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征增值税收入明细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出台以后,对于我国的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针对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详细分析了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并论述了如何做好政策的对接,可以为国际货代企业进行相关的税务管理提供合理的参考。
标签:免征;增值税;国际货代“营改增”政策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的全面推行实施以来,对于我国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导致了航运成本的提升与大量国际贸易结算的外迁,为了解决“营改增”政策对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影响,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并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政策作为“营改增”政策在国际货代业的配套政策,对于降低国际货代业税负和成本,推动国际货代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的背景解读1.免征增值税是解决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的有效手段。
对于国际货代企业而言,在业务中需要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包含了运费、港口使费、装卸费、海关、商检费等多项费用,这也是业务成本的主要内容。
但在业务交易过程中,按照行业国际上的惯例,国际货代企业需要为委托客户提供涵盖所有费用的全额发票,而货代企业的上游国际运输企业因为免税以及零税率政策的需要,难以提供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这就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要全额纳税,直接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承担了不应有的税负,大幅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转的成本,因此必须通过对国际货代企业免征增值税解决这一问题。
2.免征增值税是推动我国国际货代行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如果不实行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将成本向上游传导,因此会造成国际航运成本的大幅提升,这同时也会造成我国进出口贸易成本的提高,而且与国家实行的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非常矛盾,对于国家经济贸易甚至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河北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功能介绍
退税业务——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应税服务)
退税业务——跨境应税行为
调整 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退税业务——跨境应税行为
调整 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港澳台 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表单名称变化 原表名称《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 退税申报明细表》,表内字段涉及 应税服务的全部改为“跨境应税行 为” 调整数据项 “出口发票号” “出口发票开票日期” 删除数据项 “本期收款凭证份数”
数据申报
数据申报(以备案变更为例) 数据生成后,勾选数据,点击“正 式申报”按钮,数据转为正式申报, 申报状态变成“已申报”,需等待 税局进行审核。
报表打印
报表打印(以备案变更为例) 点击“打印报表下载”按钮 ,将报 表保存至本地电脑后,进行表单 打印。
申报结果查询
申报结果查询(以备案变更为例) 资格备案-申报结果查询页面,查 看数据正式申报后的审核状态。
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 管理功能_培训
汇报人:周青华
概述:根据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功能规范建设的要求,对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功能进行调整。
摘要: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2019年修订版)》,在纳税人端“出口退税管理”目录下新增“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
告”、“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自检服务”4个子模块,并新增下级目录。 在“查询中心”目录下子模块“发票信息查询”,新增“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子模块,并新增下级目录。 修改“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目录下13个子模块内容。
退税申报
货物劳务及服务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增值税跨境运输应税行为免抵退税 申报 增值税跨境其他应税行为免抵退税 申报
国际货代服务差额征税与免税具体操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际货代服务差额征税与免税具体操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差额征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种优惠方式,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操作规程和要求,如何选择,纳税人要细思量。
差额征税操作方法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项第四款关于销售额的第6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费用扣除。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附件2第一项第四款第5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为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虽然不能选择差额征税,但可以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选择差额征税,一般纳税人就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的差额征税。
凭证要求。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 完税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市场化经济的发展使跨国贸易日益频繁,中国海关对进境物品采取了统一核定完税价格的方式,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竞争。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一、完税价格的概念完税价格是指我国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消费税的依据,也称为税基价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据实情况核定,包括货价和运费、保险费等。
二、完税价格的计算方法完税价格=货价+运费+保险费其中,货价是指货物进口商支付给出口商的商品价款;运费是指货物从国外运输至国内的费用;保险费是指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而支付的相关保险费用。
三、各类商品的完税价格以下是不同商品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 文化用品:墨水、纸张等文具用品,完税价格为货价的110%。
2. 医疗器械:医用手术器械、医用材料等,完税价格为货价的135%。
3. 机械设备:大型机械设备、通信设备等,完税价格为货价的140%。
4. 消费品:化妆品、服装、成衣等,完税价格为货价的100%。
5. 食品:酒类、糖果、饼干等,完税价格为货价的70%。
6. 电子产品:智能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完税价格为货价的130%。
7. 稀缺物资和专用物品:包括特种汽车、航空发动机等,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缴纳。
