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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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省安监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3)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4)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安全考试】危化品生产安全管理员27【30套题(有答案)】

【安全考试】危化品生产安全管理员27【30套题(有答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员27一、判断题 (每题1分、共50题50分)1、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没有固定的安装和使用地点,主要用于盛装气体和液体的一种盛装压力容器。

(√)2、安全技术措施是为了防止事故发生,采取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防止其意外释放的技术措施。

(√)3、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4、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最高浓度称为爆炸上限。

(√)5、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应扑灭火势。

(×)6、《高毒物品目录》与《剧毒化学品目录》是一致的。

(×)7、应急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有效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8、对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进入这些场所的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有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作业场所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是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的重要手段。

(√)10、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11、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定期检查。

(√)12、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人员应加强对重要目标和地段的警戒和巡逻,防止人为破坏、制造事端。

(√)1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为了提高对突发事故的适应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故,事先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对策,它是为在事故中保护人员和设施的安全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14、为搞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掌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特性和有关的知识是必要的。

(√)15、屏护可分为屏蔽与障碍,相比而言,障碍属于一种完全的防护,而屏蔽属于不完全防护。

(×)16、高分子化合物本身无毒或毒性很小,但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可释放出游离单体对人体产生危害,如酚醛树脂遇热释放出的苯酚和甲醛具有刺激作用。

(√)17、系统进入空气可引起爆炸的反应及设备采用明火进行作业的乙类可燃性危险物品不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11.7)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11.7)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突出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 念。 明确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县级以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综合监管、行业主管的区别)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 总经理)、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总 经理、厂长)
第九十七条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 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 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 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 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 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 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 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 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 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 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1、知情权、建议权(45条) 2、批评、检举控告权(46条)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 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 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3、紧急避险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 离作业场所权)(47条) 4、要求赔偿权(48条) 5、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37条)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21、22条)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国家安全生产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国家安全生产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国家安全生产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名目(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判、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能够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名目(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差不多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判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觉咨询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名目(试行)讲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操纵在安全范畴内以及预防、减少、排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操纵事故设施、减少与排除事故阻碍设施3类。

三、适用范畴本名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判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二○○七年十一月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说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常见相关法规及分类标准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常见相关法规及分类标准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常见相关法规及分类标准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按照GB6944分为9类。

有些类别再分为项别。

第1类为爆炸品,分别为1类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类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类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类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品和物质、1类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1类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质;第2类为气体,分别为2类1项易燃气体、2类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2类3项毒性气体;第3类为易燃液体;第4类为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别为4类1项易燃固体、4类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4类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5类1项氧化性物质、5类2项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别为6类1项毒性物质、6类2项感染性物质;第7类为放射性物质;第8类为腐蚀性物质;第9类为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1.《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安全评价报告;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注:申请甲证其它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

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还应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如果办理了甲级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话,需要再办理乙证,必须要分开申请。

相关法规如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

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
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等国内相关目录的化学品条目29个, 例如硫化汞、三光气; ❖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和欧盟等化学品 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 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 ❖ (4)根据近年来刑事案件情况,增加氯化琥珀胆碱、上海氟浦东乙新区酸舟桥甲职业酯安全。健康事务所
➢ 含有“铝导线焊接药包”、“火柴”等物品。
➢ 含有“火补胶”、“生牛皮杀虫药”等成分
不明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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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特点
将剧毒化学品合并到《目录》中,二合一。 危险化学品的界定范围扩大,增加健康和环境危害。 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变化。 危险化学品条目共减少了1134个,占28.6%;其中剧毒化
培训内容
❖ 一、危险化学品概述 ❖ 二、危险化学品危害及预防 ❖ 三、危化品储存与使用 ❖ 四、危化品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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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化学品?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 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和人造的。 化合物里面原来元素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混合物里面原来元素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
❖ 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铁路、民航 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 十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 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将会适时对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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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依据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
2 易燃气体:乙炔,氢,氯化钾烷,硫化氢,氨等
除惰性不燃气体外,不准和其它种类 的物品共贮

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要点

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要点
❖ (3)资质级别:工程设计资质——综合资质甲级;行业资质甲级、 乙级;专业资质甲级、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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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把握
❖ (二)压力管道设计资质
❖ 依 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总局 《压力容器压力管 道设计

