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诉 状(交通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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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14号。
负责人:谭春源,经理。
被上诉人彭新照,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牛头岭居委会。
被上诉人彭桂栈,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界岭乡金仙铺村9组3号。
被上诉人刘赞,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界岭乡蜡树村1组7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新照、彭桂栈、刘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县人民法院(2017)湘0321民初34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法院改判上诉人免除保险赔偿责任181507.11元;
2、请法院改判上诉人有权向被上诉人彭桂栈追偿;
3、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本案被保险车辆湘E1B885号车辆驾驶员即被上诉人彭桂栈在事故发生时无证驾驶将车停放在路边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湘潭县公安局就被上诉人彭桂栈无证驾驶这一情形作出了拘留8日的
行政处罚。上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彭桂栈系独自一人将被保险车辆开到事故发生地点,且正是因为彭桂栈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才会在不应该停放车辆的公共机动车道上将车辆停放那么长的时间,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被上诉人彭桂栈无证驾驶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七)款第1点:驾驶人存在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形,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彭桂栈在事故发生时无驾驶证已经一审法院查明确认,且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投保单证明上诉人对保险条款尽到了解释说明义务,上诉人应当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
三、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
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