四、海关对完税价格的监管和调整根据进出口贸易管理规定,海关对完税价格进行严格监管,并在必要时对税价进行调整。
如果海关认为某一类商品的完税价格存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况,根据修正系数进行修正并调整完税价格。
另外,对于存在特殊情况且未在完税价格表中列出的进口物品,海关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核定完税价格。
五、完税价格的意义完税价格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是对国内外同类商品价格的比较基础,是进行进口贸易价格审核的主要依据。
其次,完税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进口商品价格的水平,进而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贸易平衡。
因此,完税价格的核定不仅是海关权力的体现,更是国家贸易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的有力保障。
工商+税务一百问知识库
工商+税务百问百答知识库1-37为工商知识点1、注册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费用是多少?时间多久?所需资料?答:小规模模注册1000,一般纳税人注册1500,如果在我们公司司做账可以优惠500。
现在所有注册公司都是先注注册小规模的公司,再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不是直接就注册成一般纳税人,这需要一个过程。
核名(3天)一执照(3-5天)一开户(5天,建议客户自己开户)一税务登记+签三方(5-10天) ,申请一般纳税人(详见74):递交申请一税局看场地一税局审批一购买税控盘(200元税盘+280元维护费)一购买发票(最快20日)。
2、公司是否能做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答:不能,这属于非法经营。
开票内容必须是经营范围所允许的3:注册公司都需要什么章?各多少钱答:注册的新公司需要刻四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如果暂时不开票可先不刻)4、代账公司都做什么账?需要什么资料?答:①账务包含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每月每季度每年的纳税申报纳税,所包舍的年度所得规汇算报告,财务报表及营业执照工商公示年报。
②2营业执照、法人及股东身份证,最新的公司章程复印件,5、小规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人需要什么条件?答:①变更注册资金,首先要携带公章及营业执照,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议决议(白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修改后的章程(法人亲笔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 等原资料到工商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表②变更法人,带上营业执照、原法人身份证现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企业公章到税务办证大厅填写变更登记表格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6、变更股权需要多久时间、多少费用和所需资料?各区分别作答答:变更股权的时间,根据各个区的要求不一样,变更普通股东收费1500元左右,以上收费包括工商税务等所有手续,所需资料, (最快1个月)7、国地税是如何扣税的?一般公司注册完成后15天之内要开立的公司基本户,基本户完成后,公司需要与本公司基本户银行及所属国地税税局签订三方协议,实行网上银行代扣税款。
财税(2011)131号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税务问题案例解析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税务问题案例解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简称国际货代,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代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国际货代业务主要包括办报关、仓储、调拨、包装、转运、订舱等。
在我国,该类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海、空运输发达的港口城市,如上海、天津、青岛等。
案例M国际货代(上海)有限公司(简称M上海公司),2003年8月在上海注册登记,注册资本250万美元。
该公司由M国际货代(香港)有限公司(简称M香港公司)投资设立,与C集团(境外)构成母子孙三重关联关系。
M上海公司具有无船承运人和一级空代资质,主营国际货代业务。
根据实名举报信件指称,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以隐瞒收入、虚列成本、代开发票、应付款长期挂账等手段,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数额巨大。
而所谓的M上海公司和M香港公司实为同一伙自然人操控,经营地点就在上海。
检查过程该案件专案组由精于计算机系统操作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
在M 上海公司,稽查人员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导出了该公司2005年~2009年的货代数据。
随后,专案组以合同为主线,全面核查该公司的国际货代业务流程以及该公司劳务收入、费用支出的确认情况。
该公司业务流程分为出口预付、出口到付、进口预付、进口到付,而运输方式又分为海运和空运两种,共形成8个基本业务流。
这些业务流从单证、款项支付、发票使用到会计入账,方式都不尽相同。
专案组对所有业务流程进行了取证,对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办事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合同、分单、总单、证明单、文书、分单附件单证(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等)组成的纸质证据。
专案组还根据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财务电子备份数据中的香港往来账,加工整理出了历年收付款项的证据材料。
最后,发现了以下问题:一、以佣金顶替代理收入,缩小营业税税基M上海公司在2005年~2009年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委托,签发提单,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同时委托国际船舶(飞机)公司完成国际货物运输并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
不征税项目及其发票开具大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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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项目及其发票开具大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纳税人日常收到的经济利益有许多是不征增值税的,其中有些可以开具发票,有些不需要开具发票,为了方便大家处理涉税事务,本文为大家叨叨明白。
一、不征税项目知多少
纳税人不仅要知道哪些行为需要纳税,还要明白哪些项目属于不征税项目,避免纳冤枉税。
下面列举了33项不征税项目,但在实务中还会遇到不征税的项目,纳税人需根据业务的性质来加以判断。
不征税项目明细表
序号
不征税项目具体内容
依据
1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
2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
3
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
税收自查情况说明
第一篇:《国税自查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企业基本情况说明石家庄鑫城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正定县恒山西路,注册资本2008万元,成立于2001年7产品等的加工销售,钢材的销售,现有职工50余人。
我企业2011年实现收入6946万元,实现利润316万元,上交增值税税金元,企业所得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元,房产税元,土地税元,工会经费元,残疾人保障金元。
我企业主要分为机电部件的加工销售和钢材的批发销售。
机电部件的生产部分,企业主要原材料为硅钢片,主要从鞍山,天津购进。
产出产品为电机定转子,企业2011年年初产成品库存公斤,平均单价元/公斤,金额元,年末产成品库存公斤,平均单价元/公斤,金额元。
其次是钢材的批发和销售,2011年年初钢材库存1818吨,平均单价,3355元/吨,金额610万元,2011年年末库存2346吨,平均单价4710元/吨,金额1106万元。
