编办领取────┐│↓即时││在编办网站下载填报《申报表》,发送电子邮件││↓│副联由编办综合部门←───编办综合部门备案│盖章后更新人员信息↓五个工作日内││用编及编外控制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审核手续││↓│└───────────财政部门────→《通知单》正联财政留存│↓│经费拨付(核减)─┘减少编内人员(副处级及以上人员除外)┌─────────→单位←───────────────────┐│↓提前五个工作日││在编办网站下载填报《申报表》,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单》副联编办盖章更新←─编办综合部门受理│信息后返回单位↓审核后││用编及编外控制变动《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审核手续││↓│└──────────财政部门────→《通知单》正联财政留存│↓│经费核减─────┘用编且增加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单位─→在收到电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事前││在编办网站下载填报《申报表》,由其主管部门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单》副联编办盖章←─编办综合部门批准─→发送电邮给申报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更新信息返回单位↓五个工作日内││用编及编外控制变动通知单←─────────────┤│↓↑│人事录用部门││↓││办理招录手续││↓录用后││人事工资部门││↓││工资审核手续││↓工资核定后│└──────────←财政部门────→《通知单》正联财政留存│↓│经费拨付手续→──┘事业单位提升职务增加科级使用职数┌──────────→单位──→在收到电邮后五个工作日内领取──┐│↓事前││在编办网站下载填报《变动申报表》,由其主管部门发送电子邮件││↓↑│《变动通知单》副联编办←编办综合部门审核后→发送电邮给申报单位和其主管部门│盖章更新信息返回单位↓五个工作日内││《职数变动通知单》←──────────────┤│↓↑│人事任免部门││↓││办理任职手续││↓任职下文后││人事工资部门││↓││工资增核手续││↓工资审核后│└──────────←财政部门───→《变动通知单》正联财政留存│↓│经费拨付手续→──┘事业单位提升职务增加副处级及以上使用职数┌──────────→单位──→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到编办领取┐│↓收到任职文件后即时││在编办网站下载填报《变动申报表》,发送电子邮件││↓↑│《变动通知单》副联编办盖章←─编办综合部门接收后─→发送电邮给申报单位│更新信息返回单位↓五个工作日内││《职数变动通知单》←─────────────┤│↓↑│人事工资部门││↓││工资增核手续││↓工资审核后│└──────────←财政部门───→《变动通知单》正联财政留存│↓│经费拨付手续→──┘政策性安置人员和由市以上部门统一组织的招聘活动┌──────────→单位→──────────────────┐│↓报送给相关部门││编办综合部门与相关部门会办││↓↓│《通知单》副联编办盖章←──出具《通知单》←─提出安置意见│更新信息返回单位↓五个工作日内││单位持手册领取《通知单》←──────────┤│↓↑│录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后││工资部门││↓││工资增核手续││↓工资审核后│└──────────←财政部门───→《变动通知单》正联财政留存│↓│经费拨付手续→──┘三、编外控制人员变动使用编外控制人员┌─────────→单位─→在收到电邮后五个工作日内领取───┐│↓在编外控制核定数以内││在编办网站下载填报《申报表》,由其主管部门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单》副联编办盖章←─编办综合部门批准─→发送电邮给用工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更新信息返回单位↓││《用编及编外控制变动通知单》←───────────┤│↓↑│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录、合同签定手续││↓鉴证后││社保部门交纳社会保障费,领取《社保手册》││↓││人事工资确定费用工工资总额││↓追加工资总额后│└──────────←财政部门────→《通知单》正联财政留存│↓│经费拨付手续→──┘减少编外控制人员┌─────────→单位←───────────────────┐↑↓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编办网站下载填报《申报表》,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单》副联编办盖章更新←编办综合部门受理─→发送电邮给核减单位│信息后返回单位↓审核后│用编及编外控制变动《通知单》│↓↑人事工资部门│↓│办理费用工工资总额核减手续│↓│财政部门────→《通知单》正联财政留存│↓│经费核减─────┘。
使用单位红头函件
使用单位红头函件
编制(职数)使用申请
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单位)现有(行政、事业)编制名,实有在编人员人,空编名;核定正科领导职数名,副科领导职数名。
现提出使用编制(职数)申请如下:
1.申请使用(行政、政法专项、事业)编制名。
申请理由是:。
2.申请使用正科领导职数名,副科领导职数名;职位名称为;;;。
申请理由是:。
特此申请。
(主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苏州市市级机关编制(职数)使用前置审核表
填表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各存一份。
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
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编制(职数)使用前置审核表填表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各存一份。
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6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成立培训中心的通知
成立培训中心的通知成立培训中心的通知新成立培训中心当然要通知相关人员啦,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成立培训中心的通知相关范文,供大家参考成立培训中心的通知1各镇中心学校、区直各学校:为加强我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加快推进区级教师培训机构改革,提升培训能力,按照南教人〔xxxx〕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武鸣区教师培训发展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武鸣区教师培训发展中心领导成员名单:主任:xx副主任:xx成员:xxxxxx武鸣区教师培训发展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教师进修学校校长潘永明同志兼任。
成员从局人教股、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中心抽调。
二、武鸣区教师培训发展中心职责:(一)负责全区教师培训组织实施工作。
(二)教师培训管理工作。
(三)承担教师培训的后续服务及培训质量的监测等工作。
(四)通过对教师的专业成长提供管理、技术和学习三方面的支持,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推动教育改革和创新,提高教育质量。
三、相关股室学校职责分工(一)人事教育股主要负责:全区教师培训规划、培训统筹、培训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区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区级教师培训发展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开展需求调查;编制区域教师支持服务体系的发展规划;制定教师支持服务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培训计划;协调各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计划、实施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教师培训资源;筹措和管理中心正常运转的经费;组织培训教师开展巡回教学活动;对教师的专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监测教师支持服务体系的建设进程。
(三)区教研室主要负责:设计和规划全区的教研活动;组织开展以校本研究为主要形式的教研工作;对教师进行教研方法的培训;研究本区教育发展与教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选派教研人员参与上级部门开展的教研活动;提供教育教学研究资源;为区教育局提供开展教研活动方面的咨询。
