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方式高速公路建设
高速公路建设BOT与TOT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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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移交一 运营 移交 ,是指将 已经建成 的 项 目移交给投 资方 经营 ,政府凭借项 目未 来 若 干年 的收 益 ,一 次 性 地 从 投 资 方那 里 融到一笔资金 ,用于新的项 目建设 ;投资 方则根据特许协议 ,在 一定期限内经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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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投资方在经营期内能够得到较好的回 报 。因此 ,在当前高速公路 建设规模较大 、 资金 明显不足的形势下 , 可以采用 B T方 O 式 对 新 建 的 、效 益 成 本 比较 高 的 高 速 公 路 项 目进行融资 。当然,目前我 国实施 B T O 模式的政 策法规 、 市场环境、 人才条件还不 够完善 , 还不具 备全面成熟地利用 B T方 O 式建设高速公路项 目的条件 ,但实践 中已 经 做 了一 些 有 益 的 尝试 ,积 累 了宝 贵 的 经 验 , 策 法规 等 配 套 环 境也 在 不 断完 善 。 政 可
权 期 限 届满 时 ,将 该 公 路 基 础 设 施 项 目无
浅谈高速公路BOT项目前期投资控制实践
浅谈高速公路BOT项目前期投资控制实践1. 引言1.1 项目背景高速公路BOT项目是指政府和企业合作,通过建设-运营-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的模式,实现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项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高速公路BOT项目由于其资金来源多样化、技术水平高、运营效率优势等特点,成为了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之一。
在高速公路BOT项目的前期阶段,投资控制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前期投资控制不仅涉及项目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筹措,还需要考虑项目进度、质量、风险等各个方面。
只有在前期投资控制做好的情况下,项目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和运营效果。
本文将围绕高速公路BOT项目前期投资控制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前期投资控制的重要性、方法和实践经验,以及结合案例分析和风险挑战,探讨前期投资控制对于项目成功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和展望。
希望能为高速公路BOT项目的前期投资控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高速公路BOT项目前期投资控制实践的重要性,并分析其方法、实践经验、案例分析以及遇到的风险与挑战。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相关行业提供有关前期投资控制的实用指导,帮助项目管理者更好地把控项目投资,避免投入过多资金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也旨在总结前期投资控制对项目成功的作用,并提出建议和展望,为未来类似项目的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提高项目管理者对于前期投资控制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从而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功完成。
2. 正文2.1 前期投资控制的重要性前期投资控制是一个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它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整体进展和最终结果。
在高速公路BOT项目中,前期投资控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良好的前期投资控制可以确保项目在投资阶段就有清晰的预算和资金来源,避免因为资金不足而导致项目中途停滞或失败的情况发生。
前期投资控制可以帮助项目团队更好地规划项目的整体投资需求,合理分配资源,提高项目的效率和效益。
BOT模式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研究 谢明志
BOT模式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研究谢明志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BOT投资方式,之后从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运营维护阶段五个环节分析了高速公路项目全寿命周期控制要点。
在阐述BOT项目特点的基础上,提出通过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等方式促进高速公路BOT项目的监理管理工作,提升BOT项目的效率。
关键词:高速公路;BOT模式;项目管理1.BOT投资方式介绍BOT模式全称是指从建设、运营到移交的全过程,政府通过合同关系给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运营的特许经营权,使得企业在此期间内能够进行基础设施融资建设和运营,允许企业通过用户付费或者销售商品的方式收取回报并获得利润,直至项目期满后,企业将该项目无偿转交给政府。
当前,越来越多的BOT模式被使用在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其解决了项目建设融资困难的问题,具有优良的风险分配机制,能够提升了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和质量[1]。
2. 高速公路项目全寿命周期控制要点2.1投资决策阶段投资控制在项目投资决策的时候,需要从多个实施规划中,挑选出全寿命周期费用最低的建设方案,实现对项目建设合理科学的投资策略[2]。
此外,还需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编制的研究工作,其中项目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核心,它是对于建设项目决策的重要的参考,由此可见,必须重视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评估与审查工作。
2.2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在项目设计阶段,需要注重对于投资成本进行控制,这是整个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
项目设计的方案对于工程建设的构造方式、施工材料以及结构系统等进行规划,这些对于项目成本和费用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决定了建设工程的使用寿命、功能以及后期维护[3]。
因此,在这一环节,必须充分认识到设计方案的作用,使用价值工程对设计规划进行分析,选择结构选型和工程选材较合理的方案,提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寿命的质量,保证项目成本的合理控制。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川办发[2004]34号二○○四年十二月四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吸引民间资金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我省高速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力度,稳步推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一、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五、六十六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国家及省规划、拟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