2011年全国钢材市场进入低迷期,钢材价格不断下降,我企业所用的原材料和销售的商品都是钢材,受市场环境的影响我企业的钢材销售价格和定转子销售价格普遍大幅下降,由于库存钢材量较大,进价较高,销售量下降导致企业收入较少,成本提高,利润减少,加之夏季是定转子产品的销售淡季,销售量减少,库存量增多,收入减少,利润减少。
本身钢材行业的利润就相对较低,由于大环境的影响和市场冲击,导致我企业2011年利润减少,税负相对较低。
2012年税务自查期间,我企业积极配合,对2011年账目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如下问题:2011年12月,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将公司自用的外购钢材开具的进项票予以抵扣,票号00994028,开票日期2011年10月17日,开票金额元,税额,元,2012年6月经企业自查发现,应做进项税转出。
针对企业税负较低的问题,我企业积极进行自我总结,改变经营策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加销售渠道,减少库存,以期提高收入,增加利润,提高税负。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12月30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现将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免税适用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其他代理人,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所称的“货物”包括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
试点纳税人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以及未包括离港或到港服务环节在内而单独提供的拖车、报关、报检、验货、境内货物运输代理等与货物和船舶代理无关的业务活动,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免税起始时间试点纳税人直接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自2014年9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上述时间均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三、免税备案管理除向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外,试点纳税人向境内单位、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以下要求办理免税备案:(一)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应在享受免税税收政策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应税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关于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文件要求,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一、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范围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免税。
二、免税备案办理方式申请享受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的试点纳税人必须按照《深圳市国税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9号)附件1第二条第(四)款第14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含港澳台)”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免税。
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
具体办理要求如下:1、办理备案应提供资料(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递交申报资料时递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清单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每笔合同对应的合同名称及编号、服务接受方名称、合同价款或者计价标准、合同有效期、服务发生地或运输起运地、合同签订时间等)。
2、留存备查资料试点纳税人应做好国际货代免税资料整理归类工作,并按业务发生期按月填列《国际货代免税收入明细表》(样表见附件),明细表内应包括合同号、服务单位接收方名称、提(运)单号、发票号码、船名/航次/航班/车次、起运港、卸货港、目的港、国际运费、港口码头费、其他收费项目金额等必要信息。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一、免税范围(一)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免税范围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三)向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纳税人可比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二、免税备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管理,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年第10号)文件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备案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代理业务情况(经营方式、境内境外业务、费用结算等)。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商务部门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证明材料。
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确认书等其他的形式合同;合同较多的以合同清单汇总表(表样见附件1)形式提供(核查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
5、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证明(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04前言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行业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方面的公告。
2016年4月6日至8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全系统营改增政策专题视频培训,对上述文件进行了讲解。
为帮助基层税务人员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政策精神,熟练掌握操作流程,我司对培训内容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讲义》。
目录前言 (i)《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解读 (1)第一部分文件出台的背景 (1)第二部分此次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第三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2)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第二章征税范围 (13)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22)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26)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26)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27)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45)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47)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55)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59)第七章征收管理 (6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66)一、销售服务 (66)(一)交通运输服务。
(66)(二)邮政服务。
(67)(三)电信服务。
(68)(四)建筑服务。
(68)(五)金融服务。
(70)(六)现代服务。
(72)(七)生活服务。
