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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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国家制定了《国有企业奖惩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实施细则。

二、奖惩对象1.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控股或者国家控股股权比例在50%以上的企业。

2.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奖励措施1. 经济奖励:(1) 利润分红: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优秀的,可以赋予利润分红,作为鼓励和奖励。

(2) 资本注入:对于在关键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重大突破的国有企业,可以赋予资本注入,提高其发展实力。

(3) 政府补贴: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和项目,国有企业在取得突出成绩时,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2. 荣誉奖励:(1) 国家级荣誉:对于在国际竞争中获得重大成就的国有企业,可以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

(2) 行业协会奖项:对于在行业内取得突出成绩的国有企业,可以获得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

四、惩罚措施1. 经济惩罚:(1) 罚款: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国有企业,可以处以罚款作为经济惩罚。

(2) 资产处置: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资产处置措施,剥夺其经营权。

2. 职务惩罚:(1) 解聘: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解除其职务。

(2) 降职: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降低其职务级别。

五、奖惩程序1. 奖惩提案:国有企业可以自行提出奖励或者惩罚的申请,需经过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后,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 审核程序:上级主管部门对奖惩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奖惩条件的,可以批准奖励或者惩罚措施。

3. 公示程序:奖惩决定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奖惩效力1. 奖励效力:奖励决定一经批准即生效,并向国有企业进行公告。

2. 惩罚效力:惩罚决定一经批准即生效,并向国有企业进行公告。

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激励机制

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激励机制

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激励机制[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企业,更是处在经济改革的中心位置。

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激励机制经过近些年的改革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合理的体系,对于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提高,取到了非常重要的指挥棒的作用。

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激励机制进行详细、系统的梳理。

[关键词]国有企业;激励;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和性质,国有企业的考核、激励制度都是由国资委、财政部等国务院部门制定的。

目前,对我国国有企业激励机制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

在分析上面这些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可将我国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短期激励机制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三个部分构成。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

基薪和绩效薪金,都是依据企业负责人在年度内的经营业绩而确定的,因此属于短期激励的范畴。

这种短期激励方法,尤其是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绩效薪金,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国企负责人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效益。

但同时也容易导致国有企业的短视行为,只注重企业的年度或者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利益,无法引导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此,国有企业还必须要建立起有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

二、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国资委在《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规定”。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汇总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汇总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汇总一、政策背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为了激发企业活力,提高员工积极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员工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提高企业的整体绩效。

二、激励目的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目的是通过给予员工股权,使其成为企业的股东,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通过股权激励政策,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激励对象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激励对象主要是企业的核心员工和关键管理人员。

这些员工在企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股权激励政策,可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绩效。

四、激励方式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方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份分红等。

其中,股票期权是指给予员工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员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获得的公司股票;虚拟股份分红是指员工通过分红获得公司股票的收益。

五、股权来源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股权来源主要包括公司发行的新股、公司回购的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转让的股票等。

其中,公司发行的新股是主要的股权来源,通过发行新股可以扩大公司的股本规模,同时也可以为股权激励提供更多的股票来源。

六、持股比例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持股比例根据不同的激励方式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员工获得的股权比例应该与其在企业中的贡献和地位相匹配,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发展。

七、股权转让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股权转让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发展。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激励期限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激励期限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激励对象的贡献而确定。

一般来说,激励期限应该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相匹配,同时也要考虑到激励对象的职业生涯规划和个人发展需求。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一、宏观政策解读国家层面的股权激励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1/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6年9月)实施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其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而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它的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总量: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至10%之间合理确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法》(2006年9月)实施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董事会中有3名以上独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职责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管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总量: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薪酬结构及中长期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合理确定《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1,考核方式: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2.授予、行权业绩水平;3、特殊企业业绩水平设定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1.实施公司条件;2.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国资委财务部 文件部门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2/3)证监会文件《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意见》(2014年6月)资金与股票来源: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股期阻与总量: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指导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8月)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股票总数: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部门国家层面的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3/3)文件部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股权激励有关备忘景1号》(2008年3月)《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2008年3月)•提取奖励基金问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如分权授予:一次授予、分期授予•行权指标设定问题;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授予日: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月•激励对象资格问题: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激励对象问题•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股份来源问题•其他问题;考核问题: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关联董事回避问题: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预留股问题: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权奖励,以激励其为公司的长期利益而努力工作。

股权激励旨在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使其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帮助公司实现长期发展目标。

在我国,股权激励已经逐渐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并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一、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我国的股权激励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份转让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公司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和具体规定,并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在员工契约或章程中设立股权激励条款的方式,将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股权的形式给予。

《证券法》则规定了股权激励涉及到的证券交易行为和股票发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了股权激励的交易安全和公平性。

