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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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03年6月26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记念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场、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造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赋予奖励。

文化馆馆舍管理制度范本

文化馆馆舍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馆馆舍的管理,确保馆舍安全、有序、高效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化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馆所有馆舍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文化馆馆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节约资源,高效利用;(四)文明服务,温馨和谐。

第二章馆舍安全第四条文化馆馆舍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用电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方面。

第五条文化馆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六条文化馆应加强防盗安全工作,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夜间巡逻,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第七条文化馆应严格执行用电安全制度,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第八条文化馆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馆舍卫生第九条文化馆馆舍卫生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室内卫生、公共设施卫生等方面。

第十条文化馆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区域,落实卫生责任人。

第十一条文化馆应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保持馆舍整洁、干净。

第十二条文化馆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确保公共设施卫生。

第四章馆舍使用第十三条文化馆馆舍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馆舍使用实行预约制度,预约人需提前向文化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二)使用馆舍时,需遵守馆舍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三)使用馆舍期间,应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四)使用完毕后,需将场地清理干净,归还钥匙。

第五章馆舍维护第十四条文化馆应定期对馆舍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馆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文化馆应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及时处理馆舍设施设备的故障。

第十六条文化馆应加强对馆舍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馆舍使用效益。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在馆舍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馆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3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3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文化馆各功能室的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文化馆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秩序而制定的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例子:1. 预约制度:所有功能室的使用需要提前预约,以避免时间冲突和资源浪费。

预约可以通过前台柜台、电话或在线平台进行。

2. 使用时间:每个功能室都设有特定的使用时间段,应严格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使用。

若需要延长使用时间,必须提前申请并获得文化馆管理人员的批准。

3. 使用费用:功能室使用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文化馆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用户应准时缴纳费用。

4. 使用规定:a. 使用者应对功能室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妥善使用,不得损坏或私自拆卸。

b. 使用者应自觉维护功能室内的卫生和环境卫生,离开时要保持整洁。

c.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功能室。

d. 不得在功能室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如赌博、黄赌毒等。

e. 禁止在功能室内吸烟。

5. 安全责任:使用者在使用功能室期间,应对个人和财产安全负责。

文化馆管理部门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概不负责。

6. 管理监督:文化馆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各功能室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停用、赔偿等。

以上仅是一个示例,具体的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二)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一、引言文化馆是一个以文化传承、创新和展示为主要职责的公共文化设施。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文化馆的各功能室,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各功能室的正常开放和使用;2. 维护文化馆设施的完好和安全;3. 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活动和服务。

三、功能室分类根据文化馆的具体情况,将功能室划分为以下几类:1. 文学阅览室:提供图书借阅和阅读服务;2. 影视放映室:播放电影、纪录片等影视作品;3. 多媒体展示室:展示各类文化艺术作品和展览;4. 学术讲座室:举办学术讲座和座谈会等活动;5. 儿童活动室:开展儿童文化培训和娱乐活动。

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管理,提高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管理机构应当由文化部门牵头,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发布管理通知、组织管理培训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站、文化礼堂等文化服务场所。

四、管理要求1. 服务宗旨: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以服务人民群众、传承历史文化、推广科学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文化服务。

2. 管理规范: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确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明确文化服务内容和范围,促进文化资源的共享和互通。

3. 服务质量: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和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4. 安全保障: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和条件。

5. 禁止行为: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严禁诋毁他人、传播淫秽色情、教唆违法等行为,对违规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五、管理措施1. 制定管理规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管理规定,明确服务宗旨、管理要求和禁止行为等内容。

2. 发布管理通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管理通知,通报管理政策、要求和措施,引导公共文化服务阵地依法依规开展文化服务。

3. 开展管理培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管理培训活动,培养和提高文化服务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4. 监督检查管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公共文化服务阵地进行管理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加强公共宣传: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宣传工作,提升文化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群众参与。

六、管理责任1. 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主持制定文化服务方针和政策,落实管理规定和通知,确保文化服务的顺利开展。

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运营行为,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加快建成与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匹配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广州市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穗办〔2016〕18号)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传习所)、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对文化建设领域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及公共文化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运行有效、普惠均等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传承弘扬岭南文化,激发引领国际前沿的文化创新。

第四条市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鼓励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动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类地方标准。

依托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接受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参股等方式举办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一、引言文化馆作为一个公共文化设施,为社会提供了各种文化活动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管理文化馆内的各个功能室,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并完善了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功能室的使用,保护设施设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功能室分类文化馆内的功能室分为展览室、多媒体室、会议室、演出厅等。

各个功能室的管理制度略有差异,下面我们对每个功能室进行详细的规定。

1.展览室的使用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周末及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2.展览室的使用对象:文化机构、艺术家及文化愛好者等。

3.展览室的申请程序:申请人需在展览前至少15天向文化馆提交展览室申请表,经审批后确定展览时间和展览内容。

4.展览前的准备工作:展览室的申请人需提供展览所需的展架、灯具等设备,并自行安装。

5.展览后的清理工作:展览结束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展览室恢复原状,并进行清理,保证展览室的整洁。