(四)区电教中心主要负责:规划和指导区教师培训发展中心的技术支持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区教师培训发展中心的设备;培训区教师培训发展中心技术人员;为教师提供网络和音像方面的学习资源;为区教育局提供教师培训发展中心设备管理和维护方面的咨询。
江苏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08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原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更名为省外事办公室,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受教育部和外交部委托审核、审批在江苏的教育部部属有关高校人员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华等事项。
(二)依照授权,负责本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外事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二)提出制订本省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的建议;检查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情况;协调本省的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本省重大的涉外事务。
(三)围绕本省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的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本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审核本省各部门、各单位报请省委或省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现职国家副部级及以上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本省县处级以下、教育部部属有关高校相应职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审核、报批本省正、副市厅级、教育部部属有关高校相应职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为上述人员出国出具任务批件;办理本省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土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2016年苏州市拟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公示十一(
盐城工学院
136.4
72.80
70.50
42
赵丽强
男
202032001529
1985.11
本科
昆山市文广新局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参公管理)科员
02
昆山市运输管理处
116.0
72.40
65.20
43
李媛媛
女
202530202006
1991.10
硕士研究生
昆山市文广新局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参公管理)科员
安徽师范大学
128.8
68.00
66.20
7
吴艳萍
女
101000803822
1989.02
硕士研究生
昆山市委党校(参公管理)科员
02
河海大学
137.0
73.80
71.15
8
钱明茜
女
101000210725
1991.04
本科
昆山市教育局科员
01
江苏海事局后勤管理中心
131.3
72.80
69.23
9
孙兵
1991.03
本科
昆山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参公管理)科员
07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131.3
75.60
70.63
20
姜文轩
男
202530202103
1989.09
本科
昆山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参公管理)科员
08
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公益性岗位)
123.1
70.40
65.98
21
韩耀远
男
101530101404
131.5
70.6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苏府办[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5]12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5日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4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发〔2014〕34号),设立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转的职责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市场准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承接的职责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宏观质量发展战略的规划、政策机制的研究和实践,积极探索建立“质量共治”协调机制,深化质量强市建设,提升质量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2.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质量、标准和自主品牌建设的力度,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提升全市质量综合竞争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工作。
苏州市人事志
苏州市人事志(1980-2005年草稿)第一章人事管理综述:扼要叙述1949年至1979年期间我市人事管理基本脉络,简要介绍改革开放25年来,人事管理领域重大的制度性变革和重要工作内容,以承上启下、续开新篇。
第一节人事管理机构及体制一.管理机构解放初,我市人事工作主要由市民政局承担。
1954年至“文革”结束,主要由市委组织部管理,期间人事管理机构几经撤建与分合。
1979年9月建立独立建制的“苏州市革命委员会人事局”。
以后,市辖各区、县(市)政府和苏州市级机关各部门也相继设立了人事管理机构,一些基层事、企业单位陆续设立人事科室,从而形成了全市人事管理机构网络。
1981年,“苏州市革命委员会人事局”更名为“苏州市人事局”。
下设一室四科,实有工作人员28名。
1982年9月,全省人事局长会议明确市人事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市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副科长以下干部的调配、调整、培训、考核、吸收录用工作;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专业技术干部考核、培训、使用管理工作;办理市政府任免干部手续和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惩戒工作;管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统计年报、机构编制工作;接待处理人事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工作。
1983年实行“市管县”体制。
3月1日,苏州地区人事局、苏州市人事局合并,建立新的苏州市人事局(挂“苏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下设秘书科、干部调配科、专业技术干部科、工资福利科、奖惩科、编制科,实有工作人员42名,后减少到38名。
自此,市人事局增加了指导所辖常熟市、吴县、吴江县、昆山县、太仓县、沙洲县人事局工作的职责。
1984年,市人事局增挂“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干部调配科承担。
8月24日,成立“苏州市人才交流服务部”,为市人事局下属事业单位。
自此市人事局又增加了对全市人才交流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
苏州市人事志
苏州市人事志(1980-2005年草稿)第一章人事管理综述:扼要叙述1949年至1979年期间我市人事管理基本脉络,简要介绍改革开放25年来,人事管理领域重大的制度性变革和重要工作内容,以承上启下、续开新篇。
第一节人事管理机构及体制一.管理机构解放初,我市人事工作主要由市民政局承担。
1954年至“文革”结束,主要由市委组织部管理,期间人事管理机构几经撤建与分合。
1979年9月建立独立建制的“苏州市革命委员会人事局”。
以后,市辖各区、县(市)政府和苏州市级机关各部门也相继设立了人事管理机构,一些基层事、企业单位陆续设立人事科室,从而形成了全市人事管理机构网络。
