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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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

乙方(受聘人):身份证号:工号: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工作期限:自 2013 年月日至 20 年月日

其中试用期:无

第二条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及乙方的意向,聘用乙方在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系(中心)以下岗位工作:□专业技术岗(□教师、□研究、□思政、

□教辅);□管理岗;□工勤岗;□其他。

第三条岗位职责

(一)基本要求

1、拥护社会主义,加强师德修养,诚实守信,发扬奉献精神,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教书(管理、服务)育人,为人师表,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榜样;

3、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岗位工作相关的各项任务;

4、面向全校学生,尊重学生,不歧视学生,通过教育教学等各个渠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发扬合作竞争精神,在工作中做到团结协作;

6、遵守工作纪律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在考核中获合格及以上等第。

(二)岗位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参见岗位约定书

第四条岗位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第五条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三)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岗位培训。

第六条工资福利待遇

(一)根据国家、本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二)甲方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调整并记载乙方的档案工资。

(三)甲方按照本单位的分配制度方案,确定乙方岗位工资并按规定支付。

(四)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探亲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六)社会保险金的缴付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签订相应的合同变更协议书。除此之外,确需变更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依法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书;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变更协议书一经签订,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一方不同意续签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对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终止:

1、甲乙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3、甲方单位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条件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

重后果的;

5、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欺骗行为情节严重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于继续履行其他情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学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为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甲方解除聘用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1、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

能力的;

2、乙方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限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结论期间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八)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九)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合同第七条第(八)项规定情况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乙方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甲方应当从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乙方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乙方同意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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