第三条四川省交通厅(下称省交通厅)主管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BOT方式实施工作,省交通厅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及下设的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相关法律文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独资或组成联合体形式进行投资:独资形式指单个投资商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养护及移交。
联合体形式指一个主办投资商和其他投资商共同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养护及移交。
国外经济组织参与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BOT方式应先按国家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章特许经营第六条特许经营。
省交通厅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授权,与投资商签订经营合同,授予投资商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和养护;投资商依照与省交通厅签订的经营合同,通过投资建造高速公路及其服务设施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及其服务设施,经营期限届满后,办理高速公路移交手续。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指投资商依据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期内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全部权利、利益。
高速公路建设BOT
高速公路——BOT(刘建英胡曼军)BOT是英文“Build,Operate and Transfer”的缩写,译意为“建设-经营移交。
它是利用私人资本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一种投融资方式。
我国对BOT的典型定义是: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项目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权限内,项目公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以此回收成本及获取合理回报。
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现时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资金来源紧张,缺口比较大。
采取BOT方式进行融资无疑是缓解建设资金压力的一个良好途径。
但BOT方式有其自身的内在特点,在现实中有利也有弊。
我们只有掌握其特性,充分发挥其长处,避免其短处,才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因而进行BOT融资方式的利弊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1 BOT融资方式的有利之处1.1 缓解建设资金的不足和基础设施的不足的矛盾,利用外来的资金进行基础建设,实现了双赢,促进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交通运输成了加快发展的瓶颈。
中央和地方都充分意识到了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网络的重要性。
随着交通基础建设高潮的出现,资金成了最关键的问题,高速公路的建设又是交通基础建设中耗资最大,回收期最长的项目之一。
在我国交通建设资金来源比较单一、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以外来资金进行高速公路的建设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
交通基础设施的资金需求比较大,但短期经济效益比较低下,长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巨大,对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
BOT融资方式有助于解决这其中的矛盾。
1.2 有助于改变我国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及使用中的效率低下这一现状。
我国的交通建设资金基本上是以国家政策性投资为主,市场融资为辅。
使得我国的交通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比较低下,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有力的保证。
但采取BOT融资方式则可避开这一问题。
在BOT融资方式下,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筹集,工程的建设由项目公司管理,完工后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由项目公司经营,政府则起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BOT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应用分析
BOT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应用分析摘要:BOT是一种通过提供特许经营权来进行商业融资并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融资方式。
在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利用BOT方式可以快速获得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和解决民间资本的投资出路。
关键词:BOT;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管理一、高速公路建设中BOT模式的操作程序及要点BOT方式涉及多种法律主体,如政府、项目发起人、金融机构、工程承包人、设备供应商、保险公司、项目经营者等;同时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很复杂,如项目公司、政府特许融资、担保、工程建设、采购、保险等,因此使得BOT模式操作程序复杂,特点突出。
由于修建高速公路所处地区不同,法律及经济环境的差异,再加上投资者由于对项目风险的多种考虑,BOT模式已出现不同的差异模式,但不管何种模式,从其定义看主要包括四个过程:即特许过程、建设过程、运营过程和移交过程。
运营过程主要属于项目公司内部经营的问题,移交过程主要是对所移交公路的验收、技术资料的交接以及相关债权债务的清理等,这两个过程操作程序较为简单,这里仅就特许过程、建设过程中的几个要点加以分析。
1.1、特许权协议的签订。
签订特许权协议是BOT项目运作最重要的一项,在完成了高速公路建设的招标工作后,就应当签署正式的特许权协议。
特许权协议是BOT项目的最高法律文件。
在特许权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要涉及的其他合同,如贷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产品购买合同、保修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在特许权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的。
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权授权范围;特许权期限;高速公路的设计、施工组织及措施;投融资方式;高速公路的经营和维护管理高速公路的成本计划、收费标准及调整原则;高速公路的移交;协议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其他如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1.2、BOT项目融资及担保。
BOT模式下的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
BOT方式高速公路建设
