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药店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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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门店)须知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实施验收标准》

二、开办

(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门店)的条件:

1、开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师或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县以下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至少两名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两类“药师”可任选搭配,但至少配备两名)作为驻店药师,设中药配方的必须配备中药专业的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

开办连锁门店应配备至少两名经注册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三类“药师”可任选搭配,但至少配备两名)作为驻店药师,有中药配方的应配备中药专业的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中药师;

县以下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至少两名药师职称以上(含药师)药学技术人员作为驻店药师,设中药配方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含中药师)药学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应保证营业时间内在岗,负责审核或监督调配处方,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4、从事药品销售、调剂等人员,无药学技术职称的应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相应岗位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或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5、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若能提供具有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充,可以不设置仓库,达不到要求的应按规定设置仓库。所设的仓库面积应与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以及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设施与设备;

有中药配方的,其中药材、中药饮片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并有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6、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7、建立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确保规章制度有效运行的操作规程。

8、经营范围的申报:由申办者自定。

(二)申请加盟连锁的条件

申请加盟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是法人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并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接受加盟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已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限内。

三、程序

(一)申办者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门店),须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材料(A4纸打印或复印):

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若无药学技术职称或药学中专以上学历的应递交劳动部门核发的相应岗位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2、质量负责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不在职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若为退休、退养、协缴等人员应提供聘用协议书);

3、执业药师的注册证、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若为退休、退养、协缴等人员应提供聘用协议书);

4、营业用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书,;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及保证措施;

7、开办企业的章程及确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8、开办分支机构须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全体从业人员名册;

10、若不设仓库的,应提供可靠供应渠道的资质及供货能力证明,以及双方签订的供货意向及质量保证协议书;

11、需加盟连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提供加盟协议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须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复印件。

(二)接受受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不属于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如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接受受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须知中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门店)申办条件对申办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同意筹建的,发给《筹建告知单》;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各种原因,符合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药监[2004]163号文中行政许可期限延长情形之一的,由受理人填写《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填写《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四)申办人筹建完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实施细则》进行现场验收;拟开办在县以下的,按《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实施验收标准》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者,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验收需整改的,申办人整改完毕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整改后经检查,仍不符合规定的,由受理审查人填写《否定报备表》,经局长批准后,填写《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办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变更

(一)变更地址或经营范围,按新开办程序办理;

(二)增加仓库或变更仓库地址,应递交新设置仓库的平面图、租房协议书及配备的设施设备目录;企业准备工作完毕后,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验收报告,接受受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递交其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批件或董事会决议,以及新任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新任企业负责人还应提供健康体检证明及药学职称(学历)证明,若无药学职称(学历)的应提供劳动部门核发的相应岗位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性质决定,不存在变更企业负责人(投资人);

(四)变更质量负责人,应提供新任质量负责人的职称证明及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健康体检证明、不在职证明及劳动合同(若为退休、退养、协交等人员应提供聘用协议书);

(五)变更驻店药师的,应提供新任人员的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不在职证明、健康体检证明及劳动合同(若为退休、退养、协交等人员应提供聘用协议书);

(六)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以上(三)--(六)项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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