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周海燕

合集下载

202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202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8058.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四月四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24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24版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 评估,确保其具备相应的 执业能力和资格。
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医疗安 全相关的学术交流和研讨 活动。
患者安全教育和沟通机制
加强患者医疗安全教育,提高 其自我保护和配合治疗的能力

建立有效的医患沟通机制,确 保患者及其家属充分知情并参
与医疗决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医疗 风险、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 并发症。
职责划分
调查组应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包括资 料收集、现场勘查、询问调查、技术 鉴定等,确保调查工作有序进行。
证据收集、保全和鉴定流程
01
02
03
证据收集
调查组应全面收集与医疗 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病 历资料、现场照片、视频 录像、相关证人证言等。
证据保全
收集到的证据应及时进行 保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强调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
医疗事故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等,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二级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器 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鉴定流程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 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 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处理结果反馈及改进措施
处理结果反馈
调查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家属,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 义务。
改进措施
医疗机构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加 强监管和指导,促进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提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 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四月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事故の预防与处置第三章医疗事故の技术鉴定第四章医疗事故の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五章医疗事故の赔偿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の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の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の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の原则,坚持实事求是の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の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の;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の;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の;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の其他后果の。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の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の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の医务人员の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の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の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の,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019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推荐word版 (15页)

2019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推荐word版 (15页)

2019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1X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X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1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02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范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范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医疗事故处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的管理,保证医疗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做好医疗事故的技术分析和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第十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
2002.9.1 7章63条 63条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
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宣判 医院无责任 2007年11月21日 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 2007年11月21日,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怀孕的妻子李 丽云最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一尸两命. 丽云最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一尸两命. 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多次用包和矿泉水瓶猛打女婿肖志军. 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多次用包和矿泉水瓶猛打女婿肖志军. 新华网北京12 18日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8日对备受关注的" 12月 18日对备受关注的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8日对备受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 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 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 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 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 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10万元的经济补偿 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孕妇李丽云的父母起诉称,其女儿李丽云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 孕妇李丽云的父母起诉称,其女儿李丽云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在肖志军陪同下到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 手段和急救措施情况下,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 手段和急救措施情况下,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 后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而朝阳医院没有对李丽云采取有 后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 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朝阳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朝阳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朝阳医院答辩称,李丽云于2007 11月21日下午在肖志军的陪同下到该院京西院区呼吸 2007年 朝阳医院答辩称,李丽云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在肖志军的陪同下到该院京西院区呼吸 内科门诊就诊.经过检查发现,李丽云病情危重,医院妇产科,ICU, 内科门诊就诊.经过检查发现,李丽云病情危重,医院妇产科,ICU,麻醉科联合对她进 行了积极抢救,并请石景山区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小组组长等专家会诊.其间, 行了积极抢救,并请石景山区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小组组长等专家会诊.其间,因考虑挽救 母儿生命,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但因自称是李丽云丈夫的肖志军拒绝而未能进行. 母儿生命,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但因自称是李丽云丈夫的肖志军拒绝而未能进行.朝阳 医院认为对李丽云的诊断,治疗,抢救已充分尽到了法定义务,无任何过错,她的死亡与 医院认为对李丽云的诊断,治疗,抢救已充分尽到了法定义务,无任何过错, 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009年 16日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 2009年1月16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朝阳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朝 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 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 情况复杂有关. 情况复杂有关.朝阳医院对患者李丽云的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 关系." 关系. 对此鉴定结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曾向鉴定中心再次致函询问, 对此鉴定结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曾向鉴定中心再次致函询问,鉴定中心书面回函进一步 明确,李丽云病情危重而且复杂,属于死亡率极高的病例, 明确,李丽云病情危重而且复杂,属于死亡率极高的病例,这些因素使患者最终死亡的主 要因素.医院虽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对抢救患者有一定不利影响, 要因素.医院虽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对抢救患者有一定不利影响,但对患者最终死 亡无因果关系. 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 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云家属的诉讼请求. 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云家属的诉讼请求.但朝阳医 院表示愿意给予李丽云家属经济帮助,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 院表示愿意给予李丽云家属经济帮助,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朝阳医院支付李 丽云家属10万元的经济补偿. 10万元的经济补偿 丽云家属10万元的经济补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四月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附录1)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国务院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7]63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7]63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29日国发[1987]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是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工作。

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督促卫生部门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

同时,对无理取闹而影响医院工作秩序的人,也要严肃认真处理,以维护安定团结,保障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末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

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学会负责组织再次判定工作.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13/49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组 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 大影响医疗事故技术判定 工作.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14/49
判定申请程序
双方同意 卫生行政部门移送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15/49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 判定结论不服,能够在15日内提 请上一级判定.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
织损伤造成普通功效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显著人身损害其它
后果.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4/49
二、医疗事故组成要件
①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 客体――在医疗诊疗服务过程中;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5/49
③ 有过失(违法性):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④ 有不良后果: 死亡伤残普通功效障碍其它后果 (卫生部实施细则要求); ⑤ 因果关系: 医务人员过失与患者不良后果有直接 因果关系。
行政部门要求其它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9/49
死亡病例讨论统计,疑难病例讨论 统计,上级医师查房统计,会诊意见,病 程统计应该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 存和启封.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品等引 发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 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现场实物由医疗 机构保管; 对血液封存保留,通知提供 血液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5.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23/49
第四章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
医疗事故的处置条例
24/49
程序
法院诉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