(80)二、销售无形资产 (82)三、销售不动产 (82)第四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解读 (83)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83)(一)兼营。
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申报年月:年月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联,由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填写,第一联由征税部门留存,第二联在主管征税部门签章后由出口企业交
2.“免税类型”栏按照免税出口货物劳务业务类型填列对应代码。
免税业务类型代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业务类型
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02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03 软件;
04 含黄金、铂金成分货物;
05 钻石及其饰品;
06 国家计划内的卷烟;
07 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
08 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09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 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 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
12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
13 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口货物;
14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
15 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单证的出口货物;
16 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7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劳务;
18 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
19 其他免税情形的出口货物。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全文」
People are complacent because they have done beautiful things, but the success of things is often due to fluke, rather than pre-design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全文」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老会计人的经验)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入全面改进阶段,为进一步明晰征管规定,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改革试点平稳运行,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公告”),本文对公告操作要点作简要解析,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文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注意事项1.只要施工地点在境外,无论服务提供方是总承包方还是分包方,均免征增值税;2.不考虑服务接收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接收方是单位还是个人;3.不考虑收入在境外支付还是境内支付;4.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备案资料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2.跨境建筑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3.建筑服务提供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或其他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时间1.施工企业应于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2.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情况有变,但变化不影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根据36号文与29号公告,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全整理(表格梳理)
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全整理(表格梳理)
解税宝 2017-05-17 08:07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受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销售服务(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
4.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其他 6%)(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
5.销售不动产(税率 11%)(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
【注意1】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其中非营业活动是指:
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③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注意2】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
国际货代业税改追踪:所有业务均能免税吗
国际货代业税改追踪:所有业务均能免税吗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税42号文,推行已经“满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现了全行业免征增值税,各地方税部门出台的执行细则也较为统一,此前企业担心的政策执行中的地方差异有望避免。
未来,免税政策的扩容及操作流程的简化等,成为业界的新期待。
期待一:所有业务均能免税广泛的业务范围与严格的免税规定间的矛盾,成为42号文落实的一大难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2号文,将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范围,从直接货代扩大到间接货代,受到企业一致欢迎。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货代业务都在42号文的免税之列,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不便。
根据42号文规定的免税范围,“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免征增值税。
”但这其中并未包含转运、仓储等同属于货代企业服务项目的业务。
此外,为了加强对国际运输等行业的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或者免退税的管理,2014年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专门出台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起点和终点都做出了规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也就是说,国际货代业国内段的托运、仓储、分拔等业务,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但在实际操作中,国际货代行业作为国际运输各个环节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采用的是“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装卸、中转、分拨等多个环节。
国内段业务无法免税,无疑将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
为此,在中国国际货代协会的会议上,有业内人士建议货代企业注册两家企业主体,一家按照免税政策,承担运输工具进出港、引航、靠泊等业务,另一家承担国内段仓储、托运等非免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