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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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一、新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1、石油加工、氯碱、氮肥和煤化工等重点行业的生产装置和设施;
2、含有硝化、氯化、氟化、加氢、制氢、裂解、重氮化等高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和设施;
3、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
4、石油库(总容量10000m3及以上)、液体化工罐区(总容量5000m3及以上)、气体储存设施(总容量10000m3及以上,压缩、液化的总容量500m3及以上)、大型仓库(总面积9000m2及以上);
5、与人口密集区域、水源保护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其他场所、区域的距离虽然符合要求,但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6、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单台套设备除外)的建设项目;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1、上述一款范围之外的新建项目;
2、上述一款范围之内的改、扩建项目;
3、易地建设的上述一款范围之外的改、扩建项目。
三、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这一阶段的安全许可。
1、不需易地建设的上述一款范围之外的改、扩建项目;
2、其他危险性较小的建设项目。
本名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由各市安监局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其安全许可管理类别,并将项目的有关情况和确定管理类别的理由报省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注:
“√”表示需要,“-”表示不需要,“∽”表示含有硝化、氯化、氟化、加氢、制氢、裂解、重氮化等高危险工艺的的生产装置和设施,或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单台套设备除外)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易地改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