二、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股权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股权证明等。

其中,股票期权是最常见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并规定了行使期权的时间和价格。

限制性股票则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员工无权转让或出售所获得的股票。

股票奖励又可以分为股票分红、增发股票等形式。

不同的股权激励形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和市场环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方式。

三、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通常分为设计、授予、行权和退出四个阶段。

首先是设计阶段,企业需要明确股权激励的目标和政策,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则和奖励机制。

然后是授予阶段,企业按照设计好的激励方案,将股权奖励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

在授予阶段,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接下来是行权阶段,根据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员工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

此时,员工可以选择行权或继续等待。

最后是退出阶段,员工可以根据激励方案的约定,将所获得的股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变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央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进一步改革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要求,为了提升中央科技型企业的运营水平和创新能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中央科技型企业中推行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央科技型企业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支撑。

为激发中央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通过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责任,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股权激励(一)股权激励的对象中央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对象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

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具有决策权和管理能力的人员。

核心技术人才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对企业的核心技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和条件1. 股权激励形式:股权激励可以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进行。

2. 激励条件:股权激励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资格要求、年度业绩评估等。

具体条件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股权激励的实施1.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各中央科技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激励对象的需求,制定符合国家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实施程序:股权激励计划应报送企业法人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分红激励(一)分红激励的范围中央科技型企业的分红激励对象为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二)分红激励的形式和条件1. 分红形式:分红可以以现金分红、股票分红等形式进行。

2. 激励条件:分红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年度利润、个人业绩等。

具体条件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分红激励的实施1. 分红方案的制定:各中央科技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激励对象的需求,制定符合国家政策的分红方案。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改制、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1、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2002年9月17日发布)A(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 ]508号,2002年11月18日发布)B(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2004年4月30日发布)C(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 ]78号),2005年4月11日发布)D(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19日发布)E(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 ]1号,2006年1月5日发布)F(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发布)G(8)《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2010年2月1日)H(9)《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2010年10月11日)I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就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国资委和财政部还专门发布了更为严格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解读及政策原文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解读及政策原文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解读及政策原文政策解读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办法》出台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为便于各单位深入理解政策内涵,引导、鼓励企业开展激励工作,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就《办法》执行中企业适用条件、激励对象要求、激励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管理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企业适用条件1.如何界定转制院所企业?答:转制院所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如何界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如何界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答:包括两类情况,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

4.如何界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答: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的范畴,包括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认定。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4•【文号】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推动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一)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集团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所控股上市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企业核心骨干人才激励体系。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二)股权激励方式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根据所在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等因素科学确定,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三)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

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

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政策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政策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制定本管理政策。

第二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

第三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当遵循尊重企业独立经营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多种形式的股权投资方式。

第四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当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六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决策应当综合考虑市场需求、企业自身条件、投资风险等因素。

第七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当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经营效益为主要目标。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确定股权投资的类型、比例、时点等具体方案。

第九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当坚持风险和收益平衡原则,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资风险。

第11条国有企业应当注重长期投资价值,积极参与股权投资,推动企业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12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投资手续,遵循规范化管理程序,保障投资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13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第14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全面了解企业情况和经营状况。

第15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投资金额,避免过度融资和过高负债率。

第16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系统,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

第17条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强合作伙伴关系,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18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19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档案,规范资产清查和管理。

第20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保障资金安全。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国有企业奖惩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国有企业奖惩条例的实施细则,包括奖励内容、奖励标准、惩罚内容和惩罚标准。

一、奖励内容1.1 激励创新: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以给予奖励。

这可以包括财务奖励、荣誉称号、晋升机会等多种形式。

1.2 促进发展:国有企业在扩大市场份额、增加营业额、提高利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给予奖励。

这可以包括股权激励、业绩奖金、岗位晋升等多种形式。

1.3 保护环境:国有企业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能源效率等方面取得卓越成绩的,可以给予奖励。

这可以包括环保补贴、绿色发展基金、环境奖励等多种形式。

二、奖励标准2.1 绩效评估:国有企业的奖励标准应该建立在绩效评估的基础上。

绩效评估可以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多个方面的指标,量化评估企业的综合表现。

2.2 公平公正:国有企业的奖励标准应该公平公正,遵循公开、透明、竞争的原则。

奖励标准应该明确规定,避免主观性评价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2.3 激励机制:国有企业的奖励标准应该与激励机制相结合,鼓励员工积极进取、创新发展。

激励机制可以包括个人奖励、团队奖励、部门奖励等多种形式,激励对象可以是经营管理层、技术人员、普通员工等不同层次的人员。

三、惩罚内容3.1 违规行为:国有企业的惩罚内容主要针对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企业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行为。

这可以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多种形式。

3.2 经济损失:国有企业的惩罚内容可以涉及经济损失,对于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可以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

