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取样送检方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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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与物资接口管理办法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蓝色硅谷城际轨道交通工程5-2项目经理部

目录

1 总则

2 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

3 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

1 总则

为了指导本工程项目部严格按要求做好各类原材料、试件的送检工作,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各项使用功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及实施方案。

2 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

2.1 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取样和送检方案,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操作,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盖章。

2.2所取原材料、试件样品,必须送至具备有效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和对外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2.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5 进行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与送检时,质检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检验委托单,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同时现场监理出示“见证人员证书”。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责任。

3 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

3.1 水泥、砂、石

3.1.1 水泥

3.1.1.1 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 《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1990);

2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1345—2005);

3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4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

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注:代替原《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3.1.1.2 检验项目

水泥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等。

3.1.1.3 取样方法和数量

1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中各采取等量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罐车中各采取等量水泥。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取得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

3 当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按上述方法取样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管理。

3.1.1.4 结果判定及处理

1 经检验水泥技术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时,应判定为合格品。

2 凡初凝时间、安定性、氧化镁、三氧化硫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 凡终凝时间、细度、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

4 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日期不全者也属于不合

格品。

3.1.2 砂、石

3.1.2.1 依据标准

1 《普通硅酸盐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2 《建筑用砂》(GB/T14684—2001);

3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

3.1.2.2 检验项目

3.1.2.2.1 普通混凝土用砂

1 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2 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 含水率和吸水率

4 有害物质含量

3.1.2.2.2 普通混凝土用石

1 颗粒级配

2 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 含水率和吸水率

4 针、片状颗粒含量

3.1.2.2.3 取样方法和数量

3.1.2.2.3.1 取样

1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2 在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石子8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3 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

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4 每组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少于下表3.1.2.2.3.1、表3.1.2.2.3.2所规定的最少取样数量。同时做几项试验时,如能确保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会影响到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表3.1.2.2.3.1 各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表3.1.2.2.3.2 各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Kg)

注: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值及碱集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粒级数量取样。

3.1.2.3 检验结果判定及处理

1 砂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均符合配合比和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不得使用,或在允许情况下重新调整配合比。

2 石子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等均符合配合比和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不得使用,或在允许情况下重新调整配合比。

3.2 水泥混凝土、砂浆

3.2.1 混凝土试块

3.2.1.1 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 《普通混凝土混凝土拌合物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

2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3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1985);

4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

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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