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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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所受托管的资产证券化工作严
格实施,全面把控资产证券化工作的质量和风险。

1、做好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及
时发现、分析、预警和处置风险事项;。

2、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内部管理,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
规程,严格执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加强与当地税务、财政、金融监管和审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
合作,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评估能力;。

4、强化客户信息完善,建立完善客户信息档案,制定有效客户管理
制度,确保现有客户信息的有效性;。

5、对做相关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落
实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业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6、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计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做到业务控制和风险管理。

7、及时发现并处理业务违规行为,对存在违规或失职行为的人员给
予相应的处理,确定其责任并及时监督改正;。

8、定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工作进行整体审计,及时发现资产
证券化业务的存在的存在的会计、审计、法律以及投资管理等问。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

本文将介绍《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则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并分析其对现有框架的突破及对市场的影响。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正式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同时颁布了相关配套规则:《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尽调工作指引》”)。

本文将介绍《新规定》及其配套规则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并分析其对现有框架的突破及对市场的影响。

一、《新规定》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2004 年,证监会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工作。

2005年8月,部分证券公司开始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

2007年,证监会继续选择少量项目进行试点,并于2009年5月正式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

2013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

然而原规定的全面实施并不顺利,自2014 年2月至10月,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审批全面暂停,相关业务陷入停滞。

2014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了《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11月19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了《新规定》,同时废止了原规定。

二、《新规定》的重大突破与原规定相比,此次《新规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框架、监管体系、主体范围、审批要求以及基础资产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1、明确法律框架与监管体系《新规定》第1条点明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框架。

《证券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被认定为《新规定》的上位法。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1. 概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基金管理服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运作,监管部门通常会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2. 子公司的定义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是指由基金管理公司全资或部分控股的法人实体。

子公司在基金管理公司整体策略和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能够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也应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3. 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涵盖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等方面。

在经营过程中,子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保持合法、稳健的运作。

4. 子公司的组织结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管理层、内部控制等部门。

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监督,管理层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

5.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子公司应与基金管理公司保持独立的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同时,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准确、真实地反映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便基金管理公司能全面评估子公司的风险和表现。

6. 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个方面。

子公司应积极应对风险,避免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7. 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常会参与投资管理活动。

在投资决策方面,子公司应与基金管理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和协作,确保投资策略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8. 子公司的合规监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合规监管义务。

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内外部监督和合规风控,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

结语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定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金融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基金管理公司能够更好地发挥子公司的作用,提高整体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持续关注子公司的运作情况,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运营的合法、稳健。

基金管理人子公司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人子公司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人子公司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人子公司,作为一家成立于我国的金融企业,致力于拓展多元化的业务领域,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资产管理业务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可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管理、运营等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可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管理、运营等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可从事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管理、运营等业务,助力创新创业,推动科技产业发展。

4. 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子公司可从事其他类私募基金的募集、管理、运营等业务,如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等。

二、投资咨询业务子公司可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理财规划等服务,帮助客户合理配置资产,实现财富增值。

三、金融服务业务1.融资租赁:子公司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解决方案。

2.商业保理:子公司可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帮助企业优化现金流,降低经营风险。

3.股权投资:子公司可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四、股权投资业务1.二级市场投资:子公司可参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二级市场投资。

2.一级市场投资:子公司可参与企业股权、项目融资等金融产品的一级市场投资。

五、其他业务1.企业并购重组:子公司可提供企业并购重组咨询服务,协助企业优化资源配置。

2.资产证券化:子公司可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3.金融科技服务:子公司可开展金融科技服务,如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研发与应用。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不断拓展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助力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资产证券化发行、设置、管理基金以及经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守上市公司有关资产证券化发行、基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履行好被募集对象及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质量及风险、费用等方面的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发行规定,做到资本充足、投资风险可控、资产准确高效归集等。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置资产证券化基金,应当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及时实施资产组合管理,确保资产准备金充足,制定购买、持有和变现规则,定期审核活动,并做好投资退出机制。

第六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经管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立法和审查能力,确保产品结构合理、标的资产稳定、公允估值准确,并定期审核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客观、全面的资助证券化产品投资信息,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产品的重要信息及资助情况。

第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业务技术创新,持续改进资产证券化经营流程,提高效率,拓展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的账务核算系统,定期审计账务账目,以确保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

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基金管理指引

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基金管理指引

xx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指引(暂行)第一章总体目标第一条、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确保XX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维护和提升xx公司长期的市场地位和品牌影响力。

第二条、建立市场化机制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市场主体地位,不断提升子基金管理公司内在活力和外在竞争力。

第三条、明确子基金管理公司的权责划分、指引各子基金管理公司在人事、财务、行政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安排,避免利益冲突,降低管理风险。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有利于xx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品牌建立。

