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律方法【圣才出品】
法理学 张文显 第四版 讲义(详细)
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1/ 69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法律行为9.1复习笔记一、法律行为释义1.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行为是人们在一定目的、欲望、意识、意志支配下所做出的外部举动。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1)动机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2)目的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①认知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②认识错误,是指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
可分为:a.事实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b.法律错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1)行为,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动。
①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②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
(2)手段,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重点导读◆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8.2本章要点详解一、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概念①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称之为“天然权利”。
②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发明了“自然权利”武器,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
③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④20世纪初期,英美分析法理学家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并与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整个法律的运作,都是通过权利与义务来规范调整法律行为。
(2)西方思想史上的义务概念①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概念。
②在中世纪的文献中,亦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的明确表述。
③法律义务成为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
分析法学派的鼻祖霍布斯可能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之法律约束的第一人。
④20世纪50年代以后,从分析义务概念中的“应当”入手,对义务范畴和义务现象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使义务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
2.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
(2)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扬权利旗帜,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3)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法学也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以及阶级斗争之学,对权利和义务的研究和宣传既无必要又无可能。
(4)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的特殊对象”。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的观点。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以义务本位来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强调人的权利本位。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一、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①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②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
③实践性。
a.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b.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c.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2.法律方法的内容(1)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过程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2)法律发现,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4)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2.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原则或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1)演绎推理,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2)归纳推理,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3)类比推理,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十章 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十章 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一、概念题1.法律体系(厦门大学2011、2006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武大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答: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学体系(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
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
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3.立法体系(浙大2006年研)答: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
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4.法律部门与部门法(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部门法(南京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第四编 法的运行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一、概念题1.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授权立法答:(1)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委托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
根据委托的范围,授权立法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①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委托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是为细则委任立法;②立法机关仅就其未立法的某一事项或范围确定原则,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形式调整之,是为原则委任立法。
(2)由于授权立法是以降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追求一定的管理效率为代价的,所以,各国对它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①规定一定时间的限制,不是无期限的授予;②规定一定的事项范围,不能超越范围行使委托权力;③授权机关保留随时收回授权的可能。
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授权立法(即委任立法)。
3.立法技术答: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例如,法的构造技术、语言技术。
任何国家或立法主体要使所立之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以使立法臻于完善。
4.立法体制(南京大学2011、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南京师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立法体制与司法体制(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1)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1.明示终止
2.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二)来源:
(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行为的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26.1重点导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点26.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治的概念从形式意义上来看,法治可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从实质意义上来看,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1.法治与人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体现在:(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之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法律的权力。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获得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即使统治者也不例外。
同时,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人治社会中法律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一般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是以专制集权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与现代法治相联系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
2.法治与法制法制,一般是指法律制度的简称。
(1)法治与法制的区别①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的制约,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②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
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它将与阶级分化社会共始终。
③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
法治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
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2)法治和法制的联系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但是没有法制,却绝对谈不上有法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3.法治与德治(1)法治与德治的区别①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同。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圣才出品】
第四编 法的运行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一、概念题1.法律方法(南京大学2005年研)答: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法律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专业性、法律性和实践性。
2.法律推理(中山大学2010年研;南京师大2010、2006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研)答: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法律推理的过程总体上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从中确定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并将可适用的各法律规范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原则下;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即法律推理就是前提到结论的过程。
3.演绎推理(浙大2005年研)答: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这是最简单的推理形式。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一般被认为主要是演绎推理,即著名的三段论推理。
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裁定。
4.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1)辩证推理(厦门大学2008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浙大2004年研)(2)实质推理(人大2012年研)答:(1)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规则或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也许在所有情形下,并非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2)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3.1重点导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2本章要点详解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1)最初出发点——康德法学。
马克思期望通过艰苦的研究,在康德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去分析法的一切领域,进而构架起一个无所不包的新的法哲学体系。
(2)1837年夏秋同青年黑格尔派的接触,转向了黑格尔主义。
(3)1842年1月至2月,马克思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的立场上,以黑格尔的国家理性观为原则,来批判国家、法的合理性。