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 设计资质:GA、GB、GC、GD四个级别。
未经正规设计
1.化工装置没经设计单位设计,自行安装使用的,即没有设计单 位。 2.虽经设计,但是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分为两种情况:
(1)超资质级别:如剧毒危化品生产装置由乙级资质单位设计。 (2)超业务范围:如医药化工专业设计炼油项目。 3.设计不全面,分为两种情况: (1)专业不全; (2)专业图纸不全。 【注意】国家总局8号令实施以来的危化品建设项目,有不少“以专 篇代替设计”或者仅委托出具专篇附图要求的“八类图纸”的项目。 这些图纸只是处于初步设计阶段,深度达不到施工图的设计要求。
级。
GD类(动力管道)—指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项介质的
管2道021。/7/分13 为GD1级、GD2级。
工作要求
❖ 时间:
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设计诊断报告
❖ 质量:
设计单位完成报告后、县区组织专家和评价机构评估确认、市 局备案
❖ 监督:
县区指定设计单位,统一标准要求,实行设计诊断全过程监督
❖ 3、储存设施
装置区内装置储罐(组)布置,仓库、储罐区、装卸设施布置是否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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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1.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县区下达 整改指令限期整改。
2.编(绘)制企业整改完成后的相关图表 主要包括: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图,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可燃有 毒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简图,主要设备设施 一览表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行分类管理:一、新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1、石油加工、氯碱、氮肥和煤化工等重点行业的生产装置和设施;2、含有硝化、氯化、氟化、加氢、制氢、裂解、重氮化等高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和设施;3、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4、石油库(总容量10000m3及以上)、液体化工罐区(总容量5000m3及以上)、气体储存设施(总容量10000m3及以上,压缩、液化的总容量500m3及以上)、大型仓库(总面积9000m2及以上);5、与人口密集区域、水源保护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其他场所、区域的距离虽然符合要求,但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6、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单台套设备除外)的建设项目;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1、上述一款范围之外的新建项目;2、上述一款范围之内的改、扩建项目;3、易地建设的上述一款范围之外的改、扩建项目。

三、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这一阶段的安全许可。

1、不需易地建设的上述一款范围之外的改、扩建项目;2、其他危险性较小的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公布日期:2007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0日】【法律类型:规范性文件】【行业类型:危险化学品】【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二○○七年十一月十日附件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说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1-2022年)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1-2022年)

附件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1-2022年)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序号分类内容违法依据处理依据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2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1 -二、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序号分类内容违法依据处理依据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规范审批程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省局受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一)地方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实施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52号)要求,上述第一、二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市安全监管局进行设立安全审查。

设立安全审查合格的,由省局出具同意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等行政许可或行政管理事项的申请,由该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和审查批准。

二、审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应在市级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后与网络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符合条件的,由办事大厅出具书面的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省安全监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项目组织审查;需委托审查的,省安全监管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审查文件,受委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按要求将审查文书、资料送省安全监管局。

危化品分类标准

危化品分类标准

危化品分类标准危化品是指具有毒、腐蚀、爆炸、燃烧、放射性等性质,可能对人体、动植物、环境等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为了对危化品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国际上通常将危化品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其进行分类标准化。

危化品分类标准的制定,有利于规范危化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化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程度被分为六类,分别是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其他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这六类危化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首先,剧毒品是指对人体有致命危险的化学品,如氰化物、砷化氢等。

这类化学品具有极强的毒性,一旦接触或误食,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其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制毒的化学品,如甲基苯丙胺、麻黄素等。

这类化学品的流通和使用受到严格限制,需要持有相应资质和许可证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防止被非法使用。

再次,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化学品,如硝酸甘油、硝化甘油等。

这类化学品在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意外爆炸事故。

此外,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腐蚀、爆炸、燃烧等危险性质的化学品,如硫酸、氢氟酸等。

这类化学品的管理要求严格,需要进行分类储存、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设备,确保安全使用。

另外,其他危险化学品是指除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如有机溶剂、氧化剂等。

这类化学品的管理也需要依据其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最后,剧毒化学品是指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化学品,如砒霜、氰化氢等。

这类化学品在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其流通和使用,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综上所述,危化品分类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类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类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类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类》
在中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取得的一种许可证,是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重要证书。

根据企业的行业和生产规模的不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分为不同的分类,具体包括:
一、特种作业许可证
特种作业许可证是针对一些特殊作业的许可证,例如焊接、起重、高空作业等。

这些作业对于员工的技能和操作要求较高,所以需要特别的许可证进行监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都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煤矿安全许可证
煤矿安全许可证适用于煤炭生产企业,是煤矿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必备证件。

煤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煤矿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四、建筑施工许可证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需要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可以表明企业代表了一定的技术和资质,可以进行建筑施工活动,也可以防止一些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从事建筑活动。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类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与合规。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所从事的产业与业务活动,选择相应的许可证进行申请和颁发。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与规范,确保自身在生产活动中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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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一、新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1、石油加工、氯碱、氮肥和煤化工等重点行业的生产装置和设施;
2、含有硝化、氯化、氟化、加氢、制氢、裂解、重氮化等高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和设施;
3、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
4、石油库(总容量10000m3及以上)、液体化工罐区(总容量5000m3及以上)、气体储存设施(总容量10000m3及以上,压缩、液化的总容量500m3及以上)、大型仓库(总面积9000m2及以上);
5、与人口密集区域、水源保护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其他场所、区域的距离虽然符合要求,但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6、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单台套设备除外)的建设项目;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1、上述一款范围之外的新建项目;
2、上述一款范围之内的改、扩建项目;
3、易地建设的上述一款范围之外的改、扩建项目。

三、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这一阶段的安全许可。

1、不需易地建设的上述一款范围之外的改、扩建项目;
2、其他危险性较小的建设项目。

本名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由各市安监局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其安全许可管理类别,并将项目的有关情况和确定管理类别的理由报省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注:
“√”表示需要,“-”表示不需要,“∽”表示含有硝化、氯化、氟化、加氢、制氢、裂解、重氮化等高危险工艺的的生产装置和设施,或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单台套设备除外)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易地改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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