对xx公司的子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应从有利于xx公司之定位于专业股权投资管理人的长远发展角度出发,有利于提升xx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地位。

第五条、有利于子基金的规范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履行股东职责。

行使委派董监事、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并按要求审议各子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议案。

充分发挥股东作用,促进各子基金管理公司增强盈利能力。

第六条、有利于子基金参与市场化竞争。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七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法人代表由xx投资委派,总经理由xx投资提名,各子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长根据情况可以由外部LP代表担任。

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成员由xx公司委派或推荐。

第八条、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的xx投资派出的非全职人员必须在该子基金的GP2中进行跟投,跟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额的1%。

,收益分成比例不超过投资团队总收益分成的10%。

第九条、xx公司将作为各子基金管理公司单一最大股东实现相对控股地位,财务上实现并表。

因此,在各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中应规定xx公司有权提名多数董事席位。

各子基金公司董事人数应控制在3-5人。

第十条、原则上不再设立三级子公司。

第十一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增资等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等应经XX公司中台风险控制部审议,提交XX公司批准。

私募基金公司子公司风险隔离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公司子公司风险隔离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公司子公司风险隔离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模版一、前言私募基金公司为保证投资人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在创建时通常设置子公司。

为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私募基金公司制定子公司风险隔离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制度的适用范围、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风险隔离关系等方面阐述该制度的原理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1. 所有的私募基金公司设立的子公司;2. 子公司管理的所有私募基金;3. 子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员工的行为、业务。

三、风险隔离1. 账户隔离子公司应在其自有账户和管理私募基金的账户之间建立账户隔离机制,确保子公司自有账户的资金和私募基金账户的资金完全分离。

2. 独立核算子公司应独立核算管理私募基金的各项业务,包括投资决策、交易、资金管理、其他管理等。

3. 资产隔离子公司应在资产上实行严格的划分,确保私募基金的投资资产、流动资金、收益、损失仅限于其投资者,仅用于实现投资目的。

四、防范利益冲突1. 信息保密子公司应对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如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保持保密,并严格保护投资组合、管理决策等私募基金的信息,以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2. 策略透明投资组合、管理决策等信息应对投资者公开透明,以方便其了解投资情况,披露策略和交易行动。

3. 绩效考核子公司应实现明确的绩效考核机制,包括公司和员工级别,在工资、奖励、福利等方面,不向投资者之外的组织、人员开放。

4. 禁止交易子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在管理私募基金时将其个人资金与私募基金杂糅,混同使用。

五、概念解析1.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非公开募集、非公开发行的基金,只接受特定的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超高净值人士等)认购,不对公众开放,投资者需要遵循国家、地方设立的法规、规定所规定的门槛条件,并进行严格审查。

2. 子公司子公司是由某一个母公司创办和经营,具有自主合法经营和独立财务账目的独立法人实体。

六、总结子公司风险隔离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是用于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性、隔离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利益冲突等目的的制度。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1. 引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在我国快速发展,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子公司的发展和运作,本文对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范旨在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监管,保障市场稳定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2. 定义2.1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指由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专门法人机构。

2.2 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业务:涵盖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运营管理等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3. 子公司设立条件为确保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下条件需满足:3.1 证券公司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注册,并持有相应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营业执照。

3.2 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条件,能够独立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3.3 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满足子公司正常运作和风险控制的要求。

4. 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治理结构4.1 子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内部监督机构。

4.2 董事会应由合格的董事组成,董事应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经验。

董事会应负责制定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规则等。

4.3 总经理负责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应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4.4 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子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5. 子公司业务管理5.1 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应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业务规范,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5.2 子公司应对募集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审慎的投资决策,并做好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工作。

5.3 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子公司的经营安全和风险控制能力。

5.4 子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和信息公开。

6. 子公司投资者保护6.1 子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产品销售和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精编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精编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第四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条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八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设立第九条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三)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3篇)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出资设立的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

(二)风险可控: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活动风险可控。

(三)稳健经营:子公司应当遵循稳健经营原则,合理控制规模,确保业务发展可持续。

(四)独立经营:子公司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保持独立。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子公司合规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子公司设立第五条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母公司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二)母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母公司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四)子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

第六条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子公司的申请书;(二)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母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四)子公司章程草案;(五)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六)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母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子公司治理第八条子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第九条子公司董事会应当由不少于五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子公司监事会应当由不少于三人组成,其中独立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三)无不良记录;(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基金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公司运营管理,确保基金公司合规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基金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架构与管理层职责;2. 投资管理;3. 风险控制;4. 内部审计与合规;5. 信息披露与客户服务;6. 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7.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8. 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管理层职责第四条基金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公司的具体业务。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九条基金公司应遵循合规、审慎、专业、高效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十条投资决策应依据投资策略、市场状况和基金合同进行。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机构由投资委员会、基金经理和风险控制部门组成。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对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三条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基金公司各项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五条基金公司应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