这可以包括罚款、赔偿、追责等多种形式。

3.3 处罚机制:国有企业的惩罚内容应该与处罚机制相结合,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处罚机制可以包括内部审查、外部监督、严格问责等多种形式,确保惩罚措施的执行力度。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简介及探讨引言: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为了激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活力和创新能力,201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旨在规范和推动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机制。

本文将简要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探讨,以期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和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背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承担着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其体制和管理上的特殊性,其激励机制相对落后,导致管理者创新意识不强,员工激励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

为此,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希望通过股权激励机制的引入,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主要内容: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标和原则;2. 确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内容和方式;3. 设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程序和要求;4. 规范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

探讨:1.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的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需要同时考虑到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因此,政府和公司管理者必须共同努力,在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细致考量,确保股权激励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 在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政府和管理者需要制定明确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以确保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将股权激励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结合,使员工的激励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

其次,应对激励计划进行科学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3.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实施应注重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管理者和投资者应积极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设性意见,并通过信息披露等方式,保障公众对公司治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汇总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汇总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给予员工持有股份的方式,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被制定和修订,以下是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汇总。

二、国家法规和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对股权激励的一般原则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股权激励的目的、原则和实施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可以将股权作为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与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3.《国有企业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该办法对国有企业职工股权激励的具体方式和操作流程进行了规定,包括激励对象选择、股权分配比例、股权投资和退出机制等。

4.《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试点办法》这一政策文件明确了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试点的范围和要求,提供了相关股权激励试点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政策支持。

5.《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试点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该通知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和指导,帮助国有企业顺利实施股权激励。

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1.各省市国资委下发的地方性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不同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实施细则,对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了规定。

2.各地人力资源部门下发的地方性劳动合同范本不同地区的人力资源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股权激励的劳动合同范本。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见附件一、附件二的内容。

附件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试点申请表》附件二:《职工股权投资协议范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股权激励:通过给予员工持有股份的方式,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2.国有企业:由国家出资或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

3.股权:指企业的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可通过股份的形式进行表达和交易。

4.股权分配比例: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比例,可以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设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1•【文号】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细则:2024新政策解读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细则:2024新政策解读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细则:2024新政策解读引言公司股权激励是指为吸引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人才,以股权作为激励手段的一种管理制度。

近日,我国发布了2024年的新政策,对公司股权激励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本文将对这一新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企业了解并适应新政策的要求。

政策解读一、适用范围新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同时,新政策鼓励新设立的公司提前考虑并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以吸引优秀人才。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1.公司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公司过去两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3.公司符合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同时,公司还需要成立独立的股权激励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该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等组成,并应该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要素新政策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1.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员工;2.激励期限:激励期限应该合理,可以根据不同岗位和职级的特点进行区分;3.激励方式:激励方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份奖励、购买优先权等,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激励方式;4.激励数量:激励数量应该合理,不宜过多或过少;5.激励条件:激励条件应该明确、具体,既包括业绩目标,也包括员工个人发展目标等。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对于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的收益,个人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享受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3.税务报告:公司需要按照相关税务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管理由于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股权分配和股东权益等重要事项,存在一定的风险。

新政策要求公司在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该加强对风险的认识,合理规避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员工的权益。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由国家控股或者国有法人控股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促进企业发展,我国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本文将对这一办法进行介绍,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

一、背景与意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发展对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面对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往往面临着人才流失、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逐步推进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的试点工作。

股权激励是一种旨在通过股票奖励员工,提高其归属感和积极性的激励方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股权激励可以激励员工创新,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因此,制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于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权证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并将其作为员工的薪酬和激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激励对象和范围:试行办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实施股权激励,并明确了受激励的对象和范围,通常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2. 激励方式和形式:试行办法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方式和形式。

包括股票奖励、期权激励、股权期权激励等多种形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方式。

3. 激励条件和期限:试行办法对股权激励的条件和期限进行了规定。

例如,员工需要在一定的服务期限内满足一定的绩效指标或者公司股价达到一定水平,才能获得股权激励的收益。

4. 激励效果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试行办法规定了激励效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公司需要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并对激励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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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
1、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2002年9月17日发布)A
(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 ]508号,2002年11月18日发布)B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2004年4月30日发布)C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 ]78号),2005年4月11日发布)D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19日发布)E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 ]1号,2006年1月5日发布)F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发布)G
(8)《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2010年2月1日)H
(9)《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2010年10月11日)I
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
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就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国资委和财政部还专门发布了更为严格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我国目前有关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规定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发布)J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发布)L
(3)《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发布)M
(4)《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8年10月21日发布)N
(5)《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6月8日发布)K
3、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文件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企改制相关文件
(1)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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