1981年,“苏州市革命委员会人事局”更名为“苏州市人事局”。
下设一室四科,实有工作人员28名。
1982年9月,全省人事局长会议明确市人事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市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副科长以下干部的调配、调整、培训、考核、吸收录用工作;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专业技术干部考核、培训、使用管理工作;办理市政府任免干部手续和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惩戒工作;管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统计年报、机构编制工作;接待处理人事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工作。
1983年实行“市管县”体制。
3月1日,苏州地区人事局、苏州市人事局合并,建立新的苏州市人事局(挂“苏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下设秘书科、干部调配科、专业技术干部科、工资福利科、奖惩科、编制科,实有工作人员42名,后减少到38名。
自此,市人事局增加了指导所辖常熟市、吴县、吴江县、昆山县、太仓县、沙洲县人事局工作的职责。
1984年,市人事局增挂“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干部调配科承担。
8月24日,成立“苏州市人才交流服务部”,为市人事局下属事业单位。
自此市人事局又增加了对全市人才交流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府办[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和苏州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现就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行规范、服务优良的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做好以职能界定为主要内容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行行政管理或监督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改革中,应着重调整职能配置,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确定内部岗位职责和经费开支渠道。
1.调整职能配置。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的职能,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机构编制部门界定、政府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政策要求,在严格、科学界定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填报《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见附件)和《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说明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审定(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上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强化的职责加强市级机关幼儿教育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指导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的会计事务工作。
(三)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并做好车辆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驾驶员安全教育、年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安全行车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负责市行政中心大院车辆出入通行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参与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和组织实施工作。
王强与苏州市吴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强与苏州市吴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一鸣曹军林磊【审理法官】姚一鸣曹军林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强;苏州市吴江区应急管理局【当事人】王强苏州市吴江区应急管理局【当事人-个人】王强【当事人-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应急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强【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应急管理局【本院观点】原吴江安监局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吴安监(2018)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王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行合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吴江安监局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吴安监(2018)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王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诉人王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间是2019年7月24日,其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六个月法定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人王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3:27:4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23日,原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吴江安监局)作出3号处罚决定,查明2017年12月25日下午14时15分许,在原吴江区七都镇庙港阿强木制厂(以下简称阿强木制品厂)卷皮车间,卷皮工姜宗波在木材旋切机上进行卷皮作业时,身体不慎被木材旋切机卷入,当场死亡。
苏州市2013年考录公务员职位表
隶属 关系
地区 代码
地区 名称
单位 代码
单位名称
职位 职位名称 代码 01 科员 秘书
职位简介
职位 开考 招考 类别 比例 人数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B B B B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1 6 4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8 8 7 4
学历 本科及 以上 本科及 以上 本科及 以上 本科及 以上 本科及 以上 本科及 以上 本科及 以上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本科及 以上 本科及 以上 本科及 以上 本科及 以上 本科及 以上 本科及 以上 本科及 以上 本科及 以上 研究生 本科 本科及 以上 本科 中文、文秘类 财务财会类 俄语 临床医学类 临床医学类 交通工程类 财务财会类 法律类 法律类 社会、政治类 中文、文秘类 财务财会类 财务财会类 公共管理类 公共管理类
专业 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具有相应学位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软件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港 口、海岸及近海工程,道路与铁道工 具有相应学位 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水利工程类 中文、文秘类 中文、文秘类 商务贸易类 商务贸易类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 、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语言文学、 新闻学、传播学、新闻与传播 大气科学、环境工程、大气物理学与 大气环境、化学工程 档案学、档案管理、信息资源管理、 高级文秘 计算机(软件)类、计算机(网络管 理)类 财务财会类