第五章内部审计与合规第十六条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的各项业务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基金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审计,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基金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业务合规。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客户服务第十九条基金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企业子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如下简称基金管理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旳需要,规范基金管理企业子企业(如下简称子企业)旳行为,保护投资人旳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措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管理企业在境内全资设置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置旳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企业设置子企业应当充足考虑自身旳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置子企业损害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旳利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差异化旳经营原则,合理确定并定期评估子企业旳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企业与其子企业、受同一基金管理企业控制旳子企业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第五条基金管理企业与其子企业、受同一基金管理企业控制旳子企业之间不得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旳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六条子企业旳设置、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旳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企业及其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如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旳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企业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子企业旳设置第九条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全资设置子企业。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旳,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与符合条件旳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置子企业,但持有子企业旳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

第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旳基金管理企业可以设置子企业,经营如下单项业务:(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二)基金销售业务;(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四)中国证监会许可或承认经营旳其他业务。

公司部门基金管理制度

公司部门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基金管理,规范基金运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使用和管理基金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基金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和风险。

2.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

3. 效率性原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基金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

4. 公开透明原则:基金运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公司内部监督。

第二章基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基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基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金管理工作。

2. 编制基金预算,监督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3. 负责基金的资金调拨、使用和回收。

4. 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

5. 建立基金使用档案,妥善保管基金相关资料。

第五条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本部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 遵守基金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基金。

2. 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送基金使用情况。

3. 妥善保管基金使用相关资料。

4. 加强基金使用过程中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三章基金预算与审批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各部门、子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基金预算。

第七条基金预算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部门及子公司使用基金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 部门或子公司提出基金使用申请。

2. 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办理基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基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基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基金使用过程中,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基金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公司内部监督。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 】

继4月底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 】26号,下称“26号文”)之后,上海证监局日前也对其辖区内的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披露了26号文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具体规范措施。

《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文件内容显示,26号文要求基金子公司守住两大合规底线:损害客户利益、不当宣传推进产品。

同时,从9个方面对基金子公司业务风险防范做出规范,其中资金池业务、利益输送、员工私下接受融资方回报,都在被禁止之列。

专户产品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共有67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子公司,其中60家子公司开展了专项资管业务,管理账户4186个,管理资产1.38万亿元。

“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部分子公司的运营管理有待加强,治理结构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尽合理,通道类业务风控不严,业务规范与风险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

26号文要求基金子公司对专户产品实行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专户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投客户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政策研究组分析称,目前基金子公司开展的资金池业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金子公司主动负责资金募集和资产投放的主动管理型;另外一类则是基金子公司为银行或者券商搭建的“体外”资金池,流动性由银行和券商提供,基金子公司仅提供账户管理、清算和分配等服务的非主动管理型。

26号文也要求子公司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

也要加强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

明确通道业务风险承担主体有金融机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分析称,基金子公司的规模狂飙,最主要因素还是通道业务的快速增长。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9日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附件1-1:基金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附件1-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附件1-3: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附件2: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专户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专户子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三条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建立动态的压力测试机制、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专户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专户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本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管理规划。

