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份“以案释法”案例四件(李沧)
以案释法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某应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因李某某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某某应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损失。
2019年1月,张某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且抵押权尚未解除。
由于房屋无法过户,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定金条款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该条款有效。
(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四)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因李某某违约而无法取得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损失。
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李某某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2. 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房屋无法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口腔临床案例以案释法
口腔临床案例以案释法案例一:患者是一位45岁的女性,来就诊时主要症状为右上颌无痛性肿块,持续存在已有两个月,无伴随其他不适感。
患者已经尝试了多种药物治疗,均未见效。
通过口腔检查发现,右上颌有一个直径约为1.5厘米的囊性肿块,表面光滑,无疼痛或出血。
X光片显示肿块与牙齿无关,周围骨质未见明显破坏。
根据以上病史和体检结果,初步判断患者可能患有右上颌囊性肿瘤。
为了进一步确诊和制定合理治疗方案,需要进行组织活检和病理检查。
通过组织活检,确诊患者右上颌囊性肿瘤为颌骨囊肿。
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肿瘤的性质,决定采取手术切除肿瘤的方法进行治疗。
手术中,患者接受了局部麻醉,并进行了右上颌皮瓣切开。
在完全暴露肿瘤后,采用了囊肿壁剥离和囊肿腔清理的方法进行了肿瘤的切除。
术后,采取局部缝合闭合伤口,并制定了术后护理方案。
术后复查,患者伤口愈合良好,并且没有出现感染或其他并发症。
患者的症状得到明显改善,肿块已经完全消失。
通过病理检查,确认肿瘤为良性囊性肿瘤,未见恶性变性的迹象。
根据这个案例,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1.在临床中,应根据患者的病史和体检结果进行初步判断,并进一步进行必要的检查来确定诊断。
口腔疾病的临床表现多样,不同疾病可能具有相似的症状,因此准确的诊断非常重要。
2.临床医生在确定诊断后,需要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针对不同疾病,可能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法,如手术切除、药物治疗、物理疗法等。
3.术后护理和随访也是非常重要的。
患者在手术后需要进行定期复查,观察伤口愈合情况和病情变化,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护理方案。
4.在一些疑难病例中,可以借助病理检查来确定诊断。
病理检查可以通过对组织样本的细致观察,提供更准确的诊断结果。
以上是口腔临床案例的一例,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临床医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口腔疾病。
每一个案例都是一次经验的积累,可以为临床实践提供宝贵的指导。
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28•【分类】其他正文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7月28日,山东高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李某某诉青岛某文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等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诉青岛某文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基本案情青岛某文具公司与其台湾地区股东李某某及其他股东之间存在股权及合作纠纷等50余起,时间跨度长达20余年,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青岛某文具公司向其提供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裁判结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岛某文具公司提供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供李某某查阅。
一审判决后,青岛某文具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岛某文具公司涉及的案件包括公司股权、合作纠纷等多个法律关系,利益相关方众多,涉及利益重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邀请特邀调解员及青岛市台港澳办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案件调解。
青岛某文具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愿申请加入本案调解,最终达成四方调解协议。
李某某将其持有的青岛某文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其退出青岛某文具公司。
该调解书已履行完毕,各方之间的其他执行案件和行政案件全部了结。
典型意义青岛西海岸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第9个国家级新区,是黄河流域主要出海通道和欧亚大陆桥东部重要端点。
青岛某文具公司系青岛西海岸新区的一家知名文具制造企业,产品畅销全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依托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加强府院联动,一并化解青岛某文具公司系列纠纷案件,使该公司长达20余年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股权架构更加清晰,为下步公司上市及国际化发展铺平了道路。
本案的妥善处理为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既维护了台商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又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守护一方”的积极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违法犯罪案例分析【篇一:违法犯罪案例分析】加工贩卖医疗废物青岛即墨李某某等人自2012年8月起,多次从收集、储运的医疗废物中,盗取30余吨塑料医疗废物加工贩卖,从中获利2万余元。
经即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8月14日李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170余吨废料污染环境贩卖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犯罪嫌疑人丛某某等8人自2010年起从潍坊、青岛、烟台及江苏省宿迁、睢宁等地医疗机构大量收购病人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针管等医疗废物,经过冲洗、分拆破碎加工后,贩卖到外省牟利。
徐某某等5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在景区倾倒 200余吨废酸7月2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将从江苏购买的废酸倾倒于嘉祥县卧龙山镇卧佛寺村卧龙湖景区,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
经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先后购进200余吨废酸非法处置。
本报记者杜洪雷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
事实充分说明,领导干部作风与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党性是作风的内在根据,作风是党性的外在表现,作风和党性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党性纯洁则作风端正,党性不纯则作风不正。
我们党始终强调通过加强党性修养来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使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活力,始终保持先进性。
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关键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积极投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党性、改进作风、砥砺意志、增长才干的正确途径。
---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一、贪污受贿案例相关链接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