市 050000 苏州市
025 市国资委
02 科员
计算机管理
A
3
1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1.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职责。
2.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有关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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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开展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和理论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措施。
(三)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简称行政机关,下同)的机构编制工作。
(五)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责配置及有关调整事项,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级各部门与县级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审核市级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人员编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调整事宜。
(七)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审核各县级市、区和副处级建制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核全市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市县(区)镇行政编制层级调整方案;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委托,协助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设在我市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八)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及有关配套政策、规定,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按审批权限负责对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等事项进行调整。
指导各县级市、区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九)参与“三责联审”,负责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开展机构编制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
(十)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负责12310投诉举报电话的日常管理,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件。
(十一)指导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014年新增职能:(一)承担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定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建立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度,指导督促各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拟定规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和控制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行政机关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市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苏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第411号令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省和市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负责全市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承办规定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法人认定和各类登记、年检、公告等工作。
(三)监督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处理违反《条例》的行为。
(四)依法保护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五)管理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为单位和社会提供有关服务。
(六)组织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理论研讨,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和规章。
(七)检查指导各市(县)、区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部门决算部门构成情况苏州市编委办是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根据2009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苏州市人民政府改革实施意见》,办公室由之前与同级人事局合署办公改为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既是党委工作机构,又是政府工作机构。
设有6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综合处(信息处)、行政机构编制处、事业机构编制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处、监督检查处、监察室(研究室)。
下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2013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2013年,我市机构编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江苏省编办的关心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三区三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扎实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着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服务,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服务和保障。
一、坚持以开拓创新为动力,稳妥实施行政体制改革。
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紧贴苏州改革发展实际,稳中求进、稳步实施,较好完成行政体制改革各项工作。
认真组织实施政府机构改革。
全面完成姑苏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机构改革相关后续工作。
加强对姑苏区、保护区与市级机关相关职能界定的指导、协调,就区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市区两级相关职责的下放、承接、转移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并对姑苏区、保护区各类机构的编制设置提出意见。
经多方协调和深入研究,完成姑苏区、保护区党政群机关、法检两院及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的“三定”工作。
完成市公安、国土、规划部门与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
指导姑苏区拟订和实施事业单位整合方案,撤并事业单位53家,收回编制393名。
