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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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人民币万元整,现因甲方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甲方自愿将其财产用于抵偿其所欠乙方的债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就以物抵债的相关事宜订立下列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截止年月日,甲方累计欠乙方工程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整。

第二条甲方同意以下列房产抵偿所欠乙方的债务:

第三条抵债金额

双方同意,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万元整,用于抵偿甲方所欠乙方债务。

第四条抵债财产及相关资料的交付

1、甲方必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资料交付乙方;

2、甲方须向乙方出具与协议金额等额的购房款收据或者发票。

第五条所有权与处分权

1、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取得对抵债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和处分权;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自由处分上述抵债财产,并且甲方应提供充分的配合,协助应乙方完成处分行为;

3、乙方对上述房产进行出售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交付费用

因交付抵债财产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及时支付。若甲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转让,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予以赔偿。

第七条征收、征用

自本合同签订后,若遇征收、征用涉及抵债房屋,涉及补偿款项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随意干涉。

第八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抵债金额的违约金:

1、逾期交付抵债财产和相关资料的;

2、不配合乙方的处分行为,给乙方对抵债财产的处分造成障碍的;

3、抵债财产被第三人追诉的;

4、甲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

5、因甲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乙方损失的。

第八条乙方义务

1、自本合同签订时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债权;

2、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

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第十一条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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