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张森与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张森与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4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森;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郁尚江【当事人】张森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郁尚江【当事人-个人】张森郁尚江【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代理律师/律所】赵曙东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曙东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曙东【代理律所】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森;郁尚江【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诉人一直主张原审第三人偷取了重要材料,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并未要求公安机关组织鉴定应通知违法行为人,被上诉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将鉴定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符合行政程序规定,上诉人的主张于法无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19:02:33张森、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02行终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森,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曙东,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在法律实践中,以案释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展示以案释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某市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甲、乙两车发生了追尾碰撞,导致乙车车尾受损,驾驶员受伤。
在此案中,甲方认为乙方在事故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乙方则认为甲方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法官最终判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甲方需赔偿乙方一定金额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以案释法的重要性。
首先,法官在判决中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即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法官在判决中考虑了乙方的损失情况,这也符合法律规定,即赔偿应当以恢复损失、补偿损害为目的,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以案释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法律条文,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同时,我们也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在以案释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对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理解,同时也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把握和适用。
只有在深入理解法律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以案释法的方法,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总之,以案释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注重对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理解,同时也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把握和适用,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案情描述在社会保险领域,往往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和争议案例。
在这里,我们选取一则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案例,通过具体案情描述和法律分析,展示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的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案案情描述: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多年来一直在公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度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在王某因病请假期间,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其社会保险费,导致王某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时出现了纠纷。
王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二、法律问题1. 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及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2. 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法律权利和保障;3. 社会保险仲裁机构对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三、法律分析1. 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为劳动者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相关的维权途径和法律保护。
在这一案例中,王某可以就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针对王某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时出现的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在法律框架下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正常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 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在处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审查权和裁决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公正、合法地解决王某的社会保险纠纷案件。
在裁决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王某的实际情况和合法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解决建议对于本案中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裁定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要求公司尽快足额缴纳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其能够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青岛市发布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市发布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1月26日,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青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白皮书》及青岛市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是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多年后、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2008年至2015 年9月全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找出了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多方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建议,为促进青岛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言献策。
【案例一】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应合法有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李某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