(4)1842年初夏到1843年初,马克思开始对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产生怀疑,并且试图从一种实证角度来考察法这一社会现象。
(5)1843年后从唯心主义法学转向到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变到共产主义。
(6)1845年9月到1846年初,《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初步形成。
(7)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1)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马克思从理论上对革命加以总结。
(2)19世纪五六十年代,马克思创作了《资本论》及其手稿,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新的高峰。
(3)进入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同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强调无产阶级革命要从根本上改变全部上层建筑——政治、法律的体系。
(4)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马克思逝世前夕,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分析了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探讨了公社所有制形态的演变,揭示了国家和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5)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16.1复习笔记一、立法的概念1.立法释义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立法的特征(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立法。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
包括:①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②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③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④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⑤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作为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
①制定法,指立法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立法活动;②认可法,指立法主体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以法的效力的活动;③修改、补充和废止法,指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释义(1)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构成要素包括: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3)当今世界立法体制①单一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②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称为复合立法体制。
③制衡立法体制,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的起源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三编 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十三章 法的历史1.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答:法起源的一般规律主要有:(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
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
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2)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①国家和法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
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并且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
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
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②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成文法。
③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
(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思考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答: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在于:(1)产生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
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
(2)体现本质不同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第十章法律关系10.1重点导读◆ 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0.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释义(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作为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是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重要工具。
在分析和处理纠纷时,法律人必须对当死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
2.法律关系的分类(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一章 法 学——第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1.1 复习笔记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划分法学:(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相应地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对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律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则构成比较法学。
(2)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学的历史1.西方法学的历史(1)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成文法不多,以习惯法为主体。
(2)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法学不仅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3)中世纪时期,法学附属于宗教。
中世纪后期,出现了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并再次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注释法学派。
(4)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5)17世纪,法权世界观出现,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即“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6)从18世纪末开始,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才真正独立于哲学和政治学。
(7)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问世。
随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开始在德、意等国传播。
(8)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综合(统一)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和“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纷纷问世。
2.中国法学的历史(1)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但法学产生的主客观条件都不充分。
(2)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二十三章 法与政治
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23.1复习笔记一、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1.政治释义政治,是指为了维护或反对现行国家政权而进行的,处理阶级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国家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
2.法与政治的关系(1)法直接受政治的制约,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政治现实,就有什么样的法,法随着政治制度和政治现实的变化而变化,即政治优先于法,对法起导引作用。
(2)法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对于政治的功能乃是不容抹杀的客观存在。
3.法对政治的功能(1)协调政治关系政治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利益,法通过分配政治利益来协调政治关系。
法为政治统治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正当性。
(2)规范政治行为进行政治统治,离不开法律的运用,尤其在一个民主社会,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统治,即形成一种法治秩序。
(3)促进政治发展法律使政治措施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现实性;法律能够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巩固政治改革的成果,从而防止和清除政治弊端,推动政治不断进步。
(4)解决政治问题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
有的政治问题要靠暴力甚至战争来解决,但同时也有许多政治问题可以也能够用法律手段去解决。
二、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1.国家释义(1)在国际法意义上,“国家”一词指由政府、人民和领土组成的并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
(2)在国内法意义上,“国家”一词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权利主体。
2.法与国家的关系(1)法离不开国家①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依靠的是国家的力量,法律的立、改、废离不开国家行为。
②法律形式受国家形式影响。
③国家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直接的、实际的渊源。
(2)国家不能无法而治①法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
②国家通过法建构起对社会的管理性权力体系。
③国家通过法实现其职能。
④国家通过法确立其对社会统治的权威和效力。
⑤国家通过法建构和完善相关国家制度,推进社会变革和发展。
3.“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1)“一国两制”就是指在坚持“一国”的前提下,允许在一些特殊地区长期存在不同的制度。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二十五章 法与文化——第二十六章 法治与
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25.1重点导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我国法与宗教的关系◆ 法律文化建设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25.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1.文化的概念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和制度现象的总和。
其特性有:(1)文化具有复合性。
文化在内容上是多因素有机联系的综合体。
(2)文化具有民族性。
文化是民族共同生产生活的产物,具有民族特点。
(3)文化具有历史性。
文化的历史性是指文化的内容和形式是发展变化的。
(4)文化具有传递性。
文化的传递是指文化在人际间传播和接受,有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
①纵向传递,指代际传递,文化由一代人传递到下一代人。
②横向传递,主要指不同社群、民族之间的文化互相交流、影响。
2.法与文化的相互作用(1)文化对法的决定作用①法所反映的是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要求。
②法律所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是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价值标准。
③法律规则通常是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
④社会中亚文化对法也有重要影响,法律会认可或接受亚文化中合理内容。
(2)法对文化的作用①法对文化的主要作用表现为对主文化的加强,具体表现为:a.法律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b.法律强化主文化的价值准则;c.法律强化社会主文化的行为模式。
②法对亚文化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法律对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来实现的。
二、法与道德1.道德的概念(1)道德的含义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2)道德的属性①物质制约性和历史性。
物质制约性指道德的根本内容和性质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最主要的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物质制约性决定了道德的历史性,即它的内容和性质都是历史的,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与之相适应的道德。
②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
③民族性,指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道德,或者说道德具有民族的特点。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二十五章 法与文化
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25.1复习笔记一、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1.文化的概念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和制度现象的总和。
其特性有:(1)文化具有复合性。
文化在内容上是多因素有机联系的综合体。
(2)文化具有民族性。
文化是民族共同生产生活的产物,具有民族特点。
(3)文化具有历史性。
文化的历史性是指文化的内容和形式是发展变化的。
