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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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利率调整幅度=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调整钱的基准利率。
存款利息自利率调整之日起分段计息。
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基准利率,协议存款利率不调整。
乙方有义务在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如下协议存款合同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协议存款利率调整方式,如协商不成,双方按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前一日利率执行。
第六条利息的支付
(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乙方制定帐户之日起开始计息。如甲方依本合同第三方的约定分次划款,则依据甲方存款资金分别到达乙方指定帐户的时间开始计算当次存款利息。
(二)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
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360
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国人寿保险合同号
篇一:中国人寿保险协议存款合同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存款合同书(意向版)
合同编号:
甲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被保险人因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协议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2、乙方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应具有先进的防伪功能,并将其中一项核心防伪功能书面告知甲方。
3、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向第三方质押、转让,甲方质押的目的仅限于甲方业务相关企业资金周转使用和理财使用。甲方转让“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二)保险金额:经社会学生医疗保险核销后,乙方向甲方被保险人每人每年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保险金额)如下:
1、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000元(其中含意外门诊2000元)。
2、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0元。
(四)甲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营业部
户名:
账号:第七条本金的归还
在合同约定的存款到期日前十日,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同复印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相关授权文件,乙方应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百度文库明确告知甲方收到的合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授权文件等明细内容,并承诺在合同到期日将归还本金。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将本金划入前条在人民银行收取利息的帐户。
2、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重新办理新的存款手续,挂失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而提前支取的,还应同时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协议存款地点及帐户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存款放在乙方的划款指令为准。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下存款协议:
第一条特别承诺
1、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并不包括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均为甲方保险客户保费和中间业务资金,除为了保险资金的周转使用对外作担保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担保。
2、甲方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免赔额
后,对其余额按本协议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1、甲方的资金每一次划拨到达乙方指定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份,金额各位当次划拨资金金额,存期为年零天,自每次划拨资金到达乙方帐户之日起算,本合同款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必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年月日,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在签订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受让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协议存款利率
(一)协议存款年率确定为%(浮动利率),随基准利率变动而浮动(基准利率为国家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在双方确定协议存款利率后,该协议存款到期前,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整基准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利率:
协议存款利率=调整前的协议存款利率+基准利率调整幅度;
5、乙方承诺在向监管部分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报送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7、甲方已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权签订本合同,乙方对此已完全知晓。
第二条协议存款金额及期限
二、保险费及保险期间:
1、保险费:甲方学生投保每人每年应缴保险费60元。
2、保险期:从新生入校的当年9月1日起至学制末年8月31日止。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90天)后因疾病身故(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范围:
1、凡在甲方(院校)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在校就读学生,在参加大连市大中专学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投保中国人寿“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险”,即享有本保险保障。
2、被甲方(校方)开除学籍或个人因故退学、休学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保险责任终止(乙方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3、因病休学保险年度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乙方返还预收的以后保险年度所缴保费,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三)协议存款到期未支取,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协议存款不计复利。
(五)如在协议存款合同履行期限内,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规定、政策、制度等导致甲方根据本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利率获得的收益实际减少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后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提前支取
1.除非出现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否则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出现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利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如因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或者
2、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拖欠偿还当期利息超过五日的;
(2)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3)乙方未按约定接受甲方资金超过十日;
(4)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单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条款
1、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付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保证按约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应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按第十一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篇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协议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市分公司营业部
高
校
保
险
合
作
3、因意外残疾保险金50000元。
4、因意外身故保险金30000元。
5、因疾病身故保险金10000元。
6、住院医疗补贴金5400元。住院每日补贴30元,最高补贴180日。
在协议存款期限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保险企业协议存款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办法,即保险资金协议存款所对应资金的法定准备金由甲方缴纳法定准备金,则自政策调整之日起,按照协议存款双方“成本与收益不变”的原则,将原协议存款的利率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付息方式和浮动方式不变,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利率=
调整前利率—甲方准备金利率?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2、被保险人遭受除意外烧伤之外的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1998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的规定,按本协议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达到本协议规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
乙方按季向甲方支付利息,付息计算至存期中没季度末月的20日,21日入账,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到期支取本金时利随本清,所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人民银行的帐户。
1、甲方共分
2、协议存款的期限均为天。
3、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款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书即协议存款凭证)。
第三条划款时间及方式
甲方共分次向乙方划款,期限如下:
第一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上述划款期限内具体的划款时间及帐户等信息,以乙方的书面划款指令为准。
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接受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甲方的协议存款所提供的担保。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方
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
划、延迟支付本金利息等行为。
4、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将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协
议
书
二〇一二年九月
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大连理工大学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一号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部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71号
