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诚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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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诚信管理制度
篇一:诚信建设制度
诚信建设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xx]14号)和泰州市纪委《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工作意见》(泰纪发[20xx]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市收费(服务)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收费(服务)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收费单位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目标,建立健全收费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全面推行收费单位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收费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由各地物价、监察、财政部门按照“谁发证、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
结合收费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根据统一的评价内容、标准和程序,将收费单位诚信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凡在各级价格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的收费单位,均纳入收费诚信等级评价和管理范围,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收费资格。
三、评价内容及标准
(一)评价内容。收费单位执行收费政策的诚信状况,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收费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优惠政策落实等内容。具体评价内容详见《泰州市收费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内容及标准》(附件1)。
(二)评价标准。收费单位诚信等级按100分的分值量化。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审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打分。得分高于90分(含)的评定为“优秀”等级;得分高于80分(含)低于90分的评定为“良好”等级;得分高于65分(含)低于80分的评定为“合格”等级;得分低于65分的评定为“不合格”等级。其中对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申请评价,仍达不到65分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收费资格。
四、评价程序
收费诚信等级程序包括申请、评定、公示、公布等环节。收费单位诚信等级确定后,以每年收费年审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进行保留、晋升或降级,每年复评一次。首次评价自20xx 年开始。
1﹑申请。收费单位于2月底前,向当地价格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泰州市收费单位诚信等级评价申报表》(附件2)及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2﹑评定。各级价格、监察、财政部门组成评定小组,在每年收费年审结束后,对提出申报的收费单位进行诚信等级评定,首次评定工作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
3﹑公示。每年7月份,各级物价、监察、财政部门公示评定结果。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负责评价的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并重新公示评定结果。
4﹑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级物价、监察、财政部门公布评定结果。
五、分级管理办法各级物价、监察、财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的收费单位实行动态分级管理。
(一)优秀等级收费单位:以收费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给予全年收费免检和下年度收费送检的资格,并作为省级价格诚信单位首选推荐单位。下年度评价得分保持在90分及以上的,继续保留“优秀”资格,否则根据得分降为相应等
级。
(二)良好等级收费单位:以收费单位自我管理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下年度评价得分在90及以上的,
晋升为“优秀”等级;如果得分在80分(不含80)以下的,根据得分降为相应等级。
(三)合格等级收费单位:以收费单位自我管理与定期检查、
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每半年上门检查评价一次,下年度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晋升为“良好”等级;
得分在65(不含65)分以下的,降为“不合格”等级。
(四)不合格收费单位: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收费单位,通过物价部门网站、媒体等途径进行通报。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上门检查评价一次,督促收费单位完善各项收费制度和管理措施。下年度评价得分在65分及以上的,晋升
为“合格”等级,否则,仍评为“不合格”等级;连续3年得分在65(不含65)分以下的,暂停收费资格,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65(含65)分以上的,取消其收费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收费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实行收费单位分类管理,是减轻社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具体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确保收费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评价程序。各地要按照收费单位诚信等级评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要根据评价内容和标准,督促各单位做好诚信等级评价的前期准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评价,确保评价质量。
(三)实行动态管理。收费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
年度内一旦发现收费单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随时降低其诚信等级,以促进收费单位加强价格自律,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篇二: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制度
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制度
为保障医院药品供应,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序进行,杜绝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根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诚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
[20xx]6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xx]14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