某公司为了提高李某的职业技能,于2010年4月派李某到北京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共发生费用9000元。
培训前,双方签订了《员工培训合同》,该培训合同第八条记载:“本次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工资及福利待遇、培训费、交通工具费、住宿费及餐饮费)共为人民币9000元。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李某培训结束三年内因个人原因(包括辞职、辞退、开除等)调离某公司时须按培训费用的200%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李某自2011年5月1日起擅自离职,某公司于2011年6月1日以李某旷工为由,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并先后通过EMS特快专递、报纸公告的形式向李某送达了该通知。
后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李某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8000元。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李某订立了《员工培训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应严格履行。
李某于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案释法经典案例小学
以案释法经典案例小学
案例题目:以案释法经典案例小学
案例背景:
小学生学习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不免会遇到很多概念和条款难以理解,因此以经典案例来释法是非常有效的方法之一。
本文将以小学生常见
的案例为例,简述以案释法的方法在小学生法律教育中的应用。
案例一:小明偷零食
小明在超市里偷了一袋零食,被店员抓住并报警。
警察将小明带到派
出所进行调查,小明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写了保证书,最终获得了家长
的谅解和超市的宽恕。
以案释法:
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盗窃罪”,因此小明
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要让小明明白,偷窃行为的危害
性和严重性,并且要求他自愿赔偿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的教育,可以
让小学生明白自己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并且有可能会带来不
良的后果,从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案例二:小红被欺负
小红在校园里被同学欺负,受到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小红向老师反映,老师安抚了她的情绪,并且要求欺负她的同学进行道歉和赔礼道歉。
以案释法:
在校园里,欺凌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
教育工作者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让学生知道自己可以寻求帮助,让学校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通过对小红的案例教育,可以让学生知道什么是欺凌,了解欺凌的危害,引导学生要关注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教育建议:
1. 教育工作者可以在课堂上讲解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或者以案释法的方式,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典型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典型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青交办法规〔2019〕156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典型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青交办法规〔2019〕156号厅属各单位: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典型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青法委普法组〔2019〕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普法依法治理以案释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普法依法治理典型案例的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案例报送类型普法依法治理典型案例包括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两个方面的案例。
(一)以案释法案例。
运用已办理完结并可以公开的执法、法律服务等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结合案情阐述案件的调查与处理情况,分析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及典型意义。
(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案例。
围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如开展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法治宣传主题活动、法治文化建设等,介绍活动概况、重点宣传内容、活动特点和效果。
二、案例报送标准(一)典型性。
以案释法案例要选取具有代表性,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对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法律常识具有借鉴意义。
(二)指导性。
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能反映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具体特点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价值,对于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三)公开性。
案例不涉密并将案例涉及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信息进行改名处理,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统一格式。
案例符合普法依法治理案例选编标准及格式要求。
三、案例结构分基本信息和正文两大部分。
(一)以案释法案例结构。
基本信息包括案例类型、报送单位、供稿人(实名,单位+姓名)、审稿人(实名,逐级,单位+姓名)、检索词(不少于四个);正文包括标题、案情简介、调查与处理、法律分析、典型意义及引用法律条文等基本要素。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在法律实践中,以案释法是司法解释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典型案例的解释和引申,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探讨以案释法的重要性和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并且约定在租期结束后甲方有权对房屋进行翻修。
然而,在租期结束后,乙方拒绝搬离房屋,并且不允许甲方进行翻修。
甲方将乙方告上法庭,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乙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搬离房屋并赔偿甲方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判决,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合同是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甲在驾驶汽车时因过失导致撞伤了乙,乙因此受伤住院治疗,并且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乙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事实和后果来判定侵权责任,并依法进行赔偿。
因此,驾驶人在行驶车辆时应当注意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和伤害他人的行为。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工作,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均有明确约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甲的工资,并且未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
甲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劳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的实际行为来判定雇主是否履行了应有的义务。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案释法案例
以案释法案例案发时间:2019年7月1日案发地点:某小区案件主要人员:甲(被告),乙(原告)案情回顾:2019年7月1日早上7点左右,甲与乙在某小区的停车场发生了一起纠纷。
据双方陈述,甲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在出停车场时,由于视线不好,未注意到乙正从前方经过。