1.多媒体室的使用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周末及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2.多媒体室的使用对象:学生、研究人员等。

3.多媒体室的申请程序:申请人需提前一周向文化馆提交多媒体室使用申请表,经审批后确定使用时间和用途。

4.多媒体室的设备使用:使用多媒体设备时,必须先进行设备测试,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多媒体室的管理:多媒体室实行预约制度,每次预约时间为1小时,一人最多预约2小时。

1.会议室的使用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周末及节假日: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时间。

2.会议室的使用对象:文化馆本部门及委办单位等。

3.会议室的申请程序:申请人需至少提前一周向文化馆提交会议室申请表,经审批后确定使用时间和用途。

4.会议室的设备使用:会议室内的各种设备使用前需进行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最新】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最新】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留足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文化馆规章制度

文化馆规章制度

文化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馆的管理,保障文化馆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文化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文化馆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文化馆的宗旨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文化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负责文化馆的全面工作。

文化馆设立办公室、文艺创作部、文化活动部、培训辅导部、非遗保护部等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文化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文化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馆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设施设备管理第七条文化馆的设施设备包括场馆、展厅、排练厅、培训教室、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等,以及音响、灯光、乐器、服装、道具等设备。

第八条文化馆对设施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设施设备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清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文化馆的设施设备应当优先用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挪作他用。

确需出租、出借或挪作他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文化馆的设施设备使用者应当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丢失设施设备。

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四章文化活动管理第十一条文化馆应当根据群众文化需求,制定年度文化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展览展示、文化讲座、培训辅导、非遗传承活动等。

第十二条文化馆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注重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不得开展低俗、色情、暴力等违法违规活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文化馆安全制度及设施

文化馆安全制度及设施

一、引言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承担着传播文化、普及知识、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及设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安全制度、安全设施两个方面对文化馆的安全管理进行阐述。

二、安全制度1. 组织领导制度(1)成立文化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和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位工作人员,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 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消防设施、用电安全、设备设施、建筑结构等方面。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3. 防火安全制度(1)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防火责任。

(2)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用电安全制度(1)严格执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加强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用电设备安全可靠。

(3)定期开展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用电安全意识。

5. 设备设施安全制度(1)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2)加强设备设施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确保操作人员掌握操作技能。

(3)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更新换代,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6. 建筑结构安全制度(1)定期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查,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可靠。

(2)对建筑结构进行加固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建筑物的日常维护,确保建筑物安全。

7. 应急预案制度(1)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水患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安全设施1. 消防设施(1)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2)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规定范文一、行为准则1. 做到诚实守信,坚持遵守各项规定和制度。

2. 保持良好的礼貌和专业态度,尊重他人的权益。

3. 注意卫生和环境保护,保持活动场所的整洁和安全。

4. 维护文化活动中心的声誉,不得进行损害活动中心形象的行为。

二、使用规定1. 使用文化活动中心设施时,需提前预约,并按时使用。

如需改变使用时间或取消预约,请提前通知文化活动中心。

2. 不得擅自更改设施的布置和摆放,如有需要,请向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员提出申请。

3. 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活动现场,并将设施物品归还至指定位置。

4.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文化活动中心,禁止在文化活动中心内吸烟。

三、活动管理1. 举办文化活动前,需向文化活动中心提交活动申请,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材料。

2. 活动申请需提前经过审批,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3. 活动中心会安排专人负责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指导和协助。

4. 参与文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秩序,不得干扰活动的进行。

五、责任与义务1. 文化活动中心有责任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2. 文化活动中心用户须按照规定使用文化活动中心设施,对设施造成的损坏和丢失负责。

3. 用户在使用文化活动中心设施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文化活动中心可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使用规定和行为准则的用户,文化活动中心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轻微违规行为,文化活动中心会进行口头警告和劝诫,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培训。

3. 严重违规行为,文化活动中心有权暂停用户的使用权,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其他规定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文化活动中心有权对其进行解释和修改。

2. 如对本规定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与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员联系。

3. 未尽事宜,请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规定范文(二)1. 文化活动中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非商业性文化活动,包括艺术表演、展览、讲座、培训等,禁止用于商业活动。

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体育馆、剧院等。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同推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公共文化资源配置;(四)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行,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安全有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管理、运营和服务。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八条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二)提供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图书、数字资源等文献信息服务;(三)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包括展览、讲座、培训、演出等;(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五)提供公共文化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六)开展公共文化宣传、推广、交流等活动;(七)其他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服务。

第十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群体实行优惠措施。

第四章服务保障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经费。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护、运营等经费保障机制。

文化馆规章制度

文化馆规章制度

文化馆规章制度一、总则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旨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文化素质,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承。

为了保障文化馆的正常运行,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开放时间1、文化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X小时,具体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开放时间下午关闭时间,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开放时间下午关闭时间。