一、引言高速公路作为一项现代化的交通基础设施,具有通行能力大、快速安全、运行舒适、运输成本低、经济效益高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东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率先开始了高速公路建设,并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从9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加快了建设高速公路的步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自1988年建成大陆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当时通车里程仅为15.9公里)起实现零的突破,到2001年我国高速公路总通车里程已超过了名列世界第二的加拿大(18000公里)而仅次于美国,2004年通车总里程将突破30000公里。
由于高速公路具有投资总额大、技术标准高、路线跨越大等特点,现在各地政府财政资金严重不足,如果仅依靠政府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必须探求不同模式的投融资形式以求发展和解决资金短缺。
以经营权转让、BOT等融资模式进行高速公路建设应不失为改善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落后状况的良策。
BOT方式的高速公路建设,基于其项目的特殊性,具有与其他BO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不同特点。
然而也正是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使得BOT运作模式存在这样那样的法律灰色区域。
本系列分三个方面,结合笔者在该方面的长期从业经验,以上海、安徽等地区高速公路BOT模式建设高速公路反映出的问题为例,结合BOT模式的若干特点就其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番探讨。
二、BOT的主体分析(1)BOT项目投资人的选择以前社会资本进入高速公路项目的途径往往是一对一的谈判。
随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实施,各地方政府逐渐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
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资能力的公司、或国外有投资能力的公司以及内资或内资与外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都可以报名参加项目投资人投标。
也就是说,国内的社会资本、国际和国内联合资本都可以参与招投标。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规定了"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
晋红高速公路BOT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探索
晋红高速公路BOT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探索摘要:主要介绍晋宁至红塔区高速公路项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通过管理模式介绍,说明该模式的的管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为其他类似工程提供借鉴。
关键词:晋红高速公路,BOT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1、项目概况晋宁至红塔区高速公路项目是玉溪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之一,该项目路线起点采用互通式立交主线上跨接于昆明绕城高速公路西南段,走向由北向南。
经昆阳、宝峰镇、刺桐关、张坝塘、梅园村、研和、南厂村,路线止点接位于玉溪已经建成的玉元高速公路。
主线高速公路全长51km,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路基宽33.5m,设计时速100km/h,全线共设特大桥3座,长3648m。
大中桥19座,共长7554m,均为T型连续梁结构。
特长隧道2座,长9194m;长中短隧道8座,共长8080m。
桥隧总长28.476km,桥隧比57.23%。
设置7处互通,占地5140.2亩。
2、项目管理模式2.1项目运作模式项目采用BOT模式进行投资建设,由地方政府依法招标选定投资人作为项目投资建设单位。
中标后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投资建设合同》及《特许经营权协议》。
项目建设工期为3年,投资建设单位项目运营收费期为30年,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交还给地方政府。
BOT合同价格由建安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构成,其中工程建设其他费=征地拆迁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本项目投资人资本金按35%出资,剩余65%采取以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项目融资解决。
通车后按照交通量和收费收入,项目采用收费权质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
2.2政府优惠及担保条件地方政府同意投资人以BOT模式融资承建晋宁至红塔区高速公路。
项目运营期内由地方政府实施定向补贴,即当投资人每年收益(收入减去税费及交纳给中央、省市的费用)不满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及贷款利息)的10%时,由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行差额补助。
地方政府负责承担征地拆迁工作及征迁费用。
【税会实务】高速公路BOT方式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高速公路BOT方式的会计处理高速公路是一种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基础设施。
建设资金短缺制约了高速公路的发展,多渠道地筹集建设资金是目前的首要任务,BOT就是目前政府普遍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
BOT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建设、跨海(江)桥梁建设、公铁立交、水电站建设等能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均对BOT等融资方式都进行了讲解,但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案例支撑和详细的计算演示。
本文拟通过案例解析高速公路BOT方式的会计处理问题。
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解释中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只能作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对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这项无形资产即其获得的公路收费权。
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BOT根据项目进展,其收入确认一般分两个阶段:项目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建成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高速公路大修费用的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由于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大,为使高速公路在移交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应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鉴于高速公路大修是对建成使用后的高速公路进行的预防性、应急性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使其恢复原设计状态的作用,其目的是为了改善通行条件,但并不能大幅增加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也不能延长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和收费里程,所以不宜将高速公路大修费用资本化,出于“稳健性”原则的考虑,应将其费用化,将大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BOT+EPC