结果,在甲驶出车位后,撞到了乙的膝盖部位,导致乙受伤。
案情分析:首先,根据甲与乙的陈述,甲存在驾驶不小心的问题。
甲在驶出车位时没有注意到前方的行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违反了交通规则的,尤其是没有做好观察和提前刹车。
因此,甲在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过失。
其次,乙在案发时正在停车场内行走,根据交通规则,行人应该遵守交通信号和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由于乙在案发时从甲的视野外突然出现,也导致了甲的驾驶错误。
因此,乙在案件中也承担一定的过失。
最后,根据甲与乙的陈述及现场调查,乙在事故中受伤,并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扭伤。
由此可见,乙的伤势是由甲的不慎驾驶所引起的。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冲撞行人造成损害的,除行人或者被保险人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应用法律:结合以上对案情的分析和法律的适用,我认为甲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未能适当观察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并对乙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损害。
因此,甲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同时,根据乙在行驶过程中未做好遵守交通规则和保持安全的义务,也应当对乙的过失作出适当判责。
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法院应结合双方过失程度、乙受伤情况以及甲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考虑。
建议:1. 提醒甲和乙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2. 甲在今后的驾驶过程中,应更加谨慎驾驶,提高行车安全意识。
3. 在法律机构进行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尊重法律程序,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是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
以案释法案例
以案释法案例
在法律领域中,以案释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
析和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以案释法的重要性和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
货物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然而,在交付的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未能按时到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免除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合同法中,不可抗力是一种免责的情形,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考虑到这一点,以免发生纠纷。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刑法的案例。
某人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然而在执
行刑罚的过程中,他表现良好,积极改造,最终获得了减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刑法中,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并不是简单地惩罚,更重要的是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机会重新回归社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行政法的案例。
某市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违反了相关法
律规定,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市政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环境修复。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行政法中,政府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保护环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以案释法的重要性。
通过具体案例的
解释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并在实际应用中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
因此,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当注重案例的研究和分析,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案释法案例四件李沧
李沧区5月份以案释法案例以案释法未成年打工者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de)合法权益案情李某是一个孤儿,从小在孤儿院长大.到了8岁(de)时候,他开始露宿街头,到处靠行乞为生,这样(de)生活一直到17岁.为了谋生,他开始到广州打工,由于长期(de)营养不良,李某人长得瘦瘦(de),很多用人单位都不愿用他,所以很久一段时间,他没有找到工作,而又继续在街头乞讨.王某(de)父母离异后,他随父亲生活.后来父亲找了一个继母,继母对王某经常拳打脚踢,动辄骂其“赶快滚蛋”当王某17岁(de)一天夜里,由于和继母吵了几句,他从此离家出走.一个月后来到广州,由于王某也是靠乞讨为生,一天晚上在露宿时与李某相识了,从此,两个“同是天涯沦落人”,无所不谈.第二天,李某二人去到了一家劳务市场,在劳务市场附近看到了一公司老板在招工,两人问了招工(de)条件:男性,能吃苦耐劳,白天搬运,晚上看守库房,一月工资300元,供吃供住.李某和王某当时异常兴奋,想到自己终于可以不用流浪街头了,有地方住,有饭吃,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是很好(de)满足.当招工老板问他们二人年龄时,李某说他18岁,王某说他19岁.于是招工老板带走了他们,老板把他们带到了一间又黑又暗(de)地下室库房,分配了他们二人任务.就这样,李某二人开始了他们(de)打工历程.可是一个月过去了,两个月过去了,老板一直没有给他们发工资,王某二人毕竟没有见过多少世面,想问问老板又怕老板把他们给开除.又过了一个月,二人感到非常(de)不是滋味,所以他们终于鼓足勇气向老板开口了,老板说:“你们放心干活就是了,工资(de)事你们不用担心,这一段公司效益不好,所以资金周转不过来,过几天有了转机,我再发给你们,好好干活吧”转眼有一个月过去了,老板仍没有给他们发工资.二人终于忍无可忍了,于是李某对王某说:“老板这样对我们,当我们是傻瓜,他库房办公室不是有一台电脑吗,咱俩把他偷出去卖了.”王某觉得是个好主意,二人决定当天晚上就开始“行动”.当夜王某与李某按计划偷出了电脑,王某二人夜里找到了一在广州开杂货铺(de)王某(de)老乡周某(30岁).周某知道其中(de)来龙去脉后,给了他二人300元把电脑买下.后被老板告发,二人被公安机关逮捕.评析本案中(de)王某二人,因为老板拖欠他们(de)工资,而采取偷盗(de)方式对老板实施报复,是典型(de)打工仔报复老板发生(de)犯罪案例.如果说老板拖欠王某二人(de)工资是导致其二人犯罪(de)直接原因,那么王某二人(de)不懂法不守法则是导致他们走向犯罪道路(de)思想原因.周某也因不懂法不守法而进了监狱.所以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公民要学习法律常识,懂得基本(de)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以案释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构成犯罪案情秦某,17岁,是某市高一学生.韩某,17岁,与秦某同班.从初三开始,秦韩两人就对电脑十分感兴趣.秦父是机械制图工程师,虽不是计算机专业,但对计算机比较精通.秦父深感计算机是新世界必不可少(de)工具,因而鼓励秦某学习计算机.或许是先天父亲(de)遗传,或许是后天家庭环境(de)影响,秦某很快就精通了计算机(de)使用和应用方法.韩某对电脑也是非常(de)感兴趣,他自学计算机成才,其理论修养不亚于秦某.同样(de)爱好,使两人成为形影不离(de)好朋友.学校附近(de)所有网吧,他们都能免费上网,因为没有一家网吧(de)管理软件能把他们“拒之门外”.2004年1月28日20时12分7秒,某计算机公众网瞬间崩溃分析人士认为是因为硬件设施发生故障,但经检修和主服务器备份报告显示,硬件设施并无异常.据备份数据显示,在20时11分55秒时,登录该网最高管理权限(de)用户名和密码被修改,而且修改该数据(de)IP地址为动态IP地址.这明显是有人在某局域网里做了手脚,根据匹配出来(de)IP地址,是该市一所学校附近(de)一家网吧专用IP.警方推测,很有可能是网吧里(de)网迷搞(de)鬼.据查得知,光顾该网吧(de)大多是某校(de)在校生.但由于网吧是非法(de)黑网吧,没有相应(de)登记制度,故暂时无法查出是谁修改了数据.为了不打草惊蛇,警方在网吧里安上了十几部监控器和网关过滤器(用来记录本局域网(de)访问网址),并派专人把手.2月10日.公安机关忽然发现该网吧(de)一台电脑以最高权限进入了“公众网”,而操控这台电脑(de)人正是秦、韩二人.评析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e)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de),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秦某、韩某利用掌握(de)高超(de)计算机操作技术,擅自破坏某计算机公众网,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应当受到相应(de)刑罚制裁.