2、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开放时间,将提前在文化馆官网及公告栏发布通知。

三、服务内容1、文化馆提供各类文化艺术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舞蹈、书法、绘画、摄影等。

2、举办各类文化展览、演出、讲座等活动,展示优秀文化作品和文化成果。

3、提供图书借阅、电子阅览等文化资源服务。

4、为文艺团队和个人提供排练场地和设备支持。

四、人员管理1、文化馆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

2、对待来访群众应热情、耐心、周到,不得推诿、敷衍或态度恶劣。

3、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群众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五、场地使用1、个人或团体如需使用文化馆场地,应提前向文化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场地使用申请表》。

2、场地使用应遵循先申请先使用的原则,如有冲突,由文化馆管理部门协调安排。

3、使用场地期间,应爱护场地设施和环境,不得损坏或涂鸦。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六、设备管理1、文化馆内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使用者在使用设备前,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3、如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七、活动管理1、文化馆举办的各类活动应提前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活动宣传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

3、活动期间应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八、安全管理1、文化馆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工作人员和来访群众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馆内吸烟、使用明火或乱扔垃圾。

公共文化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共文化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公共文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剧院、电影院、体育馆等。

三、安全责任1. 公共文化场所管理者是场所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 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或个人负责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 人员、设备、设施等直接参与场所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设施与设备(1)场所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2)场所内应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与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人员管理(1)场所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2)场所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

(3)场所内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日常巡查、安全监控等工作。

3. 活动管理(1)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场所管理者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2)举办活动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3)场所内不得举办可能危及安全的活动。

4. 应急管理(1)场所内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2)发生突发事件时,场所管理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3)场所内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安全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文化场所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场所安全。

2. 公共文化场所管理者应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文化场所的安全问题进行举报。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共文化场所管理者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或个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文化公共服务管理制度

文化公共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公共服务管理,提高文化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文化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科技馆、体育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

第三条文化公共服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四)创新管理,提高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文化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文化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公共服务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制定和实施文化公共服务发展规划;(三)开展文化公共服务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四)加强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设施利用率;(五)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公共服务;(六)加强文化公共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七)开展文化公共服务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条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二)注重质量,确保安全;(三)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四)方便群众,服务社会。

第七条文化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应做到:(一)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更新等规定;(二)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完好;(三)合理调配设施资源,提高设施利用率;(四)加强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文化公共服务活动开展第八条文化公共服务活动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二)丰富多样,富有特色,具有吸引力;(三)注重实效,提高质量,满足群众需求;(四)鼓励创新,培育品牌,打造亮点。

第九条文化公共服务活动开展应包括:(一)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提高全民阅读水平;(二)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演出、培训等文化活动;(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推广活动;(四)开展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等特色文化活动;(五)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提升我国文化影响力。

公共文化馆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馆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馆管理制度一、引言公共文化馆作为开放的文化交流平台,承担着向公众提供多元化文化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公共文化馆的有序运营和高效管理,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制度,确保文化馆的公平、公正、高效运营,提升文化馆的服务质量和公众满意度。

二、管理人员职责1.馆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共文化馆的工作,制定和执行文化馆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负责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对接与沟通。

2.副馆长:协助馆长管理文化馆的日常工作,分管具体部门或项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3.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指导、监督本部门的员工,保证部门的工作顺利开展。

4.员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三、馆内秩序管理1.入馆报备:凡需进入文化馆进行学习、研究或其他活动的人员,需提前向馆方报备,并按照馆方要求进行登记手续。

2.馆内秩序:所有人员在文化馆内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其他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禁止吸烟、喧哗、乱扔垃圾等行为。

3.馆内设施设备的保护:所有人员应爱护文化馆的设施设备,不得恶意损坏。

发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

四、文化馆资源管理1.文化藏品的管理:文化馆的藏品是宝贵的文化财富,所有人员都有责任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不得私自携带、借用或销售。

2.图书管理:文化馆的图书应进行分类、编目并进行定期检查、整理、维护。

借书应按照借阅规定办理手续,归还图书需按时归还,不得随意滞借或丢失。

3.设备设施的维护:文化馆的设备设施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4.信息资源的管理:文化馆的信息资源应进行合理分类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便捷获取。

五、公共文化活动管理1.活动策划:文化馆应根据公众需求和文化发展趋势,制定丰富多样的公共文化活动计划,并定期公布和宣传。

2.活动组织:文化馆应组织文化活动的策划、宣传、执行和总结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If I succeeded today, I must have put all my hard work together yesterda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规有哪些?导读: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

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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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平顺县文化馆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对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三条文化馆内部的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四条依据有关部门规定的职责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向县政府申请,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向县政府申请,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六条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七条文化馆文化设施建设不得侵占或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建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

建议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和服务
第九条文化馆应不断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十条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文化馆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

文化馆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三条应当根据文化馆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文化馆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要不断投入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及时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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