BOT+EPC模式下的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探索文○铜永公司吴清高师荣伟王国川重庆三环高速公路铜永至永川段是《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中“三环”的重要路段,位于重庆市西北经济区,路线全长62。
54Km,批复概算总造价38.5269亿元,工程建设管理采用BOT+EPC模式。
在这样一种全新管理模式下,项目公司对工程建设的管理面临更新的要求一、采用BOT+EPC模式的优势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译为“建设-经营—移交”.本项目法人为重庆永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重庆高速集团出资60%与中交四公司出资40%成立的公司.一是政府引进企业资金,降低政府财政投资;二是高速集团的参与,加大了政府对通过高速集团对建设项目支付力度,同时,高速集团有着丰富的山区高速公路建设经验,对重庆的地质地形条件非常熟悉,能够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三是中交四分局可以借助合作平台展现公司雄厚实力和先进管理水平,更好的积累经验和开拓市场。
EPC是“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缩写,即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
该模式使项目的规模化效应得以发挥,降低了建设招投标和工程管理的质量、安全和廉政风险;同时对投资股东双方在追求投资效益、控制成本、质量和工期目标方面趋于一致;并充分总承包方的规模优势和设计、施工组织的整体优势,提高管理水平、缩短建设周期。
二、BOT+EPC模式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一)项目公司与总承包人的职责划分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原则上按照“小业主,大总包”的模式进行管理,其项目业主的职责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但部分现场的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由项目公司和总承包人共同负责项目公司与总承包人、分标段承包人、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全责明晰、统筹协调、各司其责。
项目公司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按照股东、董事会赋予的权责,负责项目建设的筹融资,总承包合同的履约管理,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目标的制定和宏观管理,负责拨付资金,以及建设施工环境、征地拆迁政策的总体协调和指导工作.总承包人作为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实施主体,履行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的质量、安全、进的和投资的具体管理及其与之合作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协调和履约管理,负责建设施工与环境的具体协调管理,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项目公司的监督、管理。
刍议BOT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应用
二、 BOT在 高速 公 路 建 设 中的 应 用 障 碍 分 析
21法 律 和 投 资 环境 不 健 全 . B T模式 涉 及 的 范 围很 广 , 括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设 立 、 术 引 进 、 O 包 技 税 收 、外 汇 、土 地 使 用 及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等 事 项 。 我 国 于 19 9 3年 引 进 B T运 营 方 式 . 是 之 前 我 们 就 制 定 了很 多 相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此 对 O 但 因 B T的 管 理 缺 乏 法 律 上 的 支 持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并 没 有 考 虑 到 B T O O 的 特殊 性 。 同 时 我 国 的 一 些 现 行 法 规 和 B T融 资 常 规 操 作 是 相 互 违 O 背的。 因此 在 实 践 中 , 国 法 律 不 能 很 好 解 决 的 问题 . 以订 立 外 国 法 我 可 律 管 辖 的协 议 另 行 规 定 。
B T项 目融 资 谈 判 质 量 , 对 在 项 目运 营 期 中 提 高 高 速 公 路 的管 理 水 O 并 平 等 方 面 , 将 产 生 积 极 的 意义 。 都
一
24 专 业人 才缺 乏 . B T项 目 中 的科 研 、 同 谈 判 、 目实 施 等 与普 通 项 目都 有 很 大 o 合 项 不 同 , 其 自身 独 特 的 一 套 运 行 法 则 ; 有 因此 这 就 需 要 专 门 的人 才来 实 施 。但这种人才 目前中国还很缺乏。各级政府缺乏使用国际商业投资 和 国 际 融 资 方 厩 的 经 验 . 不 了解 其 操 作 的 基 本 程 序 , 习 惯 于 使 用 也 而 内地 通 常 的做 法 , 就 很 难 与 外 商 达 成 共识 。 这
论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的优势与应用
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的优势与应用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其中,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连接城市与城市之间的重要职责。
然而,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在这样的背景下,BOT(建设-经营-转让)融资方式逐渐受到了关注,成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探讨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的优势与应用。
一、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的定义BOT融资方式是一种公私合作的模式,其中政府部门将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委托给私营部门或合资企业。
在高速公路领域,BOT融资方式意味着私营机构或企业投资并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高速公路一段时间,然后将高速公路的经营权转让给政府,从中获得收益。
二、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的优势1.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对于许多政府而言,无法独自承担这样的财务压力。
通过引入BOT融资方式,政府可以将建设和运营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减轻财务压力。
2.提高资金利用效率BOT融资方式可以吸引私人投资,通过充分利用私人资金,提高了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利用效率。
相比于完全依赖政府资金,BOT融资方式可以更好地满足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需求。
3.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引入私营机构,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
私营机构在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中可以发挥创新和竞争力,提高效率和质量,从而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4.促进经济发展高速公路的发展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地方产业的繁荣。
通过引入BOT融资方式,可以加速高速公路的建设和扩展,进一步激发经济活力。