以案释法明知买主无资格购房中介违规居间服务应担责案情分析2009年8月,黄某与妻子登记结婚,妻子名下当时已有2套住房.2011年2月16日,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de)通知开始施行.同年7月5日,武某与黄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武某以485万元价格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de)一套房屋出卖给黄某.同日,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和代办贷款及权属转移登记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为13万元,办理按揭贷款和权属转移登记服务费为3000元.当日,黄某支付了2万元居间服务费.当月14日,武某与黄某办理了网签.黄某先后向数家银行申请贷款,均未获批,在最后一次申请时,黄某妻子交纳了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共计485元.同年12月2日,中介公司提交了注销网签合同申请,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注销. 中介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黄某与武某签订(de)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公司居间促成成立(de),公司已履行了居间服务,黄某应支付居间服务费,请求判令黄某支付剩余(de)11万元居间服务费以及2.6万元违约金.黄某辩称,自己曾与中介公司商讨,因妻子名下已有两套住房,由中介公司帮助出卖1套房屋后取得购房资格,中介公司提出不告诉出卖人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de)事实,后经该公司上网查询,告知查询结果为自己具备购房资格,并承诺帮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自己无法获得贷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该公司无权要求居间报酬,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不同意黄某(de)反诉请求.黄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案情分析北京二中院二审认为,中介公司在明知黄某不具有购买资格(de)情况下,促成黄某与武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三方签订(de)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应合法提供居间服务,涉案中介公司未合法提供居间服务,黄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然签约,故中介公司与黄某均有过错.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已交付(de)部分中介费、抵押登记及评估费等不予退还,中介公司无权再主张剩余中介费.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以案释法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情赵某曾有一个充满温暖和爱(de)家庭.小时候,家里虽然并不富裕,可是她是父母(de)掌上明珠,父母疼她爱她,给她提供较好(de)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她(de)成绩在班上一直名列前茅,年年被评“三好学生”.品学兼优(de)她,得到了同学们(de)恭维和老师(de)夸奖,她觉得世界是这么(de)美好,生活是那样(de)甜蜜,她也感觉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de)人.上初中后,父母双双下岗,家里(de)生活一天比一天拮据,父母开始吵架,本来和睦(de)家庭不复存在,直到最后(de)解体.那年,她14岁.赵某不懂得好端端(de)家庭为什么会因为金钱而变得分崩离析,她开始失望、沮丧,上课(de)时候没精打采、精神恍惚,她对学习失去了兴趣,直到无法坚持学业而退学.长期(de)迷茫和失落,赵某开始不安本分,结识了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de)人,这群人当中,有一个关心着她、慰藉着她(de)庞某,她感激他,长时间(de)交往,由感激变成了爱,最后开始与庞某同居.这一年,她15岁.赵某想找到一份工作,她凭着娇美(de)形象、伶俐(de)口齿,花样(de)年华,从饭店、酒店(de)服务小姐一直干到某歌厅(de)领班.随着收入(de)不断增多,赵某开始戴首饰、穿时装、讲名牌、有名车,她想过一种奢靡(de)生活.人生在世,吃喝二字;不管死活,只顾玩乐,吃喝玩乐成了她生命中唯一(de)追求.在一次舞会上,赵某认识了英俊潇洒(de)男青年王某,王某是某公司(de)董事长,收入丰厚,家资万贯.王某对她出手大方,请她跳舞,请她进五星级酒店,带她旅游全国风景名区,渐渐地,两人熟悉了,她离开了庞某,投入王某(de)怀抱,她认为王某才是这个世界真正(de)男人.一次,王某与赵某来到歌舞厅,他们俩跳得满头大汗,王某拿出几粒粉红色药片:“给,吃一片吧跳起来更刺激、更有劲.”她很好奇,吃了一片.果然,服后马上来劲,使人兴奋,使人过瘾.从此,赵某每次去舞厅都会吃上一粒,从此,她染上了毒瘾.2004年4月,赵某结识了一个娱乐公司(de)业务李某,李某和她有共同(de)爱好:吸毒.李某经常为一些歌厅联系演出,不到几个月(de)时间,李某为她拉来了很多客人.赵某不想再做领班,而是承包了这家歌舞厅.由于李某联系生意,短短几个月(de)时间,她(de)收入突破10万元.2004年5月,她离开了王某,开始与李某同居.2004年6月,李某和赵某通过几层朋友(de)联系,开始贩卖毒品.朋友朱某打称需要40粒摇头丸,当赵某带着摇头丸来到一家饭店与朱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此时赵某才17岁.评析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de)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属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加以预防和矫治.我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求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3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de),处7年以上(de)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de),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de),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规定对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等严重情节(de),可判处死刑.本案中,赵某贩卖毒品摇头丸40粒,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赵某作案时尚是未成年人,应依法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赵某属于未成年人,父母下岗后因为生活拮据,进而家庭解体,从此疏于对赵某(de)管教.赵某经常出入歌舞厅,因交友不慎而渐渐地染上毒瘾,然后滑向犯罪(de)深渊.为了减少类似案件(de)发生,对此,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于进入(de)场所,应当设置明显(de)未成年人禁止进入(de)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同时第3款规定,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de),上述场所(de)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农村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农村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最近几年,我国各地农村地区频频发生以案释法的典型案例,这
些案例深刻地揭示了党和政府推行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
其中,安徽省庐江县清流乡沙塘村贫困户郭某利用“微信养猪”
骗取资金的案件就成为了一宗典型的以案释法案例。
郭某利骗取的资
金虽然不多,但通过该案件,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党和政府对于农民的
保护所具备的法律武器。
另一方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龙飞山镇某村村民小陈利用自己
掌握的村务资金,多次收受村民与外人的“好处费”,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也是一例非常典型的以案释法案例。
通过源源不断的典型案例,农民们在法律的保护下能够更加安心地生活和工作。
可以看到,以案释法已经成为了当前推行法治建设的必须手段,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具体案例来指导和影响我们的思想
观念,提高我们的法制意识,从而更好地推动全民法治建设。
损害赔偿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损害赔偿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讲讲损害赔偿以案释法的典型案例。
你看啊,就说有这么一件事儿。
小李在一个下雨天在路上走,结果路边施工的地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他一不小心就踩进去摔倒受伤了!这多倒霉啊,是不是?这时候小李该怎么办呢?当然是要去找施工方要求赔偿呀!因为这是他们的疏忽导致了小李的受伤,他们得负责呀!就好像你走路被突然伸出来的树枝划破了脸,那种树的主人是不是得承担责任呢?