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风险控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并至少每季度将风险控制管理情况向专户子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审阅及评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情况,按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一、证券基金期货资管及私募基金综合(一)基本法规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主席令第五十五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二)资格准入1、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公告2005年第4号)2、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3、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4、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2014-6-12)5、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2014-6-27)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7、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0号)8、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5-10-8)(三)跨境投资QFII、RQFII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3、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4、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QDII、RQDII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3、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口径(2008-12-12)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证监会公告[2010]22号)QDLP1、《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上海市《关于引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企业工作情况的报告》(2014-2-28)3、《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青金办字[2015]9号)QDIE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四)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公告[2014]49号)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130号)5、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015-2-16)(五)账户管理、托管1、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3、关于做好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和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监管工作的函(基金监管部部函[2014]1172号)4、关于受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申报材料的通知(2014-9-9)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1-19)6、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7-17)(六)上市公司与资管机构等合作投资信息披露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1)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七)缴税、证券质押登记、违规处罚1、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2013-4-1)2、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3、关于全面清理“配资炒股”等违法网络宣传广告的通知(2015-7-12)4、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5、证监会拟对恒生公司、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作出行政处罚(2015-9-2)6、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政策答疑(2015-9-11)7、证监会拟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作出行政处罚(2015-9-11)8、证监会对7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15-11-6)9、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1-16)二、券商资管(一)综合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2、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3、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5、关于证券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6-27)6、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的通知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0号--中国证监会取消三项行政审批项目(2014-1-28)8、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9、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10、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2014-6-10)11、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号)12、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44号)13、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5]158号)(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2、关于东北证券《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机构事项的咨询》的答复意见(2013-7-10)3、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4、关于对国信证券QDII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年)5、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参与本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答复意见(2013-11-25)6、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和托管人是否可以为同一机构的答复意见(2013-12-30)(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2、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04号)(四)直接投资业务(含直投子公司)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2、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8-29)3、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2-1)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5、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6、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17号)7、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3号)(五)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1、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六)代销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七)融资融券业务1、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80号)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会令第117号)3、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4、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2015-07-01)5、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6、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69号)7、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2015-08-03)8、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89号)三、基金公司系资管(一)公募基金公司及公募基金业务1、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2]93号)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5、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6号)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8、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6号)9、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0号)10、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二)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业务1、关于“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8-14)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3、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号)4、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5、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16号)(三)基金子公司准入及公司内控治理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20号)2、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中基协字[2015]254 号)四、期货资管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中期协字[2014]100号)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中期协字[2014]107号)5、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2014-12-18)6、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二)(2015-2-6)7、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2015]36号)8、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2015年修订)五、私募基金(一)综合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2014-9-4)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2014-9-12)4、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2014-9-22)5、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基金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业务的通知(2014-10-9)6、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11-30)(二)登记备案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2、浙江证监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2014-03-27)3、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12-31)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2015-1-23)5、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2015-3-6)6、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2015-3-19)7、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2014-3-5)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2014-3-16)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2014-5-28)1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2015-1-6)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2015-1-16)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2015-4-2)1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2015-11-23)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2015-6-4)16、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2015-7-3)17、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三)基金业务外包1、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25号)2、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2015-2-9)3、基金业协会公示首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2015-4-24)4、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6-10)5、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12-3)(四)募集&投资运作1、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36号)2、深交所: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6-15)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7、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015-7-2)9、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8-11)10、关于发布《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报价发[2015]18号)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一一定向发行(二)(2015-11-24)12、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13、中基协: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五)内控&信息披露1、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2015-9-11)2、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6-2-1)3、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2-4)(六)合同指引1、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七)开户和结算1、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3-25)2、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2014-4-10)(八)检查&整治1、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2015-5-26)2、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2015-6-5)3、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2015-9-29)(九)人员1、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2014-12-15)六、交易所二级市场资管份额转让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19号)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75号)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2014年修订,2014-12-29)4、关于发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18号)5、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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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全资设立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原则,合理确定并定期评估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六条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子公司的设立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资设立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但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

第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营以下单项业务:(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二)基金销售业务;(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四)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经营的其他业务。

设立子公司拟经营前款规定的许可业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各股东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股东签字并盖章;(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四)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五)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七)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八)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登记表填写)、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九)子公司的章程草案和主要管理制度;(十)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工商名称预核准情况等;(十一)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子公司发展方向、经营范围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文件;(十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清算计划;(十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第三章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与控制第十四条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充分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稽核体系,确保子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内部稽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度至少两次检查和评估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运营的稳健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明确子公司应当向基金管理公司报告的事项范围、时间要求和报告路径,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及时知悉、处理子公司重大事项;(三)实行风控合规垂直管理,对子公司的风控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向子公司选派具备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风控及合规管理人员,并由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统一任免、考核和管理,确保子公司风控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的统一标准;(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子公司经营需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以及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监察稽核报告中对公司人员在子公司领薪、兼职和参股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下列要求:(一)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兼任职务,但向子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的除外;(二)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领取工资薪酬,但向子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领取固定津贴的除外;(三)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应仅限于本公司人员。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处置子公司的具体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子公司存续业务:(一)基金管理公司被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二)基金管理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三)因客观原因导致基金管理公司无法履行对子公司管控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子公司的治理与内控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当按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持公司规范有序运作。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的独立性,严格防范非公平关联交易风险。

子公司不得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在不同受托管理资产之间进行交易,但取得全体投资人事先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除外。

子公司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向投资人及时、全面、客观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开募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投资人以及公司利益的活动。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应自投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报所投资产品的名称、时间、价格、数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当参照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固有资金运用在授权决策、合规管理、防火墙隔离、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

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开放式公募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低于固有资金总额的50%;(二)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的份额,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投资的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的50%;(三)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指期货及其他衍生品;(四)开展第二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股权投资;(五)开展规避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一)经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特殊目的机构;(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可以为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门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机构,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 5%,且为该机构的第一大出资人并拥有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三)特殊目的机构仅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必要的基金管理事务外,不得对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四)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详细说明设立目的、拟管理基金、出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建立常态化的定期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对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产品备案情况及风险监测情况,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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