三、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的应用1.国内高速公路BOT案例在中国,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沪宁高速公路是中国第一条采用BOT融资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
通过引入私营机构的资金和运营能力,沪宁高速公路得以快速建设和发展,为沿线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国际高速公路BOT案例在国际上,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新疆高速公路建设BOT模式思考
21 年 4月, 02 交通运输部印发《 关于鼓励 特许权协议期限内,通过经营项目获得利润, 通子公司。 由省交通厅代建代管, 购买在建或 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 并在到期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的一种项目融 新建高速公路意见》 明确指出: 引进民间资本全面参 资方式。具有项 目导向、 有限追索、 风险分担、 的 15 0 亿元, 加上国家财政预拨给山西交通厅
B T模式最大限度地将项 目中所有的风 责任公司( O 乙方) 合作, 共同成立广深珠高速公
由承担项 目的设 备供应商、 设计和承包 公司承 1. 3 4亿美元和 7 4 . 亿人民币, o 其中由香港合和
新开工高速公路项目 采取招商引资, 并积极筹 险分担给予项 目有关的主体 , 目的完 工风 险 路有限公司投资兴建及经营管理。 项 项目总投资 如何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关于鼓励和引 担、 目的资金使 用由政府提供风险担保和 利 中国发展( 项 高速公路)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注册 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 息贴补、 目的经营风险、 项 市场风险由项目的 资金 0 . 9亿美元及提供股东贷款 4 亿美元, . 5 施意见》 如何引进民间资本, , 并且使民间资本 承办方承担、项 目所在地政府提供特许权协 国际融资银团提供项目抵押贷款 8 亿美元, 以 获得投资收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这对于 议。 特许权协议是规避项目所有风险的最主要 香港合和中国发展 ( 高速公路) 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高速公路建设是一种新的尝试。 新疆高速公路建设中以 B T模式吸引民 O
体的公共工程特许权模式。
同为 山西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21 5月, 02年
B T模式是以项 目建设、 O 经营的特许权协 山西省交通厅宣称,为确保在建高速公路顺 “
BOT模式建设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BOT模式建设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摘要】随着国家的强大,经济快速发展,各地高速公路也如雨后春笋般争先建成通车,其中也不少由地方引入社会资本以BOT模式建成的高速公路,而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也成为了其运营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BOT模式、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问题及措施1前言现我国高速公路网骨架已基本形成。
现有越来越多以BOT模式建成的高速公路通车进入运营期,做好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是一条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通行的保证,是保障高速公路的运行寿命的关键,也是维持其经济效益的基础。
2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模式2.1直接型养护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主要由高速公路的业主或者高速公路运营相关单位自身组成专门的养护部门主持相应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这种管理模式具有管理和命令下达的直接性的特点,能够高效的开展养护工作。
但由于高速公路养护具有工作量大、施工范围广、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导致前期在组建养护部和养护人员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实现专业化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这种管理模式适用于同一个地区拥有多条高速公路经营权的运营单位。
2.2市场型养护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将本单位的高速公路养护工作整体外包给专业的养护公司,这样既能保证养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养护的人员成本和养护的设备成本,在这种管理模式中业主单位对养护工作主要起到的是监督管理的作用,而对于运营里程数不长的BOT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业主,宜采用市场型养护管理。
但在这种养护管理模式中,养护公司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减少养护成本的投入,从而影响高速公路整体的养护质量,故对养护工作的监督以及对养护公司的约束力度便成为了市场型养护管理模式中的关键所在。
3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1路况信息传递的延时性高速公路系统处于一个相对独立且封闭的状态,而其养护巡查作业存在工作量大且战线长的问题,BOT运营项目主要采用市场型养护管理模式,高速公路现场的病害信息一般先由养护巡查人员上报给养护公司,再由养护公司汇总统一报给业主单位,无法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不利于业主单位对养护管理工作的判断。
高速公路BOT投融资建设的几点思考
高速公路BOT投融资建设的几点思考摘要:采用BOT等投融资方式吸引民间资金可以有效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也跨越式的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
但就具体实施过程来看,也仍有值得思考和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高速公路BOT投融资思考和改进一、BOT融资方式简介BOT,即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指政府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针对项目设立的公司,项目公司依托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以项目收益偿还贷款、获取回报,特许期满将项目设施无偿交给政府。
对政府而言,这可以减轻财负担,同时大大加快建设速度。
对投资人而言,虽然项目的建设期长、投资量大,但收益稳定,是一种很好的投资获利渠道。
二、成都市高速公路BOT项目情况介绍“十一五”期间成都市采用BOT融资方式成功招商邛名、成德绵、成自泸、成德南、成安渝和成都二绕东、西段等7个高速公路项目,全市境内总投资达到347亿元,建设里程和建设规模均居全省本轮高速公路建设之首。
其中,除邛名高速公路已建成通车;成德绵、成自泸、成德南高速公路和成安渝高速公路将于2012年建成通车;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将于2013年建成通车。
到2013年所有项目建成后,成都市境内高速公路里程将由目前的437公里增加到800公里,将形成辐射省内各经济区,连接周边省、市、区的高速公路网络。
三、采用bot 方式建设高速公路的优势(一)有效减轻财政负担、破解资金短缺问题。
目前,四川省采用BOT 方式招商成功并实现开工建设项目18个1915公里,占全省高速公路在建里程一半以上,引进社会资金1376亿元,总里程和引资规模均居全国各省区市第二位。
如果仍然按照以前政府财政投资建设模式,政府既要背上沉重债务负担,同时也要错过西部大开发、灾后重建,中央很支持、政策很宽松、银行很主动、业主很积极,并且建材价格处于低位的黄金时期。
BOT融资方式的采用,不仅未让政府增加财政负担,反而加快了建设步伐。
建设经营移交(BOT)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权协议书