再来讲个例子。
小张去商场买东西,坐电梯的时候电梯突然故障,把小张吓得够呛,而且还受了点轻伤。
这商场可得赔偿啊!商场就像是一个大管家,顾客在这里出了问题,他们能不管吗?这就好比你去朋友家做客,朋友家的东西坏了伤了你,朋友肯定不会坐视不管呀!
还有啊,老王买了个有质量问题的电器,结果用的时候发生爆炸,把家里都给炸坏了一些。
这厂家不得好好赔偿吗?这电器厂家就像个厨师,做出的菜不好吃还让人吃坏肚子了,能不负责吗?
这些例子都说明了,当我们受到损害时,我们有权利要求赔偿!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怕麻烦,这是我们应得的。
我们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得到保障!
损害赔偿可不是小事,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所以呀,大家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让那些应该负责的人轻易逃脱!就这样,大家明白了吧!。
以案释法案例(可下载)
以案释法案例案由:不动产登记纠纷案情概况:2003年王某与张某结婚,结婚后双方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但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3年王某和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王某所有。
但离婚协议签署后双方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2017年张某去世,2018年王某持与张某的离婚协议申请将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
不动产登记部门以其申请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ー、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动产登记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包括“(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持离婚协议书处分不动产的,并不在条例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
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存在法律适用的障碍。
二、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难以保证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
虽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婚姻登记机构一般会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但是这只能表明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当事人相关约定事项的认可以及满足管理相关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属性。
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根据《物权法》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傅xx、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傅xx、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7【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4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傅xx;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傅xx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傅xx【当事人-公司】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潍川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韩晓云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潍川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韩晓云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潍川韩晓云【代理律所】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傅xx已在一审合议庭主持法庭审理而制作的庭审笔录下方逐页签字确认,一审庭审内容应以傅xx签字的纸质笔录为准,故本院对傅xx该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傅xx二审中提交的(2020)鲁0202诉前调1742号两张传票、庭前会议笔录复印件中载明的案号为“诉前调”的案件编号,并非本案一审正式案号,系一审法院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而设立的案件编号,属于本案两个。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不可抗力回避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傅xx在仲裁审理期间主张其月平均工资4300元。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合同纠纷以案释法案例范文
合同纠纷以案释法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咱今天要讲一个特接地气的合同纠纷案例,就发生在咱身边的健身房。
小张是个健身爱好者,一直想把自己的身材练得像电影明星一样。
有一天,他路过一家新开的健身房,那健身房装修得可气派了,各种健身器材看起来都特别高大上。
健身房的销售人员那口才,简直就像抹了蜜一样。
他们给小张介绍了各种各样的健身课程,还有超豪华的淋浴设施、专门的健身教练指导啥的。
小张被说得心花怒放,当场就和健身房签了一份为期两年的会员合同,交了3000块钱的会员费。
二、合同履行出现问题。
刚开始的一个月,小张那叫一个积极,每天都往健身房跑。
可是过了没多久,问题就来了。
先是他最喜欢的动感单车课,原本课表上写着一周有五次课,可突然就变成了一周只有两次。
小张就去找健身房工作人员理论,工作人员却说:“我们的教练有别的安排,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儿。