为确保高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险合作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存款利息自利率调整之日起分段计息。
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基准利率,协议存款利率不调整。
乙方有义务在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如下协议存款合同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协议存款利率调整方式,如协商不成,双方按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前一日利率执行。
第六条利息的支付
(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乙方制定帐户之日起开始计息。如甲方依本合同第三方的约定分次划款,则依据甲方存款资金分别到达乙方指定帐户的时间开始计算当次存款利息。
(二)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
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360
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国人寿保险合同号
篇一:中国人寿保险协议存款合同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存款合同书(意向版)
合同编号:
甲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被保险人因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协议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2、乙方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应具有先进的防伪功能,并将其中一项核心防伪功能书面告知甲方。
3、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向第三方质押、转让,甲方质押的目的仅限于甲方业务相关企业资金周转使用和理财使用。甲方转让“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二)保险金额:经社会学生医疗保险核销后,乙方向甲方被保险人每人每年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保险金额)如下:
1、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000元(其中含意外门诊2000元)。
2、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0元。
(四)甲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营业部
户名:
账号:第七条本金的归还
在合同约定的存款到期日前十日,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同复印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相关授权文件,乙方应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百度文库明确告知甲方收到的合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授权文件等明细内容,并承诺在合同到期日将归还本金。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将本金划入前条在人民银行收取利息的帐户。
2、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重新办理新的存款手续,挂失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而提前支取的,还应同时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协议存款地点及帐户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存款放在乙方的划款指令为准。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下存款协议:
第一条特别承诺
1、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并不包括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均为甲方保险客户保费和中间业务资金,除为了保险资金的周转使用对外作担保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担保。
2、甲方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免赔额
后,对其余额按本协议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1、甲方的资金每一次划拨到达乙方指定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份,金额各位当次划拨资金金额,存期为年零天,自每次划拨资金到达乙方帐户之日起算,本合同款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必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年月日,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在签订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受让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协议存款利率
(一)协议存款年率确定为%(浮动利率),随基准利率变动而浮动(基准利率为国家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在双方确定协议存款利率后,该协议存款到期前,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整基准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利率:
协议存款利率=调整前的协议存款利率+基准利率调整幅度;
5、乙方承诺在向监管部分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报送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7、甲方已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权签订本合同,乙方对此已完全知晓。
第二条协议存款金额及期限
二、保险费及保险期间:
1、保险费:甲方学生投保每人每年应缴保险费60元。
2、保险期:从新生入校的当年9月1日起至学制末年8月31日止。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90天)后因疾病身故(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范围:
1、凡在甲方(院校)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在校就读学生,在参加大连市大中专学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投保中国人寿“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险”,即享有本保险保障。
2、被甲方(校方)开除学籍或个人因故退学、休学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保险责任终止(乙方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3、因病休学保险年度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乙方返还预收的以后保险年度所缴保费,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三)协议存款到期未支取,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协议存款不计复利。
(五)如在协议存款合同履行期限内,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规定、政策、制度等导致甲方根据本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利率获得的收益实际减少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后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提前支取
1.除非出现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否则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出现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利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如因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或者
2、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拖欠偿还当期利息超过五日的;
(2)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3)乙方未按约定接受甲方资金超过十日;
(4)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单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条款
1、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付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保证按约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应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按第十一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篇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协议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市分公司营业部
高
校
保
险
合
作
3、因意外残疾保险金50000元。
4、因意外身故保险金30000元。
5、因疾病身故保险金10000元。
6、住院医疗补贴金5400元。住院每日补贴30元,最高补贴180日。
在协议存款期限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保险企业协议存款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办法,即保险资金协议存款所对应资金的法定准备金由甲方缴纳法定准备金,则自政策调整之日起,按照协议存款双方“成本与收益不变”的原则,将原协议存款的利率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付息方式和浮动方式不变,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利率=
调整前利率—甲方准备金利率?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2、被保险人遭受除意外烧伤之外的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1998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的规定,按本协议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达到本协议规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
乙方按季向甲方支付利息,付息计算至存期中没季度末月的20日,21日入账,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到期支取本金时利随本清,所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人民银行的帐户。
1、甲方共分
2、协议存款的期限均为天。
3、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款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书即协议存款凭证)。
第三条划款时间及方式
甲方共分次向乙方划款,期限如下:
第一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上述划款期限内具体的划款时间及帐户等信息,以乙方的书面划款指令为准。
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接受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甲方的协议存款所提供的担保。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方
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
划、延迟支付本金利息等行为。
4、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将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协
议
书
二〇一二年九月
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大连理工大学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一号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部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71号
为确保高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险合作协议,双方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