建设经营移交(BOT) 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权协议书甲方:乙方:鉴于:某某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某投资有限公司一、甲方为某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北人民政府 1.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 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5.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等文件的精神,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投资建设的企业;三、为了确保某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赋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河北省人民政府允许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式建设平赞高速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第一章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第一条特许权的内容1.1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该高速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投资、建设、经营、移交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投资、建设、经营、移交特许权。
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伤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建设管理权;(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 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平赞高速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
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份在授权期间内再也不授予其他方。
1.3 甲方特许乙方享有平赞高速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辟建设经营权。
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浅谈高速公路BOT项目前期投资控制实践
浅谈高速公路BOT项目前期投资控制实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
高速公路的建设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方便民众出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高速公路建设中,BOT(建设-运营-转让)模式被广泛应用,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方式。
在进行BOT模式的高速公路项目前期投资时,需要严格控制投资,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下面,我们就来浅谈一下高速公路BOT项目前期投资控制的实践。
一、前期尽职调查在进行高速公路BOT项目的前期投资控制时,首先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这包括对交通运输市场的调查研究、对项目区域的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等方面的了解,以及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
通过前期的尽职调查,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二、合理评估投资规模在进行高速公路BOT项目的前期投资控制时,需要对投资规模进行合理评估。
这就需要对项目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分析,确定投资规模。
还需要对不同投资阶段进行预算,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三、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在进行高速公路BOT项目的前期投资控制时,需要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这就包括对工程建设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政策风险等方面进行充分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与合作在进行高速公路BOT项目的前期投资控制时,还需要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与合作。
这就包括与政府部门、社会资本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共同探讨项目的可行性、投资规模等问题,形成共识。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项目的实施。
五、建立健全的投资管理体系努力保证高速公路BOT项目前期投资控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可以有效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前期投资控制的研究和实践,积累经验,不断提高投资控制的水平和能力。
“BOT+EPC”模式下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控制
“BOT+EPC”模式下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控制发布时间:2022-07-26T07:58:17.034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5期作者:程钰[导读]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湖北省高创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孝感市 430030摘要: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其建设过程中引入社会投资能够有效补足资金缺口。
因此,“BOT+EPC”模式应运而生,而如何在该模式下提高投资效果的同时降低投资风险,则成为当前大多数投资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就“BOT+EPC”模式下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控制进行研究。
关键词:“BOT+EPC”模式;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控制1“BOT+EPC”模式概述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因此,BOT一词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EPC是“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也就是“设计+采购+建设”,就是我们常说的总承包。
论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的优势与应用
论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的优势与应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建设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传统的融资方式面临着资源有限、控制风险等问题,满足不了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需求。
BOT(以建设-经营-转让方式)项目模式将成为新型融资方式的代表。
本文旨在探讨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的优势与应用。
