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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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3]4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9.06
【实施日期】1993.09.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人大1998颁布的《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9月6日津政发〔1993〕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于排泄与处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统,包括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排污河、排水河、以及闸涵、明渠、污水处理厂、检查井、雨水井、通气井等排水附属设施。
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机关。
城市排水设施按确定的分工界线,分别由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统称为排水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建筑物的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
第五条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水和雨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排水设施的专业规划,由市市政工程局会同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标准编制。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排水设施专业规划对市区排水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七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时,必须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八条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排水管理部门按管理分工参加竣工验收。
第九条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须由具有排水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设计规范、规定和施工标准。
第十条城市排水用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需要增加排水量的,应交纳排水设施建设增容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增容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标准经市物价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