”这还不算完,淋浴间的水温也总是忽冷忽热的,就像抽风似的。
最让小张生气的是,他预约了好几次私人教练指导,可每次教练都迟到,而且感觉就是在敷衍他,根本没给他制定什么像样的健身计划。
小张觉得自己这3000块钱花得太冤了,这和当初合同里承诺的完全不一样啊。
他就想退卡,不想在这家健身房继续待下去了。
三、双方争议焦点。
小张找到健身房的老板,说要退卡。
老板却不认账了,他拿出合同指着上面的条款说:“你看,咱们这合同里可没写说因为这些情况就能退卡的。
而且你已经享受了我们一个月的服务了,这部分费用得扣除。
”小张就急眼了,他说:“你们这是欺诈啊,当初说的那些服务都没兑现,这合同根本就不是按照你们承诺的在履行。
”老板却狡辩说:“这是一些小变动,在合理范围内,你不能因为这点小事就要求退卡。
”这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小张认为健身房没有按照合同承诺提供服务,他有权退卡;而健身房老板认为这些情况都是小问题,合同里没明确说这种情况能退卡,而且已经享受的服务费用要扣除,不能全额退卡。
四、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例里,健身房在健身课程安排、淋浴设施以及私人教练指导等方面,都没有按照合同承诺来履行,这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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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5月份以案释法案例以案释法未成年打工者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情】李某是一个孤儿,从小在孤儿院长大。
到了8岁的时候,他开始露宿街头,到处靠行乞为生,这样的生活一直到17岁。
为了谋生,他开始到广州打工,由于长期的营养不良,李某人长得瘦瘦的,很多用人单位都不愿用他,所以很久一段时间,他没有找到工作,而又继续在街头乞讨。
王某的父母离异后,他随父亲生活。
后来父亲找了一个继母,继母对王某经常拳打脚踢,动辄骂其“赶快滚蛋”!当王某17岁的一天夜里,由于和继母吵了几句,他从此离家出走。
一个月后来到广州,由于王某也是靠乞讨为生,一天晚上在露宿时与李某相识了,从此,两个“同是天涯沦落人”,无所不谈。
第二天,李某二人去到了一家劳务市场,在劳务市场附近看到了一公司老板在招工,两人问了招工的条件:男性,能吃苦耐劳,白天搬运,晚上看守库房,一月工资300元,供吃供住。
李某和王某当时异常兴奋,想到自己终于可以不用流浪街头了,有地方住,有饭吃,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是很好的满足。
当招工老板问他们二人年龄时,李某说他18岁,王某说他19岁。
于是招工老板带走了他们,老板把他们带到了一间又黑又暗的地下室库房,分配了他们二人任务。
就这样,李某二人开始了他们的打工历程。
可是一个月过去了,两个月过去了,老板一直没有给他们发工资,王某二人毕竟没有见过多少世面,想问问老板又怕老板把他们给开除。
又过了一个月,二人感到非常的不是滋味,所以他们终于鼓足勇气向老板开口了,老板说:“你们放心干活就是了,工资的事你们不用担心,这一段公司效益不好,所以资金周转不过来,过几天有了转机,我再发给你们,好好干活吧!”转眼有一个月过去了,老板仍没有给他们发工资。
二人终于忍无可忍了,于是李某对王某说:“老板这样对我们,当我们是傻瓜,他库房办公室不是有一台电脑吗,咱俩把他偷出去卖了。
”王某觉得是个好主意,二人决定当天晚上就开始“行动”。
当夜王某与李某按计划偷出了电脑,王某二人夜里找到了一在广州开杂货铺的王某的老乡周某(30岁)。
周某知道其中的来龙去脉后,给了他二人300元把电脑买下。
后被老板告发,二人被公安机关逮捕。
【评析】本案中的王某二人,因为老板拖欠他们的工资,而采取偷盗的方式对老板实施报复,是典型的打工仔报复老板发生的犯罪案例。
如果说老板拖欠王某二人的工资是导致其二人犯罪的直接原因,那么王某二人的不懂法不守法则是导致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思想原因。
周某也因不懂法不守法而进了监狱。
所以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公民要学习法律常识,懂得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以案释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构成犯罪?【案情】秦某,17岁,是某市高一学生。
韩某,17岁,与秦某同班。
从初三开始,秦韩两人就对电脑十分感兴趣。
秦父是机械制图工程师,虽不是计算机专业,但对计算机比较精通。
秦父深感计算机是新世界必不可少的工具,因而鼓励秦某学习计算机。
或许是先天父亲的遗传,或许是后天家庭环境的影响,秦某很快就精通了计算机的使用和应用方法。
韩某对电脑也是非常的感兴趣,他自学计算机成才,其理论修养不亚于秦某。
同样的爱好,使两人成为形影不离的好朋友。
学校附近的所有网吧,他们都能免费上网,因为没有一家网吧的管理软件能把他们“拒之门外”。
2004年1月28日20时12分7秒,某计算机公众网瞬间崩溃!分析人士认为是因为硬件设施发生故障,但经检修和主服务器备份报告显示,硬件设施并无异常。
据备份数据显示,在20时11分55秒时,登录该网最高管理权限的用户名和密码被修改,而且修改该数据的IP地址为动态IP地址。
这明显是有人在某局域网里做了手脚,根据匹配出来的IP地址,是该市一所学校附近的一家网吧专用IP。
警方推测,很有可能是网吧里的网迷搞的鬼。
据查得知,光顾该网吧的大多是某校的在校生。
但由于网吧是非法的黑网吧,没有相应的登记制度,故暂时无法查出是谁修改了数据。
为了不打草惊蛇,警方在网吧里安上了十几部监控器和网关过滤器(用来记录本局域网的访问网址),并派专人把手。
2月10日。
公安机关忽然发现该网吧的一台电脑以最高权限进入了“公众网”,而操控这台电脑的人正是秦、韩二人。
【评析】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秦某、韩某利用掌握的高超的计算机操作技术,擅自破坏某计算机公众网,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制裁。
以案释法明知买主无资格购房中介违规居间服务应担责案情分析2009年8月,黄某与妻子登记结婚,妻子名下当时已有2套住房。
2011年2月16日,《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施行。
同年7月5日,武某与黄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武某以485万元价格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出卖给黄某。
同日,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和《代办贷款及权属转移登记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为13万元,办理按揭贷款和权属转移登记服务费为3000元。