高速公路BOT介绍BOT(由 Build-Operate-Transfer 缩写而来)项目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公共建设项目融资方式,是指由一家开发商先筹集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再在建成后运营、管理一定年限,完成一定的收益后,将经营权交还给国有企业或政府,这种模式可实现民营资本参与公共设施或服务建设,增加民资投资,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
高速公路 BOT 模式则是指在交通设施中的应用场景,是一种以民间资本筹集资金实现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常见的 BOT 模式是以根据建设投资和运营、维护成本,向政府或社会投资者长期(30 年及以上)出租的方式获得资本回报。
高速公路BOT的优势1.能有效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传统的高速公路建设融资主要依靠运营补贴和政府借贷,由于财政收入和债务膨胀等原因,很难支撑大规模高速公路建设。
BOT 项目模式的优势在于投资方负责建设和长期运营,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和负担。
从而使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公共服务、民生和社会福利等领域,符合我国大力发展现代轨道交通、公路快速出行等需要。
2.可引入社会资本,提高高速公路建设效率BOT 模式的投资者往往是大型民营企业或国际知名企业,他们在建设过程中,将综合运用自身优势和专业技术,以更高的效率和质量,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提供有力支持。
而且,由于 BOT 项目模式的商业属性,还可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本,促进各类市场资源公正竞争,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使高速公路建设更具市场化和竞争性。
3.可提高高速公路建设风险控制能力BOT 模式使得投资方成为了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者,经营权的回收制定了明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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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高速公路作为一项现代化的交通基础设施,具有通行能力大、快速安全、运行舒适、运输成本低、经济效益高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东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率先开始了高速公路建设,并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从9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加快了建设高速公路的步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自1988年建成大陆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当时通车里程仅为15.9公里)起实现零的突破,到2001年我国高速公路总通车里程已超过了名列世界第二的加拿大(18000公里)而仅次于美国,2004年通车总里程将突破30000公里。
由于高速公路具有投资总额大、技术标准高、路线跨越大等特点,现在各地政府财政资金严重不足,如果仅依靠政府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必须探求不同模式的投融资形式以求发展和解决资金短缺。
以经营权转让、BOT等融资模式进行高速公路建设应不失为改善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落后状况的良策。
BOT方式的高速公路建设,基于其项目的特殊性,具有与其他BO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不同特点。
然而也正是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使得BOT运作模式存在这样那样的法律灰色区域。
本系列分三个方面,结合笔者在该方面的长期从业经验,以上海、安徽等地区高速公路BOT模式建设高速公路反映出的问题为例,结合BOT模式的若干特点就其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番探讨。
二、BOT的主体分析(1)BOT项目投资人的选择以前社会资本进入高速公路项目的途径往往是一对一的谈判。
随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实施,各地方政府逐渐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
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资能力的公司、或国外有投资能力的公司以及内资或内资与外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都可以报名参加项目投资人投标。
也就是说,国内的社会资本、国际和国内联合资本都可以参与招投标。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规定了"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
项目投资人的招标一般由特许权授予人成立招标小组或委托招标中介机构,并聘请相关的商务、技术、法律机构组织招标。
投资人选择的招标过程包括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发布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文件、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及中标结果公示。
高速公路招标时政府要求竞争投资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通常由以下几部分内容组成:一部分是关于经济测算的内容,包括投资成本、运营养护成本、交通量预测、利率上涨预测及由此得出的投资回报率;另一部分是针对项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方案,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建设及养护经营方案、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再一部分则是反映投资人的投融资及建设管理能力的证明,包括财务报表及资本金出资额及出资进度、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投资人具有同类项目投资或建设的经验及业绩的证明等。
高速公路选择投资人与其他公用事业投资人选择相比,如以政府采用"或取或付"方式进行BOT建设的项目比较,公用事业投资人投标时的污水处理、净水供应或垃圾处理的服务费的报价是投资竞争评审的重要条件。
但高速公路投资竞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投资回报率的测算,无论是否与政府对项目的预测相吻合,仅反映了投资人的预测,而实际上项目建设及运营的实际结果是与整个社会发展相关联,项目的测算仅起可行性分析的作用。
事实上,为更能全面地反映项目投资人的能力,高速公路投资人选择的招标评审应侧重在考核能反映投资人投资能力的财务报表、投资人投资及建设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以及对项目认识、调查及研究的深度等方面,以更好地体现政府公开、平等行政的公开竞争原则。
(2)合同的签约主体BOT项目特许权授予是通过政府与项目公司或投资方签署特许权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体现了政府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直接与投资企业产生合同上的法律关系。
并具有与一般的经济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合意的性质不同。
政府有权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及运营质量进行监督、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其他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
