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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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

(二) 破产重整等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无破产重整等相关事项。

(三)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1、 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3、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卖 出 472.65 ---0.93

(四) 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吸收合并情况

报告期内无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吸收合并情况。

(五)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无。

(六)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 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的主要关联方是宝钢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本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1) 购销产品、接受劳务

注: 以上公司均含其子公司。

以上产品销售占本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0%,商品采购、接受劳务占本报告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1.0%、2.5%。

以上交易均通过现金或票据结算。

(2) 金融服务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公司(持股62.10%)、宝钢集团(持股35.18%)等单位共同持股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以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成员单位提供内部结算、存贷款、短期资金理财和投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

本报告期,财务公司向宝钢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51.3亿元,贷款余额24.7亿元,获取贷款利息收入1.5亿元,吸收宝钢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存款年末存款余额为83.2亿元,支付存款利息为1.8亿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

本报告期,财务公司向宝钢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贴现5.6亿元,年末余额1.5亿元,获取贴现利息收入0.02亿元,贴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为基础确定。

本报告期,宝钢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委托财务公司进行国债回购等理财活动,财务公司受托理财6.0亿元,收取服务费1.4万元。

上述(1)、(2)日常关联交易是双方以效益最大化、经营效率最优化为基础所做的市场化选择,充分体现了专业协作、优势互补的合作原则。公司与主要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

(3) 与关联方共同研发

2010年宝钢股份与集团公司设立两项共同研发项目,为期三年,分别是“宝钢COREX-3000生产关键技术平台建设和研究”项目(以下简称COREX项目)和“宝钢特钢研制中心(平台)工艺技术及产品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特钢项目)。合作研发形成的专利、技术秘密等技术成果归宝钢股份与集团公司共同拥有。

根据宝钢股份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合作研发协议,2011年集团公司投入研发费用6.6亿元,其中COREX项目投入3.1亿元,特钢项目投入3.5亿元。

2、 资产、股权受让、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

经公司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摘牌收购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宝钢金属所持有的汽车零部件板块公司全部股权。标的股权包括宝钢金属持有的上海宝钢车轮有限公司、烟台宝钢车轮有限公司、上海宝钢热冲压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宝钢液压成形零部件有限公司100%股权,摘牌总价为5.4亿元。

3、 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无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

4、 与关联方存在的债权债务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形成原因为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应付款、收购宝钢集团资产形成的长期应付款。

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收购宝钢集团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罗泾项目相关资产和业务,交割价为人民币143.4亿元,价款分5年免息支付,每年支付20%。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12月31日支付本次收购的余款,至2012年12月31日全部支付完毕。该资产收购项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1年初长期应付款余额54.1亿元,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本年核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2亿元,本年偿还额

28.7亿元,期末余额27.6亿元,当年确认的利息支出2.2亿元。

5、 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情况。

(七) 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 重大托管、承包、租赁

报告期内无重大托管、承包、租赁等相关事项。

2、 重大担保

鉴于国内外钢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充分把握市场销售时机,使公司国内外销售分支机构在公司统筹策划下积极参与国内外供货招标项目,本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宝和通商株式会社提供两笔连带责任履约保函,其中第一笔保函金额2.57亿美元,期限自2010年3月19日起不超过50个月;第二笔保函金额0.36亿美元,期限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5年1月5日止。上述保函金额合计2.93亿美元,占本公司期末净资产比例1.6%。上述履约保函按相关规定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对本公司而言,上述履约保函并无实质上的风险扩大,与一般担保事项存在本质差别。

3、 重大委托现金资产管理

报告期内无重大委托现金资产管理事项。

(八)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1、 宝钢集团在公司成立时做出两项承诺:

(1) 宝钢集团承诺,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非控股股东的合法利益。

(2) 宝钢集团承诺,将不会直接参与任何对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直接持有对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活动或实体的权益。但宝钢集团可以持有公司股份并继续经营、发展现有业务(包括与公司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宝钢集团承诺,宝钢集团或其

子公司欲进行与公司的业务可能产生竞争的新业务、投资和研究时,公司将有优先发展权和项目的优先收购权。

上述承诺在下列情况下有效:A、公司在香港结算与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B、宝钢集团持有公司不少于30%的已发行股份。

此外,宝钢集团于2001年6月13日和2002年9月6日进一步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即在公司收购宝钢集团的部分三期工程资产和剩余的资产后,上述两项承诺仍然有效。

上述承诺见2001年6月21日和2002年9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

2、 宝钢集团在增发招股意见书中的承诺:

(1) 对于集团公司现在持有的可能会对宝钢股份产生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宝钢股份有权选择适当的时机向集团公司收购。

(2) 对于任何集团公司将来获得的从事与宝钢股份同类业务的商业机会,集团公司应将该等机会让于宝钢股份,只有在宝钢股份放弃该等商业机会后,集团公司才会进行投资。

(3) 本公司将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与相应的土地一起办理该等房屋的产权证书,集团公司承诺将尽力予以协助。上述承诺见2005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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