当日,黄某支付了2万元居间服务费。
当月14日,武某与黄某办理了网签。
黄某先后向数家银行申请贷款,均未获批,在最后一次申请时,黄某妻子交纳了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共计485元。
同年12月2日,中介公司提交了注销网签合同申请,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注销。
中介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黄某与武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公司居间促成成立的,公司已履行了居间服务,黄某应支付居间服务费,请求判令黄某支付剩余的11万元居间服务费以及2.6万元违约金。
黄某辩称,自己曾与中介公司商讨,因妻子名下已有两套住房,由中介公司帮助出卖1套房屋后取得购房资格,中介公司提出不告诉出卖人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事实,后经该公司上网查询,告知查询结果为自己具备购房资格,并承诺帮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后自己无法获得贷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该公司无权要求居间报酬,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不同意黄某的反诉请求。
黄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案情分析北京二中院二审认为,中介公司在明知黄某不具有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促成黄某与武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
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应合法提供居间服务,涉案中介公司未合法提供居间服务,黄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然签约,故中介公司与黄某均有过错。
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已交付的部分中介费、抵押登记及评估费等不予退还,中介公司无权再主张剩余中介费。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情】赵某曾有一个充满温暖和爱的家庭。
小时候,家里虽然并不富裕,可是她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父母疼她爱她,给她提供较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她的成绩在班上一直名列前茅,年年被评“三好学生”。
品学兼优的她,得到了同学们的恭维和老师的夸奖,她觉得世界是这么的美好,生活是那样的甜蜜,她也感觉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
上初中后,父母双双下岗,家里的生活一天比一天拮据,父母开始吵架,本来和睦的家庭不复存在,直到最后的解体。
那年,她14岁。
赵某不懂得好端端的家庭为什么会因为金钱而变得分崩离析,她开始失望、沮丧,上课的时候没精打采、精神恍惚,她对学习失去了兴趣,直到无法坚持学业而退学。
长期的迷茫和失落,赵某开始不安本分,结识了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这群人当中,有一个关心着她、慰藉着她的庞某,她感激他,长时间的交往,由感激变成了爱,最后开始与庞某同居。
这一年,她15岁。
赵某想找到一份工作,她凭着娇美的形象、伶俐的口齿,花样的年华,从饭店、酒店的服务小姐一直干到某歌厅的领班。
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多,赵某开始戴首饰、穿时装、讲名牌、有名车,她想过一种奢靡的生活。
人生在世,吃喝二字;不管死活,只顾玩乐,吃喝玩乐成了她生命中唯一的追求。
在一次舞会上,赵某认识了英俊潇洒的男青年王某,王某是某公司的董事长,收入丰厚,家资万贯。
王某对她出手大方,请她跳舞,请她进五星级酒店,带她旅游全国风景名区,渐渐地,两人熟悉了,她离开了庞某,投入王某的怀抱,她认为王某才是这个世界真正的男人。
一次,王某与赵某来到歌舞厅,他们俩跳得满头大汗,王某拿出几粒粉红色药片:“给,吃一片吧!跳起来更刺激、更有劲。
”她很好奇,吃了一片。
果然,服后马上来劲,使人兴奋,使人过瘾。
从此,赵某每次去舞厅都会吃上一粒,从此,她染上了毒瘾。
2004年4月,赵某结识了一个娱乐公司的业务李某,李某和她有共同的爱好:吸毒。
李某经常为一些歌厅联系演出,不到几个月的时间,李某为她拉来了很多客人。
赵某不想再做领班,而是承包了这家歌舞厅。
由于李某联系生意,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她的收入突破10万元。
2004年5月,她离开了王某,开始与李某同居。
2004年6月,李某和赵某通过几层朋友的联系,开始贩卖毒品。
朋友朱某打电话称需要40粒摇头丸,当赵某带着摇头丸来到一家饭店与朱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此时赵某才17岁。
【评析】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属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加以预防和矫治。
我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求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3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规定对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等严重情节的,可判处死刑。
本案中,赵某贩卖毒品摇头丸40粒,构成贩卖毒品罪。
由于赵某作案时尚是未成年人,应依法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赵某属于未成年人,父母下岗后因为生活拮据,进而家庭解体,从此疏于对赵某的管教。
赵某经常出入歌舞厅,因交友不慎而渐渐地染上毒瘾,然后滑向犯罪的深渊。
为了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对此,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于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同时第3款规定,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