由于BOT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一方签约主体与一般民事合同主体不同,具有特定的身份。
我国《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则详细规定了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按照上述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收费权转让有关的收费期、收费价格等特许权主要内容,而对于规范收费权转让具体实施规定的特许权合同的政府签约部门未作具体规定。
实践中政府签约主体形式多样,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是项目立项所隶属行政区域的地方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地方市、县人民政府,特许权合同的签订或经过政府授权,或未有授权的。
但目前相关规定开始日益完善。
如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是指由国有交通投资企业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将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给具备条件的境内外法人经营的一种特许行为。
则对合同签约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即高速公路BOT项目特许协议的政府签约主体是国有交通投资企业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在上海地区,BOT项目的招商流程相对比较规范和便于操作。
上海市政府于2000年实施高速公路BOT招商,即采用以政府批复的形式授权市政工程管理局行使上海市高速公路网收费经营权,使招商引资工作具备了实施条件。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于2000年11月23日向市计委等七部门转发了《关于加快本市高速公路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其中第18条就这样规定:统一对外招商。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市政局在本意见范围内,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全市经批准的高速公路网项目的统一对外招商工作。
凡超出市政府授权范围的其它承诺事项,由市市政局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涉及重大承诺事项,报市政府审定。
可见,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就是BOT项目中的经政府授权代表政府签约的一方主体,而上海市政府的职能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则对市政工程管理局的招商结果负责审批,政府授权与审批的签约程序使高速公路BOT特许协议的签约具备了法律上的可行性。
看似一些地方性规定已对政府一方的签约主体有了一个较明确的说法,然而实际操作起来又如何呢?笔者认为,也许并不乐观。
笔者以亲身参与过的安徽某高速公路特许合同为例:该高速公路特许权合同由安徽省交通厅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同时约定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该合同的批文作为合同附件,并规定由安徽省交通厅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取得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授权公路所需的批文、批复、许可、授权等(包括但不限于安徽省政府对项目的批文、车辆通行费批文、收费许可证等)。
该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纳入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范围,并作为安徽省重点工程项目。
项目也将于明年投入运营。
该特许权合同中对项目公司的投资作了一定的保护,包括规定,项目自通车收费之日起五年内,若达不到合同签约时预先可行性研究交通预测车流量的80%,同时在20年内也达不到预可的项目收益率,在此两种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安徽省交通厅同意在项目公司特许经营年限到期前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延长项目经营期等较优惠的条款。
由于该特许权合同的政府批文至今未取得,而负责签署该合同的交通厅代表由于经济问题落马,该合同是否有效、优惠条款和条件是否仍可履行及合同中对项目公司的保护是否受影响,成为投资人担忧的问题。
对此,笔者拟作如下分析:根据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该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是指由国有交通投资企业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将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给具备条件的境内外法人经营的一种特许行为。
参与该份特许权合同签署的主体是安徽省交通厅和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自不待言。
现在就安徽省交通厅的主体资格作一探讨。
安徽省交通厅当然是安徽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安徽省交通厅是否有权代表政府行使特许经营授权则需打上一个问号。
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即使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此种合同也需事先有省级政府的授权。
而至该份合同签署之时,安徽省交通厅并没有获得省政府的任何授权,时至今日一年多也未获得该份授权。
当然,安徽省的这一暂行办法在立法体系中属于地方性规定,违反该地方性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但如果从其他法律来看,其效力就存在较大的羁绊。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签署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其本身就是一个民事行为,当然应该受《民法通则》的上述约束。
安徽省交通厅在签署该份合同时并未得到任何授权,其本身职权范围又无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因此其签署该合同,其实就是把不属于自身的财产(公路经营权)做了处分。
而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其当然不具有相应的处分民事行为能力,受《民法通则》的约束,其签署该合同的行为当然是无效的,该份合同也当然没有效力,这一点《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从合同角度作了表述。
这是首先需予以确定的。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合同法》第48条对行为人无代理权的规定,合同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可以通过追认的方式产生效力。
同时,《合同法》第51条也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由此,如果在该合同签署之后,安徽省交通厅又得到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该份合同就可以产生效力,并最终约束人民政府。
而在安徽省交通厅得到授权或省级人民政府追认之前,该合同并没有效力。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定性合同就是无效的,其完全可因事后授权或者事后追认而产生效力。
但就目前而言,该合同并没有效力。
然而该项目却早已纳入了安徽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也纳入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可见,一些地方政府更注重的是合作伙伴的选择,而对于合同书中的相关约定并不十分在意,一些地方政府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