(4)文化具有传递性。
文化的传递是指文化在人际间传播和接受,有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
①纵向传递,指代际传递,文化由一代人传递到下一代人。
②横向传递,主要指不同社群、民族之间的文化互相交流、影响。
2.法与文化的相互作用(1)文化对法的决定作用①法所反映的是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要求。
②法律所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是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价值标准。
③法律规则通常是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
④社会中亚文化对法也有重要影响,法律会认可或接受亚文化中合理内容。
(2)法对文化的作用①法对文化的主要作用表现为对主文化的加强,具体表现为:a.法律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b.法律强化主文化的价值准则;c.法律强化社会主文化的行为模式。
②法对亚文化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法律对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来实现的。
二、法与道德1.道德的概念(1)道德的含义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2)道德的属性①物质制约性和历史性。
物质制约性指道德的根本内容和性质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最主要的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物质制约性决定了道德的历史性,即它的内容和性质都是历史的,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与之相适应的道德。
②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
③民族性,指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道德,或者说道德具有民族的特点。
④人类共同性,是指人类社会共同体有共同的道德内容,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保护生态,民族间不能互相欺凌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六章 法的要素)【
第六章法的要素6.1复习笔记一、法的要素释义1.法的要素的定义(1)法的要素的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法的要素的特征①个别性和局部性。
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
②多样性和差别性:a.法律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它不是同一的;b.相同种类的法律要素可以有多种不同的个性。
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每个法律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是法律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某一法律要素的改变可能会引起其他要素或整体发生相应的变化。
(3)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①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②法律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
③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2.法的要素的分类法的要素的分类问题涉及另一前提性问题:将复杂的法律现象归结为哪些简单要素,即法要素的“模式”问题。
近代以来,流行的法要素模式的理论主要有四种:(1)“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
(2)规则模式。
主张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又可以分成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定了一个要实现的目标,一般说来,这个目标是特定共同体在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面貌方面的某种改善;原则是有关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律令、技术、理想三种要素。
我国法学界通行“法律规范”说,将法律归结为法律规范这一单一要素。
二、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释义(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概念的来源①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由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
②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
(3)法律概念的意义①表达功能。
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也是撰写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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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的概念1.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照。
马克思主义把法归结为两点,一是法的阶级意志性,二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第一点指的是法只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而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后者掩盖了法的阶级性。
第二点指的是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由统治者任意捏造,而是由其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决定的。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这些方面都论述到了。
但是,这些论述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或实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则做到了这一点,从而为人们理解法的本质提供了一把金钥匙,其意义不亚于“剩余价值学说”对于经济学的革命性意义。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与国家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原则问题。
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法的问题。
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来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非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当作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掩盖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是在抽象的“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之中寻找法的本源。
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源,揭示法的本质,指出法的本质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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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法律方法
19.1重点导读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法律解释的原则
19.2本章要点详解
一、法律方法概说
1.法律方法的概念
(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①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
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②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
③实践性。
a.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b.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c.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2.法律方法的内容
(1)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过程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2)法律发现,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4)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2.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原则或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
(1)演绎推理,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2)归纳推理,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3)类比推理,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其前提是:该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律条文赖以存在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却可以包含某一行为或事件。
3.辩证推理
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1)司法过程中的辩证推理一般产生于下述具体情况:
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
②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断和选择。
③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
④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
(2)辩证推理的利弊
①辩证推理的长处在于,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把司法活动作为推动法律发展的力量。
②辩证推理的短处在于,在制度不健全和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它会演变为法官的任意司法,从而破坏法治。
(3)辩证推理向法律职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在复杂的情况下,谨慎地确定、选择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渊源、法律规范及其他规则,使自己的职业行为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概念
(1)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①法律解释的对象,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
②法律解释的主体特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③法律解释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
(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①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②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③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3)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①立法解释,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它包括:
a.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解释;
b.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c.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
事前解释一般是指为预防法律、法规在实施时发生疑问而预先在法律、法规中对有关条款和概念术语加以解释;事后解释是指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发生疑问时,由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进行的解释,即一般所说的法律解释。
②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它有两种情况:
a.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③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它包括:
a.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b.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c.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做的联合解释。
2.法律解释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包括:
①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
②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
③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
(2)合理性原则
合理即合乎情理、公理、道理。
坚持合理性原则,必须:
①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
③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
④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3)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即要求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其具体内容有:
①要将需要解释的法律规则、概念术语、技术性规定等方面的法律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中理解和把握,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将对个别法律部门有关规定的解释,纳入更高级的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全面掌握。
②要坚持各种法律解释之间已经建立的效力等级关系,解释工作要有全局观念、法治观念。
③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要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
(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
同时要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
3.法律解释的方法
(1)一般解释方法
①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