配合姑苏区对17个街道的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统一规范和调整,对街道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统一调整核定,进一步理顺姑苏区街道政事管理体制,强化街道面向基层的综合服务职能。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会同市容市政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的调整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和省的有关要求,采取实地调研、外出考察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情况,认真梳理思路,做好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预案等准备工作。
注重加强对政府职能管理的研究,探索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
按步骤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研究制订《苏州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苏州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会同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分类审核工作组,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市、县级市(区)编办通过实地调研、专题座谈研究等形式,对我市事业单位的职责、人员、财务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梳理,在此基础上,逐一审核、提出分类意见。
坚持以社会功能作为唯一分类标准和“就主不就辅、就低不就高”的分类原则,严格掌握政策要求和时序要求,确保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科学、稳妥、有序。
至年底,市、县(区)两级基本完成分类工作任务,已进入上报分类工作情况、分类分批公布事业单位名单阶段。
继续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市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
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完成5个省级以上试点镇和1个市级试点镇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和推进落实。
实施改革的试点镇均被赋予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机构综合设置,人员统一使用,重点组建了综合执法局和便民服务中心,致力构建扁平高效的新型基层政府架构。
会同市法制办,组织协调综合执法局执法服装样式及执法标识的设计和竞标工作,实现省级以上试点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统一换装。
会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率先在盛泽镇探索建立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完善公积金服务网络。
组织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课题研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梳理深化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在第七届(2013—2014年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评选中,昆山张铺镇的《经济发达镇行政改革与流程再造》荣获优胜奖。
在全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省编办对我市试点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继续探索开发区与行政区实行“区政合一”管理体制。
为精简机构整合资源,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和区域发展优势,不断完善“区政合一”管理模式。
完成了张家港保税区党工委管委会与金港镇党委政府、张家港冶金工业园党工委、管委会与锦丰镇党委政府、吴江区滨湖新城(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与松陵镇党委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同里镇党委政府、吴中西山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与金庭镇党委政府、吴中区城区党工委管委会与吴中区长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区政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完成了相关机构的“三定”工作。
完善沙家浜旅游度假区、长江口旅游度假区管理体制,推动沙家浜旅游度假区与沙家浜镇、长江口旅游度假区与浏河镇实行“区政合一”管理体制,着力加强统一规划建设和资源整合利用,提升综合实力和水平。
注重加强对全市各类开发区与行政区“区政合一”管理体制运行情况的研究分析,提出完善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承接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由市发改委调整到市编办后,主动与市发改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承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工作。
组织对2001年以来的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学习研究和分析整理,建立文件资料电子档案。
按照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部署和要求,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机关内部管理服务事项进行了分类排摸和梳理,扎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完善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六个不变”,稳步实施昆山市的省直管县试点工作。
重点梳理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下放权限,汇总制定市级机关部门下放权限,协调做好下放权限的对接,配合昆山市完善承接权限的范围、内容和层次,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
一批原由省或市级部门行使的职能均按要求实施转移或下放,昆山市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完成阶段性任务。
二、坚持以职能管理为核心,加快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严格控制机构和编制增长,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全年承办市编委会2次,召开月度办公会8次;受理请示件179件,办理编委文件52件,制发编办文件152件;主办或协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8件。
调整优化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重点做好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吴中科技创业园、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市重大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市阳澄湖生态保护管理委员会、市委机要保密局、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等管理机构的送审报批工作。
根据市委指示精神,对全市基层国安办和政协研究室的机构设置提出明确意见;增设相城区法院基层法庭、区检察院派驻监察室,强化基层法治服务力量;按规定对张家港市、常熟市、吴中区等地基层国土资源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了调整。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机构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及时理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乡镇财政机构设置。
配合苏州工业园区撤镇改街道,做好相关街道机构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